李 多, 彭 兰
2019年,伴随着社交媒体的深度使用,信息过剩与过度连接带来的倦怠感成为人们使用体验的一部分。与此同时,信息贫困问题依然存在,但在接入障碍日益减少的情况下,用户的使用能力对信息品质的影响成为信息贫困的新表现。网络也在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结构,在强化各种群体互动的同时,也开始造成“圈”与“层”的分化。网络中的“圈”“层”既给了人们更多抱团取暖的可能,也使公共对话与社会整合变得更为困难。“996”的讨论让互联网劳动剥削及其背后的规训机制受到关注,互联网中的数字劳工现象,也已经延伸到作为“产消者”的普通用户。短视频爆红之后,其对文化、社会、教育等带来的影响也进入深层,网络直播背后的法律问题日益浮现并步入困局。而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多利益攸关方范式成为当前网络空间全球治理领域“公认”的治理模式,这体现了世界范围内对于共建有序的网络世界的期待。隐私保护总体趋向被动和防守不利的局面,信息自由流通语境下的价值困境与如何实现多元平衡引人深思。上述这些问题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新媒体的社会影响及其新动向。本文将针对这些话题,梳理2019年中国新闻传播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并进行评析。
当社交媒体开始占据互联网生活的方方面面,用户也感受到了过度使用的压力与倦怠。社交媒体相关研究报告显示,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社交媒体使用带来的占据过多时间、睡眠减少、视力下降、隐私泄露等消极影响(凯度,2018),开始逃避社交媒体(致趣百川,2019)。通过权限设置来减少在社交平台的自我暴露、降低使用频率或不使用社交媒体等行为,也开始变得普遍。
彭兰(2019b)对过度连接带来的压迫感进行了梳理,包括高强度连接带来的社交负担与维护成本、强连接中的社会表演与自我审查压力、社会比较带来的压迫与焦虑、互动带来的人们的情绪与行为相互影响、并发式连接对互动质量的影响以及私人空间与时间受挤压等。一些实证研究也对社交媒体倦怠现象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例如,刘茜(2019)通过访谈的方式发现,在社交媒体发展初期,用户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动态的频率随着社交媒体使用信心的增长而提升,但在过了某个峰值后,好友数量的增多以及社交媒体使用效能感的增长、人们对隐私以及印象管理的关注开始让人产生社交媒体倦怠。汪雅倩(2019)进一步提出,隐私关注焦虑、互动焦虑和自我评估焦虑对用户的不持续使用意愿均有正向影响,内容分享焦虑正向影响自我评估焦虑,且通过自我评估焦虑间接影响用户的持续使用意愿。赵启南(2019)则通过问卷调查对青年群体的社交倦怠感及其原因进行了研究。调查发现,受调查者整体的确存在社交倦怠感,而究其原因,人机互动失调(如应用的功能太复杂、过于窥探隐私或内容太庸俗等)和自我沉浸失控容易带来社交媒体倦怠。其中,自我沉浸失控的影响能力可能更大。它的背后是现代加速社会带给人们(尤其是高度卷入的年轻人)在空间、时间、行动、体验、交往等全方面的异化,研究还发现群聊数量可能对社交媒体倦怠产生较大的影响。但并不是所有学者都认为对隐私的担忧会导致社交倦怠,比如熊慧、郭倩(2019)研究发现,透露个人隐私带来的社交效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解用户的隐私忧虑,微信朋友圈“分组可见”“三天可见”的功能限制了信息分享的范围,对用户的隐私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他们因此认为,隐私忧虑与朋友圈中辍行为并不相关。杨雅、喻国明(2019)在研究中则发现,在人们上网同时处理两个或以上的线上行为的时候,会更多地产生焦虑等负面情绪,虽然这一研究并不只是针对网络社交行为,但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并发性社交带来的压力。郭淼(2019)分析了“夸夸群”成员心理动因,认为其蹿红源于社交疲惫下受众的陌生共鸣及对虚拟认同的期待,而其消亡则源于新的社交疲惫。
然而,赵启南(2019)在调查中也发现,社交媒体倦怠并不会让人产生坚决回避社交媒体的行为。它虽然增强了人们对线下友谊质量的期待和评价,引发线下逆向转化,但人们可能无法从线上抽身,真正做到“斋戒”。这也表明,社交媒体倦怠感虽然已经普遍,但人们目前又很难自觉逃离线上社交。当然,用户也不是完全丧失了能动性。熊慧、郭倩(2019)指出,信息压力则可以激励用户采取相关策略管理自身行为,如集中回复、减少无用社交等,从而降低信息过载的负面影响。针对过度连接带来的倦怠,胡泳(2019b)提出了通过算法机制、社交机制实现的“过滤”策略和通过选择和减少信息源实现的“退出”策略。彭兰(2019b,p.33)提出了几种“反连接”的路径,包括技术与产品层面的功能或权限设置、用户层面的自我控制力与媒介素养的提升等,并指出,“反连接并不是无条件切断所有连接、封闭个体,而是在一定的情境下断开那些可能对个体产生过分压力与负担的连接链条,使个体恢复必要的私人空间、时间与个人自由。”
社交媒体倦怠在很多时候与过度连接带来的信息过剩相关,但并非所有网络用户都面临着信息过剩,信息贫困现象依然存在,它也受到研究者的持续关注。2019年这方面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儿童、病患等群体。理论上的探索也从早期的“知识沟”逐渐深入,信息贫困这个命题本身、接入沟和使用沟的关系及中介要素等成为探讨的重点。
对于导致信息贫富差距的相关因素的研究,目前仍然主要聚焦于城乡差异、代际差异和地域差异等方向。崔凯(2019)在基于4组CGSS(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的APC模型分析后认为,由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和世代效应的共同作用,我国互联网扩散的过程中存在“双重滞后”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互联网在农村区域的扩散严重落后于城市,中老年世代严重落后于年轻世代。而对于农民群体,李红艳等学者(2019)通过对北京郊区农民的长期培训与调研指出,虽然就社会信息的总体结构分布而言,农民确实处于社会信息传播系统的下游,但不能简单地将农民称为“信息的中下层”或“信息不平等的弱势群体”。其研究中所接触的农民,职业和观念都处于转型之中,更高的教育程度可以带给他们更多的与社会对接的信息接口,这些信息接口使得他们更容易打破由于社会经济地位差异所造成的“知识沟”。因此,学历和年龄是影响其信息获取特征的主要因素。虽然这一研究涉及的研究对象并不能代表整个农民群体,但也提示我们,对于农民群体的互联网使用能力的研究,需要打破一些刻板印象。从地域因素来看,郑素侠、宋杨(2019)研究发现,信息贫困与物质贫困在空间分布规律上呈现一致性,主要分布在西部、中部省份。
曲慧等研究者(2019)将信息贫困的研究推向了更广的人群。他们指出,与硬件缺乏所导致的信息贫困不同,信息“新穷人”并不等同于未接入现代媒介系统的人,而是已拥有互联网接入设备,却长期处于信息匮乏、信息劣质状态下的人群。这种贫困可以分为被动贫困和主动贫困两类:“反互联”的产业现状与过于依赖算法推送的内容机制,可能导致用户的“被动贫困”;而对信息过于丰富的焦虑,对于冗余信息的不确定,对未知内容的恐惧,对延伸内容的茫然,则可能会导致人们的主动贫困。
信息贫困与数字鸿沟这一问题相关,而近年来,随着接入沟的问题逐渐得到解决,对数字鸿沟的研究也开始转向“使用沟”的研究。李晓静(2019)提出,中国城乡儿童之间的接入沟在缩小,使用沟才是更关键的数字鸿沟。也有学者如郑素侠、宋杨(2019)认为,接入层面的信息贫困基本解决,应用层面的信息贫困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表现为经济领域的信息化水平较低。李凤萍(2019,p.38)则从病患群体这一视角研究使用沟带来的影响,其研究指出,教育和收入等社会经济地位指标对癌症知识的影响是通过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投入度等中介变量来实现的。“互联网接入并不能带来癌症知识水平的正面提升,而相较之下,互联网投入(个体的网络技能)更能带来癌症知识水平的上升。” 。
学者们也对使用沟弥合的多种途径进行了考察和探讨。互联网扩散中的“后喻文化”,是对数字代际鸿沟和区域鸿沟的自发性弥合机制(崔凯,2019)。而对于农民群体,因为农民在使用手机获得各种信息的时候,通常是基于原有的熟人社会关系网络,信息获取方式带有很强烈的乡土社会色彩(李红艳、牛畅、汪璐蒙,2019),因此可以利用代际传播促进贫困家庭的数字反哺,强化村里“能人”的信息传播能力和重视广播在信息扶贫中的传播效果(郑素侠、张天娇,2019)。新的应用手段也被寄予了弥合使用沟的期望,例如,有研究者认为,短视频背后蕴含着城乡间“知沟”弥合的可能(王长潇、刘瑞一,2019);也有学者提出,技术在弥合人群区隔方面并不是万能的,有些结构性的鸿沟并不容易跨越(胡泳、陈秋心,2019)。另外,除了消费者自身主动摆脱信息茧房、为优质内容付费以外,要提倡开放互联、为优质内容生产者寻找多元化的商业模式、加强数据治理等产业层面的结构调整与价值规制,避免信息“新穷人”的出现(曲慧、喻国明,2019)。
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结构,网络中的社群一直受到研究者的关注。2019年,对网络社群的研究有一些新的拓展。此外,网络的圈层化这一现象,也开始进入研究者的视野。
在社群研究中,从身份认同、情感能量、群体规范等角度对网络社群形成机制的研究仍不少见。与此同时,研究的社群类型也变得更为丰富。例如,苏春艳、吴玥(2019)深入研究了近年来网络上“未知病毒感染者/阴滋症”事件,认为网络的社交可供性在促成“网络化病人”的症状认知、病痛体验以及疾病认同方面,发挥了群体聚合、共同经验乃至集体行动的重要功能。诸葛达维(2019)以“线上/线下”与“仪式化程度高/仪式化程度低”为坐标,对仙剑后援会的社群活动进行了民族志研究,认为互动仪式中的情感与符号循环模式,即“互动仪式—情感/情感能量—符号/符号资本—互动仪式”(其中符号主要指身份符号),是游戏社群情感团结与文化认同的基本动力结构。殷文、张杰(2019)则对布袋戏迷群中新老“道友”之间的群内冲突未能演变为群内分化的原因进行了研究,探索了迷群的网络社会认同过程。郑石、张绍刚(2019)肯定了“身份认同”这个因素在社群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杨江华、陈玲(2019)在对百度贴吧“帝吧”的研究中也指出,网络社群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来自于身份认同与群体规范的制度内生过程,以及能否由此形成一种显性的社群亚文化。同时,他们认为,媒介技术、话题事件与结构情境能否在特定事件活动中实现关联耦合,并催生一种新的互动模式,是解释网络社群形成与维系能力差异的主要机制。王昀(2019,p.154)在研究自媒体生产的社群化动力及其可持续性的时候也讨论了自媒体如何在参与舆论事件、吸引公众关注后继续保持线上社群存续的问题,认为“通过将日常生活经验纳入参与式互动的文化记忆之中,案例自媒体得以实现一种可持续化的社区维度。生产者与受众之间的内容分享经由社交网络重新诠释,创造出稳定的共同体情感,推动自媒体平台进一步演变为社群认同纽带” 。杨江华、陈玲(2019)提出,网络社群的演化变迁,一方面源自人数规模过快增长所引起的群体结构分化而导致原有社群整合机制的失效;另一方面受到外部制度环境变化的影响以及特殊事件或集体行动的催化作用。
在各类社群中,粉丝社群尤其引起研究者的关注,粉丝社群的“自组织性”也成为研究的重点之一。周琼(2019)提出,自组织性是网络社群传播的特有秩序。网络用户在掌控内容生产的同时,也在利他主义的驱动下,构建共享、开放、平等、自由的参与式文化样态,通过参与和互动实现自我赋权。喻国明等(2019)结合自组织过程的五步建构,进一步明确“自组织是粉丝群隐含的建构逻辑”,并指出能人是粉丝关系网的核心纽带。在自组织机制中,社会资本起着重要作用,因此一些研究者也分析了影响社会资本的相关因素,如周琼(2019)的研究发现,评论可以增加个体的桥接型和凝聚型社会资本,而单独的点赞则对此没有积极影响,只有评论和点赞相互配合,才能对社会资本产生促进作用。
在粉丝社群带来的满足方面,郑石、张绍刚(2019)认为,养成系偶像的模式衍生出了一种新型双向陪伴的“偶像—粉丝”关系。张建敏(2019)认为,粉丝集结发展成为一个文化社群,其粉丝文化表达具有圈层化和社交化的特征,相比于原本指向的偶像或喜爱的影视文化产品,其实表达主体更想在粉丝群体中获得一种情感认同与互动,而跟帖、点赞、转发和弹幕评论等媒介技术,使这种互动成为可能。从某种意义上,这可以看作是粉丝社群发展过程中的技术赋权。
一些学者还从文化工业的角度思考了粉丝社群的影响,认为粉丝文化与文化工业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张建敏,2019)。情感经济是粉丝对文化产品进行消费的核心,而粉丝社群则是实现经济消费行为的最有效的手段。围绕养成系偶像的资本运作背后不仅是粉丝/粉丝社群自身对偶像进行出于自愿的经济消费活动,还往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媒体平台、社会机构和品牌商之间的合谋(郑石、张绍刚,2019)。
此外,一些研究者从品牌运营的角度出发,讨论了社群商业价值的挖掘和提升路径。王菲、张思(2019)认为品牌基于构建成员自我身份认同和社会身份认同等聚合机制交叉组合形成在线品牌社群,有利于实现社群商业价值的最大化。姚建华、王梦卉(2019)以手机应用程序Keep为例,认为新媒体语境下,健身类社群成员通过持续接受企业价值观渗透、个人叙事及参与产品开发等方式为平台创造价值。
在网络社群化研究的基础上,一些研究者还关注到了网络的“圈层化”现象。彭兰(2019b)认为,“圈层化”既包括“圈子化”,也包括“层级化”,关系、文化和技术三种力量共同推动了网络的圈子化,而网络中的“层”是社会阶层和网络层级分化交织作用的结果(彭兰,2019a)。郑欣、朱沁怡(2019)认为,青少年日常生活中的网络语言圈层化传播有以兴趣与情感建立圈层关系、“圈层化”交往还原日常生活、重构网络虚拟社会中的“亲密关系”等特征,并通过核心节点、桥节点和长尾节点的连线探讨了线上圈层内、线上圈层间、线上线下圈层间的传播机制。张智华、宋斌(2019)在对垂直类直播平台进行研究后提出,内容生产从传统媒体的制作者中心变成了“内容+互动+圈层”的视频模式,传播者与受众之间的互动由“点对点”的方式变成了“多对多”,有效地进行圈层传播。他们呼吁相关平台加深与用户的圈层黏度,建立起圈层思维、圈层文化,构建圈层经济。
对于圈层化的影响,郑欣、朱沁怡(2019)认为,当下的自媒体时代赋予了圈层个体不同的网络虚拟身份,通过在不同圈层、不同场合赋予自身“新角色”,带动了圈层间的互动聚合。但更多的研究者则对圈层化带来的问题表示担忧。欧健(2019)认为,微信朋友圈这样的“圈层”网络机制决定了它的多元有限、理性有限、开放有限,他将这种公共性实践与公共性准则之间的共生状态定义为“有限公共性”,指出应当看到有限公共性蕴藏的对民主的潜在威胁。彭兰(2019b)指出,出于抱团取暖、利益交换等因素考虑,多数个体很难完全脱离圈子存在。圈层化一方面对个体产生了各种约束;另一方面导致各种群体间的隔阂增加,公共对话与社会整合变得更为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推动不同圈层人群的交流和对话,对于社会共识的形成是必要的,这也意味着“多元主体在不同属性媒介构成的开放式传播网络中,围绕公共议题进行信息发布与沟通对话”的“公共传播”(冯建华,2019)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凸显。
2019年3月,IT业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反“996”运动,程序员们揭露并抵制互联网公司的“996”工作制。“996”在一段时间内成为媒体、公众讨论的热门话题,并入选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发布的“2019年度十大网络用语”。
信息技术正在发生巨变,包括云计算、大数据和物联网在内的数字技术对世界秩序的影响远大于之前的互联网,一些新兴的劳动形式开始日趋规模化,比如净化社交媒体网站的内容管理员、零工经济劳动者等。基于互联网交互技术形态的发展,新型劳工人群应运而生,如我们所熟知的“水军”、网络主播、滴滴司机等。早期的研究探讨了数字技术对制造和服务业工作转型和劳动贬值的影响,以及对媒体行业工作者带来的冲击,包括工作机会的减少、薪酬的降低、与日俱增的工作强度、社会福利的市场化、举步维艰的集体行动和抗争等。2019年的数字劳工研究不仅在原有的话题范畴内进行了深入探索,还把目光投向了因数字技术不断模糊生产与消费之间的边界而衍生的产消合一者。
“信息时代的来临大大丰富了劳动的内涵,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和颠覆了传统的劳动模式,社会经济结构被重构。为此,辩证地认识数字劳动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常江、史凯迪,2019,p.5)。胡泳认为,“996”是一种新的隐性劳动模式。这种劳动模式的变化,既与工作定义和劳动力变化的大趋势相关,也与互联网企业试图以最小的成本挖掘出员工的最大价值,从而使企业效益最大化的运营策略相关。技术的发展使得不限时间地点的网上工作成为可能,这本来被看作是一种自由,实际却只是一种新的奴役机制(胡泳,2019a)。
而数字劳工心甘情愿被剥削是因为背后存在着一套制造同意的规训机制。张铮、吴福仲认为(2019),在资本、技术与市场的共同作用之下,网络文学签约写手的数字劳动呈现出雇佣弹性化、生产社会化以及地位层级化的趋向,经由风险转嫁、全景监控以及劳动赋权等内在逻辑,作用于写手的主观体验、生产过程以及行为意愿,并最终实现了资本的增值。而这种资本增值的代价便是:整体劳动风险的增加、劳动强度的加剧、劳动报酬的降低、劳动者权利的削弱。姚建华(2019)认为,在全球范围内,新自由主义工作伦理的勃兴、兴趣爱好的劳动化以及劳动的游戏化共同构成了数字时代制造劳动同意的动力机制,使得数字劳动者被规训和组织起来“永不停歇”地生产,并持续为资本的积累和增值过程注入源源不竭的动能,成为维系资本主义制度的“永动”力量之一。吴鼎铭(2019)则从艺术的量化与“提分”劳动、“传播力”的量化与“提量”劳动、信用的量化与“刷单”劳动三个层面深描网络“水军”的数字劳动过程,指出网络“水军”是量化制度设计的“社会症候”,并认为这是为何网络“水军”在中国泛滥横行却难以治理的深层政治经济原因。
除了互联网行业的工作者以外,用户也在日益劳工化。李彩霞、李霞飞(2019)认为,Web2.0时代,“用户”即“劳工”,个人被纳入技术的“元”逻辑中,被技术所创造的需求吸引,在使用的过程中,个人隐私数据、个人休闲时间和个人社会资本被商品化,在民主化、去中心化的话语遮蔽下,人类的创造性活动被商品化且作为无偿劳动,持续不断地为社交媒体积累数字资本并实现增值,并提出以一种反思、警醒的态度来看待人类在互联网技术中的异化。对于用户这样的产消合一者的数字劳工特征,不同的研究者进行了不同角度的分析。姚建华、陈曦(2019)认为,网络主播是不稳定的、缺乏保障的数字劳工,而受众则成为被奇观剥夺了休闲时间的无酬劳工,网络直播将受众在劳动之余用于观看直播内容和基于平台生产数据的休闲时间整合到为企业积累资本和创造利润的过程之中,不仅剥夺了受众劳动力的价值,还攫取了他们创造的剩余价值。但胡鹏辉、余富强(2019)在研究网络主播时却指出,不同于传统服务行业,网络主播具有更高的职业地位和更强的自主性,情感劳动不再必然导致主体的自我异化,劳动者在数字媒介空间的情感劳动也可能是劳动主体自我满足与自我享受的过程。余冰玥、杨立奇、喻国明(2019)认为,技术强化了粉丝再生产的内生动力,增强了粉丝情感投射的欲望、被感知度及互动的欲望,驱动粉丝成为“免费劳工”并持续其文化再生产行为。
对于未来的数字劳工研究,姚建华等(2019)认为,以下几点需要予以关注:应建构政治—经济—文化联合分析的理论框架,将意识形态问题纳入数字劳动政治经济的研究视野;应坚持从“生产的政治”迈向“生产的政治”与“生活的政治”并重的理念;应注意研究对象所具有的主体多样性,在劳资关系与生产政治中,也并不只有阶层抗争和劳工运动这一种抵制模式。
2016年,短视频行业崛起并快速发展,到2019年6月,中国短视频行业的用户规模达8.57亿人。同时,用户的短视频使用时长占总上网时长的11.4%,超过综合视频(8.3%),成为仅次于即时通讯的第二大应用类型(新浪VR,2020)。新闻短视频渐成主流报道形态,“从媒体‘全视化’转型实践来看,短视频和直播是其主要的呈现形式,其中又以短视频为重”(何国胜、范以锦,2019,p.98)。短视频掀起的后媒体浪潮标志着轻传播纪元的来临(林克勤,2019)。
刘磊(2019)将短视频描述为“随意出入的场景空间”和“碎片化的冷媒介”。在一些研究者看来,短视频得以走红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视频成为一种言说方式、基于人工智能的分发方式、互联网规训下浅表阅读的常态化(王长潇、刘瑞一,2019)。而研究者在讨论短视频的特征时,关键词则聚焦于“低门槛、碎片化、个性化”(何国胜、范以锦,2019)以及传播主体的“多元化”、传播渠道的“社交化”(唐英、冯博博,2019)。对于短视频对传统视频生产以及网络生态的影响,研究者也有不同视角的观察。郑宜庸(2019)认为移动短视频不仅仅提供了一个社交平台,更成了大众参与文化创造的一种动员方式。王佳航(2019)对快手短视频平台进行观察后指出,新的新闻业生态系统正由“职业新闻从业者中心”转向“用户中心”,以往作为新闻报道活动客体的用户开始翻转叙事。彭兰(2019c)指出,短视频是一个自下而上、从私人性传播走向公共性传播的扩散过程,生活化和以人为本的特质,使其在创新与扩散的过程中,也推动着视频文化的“转基因”。王建磊(2019)从空间再生产的视角出发,认为短视频叠加了原有空间并不存在的经济意义与关系意义,主要体现为带来了资本资源与话语权力的再分配。秦朝森(2019)认为,短视频等新媒体代表着一种形塑力,它们所生产的“虚拟社区”为“脱域”的小镇青年提供了新的人类共处模式,有利于小镇青年完成再嵌入。
一些研究者也在研究短视频的传播机制与叙事模式。宁海林(2019)基于SICAS模型,从公众与媒体机构的交互感知、基于兴趣的互动生成、连接与沟通融合、生产及分享驱动力等方面分析了短视频新闻在智能互联时代的传播消费机理。彭兰(2019c)则对短视频的“微叙事”模式进行了总结,认为短视频内容需要提炼亮点,在唤起人们的观看兴趣上达到秒级响应效果,强化临场感和用户的主观视角,后台内容适当前置。杨凤娇、孙雨婷(2019)在考察“人民日报抖音号”后认为,正能量故事的单向度讲述有可能会使用户产生审美疲劳,长此以往易降低用户新闻参与的意愿和热情,媒体的短视频生产应该注重人情味、重要性、实用性、趣味性因素,谋求自身的差异化定位。常江(2019)还注意到了界面形式和算法对消费者的影响,认为以信息流为主要形式的编排技术以及日趋完善的推荐算法,令消费者得以沉浸在连绵不断的针对性推送的画面之中。何志武、董红兵(2019)指出,短视频平台通过物质性空间的构筑与社交性空间的再造,实现了可见性空间的生产;通过祛魅与赋魅,时间感与空间体验的重塑,短视频促进了可见性空间的消费。
短视频局限性及问题的探讨也是这一领域研究的热点。学者们普遍关注到了短视频的一些问题,如低俗化(郑宜庸,2019)、虚假信息泛滥、弱化深度思考(黄栗、董小玉,2019)、过度的情绪激惹、曲解与断章取义、套路化与同质化(彭兰,2019c)、扩大大众认知与社会现实的壑隙(王建磊,2019)、意见领袖泛化下群体的非理性传播(王长潇、刘瑞一,2019)、个人主体的衰落、社会群体的隔阂(何志武、董红兵,2019)等,一些学者还提出了更尖锐的批评,如张慧喆(2019)指出,近年网络短视频的极端单向度发展可以被理解为一场民粹主义狂欢,显示出技术与商业的联姻对于文化生态的全面宰制以及对于消费力量的无限迎合。陈元贵(2019)认为,短视频营造出喜剧狂欢的效果,虽然对既往喜剧生产方式与审美效果有所颠覆,但其意涵所指仍未超脱欲望消费的层次。短视频之所以带来诸多问题,其原因主要是平台自我监管不足、过度依赖算法机制、过度追求眼球效应、行业存在恶性竞争(谢新洲、朱垚颖,2019),它的有序发展要诉诸政府监管和企业自纠(王长潇、刘瑞一,2019),在数字技术狂飙突进的时期,信息自律能力的形成也至关重要(常江,2019)。
短视频对青少年的影响也成为学者们的关注点。蒋俏蕾(2019)指出,短视频在青少年群体中的流行带来了隐私外泄、网络欺诈、网络欺凌、网络暴力、网络安全(账号失窃、网络支付风险)等心理、生理和财物方面的损害。张蕊(2019)在研究土味短视频对城镇化留守儿童的涵化作用时指出,外来人口的身份、突变的生活环境、父母角色的缺席让这些孩子更加敏感和脆弱,“乘虚而入”的土味短视频中一些低俗内容和不良行为在潜移默化中“涵化”儿童的认知模式与行为模式,被低俗“涵化”的儿童又不断“反向涵化”短视频媒介,在内容推送上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最后很可能使其由观看者变成跃跃欲试的模仿者。谢新洲、朱垚颖(2019)认为,由于没有针对未成年人实行视频内容的年龄分级制度,短视频存在对新生代用户影响大、危害青少年成长的问题。
2019年,网络直播行业格局稳中有变。具体来看,行业资源进一步向头部平台聚拢,中部平台抱团成常态,尾部平台几无生存空间。用户红利见顶,平台纷纷下沉,出海开拓新市场。与此同时,“直播+”战略,在2019年释放出更大的能量,尤其是直播+电商。“直播+”带来了更丰富的内容和体验,技术的发展则进一步打破边界,让不可能成为可能(TechWeb,2019)。
从目前的发展态势看,网络直播呈现出参与主体多样化、播放平台层次化、直播内容丰富、网络直播产业化和泛娱乐化等特征(孟德楷,2019)。中国垂直类网络直播平台具有社会的、文化的、心理的兴起动因,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设备的应用普及、用户逐步形成并且不断增强互联网文化消费观念、行业盈利空间较大,均促进了垂直类网络直播平台发展(张智华、宋斌,2019)。5G条件下,视频直播将进一步发展,为观看者带来全方位的现场感,“遥在”成为在场的另一种方式(慕海昕、彭兰,2019)。主播所拥有的粉丝规模被视为一种社会资本,一定规模的粉丝为主播带来声望与地位,并转化为经济和文化资本。与此同时,网络直播平台受众在经济、社会和文化资本方面的差异性是直播平台权力分化的主要驱动力,并最终导致了权力等级结构的形成(姚建华、陈曦,2019)。网络直播表征的趣味文化大体是以男性快感和欲望为中心的,因此女性身体本身的价值被凸显,成为被阅读、被欣赏的客体和对象物。身体展演的视觉表象,形成迷乱的欲望表征和价值编码。在用户的围观和互动中起作用的是被一种扩散了的牵挂挑动起来的普遍好奇,也就是鲍德里亚所说的“娱乐道德”(陈伟军,2019)。除此之外,研究者还提到了草根化伴随着非专业性,片段化的虚拟日常性带来的新的视听维度和与之密切相关的逻辑错乱,消费性视觉文化对主体认知行为和价值选择带来的影响(陈伟军,2019)。
网络直播背后存在的法律问题也引发了学者们的关注。孟德楷(2019)关注了不断涌现的网络直播的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问题。刘琼、黄世威(2019)则从网络视频直播平台“自律+他律”的角度,指出了目前部分平台管理规章中存在条款不完整、对未成年人保护等核心内容规定不够明确、平台在权利义务分配方面明显向自身利益倾斜等问题。
此外,杨雅(2019)在传统的社交平台意见领袖研究与认知神经科学实验信任评估测量基础上,从技术逻辑、产业逻辑和社交逻辑三个维度,以“接触—认知—说服—二次传播”模型为基础,提出网络视频直播效果评价体系。于凤静、王文权(2019)则把目光投向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分析了该地区非遗的特点,提出“直播+非遗”助力乡村经济振兴的创新策略。申启武、李颖彦(2019)研究了打破视觉传播垄断的网络直播格局的网络语音直播,认为语音直播以高度垂直化、精准化的经营战略占领了直播行业的长尾市场,开辟了独特的场景表演和陪伴式的情感商业模式,这种模式对于提高平台认同度、维护用户黏性和忠诚度、反哺现实社会、满足受众的情感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是互联网诞生50周年。方兴东等(2019)将50年全球互联网发展史加上史前10年和21世纪20年代开始的10年,划分为7个阶段:基础技术阶段(以计算机广域网和数字通信技术的成熟为标志,尤其是包交换技术的突破)、基础协议阶段(TCP/IP诞生)、基础应用阶段(电子邮件、BBS和USEnet等应用普及)、Web 1.0阶段(WWW启动商业化浪潮,浏览器、门户和电子商务等应用普及)、Web 2.0 阶段(博客、社交媒体兴起)、移动互联阶段(APP兴起)、智能物联阶段(AI广泛应用),提出互联网史就是一部人类扩展互联的文明史,同时指出,数字鸿沟、地缘政治、超级平台的发展和治理问题是当前形势下的严峻挑战。
对于网络空间治理问题,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骆正林(2019)认为,网络空间是一个无限开放、急速演变的第三空间。当人类一切问题、一切利益都可能向网络转移时,空间规则的制定、空间秩序的维护就变得重要而紧迫。公权力规范网络空间资本、技术和人性的行为,是网络治理的当务之急。李鲤(2019)对虚拟世界主义理论进行研究后指出,虚拟世界主义强调了可调解的、媒介化的社会空间,潜隐着创建全球命运共同体的积极可能。其内在生成机制是借助自下而上的公民建构行为和跨文化虚拟共同体的多元对话,通过地方照亮全球,达成社会正义行动和建立全球公民社会。周丽娜(2019a)将英国网络内容治理与国际上主要国家新近出台的措施相结合,认为立法治理、法定治理范围扩大、单纯自律时代结束、平衡监管权力与公民权利是主要趋势。刘小燕、崔远航(2019)认为,美国“互联网自由”治理理念经历了从放置于国内民权与经济发展领域,到嵌入全球人权与外交政策领域的变化,美国通过本国互联网实力的支持、政府政策和资金的辅助、国际组织中的推行、合法性和普适性解读框架的构建,使得这一话语成为众多国家制定互联网相关规则、架设相应机构时的指导性原则。这一理念的施用暗藏地缘政治与经济利益。熊澄宇、张虹(2019)对新媒体语境下国家安全问题与治理问题进行了研究,将新媒体语境中的国家安全问题视为一个整体的、动态的、多元的过程,从宏观、中观、微观层次观照安全问题产生过程和机理,构建新媒体语境下的安全治理体系,凝聚在安全治理方面的更多共识和方案。李彦和曾润喜(2019)的研究中通过将治理主体问题作为重点进行阐述。虽然以主权国家为主导范式和多利益攸关方范式都强调利益攸关方的共同参与,但对哪一主体起主导作用、各主体的治理权限、治理效力和治理责任存在差异,后者被视为是当前网络空间全球治理领域“公认”的治理模式(熊澄宇、张虹,2019;李彦、曾润喜,2019)。
刘小燕、崔远航(2019)主张中国应通过迂回反驳美国“互联网自由”在合法性与合理性上的不足,增强“网络主权”话语主体与表达渠道的影响力以及用“网络主权”故事丰富和拓展这一理念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一步增强本国“网络主权”话语的影响力。李彦、曾润喜(2019)将中国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制度建构的实践归纳为加入、重塑、共建和单独创建四条路径,提出中国想要变革不合理的互联网治理制度,必定要在第一种路径中进行技术、产业、关键基础设施等方面全方位的创新和超越,同时完善其他几条路径,相互借力共同作用。罗昕、李芷娴(2019)认为美国智库在全球互联网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美国互联网治理战略的献策者、全球互联网治理合作的参与者、全球互联网治理政策的解读者、全球互联网治理方式的探索者、美国全球互联网治理霸权的鼓吹者,提出我国从网络大国迈向网络强国的进程中,需要大力借助智库提升中国参与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制度性话语权。
此外,还有学者就平台的功能性主权和区块链与互联网治理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易前良(2019)认为,技术、资本与国家之间的正向互动构成“平台中心化”的动力机制,作为以数据和算法为核心的技术代理人,平台进行资源整合所达到的广度与深度前所未有。平台针对用户拥有功能性主权,客观上重塑企业、用户和政府之间的权界,平台成为数字空间的真正治理者有其合理性。但他同时提出,作为商业实体,平台并不拥有公共治理的合法性。罗昕、蔡雨婷(2019)提出,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征改变了治理主体关系,塑造了更加民主的网络社会;去信任特征使信息互联网演进为价值互联网,塑造了更具价值的网络社会;公开透明特征能遏制网上失范行为,塑造更有秩序的网络社会。但区块链技术本身及其所带来的一系列新生态问题,也是今后网络社会治理中需要关注的重要议题。
2019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人格权编草案完善了隐私的定义,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四审稿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新京报网,2019)。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5G、物联网等技术的发展,网民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在饱受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相关问题的困扰:人脸信息在网上被公开兜售、APP平台未经同意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与朋友的聊天内容与营销推送总是“不谋而合”,让大家越来越深地陷入隐私焦虑。由中国消费者协会等成立的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工作组负责人透露,截至2019年6月11日,共收到举报信息5500余条,其中实名举报信息1800余条。网民反映的问题主要包括实际收集的个人信息与业务功能无关、无法注销账号、将基本业务功能与其他业务功能“捆绑”,等等(人民网,2019)。
顾理平、俞立根(2019a)认为,隐私保护范围的确定源于人们维持社会距离的诉求和对亲近程度差异的划分。授权数据管理者使用个人数据是公民对隐私的让渡,并非放弃数据的隐私属性。刘茜(2019)指出,社交媒体上的隐私设置功能一方面是隐私保护的手段;另一方面是作为自我呈现和处理人际关系的工具。顾理平(2019)提出,大数据时代,“无感伤害”成为隐私侵权的新特点,由于公民的隐私往往以整合型隐私的方式呈现出来,隐私主体对隐私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痛苦”会“无感”。“无感”并不意味着伤害没有发生,而是因为隐私主体对这种伤害不能及时感知,使这种伤害具有滞后性,因而其造成的“精神痛苦”往往会更严重。对于用户的隐私关注和隐私风险感知的研究还包括,用户的隐私顾虑与社交网站上的断交频率呈现正相关关系(李宗亚,2019);用户的价值感知通过网络隐私关注对移动短视频的依恋程度造成负向显著影响(朱佳妮、张国良、姚君喜,2019);受社交媒体信任负向影响,网络人际信任发挥中介作用(牛静、孟筱筱,2019);用户的媒介素养、社交网络隐私安全风险感知会对其隐私关注产生正向影响,对社交网络的信任度则会对其隐私关注产生负向影响(张学波、李铂,2019);隐私关注在隐私知识负向影响自我表露过程中起到部分中介作用,在主动保护意愿负向影响自我表露过程中起到完全中介作用,主动保护意愿在隐私知识正向影响隐私关注和负向影响自我表露过程中均起到部分中介作用,隐私知识能够影响自我表露(强月新、肖迪,2019)。
还有学者研究了数据迁移权和被遗忘权。卢家银(2019)认为,数据迁移权源于快速发展的互联网传播科技对隐私自主的深层威胁、社会对人类人格尊严的日益尊重以及社会对个人数据财产价值与信息财产的日益重视。通过加强主体对个人数据控制的方式,积极应对现代传播科技的隐私挑战。但它也带来了网络安全威胁、企业负担增加和用户福利减损等多个维度的结构冲击。令倩、王晓培(2019)阐述了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客体、行使方式等复杂性,以及被遗忘权由于内在价值分歧而产生的伦理风险与法律问题,并提出在被遗忘权本土化的过程中,要重视记忆伦理与数据伦理、重视数据价值的评估、重视“场景性公正”。
隐私保护总体趋向被动和防守不力的局面。隐私保护逐渐失守的主要原因有用户、企业、伦理、法律等层面。由于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不完善、媒介伦理不健全、受众的窥私曝私心理,导致出现媒体报道片面追求“爆点”、大数据侵占个人信息空间、网络隐私侵权范围越来越大等情况(王军、蒋佳臻,2019)。“用户—弱把关性”、网络传播病毒性、数据留痕性和“告知—许可”形式性(周丽娜,2019b)、超范围信息共享(顾理平、俞立根,2019a);占据主流的“公私二元”隐私观念下的保护方式不能很好地保护公民隐私(范海潮,2019)以及互联网企业隐私政策的整体架构、数据动态收集、合成运用与关联分享中存在隐私保护的模糊问题(顾理平、俞立根,2019b);既有法律在人工智能传播环境下面临公私边界更加模糊、法律难以保护隐私权客体、基于“个人控制”的法律难以有效保障用户隐私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判定复杂化等严峻挑战(夏梦颖,2019);人工智能应用的“全球化”与数据隐私保护的“国别化”之间存在矛盾(栾轶玫、鲁妮,2019)。
与问题相应,学者们在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上也进行了探讨,提出包括建立全方位隐私保护共同体(周丽娜,2019b),动态收集下的动态告知、侵权之后的有力救济、个人权利的主动行使和信息权利的集体保护(顾理平、俞立根,2019b)等。个人层面,学者们更多强调提升自身隐私素养(范海潮,2019)、个人权利的主动行使(顾理平、俞立根,2019b)。伦理道德层面,需要确立数据技术输入的道德价值,加强互联网资本调适的道德调节,规范数据隐私输出的隐私语境(杨先顺、李德团,2019)。企业层面,增强“信息流动的摩擦力”,即在个人对信息流动进行控制的基础上,在公私混合之间增加信息隔阂,增加用户数据的模糊和可再次识别程度,使信息可获取的难度增加(顾理平、俞立根,2019a);在进行严格的隐私议题分层及参数设置的基础上,用流动性的思维看待隐私保护并进行模式建构,尊重流动的隐私语境及脉络(范海潮,2019);法律层面,应以情境脉络完整性作为个人信息是否遭到侵犯的判断标准,根据该信息流转和使用的具体场景判断用户是否对此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路鹃,2019);对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进行区分性法律保护,重新界定公私边界,加强对传播权力的规制以及保障用户隐私权利,实现保护信息产业发展和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平衡(夏梦颖,2019);深入研究各国数据隐私保护的政策法规,在规避风险的同时,积极参与数据隐私保护的全球治理(栾轶玫、鲁妮,2019)。
2019年,新媒体技术继续迭代,与生活、行业、社会的融合进一步加深,新闻传播学者对于新媒体的研究也在拓展。研究者从新媒体对人们的生活习惯、思维方式、媒介生态乃至社会结构的影响等不同视角切入,探讨人与新媒体技术的共生关系。相较以往的研究,相关研究在研究对象、场景、地区等维度有所细化,从研究方法看,思辨性质研究有所减少,量化和质化研究增多,对其他学科的理论资源和研究范式也有所借鉴,特别是民族志研究有所增加。一些研究也进一步延展了新闻传播学与政治经济学、计算机科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律、商科等学科进行交叉研究的空间和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