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燕 上海大学法学院
伴随着近年来网络的愈加普及,互联网中的环境也越来越复杂。首先,是互联网服务对象的抽象性。在随处都有网络的当今,互联网向每一个人无条件的开放。并且在这种数字环境中,每一个人都是抽象的,这就意味着无论是谁,只要有使用的条件,都可以随意对网络加以运用。这一特性决定了网络本身无法对用户进行筛选,用户的任何网络行为都难以提前进行预判或控制。其次,近年来网络用户的数量也呈现出惊人的增长趋势,不断增加的网络用户则意味着更多数量的信息传输,处于互联网环境中的消费者,地位也因此不断发生着改变。
在传统的消费者与商家关系中,有一句中国人的老话:只有错买没有错卖。这一句深刻体现了互联网蓬勃发展之前消费者的地位。过去的营销过程中,消费者似乎始终处于不折不扣的劣势:企业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并可以任意的选择向消费者发布他们所想发布的信息,也即信息不对称。信息占有不对称是消费者弱势地位产生的首要根源。掌握关键有用信息多的一方容易掌控判与博弈的主动权与决策权,最后在交易中获益较多;而占有信息少的人获益较少,甚至遭受损失。相比财产贫穷而言,信息贫穷更为可怕。因为不知情,就难以作出正确选择,也难以避开陷阱与危险;没有正确选择,就很难实现公平竞争、公平博弈与公平交易。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消费者的可选择范围狭隘固定,最早是通过商店中物品的陈列、展示得以了解具体商品的信息,后来是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广告接收信息,仅有的关于商品优劣的消息也多是来自周围有限的社交群体。在此种情形下,购买后才发现产品不适用或是产生后悔情绪的情况经常发生。
21世纪后,互联网的出现极大地降低了人们的信息收集成本。网络时代为消费者提供了品种丰富数量繁多的产品,消费者能够以个人意愿为基础挑选和购买商品或服务,甚至有权决定是否接收广告信息或接收哪些类型的信息。他们不仅能做出选择,而且还渴望选择,这便是消费者能力提升的内因,而科学技术进步与网络的繁荣又为这种提升提供了发展平台。消费者只需启动搜索引擎或登陆相关网站,即可将信息一网打尽。历数现在的网络购物应用程序,淘宝、京东、苏宁等数不胜数,且此类平台多具有相当完善的反馈机制,消费者最真实的购买使用体验一览无余。细心的消费者们在消费时往往认真查阅他人的评价,对比自身的需求,从而作出较为理智的判断。可以说,网络的特殊能力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沟通和内容同时存在而且紧密结合的环境。加上如今飞速发展的智能设备业务,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等层出不穷,更是为消费者提供了获取信息的更为广阔的空间。此外,消费者在购买评价的过程中也能够同时监督媒体的信息发布,提升所获得的信息的价值,可谓是一举两得。
在大数据时代来临之前,消费者可获信息普遍较少,而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的铺天盖地使得消费者又陷入了另一种怪圈。因为,要从海量信息中萃取出优质信息仍非易事。互联网的开放性同时也决定了它的易于编造性。处于谋利的意图,很多商家开启了所谓“刷单”、雇佣“水军”等等的方式,为商品编造不实的信息,故意夸大者不计其数。即使是消费者认真进行甄选鉴别,也难以看出其中端倪。等商品消费后才发现并非如此,但很多消费者此时已疲于追究,勉强使用不去追究是绝大多数人的选择。即使个别消费者进行维权,商家的损失也只是一星半点,与其获得的利益相比,实属九牛一毛,这就更加助长了互联网环境下信息的肆虐造假。
此外,互联网环境下产生的自媒体,其传播速度更快、受众范围更广。自媒体传播的快速性与实时性,使得信息在互联网中快速传播,短时间内即可扩散至全网络。如若传播内容具有新闻性或者是由知名人士发布,则传播速度更快,消费者在信息的狂轰滥炸之下极易迷失方向。同时,除却对自身的各种信息守口如瓶、虚假宣传,一些商家贪婪地攫取消费者隐私信息,并将之进行贩卖,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在消费之余时常受到各类信息的轰炸,大有被信息吞没的趋势,深深陷入了由网络产生的信息怪圈。可以说,网络环境下,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不仅未能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而且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现象。消费者多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总之,网络的出现使得信息极大化的丰富与流通,对于传统的营销理念与方法产生前所未有的冲击。网络营销不仅是一种新技术,更是一种的经营方式和经济形式,一方面它降低了消费者的商品信息搜寻成本,另一方面却又增加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以及信息负担。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虽已建立,但尚不完美。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双方之间的实力与谈判地位因为互联网的发展也在不断的变化着。由不对称走向对称化,再到如今互联网大数据下消费者陷入信息怪圈,这是商家与消费者的博弈过程,更是互联网给我们带来的一种曲折向上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