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层民众婚姻生活的常态与异变
——评《近代湖北婚诉案件研究(1927—1949)》

2021-01-27 11:16:14张金玉
社会科学动态 2021年5期
关键词:湖北冲突婚姻

张金玉

从古至今,婚姻都是人生的大事之一,“有情人终成眷属”是中国人对婚姻生活最美好的向往和祝福。然而,另一方面,婚姻纠纷却又普遍存在于每个家庭之中。“清官难断家务事”,社会对婚姻纠纷似乎没有任何妥善圆满的处理方法,但这不碍于学界对该问题的孜孜探求。从民国学人陈东原、陈顾远等关注婚姻问题为滥觞,至今有数不清的学者投身其中,并取得了一系列丰硕的研究成果,婚姻家庭史以其横跨百年,涉及社会史、经济史、文化史、法制史、性别史、日常生活史等诸多领域,成为史学研究的一颗“常青树”。

概览当下学界,关注婚姻家庭史的学人日趋渐少,这颗“常青树”也多少暗淡了光彩,但仍有一部人对此念念不忘,换来些许回响。潘大礼教授新进推出的《近代湖北婚诉案件研究(1927—1949)》(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 年版)一书,即为其中一例。该书从法律社会史的角度对1927—1949 年湖北婚诉案件进行深入解读,再现了婚姻冲突与社会文化、民众生活、司法控制等方面的互动图景。本书简要介绍了婚诉案件发生的时代背景,细致呈现了婚约纠纷案件、重婚案件、通奸案件、遗弃案件、离婚案件等五种代表性婚诉案件的历史特征,生动还原了婚诉案件的概况,透彻分析了婚姻冲突存在的复杂原因。

一、 “旧传统” 与 “新观念” 的杂糅

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婚姻大事由家长决定。近代湖北社会经历了五四运动、辛亥革命等运动的洗礼,受新式自由平等思想与司法进步的影响,婚姻主动权开始渐渐转到男女当事人。该书认为,虽然包办式婚姻仍有延续,但新的婚姻观念逐渐兴起。例如在国民政府时期关于婚姻纠纷的成文法不断确立,越来越多的婚约纠纷案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不仅体现了婚姻当事人的自身权利,也彰显出法制进步的意义,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然而婚姻的“旧传统”还在延续,“新观念”并未彻底树立,新旧杂糅是近代社会婚姻关系中的常态。单就离婚案件而言,虽然国民政府时期民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均可自由提出离婚诉求,但很多男女当事人选择离婚的目的并非为了追求自由平等,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谋求生存。

二、 “法律社会史” 与 “计量分析法”的结合

该书深受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研究成果的影响,运用了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多种研究方法来论述近代湖北的婚诉案件,试图从案件的复盘中透视近代中国婚姻家庭复杂而又现实的生活图景。在史料运用方面,作者收集了大量的司法档案、地方志、报刊、竹枝词等史料,较为细致地描述了近代湖北婚诉案件的几个重要内容。该书大量运用了档案资料中婚诉案例进行分析,并采用计量方法,全书的数量统计表共计有45 个。通过图表的方式,不仅对婚诉案件当事人的状况、冲突类型等进行基础分析,而且深入案件内部对婚诉案件背后隐藏的历史因素、社会环境与司法控制展开详细叙述,直接分析得出结论,不拖泥带水。

三、 “礼” 与 “法” 的博弈

该书表明,近代湖北地区民众特别是女性在涉及订婚权、财产权和离婚权的司法诉讼方面表现出“礼”与“法”的博弈。传统社会里订婚权掌握在父母手中,子女很难决定自身婚姻关系。然而,一旦发生订婚诉讼,近代司法机构通常会抛弃传统“礼制”的相关规定,打破父母的主婚权,维护子女当事人的订婚权利,尤其是越来越多的女性借助“法制”的力量,解除了已有的包办婚姻。受男尊女卑的影响,传统社会的女性家庭地位普遍较男性低下,妇女也没有财产继承权。近代以来,国民政府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律规制以保护女性财产权,然而通过近代湖北财产权诉讼案件则呈现出另一画面,绝大多数已婚女性在财产权观念方面较为淡薄,她们追求的仍然是传统“礼”的一面,“依靠丈夫”成为她们的基本生存法则,一旦丈夫没有能力养活她们,“背夫潜逃”“与他人搭伙”等现象会随之发生,司法机构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首先考虑的是“家庭完整”,而不是当事人的实际生存状况。“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可以看出传统社会调节婚姻关系秉持着以和为贵的精神,妇女很难自由离婚。国民政府从法律制度层面赋予女性离婚自主权,可是具体到湖北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是否同意女性离婚请求则是另外一回事,总体来看,女性想通过司法诉讼解除离婚关系仍然面临很大的障碍,女性离婚权从制度到落地存在一定的距离。

四、 “大历史” 与 “小人物” 的交织

传统历史研究多是精英人物的历史,正如朱英所言:“以往学界对精英文化研究甚多,而对大众文化较为忽略,使得广大民众成为失声的沉默的大多数。”该书采取“眼光向下”内部取向的微观史学的方法,考察了下层民众的婚姻冲突,关注大众文化和日常生活,加深我们对当时基层社会运行的了解。杨奎松说过做历史研究要讲究“人文主义关怀”,该书对于底层社会女性在婚诉案件中的地位给予了高度关注,表现出对女性极大的关怀。在中国传统社会男尊女卑的婚姻当中,女性处于不利地位,她们依靠丈夫取得经济来源、保障日常生活。从大历史层面看,近代西式婚姻观念的引入与婚姻法律的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女性,使女性在面对婚姻冲突时有权利利用法律条文保障自身利益。然而,通过对近代湖北众多婚诉案件研究后发现,女性在婚姻冲突的过程中仍处于劣势,她们在订婚权、财产权、离婚权等方面并未有实质性进步,根本原因在于她们的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现有的一切还不足以支撑她们的“人格”。和传统社会相比,女性虽然获得了纸面上的司法权力,如果她们不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保障,再丧失被丈夫抚养的义务,她们在婚姻冲突后的结局可想而知。婚姻关系的进步是社会各因素全面的进步,仅仅依靠婚姻观念和法制的进步还远远不够。

读了该书收获颇多,但又觉得有些内容还需进一步完善。该书探讨的是近代湖北的婚诉案件,但在书中所引用的档案大部分是武汉及周边地区的,还不足以概括湖北全省。对于婚姻冲突的类型归纳的也不够完备。此外,对于婚诉案件的解读还不够翔实全面,对档案背后的信息发掘不够深入,对于理论与资料的结合处理得不够恰当,静态的制度分析与动态的婚姻冲突分析没有更好地实现良性互动。不论如何,该书对于档案资料的认真收集、整理与研究,体现了作者踏实的写作态度,期待作者进一步的完善,在近现代婚姻家庭史研究中取得更多新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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