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补助准则下企业税务处理案例研究

2021-01-16 17:39任新丽新疆申信有限责任会计师务所
环球市场 2021年3期
关键词:文化传媒新政府纳税

任新丽 新疆申信有限责任会计师务所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的企业税务处理制度越来越完善,特别是新政府补助准则实施以后,各大企业的税务处理工作有了彻底性的改变。对于我国的国情来讲,新政府补助准则的下发是税务制度的一大改革,对企业的影响巨大。

一、案例

2017 年5 月10 号,我国国家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并将该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时间定在6 月12 号。新会计准则中增加了一条规定,规定为:“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且该经济资源和企业的服务提供以及商品销售等活动相关,同时也是企业服务以及商品的对价或对价组成部分,则该行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5号——收入》的相关会计准则。”本文将以一文化传媒公司为例,通过分析谈论对该新政府补助准则的理解。

新疆某文化传媒公司主要从事直播以及广告拍摄服务等工作,主要从当地招收主播进行直播带货,同时还从全国各地招收主播进行才艺直播,另外该企业还接一些广告拍摄服务项目。该文化传媒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带货商品卖出利润、才艺主播打赏扣点利润以及广告拍摄收益等。同时国家财政部门还会根据该公司的摊位定额对该公司进行补助,所占比例达10%以上。该文化传媒公司2019 年的年度账面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政府补贴为20 万元。

二、增值税处理分析

很多人都有疑惑,不知道企业所得补贴是否应当纳入企业的应缴增值税里,为解决该疑惑,首先来看新政府补助准则实施以前的政策规定。新政府补助准则实施以前,我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第六条规定,企业销售额为纳税企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全部价款,但是不包含企业的销项税额。该规定明确指出企业的增值税只为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从购买方之外的活动中收到的款项不构成销售额,因此企业不需要交纳该部分款项的增值税。同时,我国的一些其他文件中也明确指出从购买方之外的活动中收到的款项不用上交增值税。例如,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5 号)中就明确规定,国内各燃油企业从政府财政专户中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包含在国家规定的价外费用以内,因此不需要上交增值税[1]。

对于上文所提出案例,该文化传媒公司的带货商品卖出利润收入、才艺主播打赏扣点利润收入以及广告拍摄收益等均属于增值税的税收范围内,因此需要进行增值税上缴。由于政府补贴不包含在从购买方收到的款项中,因此不需要进行增值税上缴。此时该文化传媒企业的应缴增值税价款为200-200/(1+6%)=11.321 万元,该企业年度收益为200-11.321+20=208.679 万元,减去员工工资以及其他方面的成本,该文化传媒公司的年度净收益可在150 万元左右。

三、会计处理分析

新政府补助准则出台以后,政府的补助分类并没有任何的变化,此时的政府2 补助依旧可以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上文举例的文化传媒公司,该公司所得的政府补助按照旧的政府补助准则应当属于收益相关。因此该公司可获得政府的收益相关补助。在这个过程中,可将会计处理对公司的营业外收入进行核算。

国家出台的新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当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准则条件时,即可纳入企业的营业收入核算,只要能够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条件一为该补助和企业的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相关,条件二为该补助金额为企业进行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的对价以及对价组成部分。例如,公交公司为70 岁以上的老人提供了免费乘车服务,因此公交公司可以获得政府的补贴。对于上文所说的案例,该文化传媒公司存在一些公益性的文化活动,因此国家政府对该文化传媒公司进行了补贴,同时不要求补贴的20 万元进行增值税上缴,应当按照新政府补助准则不能纳入公司的营业收入中。

四、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继续对上文举例的文化传媒公司进行分析,该文化公司2019 年的收入为带货商品卖出利润80 万元、才艺主播打赏扣点利润40 万元以及广告拍摄收益80 万元,公司19年的年度利润总额为150 万元。此时假设该文化传媒公司没有其他的纳税调整事项,对该公司的年度所得税进行汇算和清缴的过程中,主要有两种纳税额计算方法[2]。

第一种方法为:带货商品卖出利润扣除限额为80*15%=12 万元,实际发生额为120 万元,则该公司的超列,应纳税调整额为120-12=108 万元。才艺主播打赏扣点利润40 万元,按照实际发生的主播直播总收入的60%计算,则该公司税前扣除的限额为40*60%=24 万元。与此同时,按照主播直播营业收入的0.5%进行计算,可得该公司的税前扣除的金额为40*0.5%=0.2 万元,由此可得该公司的纳税调整增加额为40-0.2=39.8 万元。纳税调整后,该文化传媒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8+39.8=147.8 万元。第二种方法为:该企业应当将营业期间的费用应纳税额调整,同时由于企业按照限额扣除的某些费用不作为税收征入的费用,因此进行纳税调整后,该文化传媒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20-20=150 万元。

对这两种方法进行深入分析会发现,这两种计算方法均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原因是第一种计算方法没有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考虑进来,因此对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不合理、不准确,对该公司不公平。对于第二种方法,该方法对一些费用的计算没有考虑税法的上限额扣除要求,因此不符合新准则立法本意。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该公司的实际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该为150+24-24*15%+80-80*0.5%=154万元。

五、结论

综上所述,新政府补助准则实施推广以后,企业要正确认识到该准则对税务处理的影响,同时加强学习,并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和市场经济状况,采取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机制等措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务压力,推动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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