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涛 国家电投集团青海光伏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多次强调了国有企业的重要性,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政治基础和重要物质基础,更是我党在执政兴国的复兴之路上的依靠和支柱。因此,新时期国有企业在向着“做强、做优、做大”的目标迈进中,必须坚持深化改革,通过科学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调整国企在市场经济中的决策和地位。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助推力量,深化所有制改革有利于国企适应新常态下的市场经济环境,实现经营和管理理念的升级,具体主要体现在这几方面:
首先,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帮助国有企业进一步实现制度完善。由于国企的大多数领导都不具备实际拥有企业的权利,所以对国企的信念感不强,很容易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决策上的滞后,因此,必须因势而上借助改革的驱动力,不断规范企业领导管理机制,推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高质量转型。其次,促进企业适应新时代管理机制。一直以来,国企内部的组织人员结构和晋升方式受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不仅组织机构固化,而且职工流动性不强,导致国企内部竞争激烈,但工作却不积极,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是打破国企内耗的发展僵局,腾空换鸟,与时俱进。最后,国企改革能够优化企业管理结构。传统排资论辈的企业管理结构一直是影响新时代企业发展的一块顽疾,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借助市场化的管理层聘任制度,建立更公平、高效的管理机构[1]。
混合所有制改革最直接的作用就是进一步巩固了国企在市场经济的功能和作用,可以使企业在市场中的影响力得到提升,促进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国有企业能充分发挥引导作用,促进资产的科学流动,带动民营企业实现协同发展、共同进步的目标;另一方面,企业的所有制改革能够助力我国实体经济的良性发展,杜绝了经济市场投机炒作,削弱实体经济实力,形成泡沫经济的恶劣影响,使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础性产业和促进国家发展的战略性产业,向多样化、规范化、成熟化发展。此外,国企深入改革还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经济建设方针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针,同时使自身的竞争力得到提升。
在当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改革过程中,政府的放权力度不够,对企业内部经营方式和管理机制的干预过多,造成政企难分的局面是改革面临的困境之一。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政府对企业的发展放权,但许多地区政府对这种会削弱自身影响力的改革带有抗拒和抵触心理,特别是以东北地区被代表的国企,由于当地政府和企业领导管理层安于现状、缺乏竞争意识和改革决心,使陷入了着改革难、发展慢的僵局,阻碍了资金流入这些地区,无法进一步带动区域经济的正向发展,才有了那句“投资不过山海关”的无奈之言。另外,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在所有制改革中政府放权的不到位致使大量非国家企业在改革进程中的声音得不到倾听,使其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和转型的热情和积极性受到了打击。
在混合所有制的改革过程中,必然会有民间资本的流入,而如何确保国有企业资本的稳定增长,避免资产流失风险也是当前改革之路所要面对的另一困境。一直以来,随着国有企业的不断改革和民营企业遍地开花式的发展过程中,总是伴随着两种声音,一是“保国抑民”的声音,致使个别地区的政府对民营企业另有一套标准和待遇;二是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声音,强调国有企业必将推出中国社会发展洪流。这两种声音都是激进且片面的,首先,国有经济体系改革的方向和初衷并不是为了各方资本瓜分、吞并、控制国有企业,只是在这过程中出现了破坏公有制经济,企图趁机将其私有化的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其次,在市场资本的狂热逐利下,未能进一步处理监管与市场的关系就会发生市场化后的恶性事件,因此,哪些领域的国有经济要改革,如何限制管控深化改革也是当下需要解决的矛盾之一。再者,在混合所有制的改革过程中,国有经济资产也面临着流失的风险,估值过低、员工持股以及国企实际决策管理经营权的削弱和丧失等都是会流失国有企业资产的情况。因此,混合所有制改革虽然倡导政府放权,减少干预,但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原则不变,要确保国家和政府对国有经济的实际控制权[2]。
完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离不开相关法律政策的支持和进一步规范。在完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既要确保国有企业的主体和主导地位,保证国家对资本的实际控制权,又要尊重并保障非国有资本的各项合法权益,实现统筹兼顾二者利益的目的。现阶段,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相关法律还有待完善,必须加快更新的速度,才能及时补充缺口,相关部门要在《国有资产法》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国企混改中遇到的问题、面临的困境和发展的矛盾进行全面的分析,加快建立一套更科学、完备、规范的法律体系。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一方面,要增设针对国企混改的法律条文。就当前国企混改的相关法律条文来看,让存在一些空缺和不足之处,特别是对于国有资产的权责界定过于宏观,缺乏在细节落实上的明确要求,因此必须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建立起国有资产混改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国有企业在引入民间资本的过程中必须满足行业规章标准,还要提高对民营企业的警惕度,避免失信执行人员的介入,为了避免国企资产的贬值和流失,还要就资本估值环节有严格的要求,以确保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还要保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长久性和稳定性,坚决不允许股权的随意转让,尤其要针对通过恶劣手段非官方私下转让的行为,还要员工持股增设相应的法律条款,保证国有企业资产和股权操作的合法性。其次,为了确保政府的合理放权和监管,国有企业混改后在任用和选拔管理层人员时,必须参考《公司法》相关规定,而企业经营者必须为分非政府行政职位,以保证国企经营管理者的纯粹性和自由性,同时,也应不再接受政府的随意安排和调派,由公司相关规定全权负责,通过外聘或民族选举的方式,确定企业内部实际管理人员。最后,还要对混改后的国企资产进行定期的审计和检查,通过国家监理机构及时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全面接受社会民众对国有企业的资产实际情况监督[3]。
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要进一步明确主体地位,确保政府的合理放权,有效削弱地方国企对政府的依赖,充分赋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为了确保法律能够有效发挥保障作用,处理好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直径的关系,保证民营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充分调动企业改革的积极性和高质量转型热情。相应地,考虑到各地混改情况的差异性,应坚持因地制宜的法律规定和改革政策,例如,在经济发展交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资产在市场上的流通速度快,一直对各地投资者有很大吸引力,可以采取更灵活的改革和发展方式,通过适当提速,加快高质量改革的建设;而在发展较慢的西北和东北地区,改变固有所有制,腾笼换鸟、一蹴而就的改革方式是不现实的,因此要注意政策的切入点,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使政府转变思想观念,进一步给予企业真正的自主经营管理权,相应地,为了实现混改目标,要特别加强创新人才的引进力度和重视民间资产的引进,稳中求进,促进稳定、持续发展。
当前,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一直承受着源源不断的压力,如果过度依赖国家财政上的支持,将不利于国企的高质量转型和生产规模扩张,必须通过深入改革不断优化企业的内部管理机制,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高质量的发展转型,进一步满足现阶段和未来经济大环境下的发展需要。在而混改后的国有资本要转变监管方式,要坚持国家、政府为国企债权人不变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并明确政府在国企中的位置,转变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管方式,实现由“管企业”到“管资本”的视域格局转变,以宏观调控的方式,落实对其的微观监。
从“管企业”到“管资本”的转变为新时期政府发挥监管职能提供了理念和路径,也有利于进一步在混改运营管理中实现科学、现代的高质量转型,从单一地地控制国企过渡到管理资本,确保了国有企业资本的稳定增长水平,明确了企业的投资方式,可以加强对非国有资本的吸引力,为企业注入更多的活力和创新因素,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对新型产业、朝阳产业和核心领域等非国有企业的投资和引导,必须摘掉长期以来遏制区域国企经济发展深入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的“乌纱帽”,要挖一挖地方政府和国企领导的思想根源,才能从既不愿意放权,又不愿意参与新时代市场竞争的恶性循环中走出来,避免被时代发展的洪流淘汰[4]。
另外,混改后国企还要进一步加强对控制权的行驶效度并完善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机制,提高混改后国企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实现企业运转的自主性和高效性,通过企业内部机制对管理层的权利行驶进行合理制约,促进政府机关对企业深化改革的放权,确保竞争性企业的改革力度,与此同时,充分发挥基础性地位的决定性作用,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共同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创造良好条件,促进二者的协同、良性、可持续发展,共同为发挥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未来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深化改革,开阔更宽广的视野并奠定良好基础。
综上所述,国企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载体,也是确保社会主义国家为人民服务的坚实保障,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和改革的发现与步伐。因此,必须要在充分认识到国有企业混改现实意义的基础上,正视在深化改革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转变资产监管等方式,进一步探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路径,推动国有企业在新时期的高质量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