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欣蕊 湘潭大学商学院
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是通过银保监会批准,为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是从事小额消费金融、现金贷业务的消费金融平台,能为银行不能惠及的长尾客户群体提供服务。我国从2010年开始设立首批消费金融公司,自此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开启了新篇章。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24家消费金融公司已经开业。从资产规模来看,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总资产规模已经达到4938亿元。
消费金融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不能吸收社会存款,只能依靠自有资金或者经营活动来获得资金,融资成本比银行更高。201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提出扩宽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的渠道,但获得各种渠道融资也需要一定的条件。开业三年后,具备良好的治理机制和风控能力,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来进行融资,截止2019年底,仅有9家被批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中,6家已经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中银、锦程、捷信、兴业、苏宁和马上消费金融。消费金融公司依靠股东投入和增资作为最初资金来源,满足至少两年连续盈利才能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目前获批通过同业拆借市场进行融资的有14家。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就可以发行金融债券,目前获批发行金融债的仅4家消费金融公司,仅占16.67%。要获得后续资金支持需要经营三年或者维持两至三年盈利,消费金融公司在成立后不能立即通过多元化渠道融资,获得融资的门槛高,其获得资金难度大,获得资金的成本也比较高。
消费金融的场景化,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将不同的贷款服务嵌入到各种消费场景中,主要是指基于购物、3C、餐饮、旅游、教育等各种需求而形成的消费。而无场景消费金融即指现金贷,现金贷具有无场景依托、无特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等特点,容易引起过度贷款、贷款利率偏高、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如捷信消费金融公司2017至2019年3月底,每年新增现金贷款呈上升趋势,占比分别为48.5%、56.3%、57.2%。而多头借贷是指消费者通过向多家消费金融公司提出申请借款的要求,每个消费者的偿还能力有限,未被纳入征信系统的消费者,极易出现多头借贷现象。借款者通常采取“以新贷款还旧贷款”的行为来偿还债务,这将导致消费者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不断的积累。
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具有申请快速审批的特点,对个人征信体系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但我国能用于参考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仅有央行征信、公积金和社保,给消费金融公司短时间内识别个人信用带来困难。根据央行征信中心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征信系统虽已覆盖了9.9亿自然人,收录有个人信贷记录的人仅为5.3亿人,仍有4.6亿人没有征信记录,超过 46%的个人没有征信记录。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客户人群下沉,具有缺乏征信记录,借款无抵押、无担保等特点,消费金融公司在贷款审核等方面难以判断借款人的风险水平,对于未来借款是否能收回也具有一定的风险。从不良贷款率来看,捷信消费金融近三年(2017-2019年)不良贷款率分别为3.82%、3.98%、3.6%,而在同时期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仅为1.73%、1.83%、1.86%,捷信消费金融作为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头部公司,其不良贷款率远高于商业银行,可以见得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不良贷款情况严重,消费金融公司风控能力无法匹配业务迅速发展的问题逐渐暴露。
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成本高是限制其发展的因素之一,联合放贷就是消费金融公司的一种创新模式,类似于银团贷款。联合放贷通常由两家及以上的资金供给方,一般由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合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风险、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的贷款方式。联合贷款可以缓解消费金融公司资金问题,降低贷款成本,也满足了其在获客、消费场景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需求。
目前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想要加强对借款人风险的控制,仅借助央行的征信系统,但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客户下沉,很多客户都未曾有过信贷记录,会给消费金融公司带来信用风险。我国征信参与主体单一,要鼓励各参与主体建立数据共享平台,通过各类消费金融机构的数据共享, 快速查询客户的信贷情况和是否有违约记录,设立数据使用和贡献奖励机制,推动我国征信体系的快速发展。我国可以适当建立相应的评分模型,对个人信用进行评分来避免信用风险。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明确的法律法规是整个消费金融市场发展的基础,但目前在我国仅出台了《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等政策措施,仍未颁布关于消费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应尽快出台关于消费金融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消费金融的供给主体、借款方以及担保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消费金融市场的基本交易规则。同时,对已有的政策条例进行及时的修订,对消费金融业务的创新进行修订,从法律环境方面设定一个市场运行的框架。引导消费金融公司以消费场景为依托来开展信贷业务,建立各种线上、线下的消费场景,让资金的最终流向为消费金融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