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辉 新疆城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CAS20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进行合并,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和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值,应调整资本公积,如资本公积不足冲减,调整留存收益。CAS20号第十三条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企业合并中商誉初始确认完成之后,需继续开展商誉的后续计量工作。一般而言,后续计量方法有三种。首先,在初始商誉确认完成之后,及时进行注销。这一方法在确认时间不同的情况下会存在较大差异。在商誉注销前,如果不是流动资金,需要暂时将其确认为一种资产类型。这种处理方式的运用,主要是因为商誉在初始确认完成后,商誉会呈现出更大的不确定性特征。但也有人对注销行为存在疑虑,这是因为商誉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并没有具体价值,因此,在合并之时就应该被及时注销而不是之后再注销。但不可否认的是,商誉在一般情况下是存在隐藏价值的,对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因此这种方法逐渐被淘汰;第二种方法是在有效经济寿命期内对商誉进行摊销。
从目前商誉确认情况来看,部分企业存在初始确认信息披露不够规范、不够充分的问题,很多关键评估指标都没有得以有效披露。导致投资方和企业之间的信息存在不对称问题。因此,为提高商誉披露质量,应加强对信息披露体系的建立健全,完善和规范需要披露的问题与内容,并明确信息披露的格式。同时,商誉信息不仅应包含资产评估的重要指标和参数等内容,还应包括被合并企业以往业务财务信息,并重视对关键性参数信息的披露。
在我国市场活跃的情况下,合并现象相对较多,且存在巨额商誉确认问题,但大多数企业在确认商誉后又产生大额减值准备,导致投资方经济效益受损,这意味着企业在商誉确认上存在不严谨的问题,导致商誉可能存在被管理人员随意利用的问题。为确保商誉披露的有效性,企业应构建完善可行的复核制度,并确保复核人能够保持公平公正的进行复核,以保障投资方能够全面具体的掌握商誉确认情况。其次,应重视对复核人员制定完善的追责制度,确保评估复核结果的客观性与可靠性,同时确保在出现评估失误情况时能够合理有效地进行追责。
目前我国对企业商誉会计处理的监督力度有了明显提升,监管机构开展重视商誉初始计量,更科学地判断初始确认中商誉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等依据,在进行后续计量以提高减值测试的合理性。而对于为达到盈利预测或出现亏损问题的企业,需加强对其未来一年内商誉减值的计提工作的重视,特别是商誉价值的增长情况、收入增长情况、变动趋势合理性等方面要予以高度重视。如果有一点出现严重不一致情况,则需要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对不一致情况及产生原因做出解释与介绍。通过提高监督力度,保障商誉处理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首先,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应根据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合并范围。在实际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可根据各层次单户报表对外投资持股比例的变化、通过收购等方式对合并报表范围进行调整。
根据最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进行确定,即投资方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控制权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相关工作人员需根据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合并范围内企业制定标准、统一的会计政策及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减值方法、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方式,残值率等内容。在政策及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上,需要在原被收购方会计政策的基础上,按照收购方会计政策进行调整,统一会计政策后编制并购日合并财务报表。
实务中,收购方应充分识别和计量因收购形成的无形资产,如研发能力、对资源的使用权、客户资源等,并在合理确定的受益期限内摊销,尽可能少确认商誉,以减轻后续商誉减值测试压力。在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不同产品的相关资产应属于不同资产组。在商誉减值测试中是否需将不同产品相关资产组纳入同一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取决于该资产组是否从该商誉的协同效应中获益。在测试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是否减值时,应将所有从该项商誉的协同效应中获益的资产组均纳入进行。
在市场经济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企业无形资产发展更为突出。商誉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评估企业综合价值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加强对商誉规范及标准的制定与完善,并根据盈利预测、现金流量变化选择合理的贴现率,更大程度地提升商誉的隐藏价值。此外,还应根据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水平进行改善,尽可能地降低企业财务风险,更好地为企业商誉处理提供帮助,保障企业合并中商誉处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