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洲猪瘟形势下官方兽医如何做好驻场检疫监管工作的思考

2021-01-18 07:32孟奋成
河南畜牧兽医 2020年24期
关键词:驻场屠宰猪瘟

孟奋成

(正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河南 正阳 463600)

生猪屠宰企业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对于猪肉质量安全起着承上启下的总开关、总阀门作用,屠宰企业把关不严,会造成染疫、病死等问题猪肉流向市场,对群众身体健康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同时,把好屠宰检疫监管关,对于防控非洲猪瘟等疫病传播发挥着关键作用,屠宰企业动物防疫条件差、生物安全措施不落实、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不严格,极易造成疫情的传播蔓延。调查发现,因屠宰环节把关不严,已经引起多起非洲猪瘟疫情,对于整个动物疫病防控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不利于养殖业健康发展和生猪产能恢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实施驻场检疫监管工作,是法定的监管职责,也是保障猪肉质量安全的应有之义。该文梳理分析了当前官方兽医驻场检疫监管现状、工作重点、关键环节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思考建议,以期为做好屠宰检疫监管工作提供参考。

1 法律法规现状

1.1 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涉及屠宰检疫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部分省份有地方法规,而河南省还未出台相关地方法规。以上法律法规规定了官方兽医的屠宰检疫职责,同时赋予了其开展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活动的权限。同时还有一些标准体系,如生猪屠宰检疫规范(NY/T 909-2004),畜禽屠宰卫生检验规范(NY 467-2001)等,主要对现有的规范性文件《生猪检疫规程》进行了补充完善,以便于官方兽医更好地操作和执行检疫工作。

1.2 检疫监管情况

河南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依法向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认真实施屠宰检疫,严格执行屠宰检疫程序,不断规范屠宰检疫行为,同时切实履行防疫监督职责,确保了生猪屠宰质量安全和动物疫病防控安全。自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下发了一系列稳定生猪生产、强化屠宰检疫监管的文件,201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 号)中明确提出要落实驻场官方兽医派驻和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同时要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因此,非洲猪瘟疫情形势下,对屠宰检疫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责任更大,任务更重。其中官方兽医派驻制度要求对于大型、中小型、小型生猪屠宰企业要分别派驻不少于10 人、5 人和2 人的官方兽医,同时要对检疫监管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环境。非洲猪瘟自检制度,要求生猪屠宰企业按照“批批检、全覆盖”的原则,可选择在入场前、待宰圈、屠宰线上采集血液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对于非洲猪瘟检测阴性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屠宰企业普遍缺乏主体责任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主要表现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入场查验不严格,存在收购屠宰证标不全、未经检疫、染疫、疑似染疫、病死、死因不明或来自疫区的生猪,肉品品质检验、非洲猪瘟自检、生猪来源、产品流向等记录不健全,肉品品质检验、生猪统计报表、产品追溯等各项制度不完善。

2.2 生物安全措施不严格

生物安全措施是防控动物疫病的关键。目前屠宰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动物防疫条件不达标,生物安全措施不到位。动物防疫条件不达标主要体现在屠宰企业场址、布局不符合要求,屠宰间入口更衣消毒间、检疫室、办公室、休息室、封闭式熏蒸式消毒间等功能室设置不健全,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照明等设施设备不齐全。生物安全措施不到位主要体现在车辆、人员管理不严格,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不严格,如车辆卸载后未及时进行清洗消毒,检疫检验不合格产品未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猪毛、猪血、蹄壳等产品未消毒就出场。

2.3 检疫监管不到位

驻场官方兽医履职意识不强,检疫监管不严格。主要体现在驻场检疫不到场,擅自脱岗,屠宰检疫不规范,检疫程序流于形式,存在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等问题,没有认真监督企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对未经非洲猪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猪肉出具检疫证明。部分官方兽医只检疫不监管,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现收购屠宰无证无标、病死、死因不明、染疫、来自疫区生猪、对生猪注水、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不报告,不查处。个别人甚至与企业沆瀣一气,充当企业的保护伞,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严重损害了官方兽医的队伍形象。

3 关键环节及建议

3.1 严格实施屠宰检疫

驻场官方兽医要切实履行屠宰检疫职责,严格屠宰检疫程序、规范屠宰检疫行为,严格结果处理,对于检疫合格的,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于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同时要加强企业非洲猪瘟自检结果运用,对于非洲猪瘟检测结果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对于未经非洲猪瘟检测或非洲猪瘟检测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同时加强内部稽查,强化组织纪律,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学习、警示教育活动,不断提升官方兽医业务素质和能力,强化依法行政和履职尽责意识。加强队伍整顿,严明工作纪律,对于违规出证、隔山出证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3.2 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驻场官方兽医在实施好驻场检疫的同时,要同时履行好驻场监管职责,要加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动物防疫条件,落实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生物安全措施。要监督企业完善屠宰车间入口更衣消毒间、熏蒸消毒间、检疫室、工作室、休息室等功能室设置,健全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照明、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监督企业做好休息室、工作室、淋浴室、卫生间等办公场所、待宰圈、屠宰车间、屠宰检疫设备、工器具、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生产场所以及运输车辆的清洗消毒工作。针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官方兽医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涉及违法的,要及时报告领导后采取有关立案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还要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3 严把入场和出场关

能否保障猪肉质量安全,关键在于把好生猪入场关和产品出场关两个关口。一是把好生猪入场关。屠宰企业是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工作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豫牧屠管〔2017〕12号)要求,实施生猪进场查验登记,认真填写入场查验记录。对于持有有效检疫合格证明、证物相符、耳标佩戴齐全、运输车辆经过备案、临床检查健康的生猪,方可准予入场。驻场官方兽医负责监督企业做好入场查验工作,重点查看企业入场查验登记、车辆卸载后的清洗消毒以及河南省畜禽屠宰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对于故意提前录入生猪入场信息以及录入信息不及时的,责令其立即整改。要重点关注生猪体质量明显异常的情况,严防屠宰环节“炒猪行为”。二是把好产品出场关。重点把好生猪产品、下脚料等出场关。对于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方可出场,要附具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检疫检验印章。对于猪毛、猪血、猪蹄壳等要严格消毒后才能出场,粪污等排放要符合环保有关要求。

3.4 严格非洲猪瘟自检

官方兽医要监督企业按照“批批检、全覆盖”的原则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工作,要严格采样行为、规范检测过程,严格结果处置。采样可以选择在入场前、待宰圈和屠宰线上进行,结合河南省实际,要对每100头生猪采集不少于1份的混合血样。检测时,必须采用PCR方法进行检测,检测试剂盒应当从农业农村部批准或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评价合格的供应商采购。应参加非洲猪瘟检测能力比对实验,对于比对实验结果合格率未达到100%的企业,按照不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处理。在自检能力恢复前,不得继续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对于结果的处置,针对未经非洲猪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于非洲猪瘟检测合格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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