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的社会主义法治观践行路径

2021-01-16 19:40张玉洁
黑河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国家

高 敏 张玉洁

(广州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其中,“法治”作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同样展现出观念塑造和价值维系作用,并逐步发展成为社会公众共同遵守的价值理念。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影响下,社会主义法治观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中国法治现状为基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与深入实施过程中,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与思想规范。当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为此,深入解读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内涵,挖掘社会主义法治观之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并构建本土化的社会主义法治观践行路径,能够进一步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和法治基础。

一、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内涵

从我国古代法治先贤商鞅、韩非提出变法革新、重视律令,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社会主义法治观“在中国土壤中生根发芽,经过实践检验而产生、发展起来。”[1]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法治观念”更是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以传统法治观念与现代法治观念相结合的方式,推进我国法治建设。

1.社会主义法治观是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精华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思想铸就了后世千年来中国法治传统的基本雏形。尤其在商鞅与甘龙的论辩与实践中,法治观念对国家稳定、有序发展的优势逐渐显现出来,并在一定程度上为秦国开疆扩土奠定了政治基础和思想根基。虽然法家“重农抑商”思想、“连坐”制度、“重刑”律令、“愚民”政策禁锢人民思想、限制人民自由,应当予以适当扬弃,但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分析,这跟秦国当时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物质生活条件密切相关。秦国位于黄河上游(今陕西)地处黄土高原,土地贫瘠,不能与当时盛产粮食谷物的楚国、鲁国相比,正是由于秦国人民食不果腹、衣难遮体,所以,秦国面临的首要任务是达到“温饱水平”。在鲁国这类“小康”社会中,需要解决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与之不同的是在秦国需要解决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抗争问题,同时还要谨防其他国家的侵略和讨伐。因此,商鞅通过在秦国人民内心确立一种法治观念,进而明确了国家发展上的两种秩序:一是明确“国内建设”秩序,强调秦国人民法律面前的平等性,对违法者苛以重罚;二是统一“国家安全”秩序,教化秦国子民的行为,鼓励其在战场上建功立业,保证秦国国土的安全。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法治观从传统法家思想特别是商鞅变法中汲取的法治思想,包括从人民利益角度出发的立法基点;符合国情实际的立法内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普遍守法观念。

2.社会主义法治观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精神追求

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进程越来越受到全体人民法治精神等思想价值的影响。在冯刚等学者看来,“思想价值引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引领方向、凝聚共识、动员力量、优化协同的重要功能。”[2]实际上,社会主义法治观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精神提升,是同其所承载的行为规则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尽管法治观的思维化、虚体化使其很难得到修正和验真,但其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实施过程中的精神影响因素,仍深刻影响着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人们的行为选择。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广泛凝聚人民精神力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厚支撑”。那么,何谓人民精神力量的凝聚呢?目前看来,社会主义法治观是当下我国发展先进文化事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无论是人们在参与经济社会建设上的共同精神追求,还是国家实施社会治理的内在理念,都深刻反映出社会主义法治观的重要价值。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社会主义法治观可以凝聚出以下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方面,作为人民精神力量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应当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精神内核。而国家治理的体系化,不仅要求行为治理的体系化,同时还要求思想观念的体系化。这是关系到我国国家安全的重要事项。在此,思想观念的治理体系应当是一种崇尚法治、信仰法治的治理体系。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人民群众,都应当树立法治化的思维导向。凡事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来履行自己的权力(利)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观应当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思想标杆。十九届四中全会在原来的国家治理领域、治理能力的基础上,对我党、政府(更宽泛的主体还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党和国家应当进一步提升互联网治理能力与治理效能,改进互联网治理结构。由此可知,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正在着力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培养与践行,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不断提升依法治理能力,维护法治权威。受到上述两个方面的影响,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基本内涵,体现了我国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精神追求。

3.社会主义法治观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成果

社会主义法治观是我党根据中国发展的实际情况,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全新发展。马克思认为,国家是占据统治地位的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的意志汇聚成国家意志,并以法律的方式加以表现。也就是说,国家法的内容应当由占据统治地位的个人或者阶级的意志所控制。虽然法的具体内容会受到当时物质水平的影响,但法应当维护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3]108。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也明确了国家权力源自于人民这一事实。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所体现出的意志就是人民意志。这就是社会主义法治观的本质。

近些年来,我国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目标,逐步转变法治认知与法治实践,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老十六字方针,发展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凸显了我国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的理念转变,并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全新成果。这不仅仅反映了我国法治目标的转变,也反映出人民对于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全新认识,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正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运行实践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立法科学性不强、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守法意识、维权意识不强等。甚至还存在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等偏激观点。这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形成过程中必定遭遇的波折,也是法治国家形成过程中的普遍现象。但是,社会主义法治观是我国人民意志的凝聚,体现着人们对国家建设方面的基本要求。因此,我国当下发展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观,既是对党和国家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遵从和实施,也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二、社会主义法治观之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我党敏锐地发现法治信仰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重要性,并积极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观,以此来推动中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因此,社会主义法治观使法治观念、法治信仰不再只是一种空洞的口号,而体现出其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

1.为国家发展树立法治化的思维底线

统一的观念为人们提供了人际交流的基本规则。但是,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使人们的价值观念更加趋利化。因此,习近平总书记针对我国当下经济发展中的趋利化倾向提出严厉批判——例如“物欲追求奢华无度、个人主义恶性膨胀、社会诚信不断削减、伦理道德每况愈下等等”[4]——正是由于党中央对法治理念之于国家治理现代化重要性的清晰认识,才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观在经济发展中的必要性。此外,先进的网络技术正在将全球各个国家的法治观念传递至我国,并使我国部分青少年萌生“法治怀疑论”“马克思主义法治过时论”“法治无用论”等错误思想[5]。因此,人们在社会生活、工作中必须要谨记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取得的成就,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践行社会主义法治观,构建思维底线。此外,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触犯法律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社会主义法治观不仅是法律对国家意志的体现,要求每个人在内心确立起国家法律的信仰,还是人民意志的体现,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应有之义。这就意味着,人们不仅在内心有尊重法律的信仰,更要体现在守法的外在行为上,并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权利,履行相应义务。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行政,并根据“权力清单”来治理国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监督权。

2.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深水区。无论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还是加强国际经贸合作,都需要社会主义法治观来提供制度保障。自从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总量逐年增长,人们对于物质的追求也愈加高涨。在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纠纷数量增多、制度缺失、法律空白都成为不法分子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原因。从个人角度分析,强化社会主义法治观意识形态作用,教化人民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办事,才能避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诚信滑坡、以次充好、制假贩假的问题。同时,合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从人际交往角度来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一种法治经济,要求人们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从国家发展的角度分析,我国已经步入改革深水区。只有进一步统一人们的思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强化人们改革的统一性,才能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此,确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就是为国家发展提供了方向指引、行为指引及思维准绳。从而为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陈金钊认为,“所有的改革措施都要符合法治思维以法治思维展开;都将通过法律的立、改、废等手段来实现,改革应该具有规范化、有序化、制度化”[6]。全面深化改革与社会主义法治观之间相辅相成,通过确立社会主义法治观,能够保证改革的合法性;而实现改革的目的,又能确保法治国家的正常运行。两者不仅不存在思维的矛盾,而且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之间具有互惠互利关系。

3.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制度基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我国已经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且我国法律文件的数量已经相当惊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了门类齐全、内容全面、逻辑严密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这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提供了制度基础。目前,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已经在我党和国家层面得到确认和重视。为此,党和国家积极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以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内法规建设更是成为近些年法治建设的热门词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5条第1项就规定,“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这表明我党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依法管党的决心。我党作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特别是党内领导人,并不是权力的享有者,而是在制度框架内的职责承担者。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并不存在思维矛盾,“党大还是法大”这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我党作为执政党并不凌驾于法律之上,其行为更要受到法治的监督,某些党员干部以权谋私,以身试法,不仅触犯了党内制度更加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所以,无论是我党还是政府执法人员,都应当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遵守《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党内的制度要求。每位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可以更好地为其他人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且为社会主义法治观的树立提供了良好的政治基础。

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观的路径探索

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观强化了人们对于法治的认识和尊重。但在法学领域和思想政治学领域都更强调法律的工具价值,而忽略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确立、培养和研究。法治宣传更多地将重点放到学校、家庭中,培养其法律常识,却不从源头上按照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守法者的每个角色定位,培育各自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因此,我国应当构建社会主义法治观的践行路径,“在全社会培育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7]。

1.坚持人民主权地位的立法观

根据法律制定实施的过程,立法作为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只有法律的内容为良善的才有可能为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弘扬提供正确的价值判断,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制定“良法”就是要以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为指导原则,坚持立法决策中党的领导、立法内容的民主化、立法方式的科学性,并根据客观社会的发展需要、从维护和保障人民权益的角度出发,制定符合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法律。同时,某些法律不符合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特别是与社会发展脱节,立法者就应当及时发现并进行修改和废止。此外,社会主义法治观还要求立法过程的民主参与性,保障人民表达自己意志和语言的权利。但言论自由应当以不伤害国家利益、他人合法权利为限。有鉴于此,人民群众可以多种方式、多种程序积极参与立法讨论,但必须善于借助法律专家的专门知识,来提升立法的科学性。毕竟立法的结果最终将作用于全体人民。

2.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观

法律的执行就是将法律从文本反馈到实践中去,社会主义法治观是否得以弘扬和培育都要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在本质上法律是由人民制定的,共产党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党员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将人民利益从文本变为现实。因此,严格执法意味着,每个执法者都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观。这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约束国家权力,“权力清单”“负面责任清单”将国家权力置于笼子里,让国家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让法律作为底线,让道德引领意识,政府简政放权,做好监督者和把控者。其二,严格执法。当立法机关根据人民意志制定出科学完善的法律之后,执法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权,良好地执行法律。否则,即便是存在“良法”,也无法实现“善治”。以暴力拆迁为例。暴力拆迁背后不仅仅是执法者执法方法的问题,更深层次的是并没有在内心确立起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拆迁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可以改善人民生活居住条件,可以发展当地经济。但为什么这样的社会公益却屡次引发暴力流血事件,其根本就在于执法中没有确定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3]63每个人要想真正实现自己的自由,必须以其他人的联合为基础。因此执法者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以法治为标准,做到依法执法。

3.坚持公平正义的司法观

司法是解纷止争的重要方式,用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国家与人民之间,人民与人民之间产生纠纷,在无法调和的情况下,都要诉诸法院,以公正的第三人的角色、以国家强制力的作用,为双方当事人定纷止争。尽管数千年来,我国传统法治观对诉讼是持否定态度的,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道德的教化作用在减弱,法律的裁断作用在强化,所以,在法官裁判案件时,必须要树立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如果人情、权力、钱色、舆论都可以干扰法官对案件的裁断,那么判决结果不仅会损坏某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一个案件的司法腐败,造成的是全民对法律信仰的否决,一个法官丧失对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坚守,造成的是全民对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质疑。

4.坚持法治信仰的守法观

法律制定之后最重要的一步便是全民守法。这就要求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将法治视为个人行动的首要准则,并外化于每个人处理具体问题的行为上。社会主义法治观意味着国家、政党、个人都要遵守法律,共产党有义务带领各族人民解放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国家负有保障人民实现自由意志的责任;个人守法体现在具体行为上。法律自然有其局限性,不能朝令夕改、事无巨细,这就需要法治观念的建立及其他道德要求的互补。例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法律对于制假贩假主要是针对严重破坏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对于小商小贩却难以规制。这就要求小到餐饮服务人员大到产业研发技术创新人员,每个人都应当以身作则,践行社会主义法治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人们的交往,把他人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发展与自己的经营行为联合到一起,充分认识到只有合法经营才能将个人的才能发挥至极致,才能将个人的企业做大做强,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结语

社会主义法治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思维、行为及社会关系。同法律体系一起,构建起内心价值、外在行为相统一的秩序体系。当前,社会主义法治观已经涵盖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次,并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由此来看,社会主义法治观并非仅强调观念上、思维上信奉法治,更强调行动中的法治化。人们只有做到思想法治与行动法治的结合、统一,才能确保整个法律体系得到良好实施,社会主义法治观带来的制度优势才能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进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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