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业生
(蚌埠学院 科学技术哲学研究所,安徽 蚌埠 233030)
公立科研机构作为国家的公共研究部门,是智力资本、智力资源密集集中的代表,在当代是创新型国家建设过程中世界各国竞争的主要战场。与此同时,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链条上,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和科技成果无疑占据着关键地位,科技发展为政府、社会带来的价值回报不可估量。然而,从各国实践来看,公立科研机构执行了约占1/4的公共研发经费,其研究产出的商业化、产业化程度却远远不足。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我国专利转化率不到20%,高校的专利转化率甚至低于5%,我国专利对经济的贡献度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大量专利处于“沉睡”状态。因此,无论是面对公共研发投资的回报需求,还是顺应科技越来越多地贡献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都势必要求公立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当前,我国将建设创新型国家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高度,不断出台了改革制约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制度与政策,但改革时间和经验有限,我国公立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产权管理过程中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已逐渐成为新时期公立科研机构的重要使命,如何对公立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明确归属问题,实施高效管理,便利转移转化;如何构建有效的顶层设计和政策法规保护产权的同时加速成果转化,扫除制度及机制障碍;如何提升科研人员和产权管理、转化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人力资源能动作用激励其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如何打造一支集研究人员、技术人员、支撑辅助人员等为一体的科研及成果管理队伍,发挥组织力量,降低科技成果转化难等诸多问题,已成为公立科研机构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竞争实力,增强科技成果实际应用能力,乃至提升国际创新力和综合国力的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
1.我国公立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所有权
(1)职务与非职务研发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在公立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职务研发和非职务研发的纠纷较为常见,如何划分是处理相关纠纷的关键。一是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产权明确界定,利益院所的资源和属于本岗位职责的研发成果属于职务研发,其他情况下则属于非职务研发;二是通过双方约定,如《合同法》中规定,对不同的职责、条件、利益分配及最终的知识产权归属等进行了较为具体的约定。在科技成果的产出和转化实践过程中,因职务研发的权属问题导致的纠纷十分普遍,一方面,作为优势和主导地位的科研机构不能因产权归属而侵犯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科研人员也要顾全大局,在保护个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兼顾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使科技成果真正能应用到实际生产和国家建设中去,实现科学的真正价值。
(2)国家出资背景下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国家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利用公共资源主要是以财政拨款的形式体现,而安排科技计划项目委托公共科研机构完成研究开发任务,是政府机关行使公权力实现公众利益的行政行为。国家出资形成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似乎隐含着职务研发、在职成果等,都是在工作时间利用国家出资的资金,利用本单位的资源完成的国家项目。
根据2015年实施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办法》,项目成果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过科学研究取得的论文、专著、软件、标准、重要报告、专利、数据库、标本库及科研仪器设备等有价值的科学技术产出;项目成果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推动转化、促进共享、维护产权的基本原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所形成的成果权利归属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约定。实际执行过程中,科研成果通过知识产权的形式申报确权,权属人一般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如涉及到重大国家层面的需求问题,科技成果无偿受让国家。因公立科研机构一般为国家设立的事业单位,所以综合来说,受国有资产的保护原则,科研成果最终确权还是以国有为主,只是在名誉和转化激励上向发明人予以适当倾斜。
(3)合作研发背景下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当前,院企合作项目日益增多,由企业委托、院企合作研发的科技成果广泛应用到实际产业升级上来。例如,中科院某科研院所与国内某著名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研发的“电动汽车关键零部件轻量化项目”,企业通过合同的方式与院所签订开发协议,定向开发某汽车关键零部件。合同中明确约定:研发费用由企业负担,签订保密协议,相关关键研发成果以专利方式申请确权保护,双方共享,并排他性的禁止与第三方合作。因而,院企合作项目的科研成果根据具体开发情况,一般以合同方式约定产权归属问题,普遍情况下定向研发直接输入产业需要,科研人员和院所享有科研方面,如论文、著作、专利等的署名权,但成果收益等基本以合同约定为主,一旦产生纠纷,即通过调解或诉讼解决。
2.我国公立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
(1)科研机构内部各参与方拥有使用权模式。公立科研机构通过政府资助经费,以雇佣关系聘请科研人员担任一定的研发职务,按照相应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完成工作,获取报酬。本质上讲,科研人员与研究机构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科研人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完成的科技成果因职务研发,属于科研机构所有,相应的,使用权也归属科研机构。但科技成果因其独创性和发展性,科研人员拥有成果的署名权、名誉权和继续研发的权利,所有科研人员享有一定的使用权。
我国支持科研机构独立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同时科研机构内设专门的成果转化部门负责,或者委托机构之外的专门单位负责。在转化成功之前,该部门或单位因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或者因合同约定,拥有科技成果部分使用权。
(2)参与合作方共同拥有使用权模式。将公立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划归合作参与方共有,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合作方与公立科研机构共同申报国家科技项目,分工合作,共同完成项目任务,获取科技成果,因双方的合作基础,成果约定由双方共享;二是市场经济主体付费委托公立科研机构进行专项研发,形成市场交易关系,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分为独占、部分独占、共同独占和非独占等不同的使用方式。但是,因成果发明人的独创性,科研人员享有署名权、名誉权、在成果基础上继续研发的权利等使用权。多方合作的使用权共有模式更多情况下是定向研发,直接面向产业和市场需求,因其商业价值的不确定性和对未来的不可期性,更容易产生纠纷,目前使用权的纠纷主要集中在这种使用权模式之下。
3.我国公立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处置权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前,科技成果的处置一直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执行。科技成果的处置,如对外投资、成果转让等,要由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及备案。而该法的修订,着重将公立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产权管理纳入其中,尤其是对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处置手段不断松绑,取消了财政部门、主管科研机构的上级部门的多项审批和备案程序。改革后,处置权下放给了相应的科研机构,减少了各环节的层层审批,缩短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流程时间,提升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效率,进而大大激励了科技研发人员及转化工作人员投入到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4.我国公立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收益权
公立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收益权全部归本单位所有,在实际分配过程中也体现了对主要研发人员和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但这种奖励主要是根据职务研发和职务工作而获取报酬和奖励,不属于收益权,但属于收益权的再分配机制。同时,为激励科研人员和成果转化人员的工作,奖励比例不断提高,如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指出,职务研发将职务成果成功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成果转化净收入的50%以上提取用于奖励;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50% 以上用于奖励;将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委托与他人合作进行实施的,在成果投产后的连续三到五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5%以上用于奖励。清华大学目前在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上做法独到,以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成果通过技术的许可和转让获得现金收益或者获得股权,学校保留15%,成果完成人所在院系和对转化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分别享有15%和70%的收益,公开透明,以制度形式约束保障成果的收益分配;而且奖励不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不受工资总额上限约束。这充分体现了科技创新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导向,让科技人员在科技创新和转移转化的过程中得到合理回报,通过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和收益分配创造财富。
1.科技成果所有权认定方面的问题
通过对各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梳理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公立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产权归属仍缺乏明确判定,归属于单位是目前的常态。国家出资资助的科技项目最终成果的产权归属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问题,包含了著作权、专利权、设计权等,其中还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单位利益、个人利益、社会其他组织利益,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等的纠缠,发生纠纷和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并且随着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社会结构和制度的不同,出现的纠纷和问题也不尽相同。如何结合利益平衡理论,在国家“放权让利”的基础上,协调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利益方的利益,同时,给发明创造的科研人员以激励等,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协调资源配置,目的是尽快创造和转化更多、更好、原创、有价值的科技成果,不断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提升生产力水平,使我国在世界竞争中有更大的话语权。
2.科技成果处置、收益权转化过程中投入结构失衡问题
科研成果从研发到转化为真正生产力的过程,需要经过小量小试、小量中试、放量中试、小批量生产、试生产、批量生产等诸多环节,时间周期长,承担风险很高,资本投入大。由于公立科研机构资源有限,资金来源相对单一,国拨经费主要用于研发,在转化方面捉襟见肘,难以进行长线投入,因此资金问题一直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问题。资本领域对于投资的偏向性更看重风险小、见效相对较快的项目。而企业投资也是慎之又慎,有能力投资的企业多为集体大公司,本身已占据一定市场份额,董事会或股东会投资决算多为保守型,对于新技术的迫切程度并不高;而希望在科技领域实现弯道超车的中小企业生存都是问题,何来大笔投资。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产、学、研、资、政”体系,在科研经费本就不充足的情况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就更少之又少。
3.科技成果产权管理专业化服务平台缺失
科技成果从研发到转化过程中因涉及多方利益,承担转化职能的平台或机构,不论是公立科研机构的内设部门还是专门成立的市场化运作的平台机构,其工作并非参与方之间简单的对接,而是包含一条集研发、试生产、投融资、产品、市场推广等相结合的复杂的“产业链”,覆盖了技术、人才、政策、资金、市场、渠道、设施、管理等大量的关键性要素。科技成果的管理及转化,核心在于产业链上的各环节与所需要素是否能达到优化配置。
科技服务型企业或专业化平台作为整合科技创新各环节和资源的协调方,国内也陆续开始出现,主要包括科技大市场、大学及研究院所的科技园、创业园、孵化器等,但其应发挥的作用尚未完全达到,整体服务水平仍有待提高。不论是公立科研机构的内设部门,还是企业化运作的公司,规模和能力都相对较弱,在发掘和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项问题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1.厘清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边界
(1)优化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结构划分。科技成果的形成和转化过程漫长,涉及到多方的劳动成果、利益纠葛,不能用单一的标准去划分,必须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的形成和转化情况,厘清职务研发、非职务研发的界限,厘清不同出资背景下、不同主体合作研发背景下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对于公立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产权归属,不能一概而论,均打上“国有资产”的标签。
坚持对科技成果的“放权让利”,这是总原则,是处理国家投入的公立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产权归属问题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将成果所有权下放给相应的研发机构,使公立科研机构自主高效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从而推动国家和地区科技与经济结合发展。对于约定不明的情况,依法处理的同时,国家作为主要的资本投资方,有责任和义务监督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成果产权所属单位的贯彻、实施情况,平衡各方利益,减少纠纷,但不能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仍要以相对宽容的态度来营造自由和良好的学术环境和科技成果转化环境。
同时,要保留政府调控掌握科技成果的底线权力。政府出资资助各类研发项目,为社会集体利益有权收回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不论是国防需求还是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公众需求,这种底线权力是政府“看得见的手”在发挥作用,是加强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和国家力量,是对国家整体利益的保障。
(2)规范科技成果使用权的管理方式。科技成果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其辐射面广,广义而言使用权属于全人类共有。但科技成果仍有其产权划分,不论是归属国家、归属院所、合作共有还是归属发明人,针对不同的产权归属方式使用权的划分也应规范管理。
目前,我国国家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划归院所所有,但院所内各方参与使用的笼统规定边界模糊。根据不同的产出方式和利益相关方,发明人在其中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尤其是在已有成果之上的再研发、再创新都离不开发明人及其团队的努力。所以使用权首先要保证科研人员的署名权、名誉权和继续研发的权利,创造良好的开发环境,为科研人员提供各项便利条件;其次,科研机构作为主要的产权所有方和使用权获得方,不能让科技成果停留在专利和论文里,要大力建设成果转化平台机构,规范多方参与研发成果的使用,以专业的评估方式、谈判手段将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实现科研成果带动经济发展的作用。
(3)丰富科技成果处置权的实践模式。科技成果的处置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必经的关键步骤,谁来批准、谁来运作、谁来评估、谁来管理、谁来跟踪等各项过程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院所制度来进行,程序必须齐备,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减少交易风险。科技成果处置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但科技成果的处置部门要根据不同的成果类型和市场的需求程度进行有效评估,既不能损失科研机构和发明人的利益,又不能不符合市场规律造成科技成果的评估价格和市场严重脱节,导致转化难的结果。同时,处置时要尽量将权力限制在制度的牢笼里,防止交易双方的暗箱操作,完善公开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的渠道和程序,并加强对社会和院所内部公示程序的重视,多方监督确定成交价格。
2.打造专业化科技成果产权管理交易平台
(1)丰富科技成果产权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模式。第一,科研机构内设专业化科技成果产权管理服务机构模式,配比专业化人员,提升转化工作的专业性和商业化效率,将科研机构整体的科技成果产权管理纳入规范化、专业化的轨道上来,减少隐含的市场交易成本和科研机构蒙受损失的可能。第二,科研机构与非盈利组织、政府等共建,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协会类型的公共服务机构,以非盈利中介的模式利用部分政府专项经费及转化收益,形成科技成果大数据,推动科研成果与市场的结合。第三,鼓励市场化运作转化平台建设,通过挖掘企业需求,从市场端获取定向任务,寻找可合作的科研机构和研究成果,搭建转化桥梁。
(2)提升科技成果产权管理服务平台的专业化水平。提升专业化水平主要分为机构设立专业化和人员队伍专业化两个方面,科技成果专业化转化部门是对科研机构知识资本的有效经营者。一方面,健全体制、运作规范、资金充沛,整合整体机构的信息资源同时高效对接社会市场需求,及时、准确、系统地向企业提供科研服务;另一方面,该部门是信息的收集者和中转站,利用产业信息指导科研方向,使科研工作起初就是为产业服务,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变。
(3)建设“五位一体”的科技成果产权管理模式。科研成果的产出、管理、转化、提升、发展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事关国家发展大计,是国家综合国力和竞争力提升的关键。这项工程不是一个科研人员或几家科研院所就能轻松实现的,而是需要整体社会资源的整合和运作,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整体上提升国家的创新力和综合国力。产、学、研、资、政“五位一体”的科技成果产权管理模式指的是产业界、学术界、科研机构、资本领域和政府五方的力量结合。政府是大政方针的制定与保障,学术界和科研机构的相互融合使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的产出不断推陈出新,并培养各领域人才。加上资本运作和投资服务,整合社会的资源来最终实现科技成果在产业领域的开花结果,服务整体社会发展大局。“五位一体”共同促进、相互协调,发挥各自的优势和资源,是实现科技繁荣、产业兴盛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