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视角下秦皇岛市公共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化研究

2021-01-16 03:42:35吴玉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环球市场 2021年5期
关键词:卫生法秦皇岛公共卫生

吴玉静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20年的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使我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受到了严峻的考验。至目前为止,疫情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切实有效的手段得到控制,取得了重大的阶段性胜利。但是在紧急状态下,一些政府部门在应急管理中也出现部分短板和不如人意的现象。尤其是部分措施与手段存在于法律脱轨的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而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卫生领域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应对危机事件。秦皇岛作为河北省与辽宁省的交界地区,在东北地区与京津冀地区交流中,占据了重要的地理位置。因此,在应急管理视角下,秦皇岛在公共卫生领域执法一方面要肩负“窗口”的重要责任,另一方面要依法确保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与秩序。

一、我国公共卫生行政相关法规

公共卫生领域应当遵守“卫生法”。“卫生法”是特殊行政法,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卫生法,是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因此包括的具体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二、疫情防控下秦皇岛本地公共卫生执法情况

秦皇岛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共7个县区。在地理上是东北入华北地区的必经之地,因此人员流动性较大。距北京291公里,距天津265公里。并且作为旅游城市,秦皇岛每年有大量的游客。其中以北京和天津的游客人数最多。因为以上特点,秦皇岛地区的公共卫生防疫相比其他地区具有一定难度。一方面我们不仅需要遵循国家、省级主管部门的防控要求。同时针对旅游城市的定位和交通枢纽的特殊情况,需要从法律上制定适合自己的相应政策。

其次,秦皇岛有旅游区、有商业区、有工业区也有乡村和城乡结合地区。经实际走访、问卷调查和统计。发现各处公共卫生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执法者和民众对公共卫生相关法律理解深浅不同。部分地区执法有“一刀切”、与法治脱轨等行为,执法缺乏规范性。具体有部门执法权责边界不清晰、有责无权、执法尺度不一、有失公平等情况。部分地区面对突发情况不能维护到民众的应有法律权利。

三、应急视角下公共卫生执法规范化路径

(一)公共卫生执法施行人的法律责任

公共卫生执行的主体为市卫生局、疾控中心、医院、各社区等。防疫形势下广义的公共卫生执法主体也包括食药监局、海关等。此外,为了配合防疫工作,公安、交警等部门也涉及执法行为。

首先,作为公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需要知法懂法。以市卫生局为例,相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须充分了解国家相关法律。这里包括几个方面。第一,明确其在疫情防控大环境下应该依法完成的法律义务。包括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开展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评价和风险评估等。第二,从疫情防控的具体工作上看,执法人员有对新冠患者密切接触者和对特殊场所和地区工作的人员进行核酸检测、送样筛查、汇总并上报疫情相关的各类信息资料等职责。

从一点出发。相关责任主体需要从自身内部进行法律学习,充分了解自己工作需要完成的法律义务。这些相关义务在公共卫生行政执法之中,必须依法按质按量按时的完成。

其次,公共卫生执法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完成应尽的义务,且执法行为需要在法律范围内,不可逾矩。例如,疾卫生局有权利要求相关人员配合检测、调查等。却没有扣押、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执法权力。当任务超出自己执法权限的情况下,需要由其他部门来执行。

所以从微观上看,各单位需要明确自己的法律职责的同时明确自己的执法权限。从宏观上看,秦皇岛市应当立足本市,充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职权范围。在安排防疫任务时需要对各相关部门进行统一部署,通过多部门的配合在法律框架下完成防疫工作。

(二)应急形势下的相关执法行为

在防疫过程中,各部门会遇到各类人员和各种情况。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突发状况。执法人员除了明确自己的职责和职权范围之外还应当在行政执法中了解涉及的相关法律。在实际的防疫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防疫的特殊要求,往往需要对一些相关人员进行检测、隔离、观察等。因此,在应急情况下,难免会发生一些矛盾。

一方面,相互之间因不理解而产生矛盾。其表现为,部分人员对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不理解。甚至出现一些冲突。这时,执法者须在履行自己法律义务的同时也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在遭遇口角、推搡、甚至动武的情况下,务必遵循国家相关法规、避免民事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一些人员对疫情防控具有特殊需求。如被隔离者需要食物、生活用品等。在此情况下,相关责任人在完成自己职责的同时。需要照顾到被执行者的具体情况。执法客体作为公民,拥有公民基本权利。其正常的生活、健康等需求和个人的肖像权、隐私等受到法律保护。例如,在对其进行检测和隔离的时候需要考虑其就餐、住宿、日用等需求。对于确诊病例,在公布其个人行程轨迹时需要维护其肖像权和隐私权。其个人名字依法不得公布。

因此,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我们发现,各部门各行其是。各自都没有逾越其自身法律权利。但是,部分公民的个人权利却没有得到保障。因此,从本市宏观视角出发。我们仍旧应当统筹协调各部门共同完成相关工作。在制定政策之时,需要充分考虑到相关人员的法律权利。通过提前筹划和统筹安排相关任务等方式,提前安排相关执法部门负责特定的任务。以便在执法过程中充分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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