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 燕
(临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山西 临汾 041000)
1) 随机性。这是就检查时间而言的,即环境检查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先不通知的前提下随时对生产企业或个人进行排污检查。
2) 固定性。某一地区的环境检查部门只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或个人进行环境检查,不得对其他行政区域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检查。
3) 强制性。环境现场检查是根据法律规定授予相应权限,对生产企业或者个人进行的单方面的环境执法检查,检查行为无须获得企业的同意,被检查对象必须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否则将予以行政处罚。
4) 特定性。这是针对检查行为的主体和检查内容领域而言的,即进行环境现场检查的部门必须是经过法律授权的、指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其他未经法律授权的部门和个人无权进行环境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也是由环境保护法律和相关的政策规定的内容和事项,不得检查生产企业的其他生产活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理念,加快打造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铁军。
坚持日常执法与强化监督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战实操相结合、提升能力与加强保障相结合,着力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会查、不愿查、不敢查问题,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凝心聚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统筹软件与硬件能力建设,既加强人员素质和机构制度建设,也完善执法车辆、执法装备等硬件建设;统筹个人与团队能力建设,既重点培养一批善于钻研、能力突出的执法尖兵,也全面打造一支作风优良、本领过硬的铁军队伍;统筹竞争与合作的关系,既通过竞争比武提供动力、激发潜能,也通过团结合作相互促进、共同进步。
与其他的部门法规相比,环境现场检查所要遵循的各项制度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且逻辑顺序较为严密。以对一家排污企业开展环境现场检查为例,该企业从计划施工开始,经历拟开工、建设施工、建成投产、正常生产等一系列环节,期间要受到一系列环境制度规定的制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等[1]。这些制度规范是有着严格的先后顺序,呈现出环环相扣的逻辑关系。如果拟建企业没有申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先行开工建设,那么属于“未批先建”,拒不履行环评义务,在其后续的施工和生产中势必也会违反“三同时”制度,不能建设配套的污染处理设施,进而在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下非法排污。
不仅企业如此,在环境执法部门中,各项环境监察制度和检查程序同样存在着相应的顺序和逻辑关系。其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就是现场检查制度。前文已经说过,拒绝现场检查有着极为严重的危害,因此从责任与义务平衡的角度来说,对于拒绝现场检查行为的处罚也应该是最重的。为此,建议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将处罚体系中的“拒绝现场进入行为”所占地位和处罚额度予以提升,使其高于其他的环境处罚额度,以此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迫使其主动接受环境现场检查行动。
各地要高度重视大练兵活动,将大练兵活动作为提升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树立执法权威的重要抓手,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调度机制,落实落细责任。同时,充分调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所有执法人员大练兵积极性,以上率下、以老带新,着力打造齐抓共管、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
各地在大练兵过程中既要重视理论学习,通过法治讲座、专题培训、知识竞赛等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提升执法人员的理论素养,也要注重学以致用,通过交叉执法、专项检查、实战比武等方式积极投身“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做到以学促练,以练促学,形成良性循环。
适应执法工作新特点,全面推进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使用,实现执法全员信息化、全业务信息化和全流程信息化。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依托热点网格、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强化非现场监管。科学应用高科技执法手段,借助卫星遥感、无人机飞检、管道机器人探测、水质指纹溯源等破解查处难题。积极推进企业主动守法,通过建立企业环保信用档案、优化“双随机”检查机制、开展联合培训等方式增强企业自觉守法意识和能力。
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契机,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制定发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动落实执法人员考核奖惩、人身安全保障、尽职照单免责和失职照单问责制度,加快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完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举报奖励制度等,努力实现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制度化。
行政拘留条件受限的问题。在进行环境现场检查的行动中,一些违法企业往往会钻法律的漏洞,利用行政拘留条件受限的问题,“拒绝现场检查行为”。为此,可以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法》中直接列入“拒绝现场检查行为”的条目,注明其范畴和名称,定义为“环保拘留”,这样就在面对“软拖延”抵制环境现场检查时,不必担心因为适用法律条文不明确、违法内容处于灰色地带而不能采取有效的惩罚措施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实施法律条文时,可以有效避免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治安拘留”不能有效震慑某些类型的环保违法行为的不良后果。这既避免了“治安拘留”适用条件的严苛,又增加了环保法律的威慑力,实现了对环保违法企业的强大震慑[2]。
应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针对环境失信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将其失信行为计入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对于企业负责人,要落实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一家企业是否能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企业领导人具有关键作用。只有企业领导人重视,企业才会将环境保护做好。为此,在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在《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中指出:“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将企业领导人的个人诚信与企业的环境信用纪录直接联系起来,这是落实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的有效方法,将对督促其重视环境保护、履行环保义务、落实环保第一责任人地位起到重要作用[3]。
环境现场检查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的检查程序执行环境检查。同时,制定严密的法规,明确环境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的责任与义务,规定其应负责保守商业秘密,列明出现泄密情况时应承担的责任、处罚的等级和内容以及赔偿。一旦出现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环境检查部门的领导机关要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负有领导责任的环境现场检查部门负责人,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直接责任人、环境现场检查人员要根据行为的程度予以行政的、刑事的相应处罚,以及关于赔偿的内容,列明环境检查部门的工作流程、事故处理工作机制等。
环境现场检查制度是我国的环境执法部门对生产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的制度。在检查过程中,环境执法人员主要检查企业的生产区域、生产设备、污染处理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对企业的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守法行为或污染物处理、排放情况进行检查。环境现场检查是一种行政检查,通过这种检查督促生产企业加强环境保护意识,降低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