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统合是世界性议题,各国都面临着保持国家统一、维护国家安全与尊严的现实任务。在从传统国家到现代国家的转型与建构过程中,中国始终存在着如何使国家作为一个共同体,不受国内外因素影响、保持统一的需要。“一国两制”原则下国家统合机制凸显宪法作为高级法的实践价值。中国创设的“一国两制”宪法原则经过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具体实践,为国家统合积累了丰富经验。对国家统合的破坏性力量源自国家认同危机的滋生与蔓延。“一国两制”原则下国家统合机制建设路径包括:国家战略以大中华区涵盖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新格局为背景,推行全国性的国民(公民)教育,施行体现“一国”内涵的国民待遇,弘扬中华民族的国族意识及其文化传统。
关键词:“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制度;国家统合;国家认同;国家安全;宪法
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378(2021)01-0024-06
一、问题缘起:“一国两制”的国家统合意涵
国家统合与国家认同再造是现代国家建设的重要任务。所谓国家统合,就是国家如何组织起来成为有机整体,始终保持统一,不受各种因素影响,不被瓦解和分裂[1]。国家统合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贯穿于主权国家发展进程始终。国家统合具有普遍性,是各国都要面对的问题。只不过各国各有不同的国家认同及其再造的现实难题需要破解。有学者指出,国家认同危机是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第一个也是“最根本性的危机”[2]。
国家统合对我国这一超大型国家而言具有更加突出的意义。首先,中国正处于现代国家建构的进程之中,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实现从传统国家到现代国家的转型需要较长时间,受到国内外严重关切。其次,中国作为后发国家需要面对特殊国际、国内环境。中国既有来自纵向维度上历史性超越的自我压力;还有横向维度上在国际竞争中如何获得比较优势、克服后发劣势,使“弯道超车”成为可能的机遇。再次,宪法作为我国根本法,需要立足于新时代、新格局,在新理念的指引下,深入探究宪法的国家法属性,不断丰富国家统合理论,确立并发展当代国家统合制度及其机制,即突出以国家认同再造为核心的宪法实践。
“一国两制”原则下国家统合机制凸显宪法作为高级法的实践价值。中国创设的“一国两制”宪法原则经过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具体实践,为国家统合积累了丰富经验。从宪法学视角看,国家统合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强化国家认同。事实上影响国家认同的因素既是历史性的,同时兼具现实性和复杂性。比如,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主要国家间的利益博弈、社会内部多元化与分化并存的现实态势等,容易导致国家认同在诸多领域产生分歧。现代国家的宏观、中观、微观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国家统合不仅需要政治智慧,还要有法治思维和妥当的制度安排,通过提高全体社会成员希冀的高福祉水平来增强其归属感、获得感和安全感。与国家统合密切相关的国家认同,是公民个体或内部族群拥有的一种“主观的或内在化的、从属于某个(民族)国家的心灵感受”[3]。它不仅是国家存在的社会心理基础,而且是全体社会成员归属感的核心。国家认同是个体对自己所属国家的认知,以及对这个国家的全部构成要素的肯定性评价与积极情感。它涵盖两个基本层面。其一是文化层面,表现为个体对国家的认同、肯定与接受的多重情感组合。其二是政治层面,表现为公民对国家认同的行为,即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具体行为外化显现出来的对国家的充分认可与亲近。
相对于宪法学的其他议题,以往关于国家统合及其机制的研究相对薄弱。一方面,不少研究是对国家统合实践经验的历史叙事,揭示国家统合手段经历从强制到文明的进步历程,国家统合方式与现代国家同步进化。另一方面,相关研究主要针对“一国两制”原则内涵进行解读,关注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之间的关系。“一国两制”原则下国家统合机制是全新课题,要建立在对“一国两制”的正确认知基础上。这项课题要面对“一国两制”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析国家统合面临的与以往不一样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为开发新的国家统合路径提供参考。“一国两制”原则下国家统合机制研究,旨在通过国家认同再造,使国家主权能够始终保持统一的内部结构,注重制度认同推动下的国家统合机制,突出国家统合的实践性。基于此,“一国两制”原则下国家统合机制的核心要义可以概括为:国家主权统一,通过宪法凝聚国家共识、再造国家认同;采取制度化的国家统合方式,促使每一环节有效衔接、协调运行,共同发挥作用。
二、国家主权统一:通过宪法再造国家认同
“一国两制”原则中“一国”表达的核心含义是国家主权统一。在宪法学视野下,“一国”就是指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此即在整体意义上,凭借现行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体现国家主权的神圣性和统一性,这是国家形象的宪法表达。基于宪法基本原则形成的最高“公意”及其国家制度体系,蕴含政治共同体的核心价值观。其所凝聚的国家共识,是再造国家认同的精神支撑。宪法规范奠定国家的制度基础。特别是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使人们深切地感受到在国家主权庇佑下获得的归属感与安全感。宪法文本凭借各项制度安排将抽象形态的国家主权转换成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感知的真实存在。
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学术研究中突出宪法根本法意涵的重点在于向外传输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表明整个法律规范体系在宪法指导下保持着内在的一致性。但是,相關讨论忽略了宪法及其文本中包含的国家共识内涵,未深入挖掘宪法的国家认同再造功能。在我国国家治理实践中,有些对于国家主权而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制度,直到近年来才逐步建立健全。从可观察到的主权国家的晚近实践来看,现代国家三要素可以概括为:通过宪法文本体现的共同价值观,以自然人个体的自我实现为目标的制度空间,以各类资源有效配置为正当性基础的权力运行机制。于是,国家统合机制必然要随之进行调整,保持与之相适应的状态,发挥出应有的国家认同再造功能。
在当代中国语境中,“一国两制”原则下国家统合机制蕴含相应国家认同再造需求:
首先,加强国家制度统合。要进一步完善凝聚国家共识、再造国家认同的现行宪法及其法律、规范制度体系。其中,宪法具有的国家统合功能不可替代,值得深入开发。宪法规范结构表明,宪法是凝聚国家共识、再造国家认同的根本法。宪法的功能可以集中概括为对自然人个体的关照,终极目标是提升人的整体素质。对现代国家与公民的塑造,既是宪法实践的起点,也是宪法实践的归宿。宪法在凝聚国家共识、再造国家认同方面的潜力应该得到彰显。现行宪法文本具有启蒙及深化国家认同的独特功能。宪法文本是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国家意识启蒙、国家认同再造的范本。宪法规范的形式与实质借助于国家认同的内涵而得到高度统一。宪法提醒全体社会成员在面对新格局时,如何通过国家认同与自我认同进行自我心理调适,把“新自我感”和“新认同感”作为内在的驱动力量[4]。要以不断完善的基本权利体系,巩固公民的宪法地位,通过公民身份认同强化国家认同观念。要将每一位社会成员覆盖在既定的国家制度下,使其能够更加真切感受来自国家的关照。在制宪、行宪、护宪与修宪过程中,要始终围绕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这一主线展开,不断深化国家认同。
其次,促进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与基本权利的实际效果比较而言,宪法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更能让个体感受到国家的存在,以及个体对政治共同体的责任。宪法义务是可被称为“光荣的行为”那种绝对的、正确的义务,其施与对象是国家,因为国家能够为个体提供任何其他个体(或组织)所不能提供的帮助。宪法义务及其履行远远超越了其他社会关系,使个体与国家之间形成最为密切的关系。各国宪法文本在基本义务部分,几乎都规定了公民基本义务——效忠国家、依法服兵役与依法纳税等。宪法义务作为基本权利的对应物,恰恰是从另外一个方面塑造个体的国家认同以及应当承担的国家责任,是使个体具有国家意识、形成国家认同的更为强烈且效果显著的方式。在實质意义上,国家认同不是源于国家的整合性和统治性,而是源于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5]。
再次,建立国家标志制度。国家标志制度是国家主权的形象化表达,可以加深人们对主权国家的理解和感知。各国的宪法文本都毫无例外地包含传统国家标志的内容。国旗、国歌、国徽与首都等,分别通过颜色、图案以及地理标志等极为生动的形式,记忆并象征国家与民族精神,共同构成国家的具象。若干宪法性符号向全体受众展示宪法价值、宪法权威与国家尊严。国家标志包含丰富的宪法意涵。它的精心设计可以增加人们的亲近感以及对国家的感知与认同。
总之,宪法作为根本法意味着它的核心要义是塑造国家意识与国家认同。宪法制度的设计、改革与创新,始终围绕的最基本的宪法问题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与其说宪法是高级法,不如说宪法是关于国家认同的根本法。全部宪法现象都是因人而生、以人为本的,在终极意义上始终是围绕着人来展开的,因此必须回归到人本身。人类文明的递进取决于现代国家的建构及其与之相适应的国家意识与公民身份;所有努力在于使国家进入现代状态,使人从自然人进化为公民。从传统国家到现代国家的转型,要以国家意识与国家认同作为心理基础。宪法塑造国家意识与国家认同的根本法属性,应当在宪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中有更充分的体现。
国家基本制度部分,诸如国体、政体、经济、社会、文化制度安排等各个领域,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之中。对主权国家而言,顺应人类社会的文明进化趋势,能够在总体上显示出国家制度的比较优势,这是国家凝聚力的核心所在。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充分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是促进个体自我发展的制度基础,可以展示国家的吸引力。宪法是国家主权的法律化、制度化。宪法文本的不断修正,旨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是不断凝聚国家共识、再造国家认同的具体实践。无论是宪法学理论还是宪法实践,都表明宪法是塑造国家认同观念的法。这是宪法作为高级法的真意所在。其国家法属性散发出国家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以维护国家主权的完整与统一。宪法作为“元规则”,要求人们对其进行遵守和践行,而不允许超越宪法原则去直接挑战国家主权。恪守“一国两制”原则,要从“认真对待国家宪法,认真对待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与制度开始”[6]。
三、制度化的国家统合方式:从制度到机制的有效转换
以制度化思维促进国家统合规范化发展,可以克服政策主导存在的不确定性。制度化的国家统合方式,意味着国家统合应当是一个“法律”意义的建构过程,要在观念和行动力上全面展开。
首先,国家战略以大中华区涵盖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新格局为背景。国家战略作为最高层次的发展战略,依据国际格局与国内现实状况而制定总体性国家任务,并以此指导国家各个领域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方略,通过综合运用国家力量来最终实现既定的国家目标。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根本任务以及国家目标等内容,即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经济结构现代化为目标;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内容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任务,标志着国家统合机制涵盖在传统国家到现代国家的转型中,是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步的具体过程。
国家统合是在当下既定的法律框架内,不断认知和发展各方关系、保持利益平衡的过程。在新的国际、国内格局下,要及时设定国家统合的阶段性目标,寻求国家统合的法治形态,并以中央主导、多方商定的规则引导确立新的国家秩序,以保持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之间交往的常规状态。国家统合的现实意义在于借助国家综合国力迅速增强的发展趋势,将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聚合在一起,共谋发展、共享发展成果。国家目标的设定不应仅局限于大陆/内地范围,而要以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及其整合后的市场为发展平台,构建统一的大中华区。以国家整体发展带动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的共同发展,并使发展成果能够真正惠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的全体社会成员。因此,从宏观的国家发展规划,到“一带一路”建设,以及国家内部的区域性规划等,都应着力推动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的共同经济发展。要沿着由经济到政治、由民间到官方的路径循序渐进地推进国家统合。港澳台地区对于国家发展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可以为内地/大陆提供更加开阔的视野和优良经验的参照,发挥促进国际交往的平台功能。国家统合的过程也是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之间互相助力发展的过程。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要借助国家统合之力,化解现实困难以及结构性问题。
其次,推行全國性的国民(公民)教育。国民(公民)教育应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而非单独在特别行政区开展。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全体社会成员都应当接受国家认同的再(塑)造教育,以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宪法意识。配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体社会成员需要在认知层次上不断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评价指标之一是人的现代化,而人的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就是观念的更新与进步。国民(公民)教育不仅是制度统合的需要,也是法治国家建设从初级阶段迈入高级阶段的必然要求。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与人们精神文明提升,二者之间不是正相关的关系。要通过基于设计的国民(公民)教育,帮助人们提高素养和修为。法治国家建设是不断“开启民智”、帮助人们拥有独立理性的过程。国民(公民)教育将现代化的文明因素嵌入人们的心理结构,使自然人的综合素质逐渐提高,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具有主体性与主体意识的公民。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消极现象,不仅是法治文明秩序的破坏力量,也是国家实现从传统到现代转型的障碍。近年来,香港地区有关势力采取的激进乃至非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和香港地区稳定。这些群体不顾及、不尊重其他人权利的行为,是公民人格不健全的体现,需要借助国民(公民)教育予以矫正。
开展国民(公民)教育,要编写“国民(公民)读本”或者“国家读本”或者“公民文明行为促进规范”读本。通过描述国家的历史沿革、文化传统,使人们认识与感受国家。一方面,这可以增进人们对国家的了解和感情,获得归属感,使个体能够从尊重历史、感受现在、期待未来中体会与国家的关系,为形成正确的国家观奠定客观基础。另一方面,这可以促使个体明了法治建设从初级阶段进阶到高级阶段过程中,个体应当从自然人状态进步到公民状态,以成为合格公民为目标。国家的文明状态正是通过全体社会成员的文明素养真实体现。内地居民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都需要进行国民(公民)教育,以更高的全民综合素质匹配现代发展水平。区别在于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设计不同的国民(公民)教育实施方案和重点内容。“一国两制”实践表明,回归不仅是一个特定的时间点,还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借助国民(公民)教育,弥补特别行政区居民在认知和心理上对国家概念的历史性空缺,重新塑造国家认同,形成国民身份认同自豪感,实现回归在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上的有机结合。国民(公民)教育对于特别行政区的青年群体而言尤为重要。
再次,施行体现“一国”内涵的国民待遇。应推进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居民享受普遍的国民待遇。同在“一国”之内,全体社会成员不论是生活在普通行政区域或者特别行政区域,不应当存在“超国民待遇”或者“低国民待遇”的差别待遇,而应以国民待遇为共同交往的基础。实行国民待遇可以更好地促进地区间融合,避免因差别待遇可能在心理上造成的不适当的“优越感”或者“疏离感”。对香港、澳门地区而言,实行普遍的国民待遇,有助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涉及不同层级的地方行政单位的多方协调问题,地方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协助等各个方面都需要很好地协调。推动并加强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合作,涉及港澳地缘优势的发挥与高水平的国际化传统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的问题。对台湾地区而言,多种惠台措施持续拓宽并深化,促进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发展,各个领域普遍的国民待遇是完全可以实现的目标。这也是两岸关系从制度到机制有效转换的具体体现。借此,国家对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人才和资金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增强,有利于形成国家与社会发展良性循环的大格局。
最后,弘扬中华民族的国族意识及其文化传统。这有利于激发并促进国家统一的社会共识。与其他国家不同,中国拥有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优秀文化传统这一感情纽带,可以为国家认同再造提供具有历史性传承意义的重要社会心理基础。相比其他国家,我国国家统合机制具有无可比拟的天然优势。血缘、土地、大众心理等自然因素以及共同的历史经历和文化渊源,对于国家共识、国家认同再(塑)造、国家统合具有重大实践价值。它们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超越法律制度设定的、强制性的公民对国家的宪法效忠义务,成为一种自觉的心理认同现象,表达对国家的积极肯定与认可[7]。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华,不仅能够唤醒和激发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历史记忆,还能够使个体极大地获得情感共鸣,体验到国家和民族自豪感。更加全面深入的文化交流,有利于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和互信,增进港澳台同胞的国家意识与国家认同观念,奠定国家共识的社会心理基础。
总之,实现国家认同与国家共识的具体途径是全方位的,不仅要展示国家综合国力等硬实力,还要突出制度优势和文化优势,彰显国家软实力,使国家兼具向内的凝聚力、向外的吸引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势看,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有些国家陷入不同族群或不同利益诉求的严重纷争。我国要注重对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内的全体人民传递国族意识、国家认同,促进特殊背景下的国家有效统合。
四、结 语
“一国两制”理论与实践具有开拓性和创造性,既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之间会增加越来越多的现实利益因素考量,不可避免地还要受到当下国际格局与主要国家之间利益博弈等复杂因素的影响。“一国两制”原则下国家统合机制建设,要以国家主权统一、全体成员福祉为重,以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促进“一国”共识与国家认同。在国家统合机制中,现行宪法不仅是交流对话的平台,也是特别行政区形塑国家观念的重要途径[8]。国家统合要有更为周全的考虑,特别要顾全到主权国家作为“想象的共同体”“利益的共同体”与“价值共同体”所承载的多重意义,以满足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同胞的归属感与安全感等心理需求。“一国”不仅要突出国家主权,还要强调全体社会成员、国家机关对国家的宪法义务——效忠国家。国家与其公民之间是互相成就的关系。这就不仅要有制度设计,还要有科学的运行机制,以及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含义的执行力,使设计良好的制度外化为有效社会实践,充分显现出制度优势。国家统合不仅要有宏观视野,还要使祖国大陆与台湾、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社会交往安排更为细致、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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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