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绍陇,方彦蘅
(南京林业大学)
自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来,我国在推进世界遗产保护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被认定的世界遗产各项数量均居世界第一。特别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发起“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保护项目(在概念上等同于世界文化遗产)以后,我国农业部门也给予了积极响应,并于2012 年启动了“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评选工作,有效地促进了我国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然而,与农业文化遗产类似的林业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却尚未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的文件就明确指出:“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我国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背景下,林业文化遗产无疑是作为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精神支撑的生态文化的核心要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从尊重历史、特别是从激活林业文化遗产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价值效应的角度出发,推进林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价值发掘与传播,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目前关于林业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探讨,尚处在初级阶段。特别是对什么是林业文化、什么是林业文化遗产、如何界定林业文化遗产的形态和类型等基本概念,尚未有共识。为助推问题的讨论深入,以便尽早形成共识,本文试从历史、行业特点和文化本质等角度出发,对此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以期能对林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制定,提供些许参考。
林业文化的存在是以林业的存在为前提。探析林业的起源和历史、把握其特点,是讨论和分析林业文化问题的主要切入点。
(一)林业的起源与发展
古今中外的历史教科书都告诉人们,森林是人类的发祥地。[1]10在世界文明史上,农业的出现被认为是人类从原始时代走向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世界上有三个农业起源的中心地,中国是其中之一。[2]从历史考古学上说,工具的使用往往被认为是人类文明演进的主要标志。然而就农业的起源而言,除了农业工具的使用,“土地耕种技术”的发明也是农业起源的主要特征。如我国历史上,“神农氏兴,因天时,相地宜,断木为耜,柔木为耒,开木材制作农具之端,而农事兴焉”[3]。其中涉及的就是农业工具的制造和使用。而汉代史学家班固则认为:“辟土殖谷曰农。”[4]“辟土殖谷”则指农业技术。也有其他观点,如美国历史学家爱德华·麦克诺尔·伯恩斯和菲利普·李·拉尔夫则认为,农业起源除了“小麦等植物的种植”,还有“驯养动物”。[5]但“工具使用”和必要的“技术发明”应是最主要的标志和特征。
分析农业的起源,对探讨林业的起源问题有重要启发。著名林学家陈嵘曾指出:“大地表面树木丛生之处谓之森林,其树木谓之林木,其土地谓之林地,故森林者实合林木与林地而言也。林业者,乃以保障人类生活为目的而经营森林之谓也。”[6]从中可见,“经营森林”即林业的主要职能之所在。仅就经营森林而言,在人类社会早期,森林资源十分丰富,其主要任务就是“采集”和“利用”,无须考虑资源局限问题。恰如梁希对原始时代人类生活的描述:人类是在树林里头生活;“穴地而居”;“衣”的是树叶;“食”的是生禽活兽;“行”更属不成问题……[1]11-12随着人类走出森林定居,因建筑栖息住所、加工(烧煮)食物和取暖御寒之需,砍伐和利用“木材”成了森林经营的主要形态。早期砍伐树木使用之工具为石斧,大规模开发使用森林的技术则得益于“钻木取火”技术的发明,正如历史文献所记:“燧人氏钻木取火,森林已为人类所利用矣。”[3]1因此,笔者认为,林业的起源应该是以“木材的采集利用”为特征,以“钻木取火”技术的发明为标志。从西方学者将英国工业革命之前的人类文明称为“Wooden Age”(即“木材时代”)[7]的观点也可见一斑。
至于林业作为行业的形成,也许就在农业文明兴起的同时。梁希对农业和林业的分立有独到见解,他认为,人类到了人文进化的时代,人们生活向上,欲望增进,物质的需要增加,一切东西,不单是讲“量”,还要论“质”。为满足人类这种欲望增进的需要,出现了“农业”和“林业”的分工。农业与林业分工而作,把“衣”“食”“住”“行”这四种双方分担起来。农业家管着“衣”“食”,林业家管着“住”“行”。[1]1可以见得,农业兴起的同时也是“林业”与“农业”分立的开始。
人类进入工业化社会以后,林业的发展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于技术进步和工业化生产,导致森林遭遇过度砍伐,造成木材资源短缺,进而在西方开始产生了林业科学,使林业从过去单纯的采伐利用,转变为造林、管护和合理的开发利用森林等更加多样的林业生产形态。我国古代林业发展,在某种意义上还早于西方各国。林学家张福延有言:“试观东西洋诸国森林历史……独是我国森林事业发端最早,三代以前即设官以主管之。”[8]从史料记载来看,继燧人氏发明“钻木取火”之后,伏羲氏“命栗陆为水龙氏,繁滋草木”又开启森林保护的先河;到唐虞时期,“尧禅天下,虞舜受之,命益为虞(笔者注:这里的‘虞’即掌管森林的职官),以若草木”,开始设立掌管森林的职官,从而又开始有了森林的管理;西周时期,不仅设置职官管理森林,还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森林政策”。春秋时,管仲倡导人工造林,林业得到进一步发展;秦汉之后一直到近代,或因政策、或因战火,森林几经开发封闭或战争摧残,资源日渐枯竭。随着近代林业科学和林业教育的兴起,民国初期林业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后因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一度遭到破坏和停滞。1949年以后,林业事业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大力兴起造林运动,造林、抚育、森林保护、采伐加工等都得到较大发展。进入21 世纪以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林业更多地转向生态化发展的新阶段。所以,今天的林业已是包括造林、育林、护林、森林采伐和更新、木材加工和其他林产品的采集与加工等涵盖一二三产业的行业。[9]
(二)林业的特点
在与林业相近的行业中,“林业”与“农业”的界限最不明显甚至还存在一定交叉。即使如此,与农业相比较,林业仍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一是经营对象的特殊性。与农业的经营对象主要是耕地和有生命的动植物不同,林业的经营对象主要是林地和森林。如林学家陈植先生所言:“土地经济事业,以地势分:其与地平线平行者,为农业;在地平线以上之山上者,为林业;在地平线以下之水中者,为渔业。”[10]此言虽非完全准确,但林地多为山地是众所周知的。
二是经营目的的差异性。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来看,林业经营的主要任务仍是为人类提供木材及其加工利用服务,主要解决人们“用”的问题。虽然也生产部分供食用的林副产品,但仅是其次。农业则是主要解决人们“吃”的问题。林业与农业在一定范围有所交叉,但二者都不能互相替代。此外,农业的任务和性质决定其较为注重经济效益,而林业则需要兼顾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是生产周期的长时性。与农业相比,林业的生产周期长是其最大的一个特点。古人云“一年之计树谷,十年之计树木”是最好的明证。
(三)林业文化是一种客观存在
文化学者认为,“文化是人类进行活动的产物”,“文化的本质就是人的自我生命的存在及其活动”。[11]35由于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在于人具有思维和创造能力,因此,“创造性的活动”是文化的根本意义和特征。
由于林业这一社会活动始终伴随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林业的经营从早期单纯的木材采集和利用,发展到当今集造林、育林、护林、森林采伐和更新、木材加工和其他林产品的采集与加工等于一体的生产行业,都是人类不断创造的结果。因此,林业既是人类创造性的社会实践活动,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历史现象。林业存在的客观性,也必然决定了林业文化存在的必然性。
文化这种创造性活动必然表现为:一是创造性活动本身——过程;二是创造性活动的结果——物质或精神财富。林业文化作为一种文化形态,自然蕴含在林业生产的创造性实践过程中,也体现在林业生产实践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的财富方面。
(一)林业文化的内涵
由于人具有会思考和创造性特点,人类从蒙昧到文明,总是要经过两个过程:思想认识过程和观念与行为改造的过程。具言之,这一过程是基于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而不断完善自我、改良社会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亦即“人的自我生长过程”“人的自我组织过程”(交往关系)和“人以自己的生命意向为理由不断地改造周围的自然世界的、创造性的过程”。[11]68-71
就林业文化中的关系而言,人类经营森林首先面对的是如何认识和处理“人与森林”的关系,其中包括“个人与森林”的关系、“人们与森林”的关系(人们共同面对森林时的关系)。其创造性活动体现在:人与森林的关系认识活动;人们共同面对森林经营所进行的规范建立活动;人们在造林、护林、采伐运输、木材加工、森林管理、其他林产品采集利用等方面的森林经营实践活动。作为一种文化形态的林业文化则是这一系列创造性活动及其成果——物质和非物质财富的总称。
既然林业文化是基于人类对“人与森林”的关系认识而展开的,那么,人的认识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一定有着阶段性差别。当人类走出森林之后,特别是在经历了过度开发森林、开始重视森林培育之后形成的林业文化,一定与人类早期生活于资源充足的森林、与森林互动所产生的文化形态有着较大的差异。后者这种“主要生活在森林地域的族群——人与森林在互动中,所产生的文化形态”也被称之为“森林文化”。[12]因此,可以认为,森林文化就是林业文化的早期(或原始)形态,是林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要再给林业文化一个完整的定义,那么可将其定义为:人们在认识森林和经营森林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创造性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
(二)林业文化的结构体系
林业文化的结构由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组成。其中,横向结构主要以林业生产实践的专门化和生产工艺差别为依据,分别划分为森林培育文化、森林保护文化、森林资源利用文化、森林生活文化。纵向结构则依据文化的形态,从物质层面到精神层面依次分为林业物质文化、林业技艺文化(也称“活态文化”)、林业制度文化(或管理文化)和林业精神文化。在横向的各专门领域文化中,每一类都包含从物质文化到精神文化的四个层次,其结构体系如表1所示。
表1 林业文化的结构体系
(一)林业文化遗产及其形态
遗产,一般指前人遗留下来的资产。林业文化遗产当是指前人在经营森林的过程中遗留下来的资产。考虑到人类生产生活有地域、民族等差异,以及各自在森林经营实践中的相对独立性,笔者将林业文化遗产定义为:特定的人群或个人在认识森林、适应森林生活及从事林业生产实践过程中,创造并流传下来的具有重要价值的物质或非物质的资产。
由于森林有自然生长的特性,即使人工造林,也要靠树木自然生长。因此林业文化遗产具体分为:林业纯文化遗产和林业文化与自然复合遗产两大类。林业纯文化遗产,即人类按照自我意向对森林进行创造性经营所形成的文化成果。林业文化与自然复合遗产,是“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包括天然林人文化遗产和人工造林生态系统遗产(如园林文化景观系统、风水林、古树名木群落等)。
从形态上分,林业文化遗产又有林业物质文化遗产和林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别。林业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从历史、科学或艺术的角度看具有重要价值的人类林业生产生活设施与场所、工具和设备、林木产品等;林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非物质形式存在、需借助于人类活动的方式(如表演)等才得以呈现的资产,如传统林业生产生活中的仪式、关于森林生活的故事传说、歌颂林业生活的山歌和舞蹈,以及传统木(竹、藤)手工技艺及其工具、实物和场所等。林业文化遗产的形态与分类如表2。
表2 林业文化遗产的形态与分类
(二)林业文化遗产的价值
所谓价值,就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肯定与否定)关系,或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某种属性。讨论林业文化遗产的价值,毫无疑问是将林业文化遗产视为客体的存在,且是相对于主体——当代人的存在。这种存在首先是建立在此前论述的林业文化存在基础上,它是在人们还没来得及弄清它的本质和规律时,就已经在世代相承的人们生活中取得了自己客观的、固定的形式。[13]那么,林业文化遗产的价值,就可以认为是林业文化遗产满足当代人(甚至是后人)的需要的属性。一般地说,审视遗产之类的价值主要有历史的角度、科学的角度、艺术的角度、经济的角度,而当人们评估林业文化遗产价值时还需增加生态的角度和精神价值的角度。总体而言,林业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为历史价值。即遗产作为历史的见证物的存在价值。这类价值更多体现在林业物质文化遗产上面。
第二为精神价值或精神文化价值。此类价值蕴藏在林业史上重要的事件中,特别是英雄人物的事迹中,需要精心地发掘和整理。其价值在于这种精神的影响力和感染力产生的鼓舞和激励效应。如梁希精神、水杉精神、塞罕坝精神等等。
第三为科学价值。即遗产仍能作为科学研究的对象或者是历史信息的资源,可继续服务于林业科学或林业史的研究实践需要。
第四为艺术价值。即不同形式的(物质的或非物质的)林业文化遗产在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时,所体现出来的艺术感染力。
第五为生态价值。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林业文化遗产中的精神遗产,如森林生态思想与行为规范等对当代生态文明建设所具有的指导意义;二是人工造林等培育形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或人文化的自然森林生态系统,所发挥的水土保持、释氧吸碳、调节气候等生态功能作用。
第六为经济价值。主要体现在通过林业文化遗产资源的价值开发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如林区生态旅游的开发、传统工艺的木制品产销等等。
(三)林业文化遗产价值的评价
以上列举了林业文化遗产价值的六个方面。但是,不是任何一项(件)遗产都同时具备这六种价值,而要根据具体遗产的性质和情形作出相对客观的判断。关于价值的评估,由于个人认知和所处的地位和角度的差别,不同的人对同一事物的价值评价是不一样的,即价值可因不同的人而得出不同的结论,这也是相对价值论的观点。这一论断给人以两方面的启示:一是从专业的角度来说,对于林业文化遗产价值的认定,应尽力避免单一的评价,一定要分别从历史、科学、艺术、经济、生态和精神文化的角度进行全方位审视和把握,以便全面认识和判定其价值;二是从不同的占位(高度)来说,对一项林业文化遗产,要分别从个人、组织、地域、民族、国家甚至是全球和人类的高度去进行评价。
因此,对于林业文化遗产价值的认定必须要谨慎,一定要坚持从不同占位(高度)和不同角度(专业)相结合的原则来看问题,尽量做到周全分析,以提高林业文化遗产价值评价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一)林业作为人类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历史现象,始终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程。林业工具的使用和“钻木取火”技术的发明是林业起源的主要标志。
(二)随着技术的进步,林业的发展经历了早期单纯的采集利用——森林过度采伐——重视森林培育与合理利用森林相结合的历史发展过程。林业区别于农业的特点,一是经营的对象的特殊性;二是经营目的的差异性;三是生产周期的长时性。
(三)林业文化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伴随林业的发展而发展,有其自身的形态和结构,是人类文化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林业文化遗产是生态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价值。在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有必要通过加强保护和开发,使林业文化遗产的价值得以彰显,并有效地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伟大实践。
(五)正是由于林业文化遗产具有重要价值,保护林业文化遗产的存在及其完整性是实现其价值的前提。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政府主管部门要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将林业文化遗产保护列入议事日程,并尽快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管理制度,特别是关于林业文化遗产的认定和管理的相关规范,如明确林业文化遗产的类型和范围、等级划分、认定原则和依据、认定程序、管理与责任等,为林业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政策依据和制度基础。
二是林业基层单位,特别是有着悠久林业生产历史的单位,如林场、林业管理站等,应主动行动起来,对自身历史和管理范围内的林业遗产进行发掘整理,通过建立林业博物馆等形式加强林业文化遗产的保护。
三是林业高校要将“林业史”或“林业文化遗产”作为通识课程列入本科甚至研究生教学计划,加强对作为林业事业主要接班人的林业高校学生进行林业历史文化知识的普及,提高其对林业文化和林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以此带动林业系统人员队伍的林业文化意识水平的提高,以确保林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可持续性。同时,有条件的林业高校,可以在林学或相关学科基础上增列林业文化或林业遗产的硕士或博士点,适度增加研究生招生计划,培养一批高水平的林业文化研究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