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 珍 张 宏 旭
(北京体育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4)
康德法学思想主要来源于中世纪之前的罗马法以及近代欧洲法国启蒙思想家的思想,具有鲜明的启蒙和哲理色彩,呈现体系化、理论化以及人性化的特点。从《道德形而上学》可知,康德认为法的形而上学与道德形而上学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康德法学思想也是康德庞大的哲学思想体系中的一部分。[1]在新时代大学生德育教育的实践过程当中,教育工作者应借鉴和吸收“他山之石”,贯彻立德树人理念,从康德法学思想中吸收对大学生德育教育的有益启示,提升德育教育能力与水平,提高大学生的道德观念意识,为培养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作出贡献。
康德法学思想理论体系的发展与成熟,贯穿于近代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当中。康德的法学理论,总体来讲就是“尊重人”,将个人置于中心地位,认为在任何领域最应维护人的尊严。康德认为,人是唯一拥有自由意志的,只有人才具备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自由。康德法学思想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康德区分了自然律和道德律。在康德看来,自然律和道德律分别以“必然”和“当为”的形式呈现。道德律是一种存在于先验世界中的、以理性命令为基础的绝对规范。他指出,法的产生是理性存在者“放弃他们野性的自由而到一部宪法里去寻求平静与安全。”[2]法和道德具有相互印证的辩证关系。道德的外延形式是法,人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是属于道德范畴的;人对他人应尽的义务,则属于法的范畴。道德或命令主要以人的内在和自觉为特征,法则以外在强制对人的影响为特征由此来看,道德统领内心动机,法制约外部行为,二者存在一定的相互关系。
在康德的思想体系中,法和权利的概念是一体的。二者不仅只是从经验角度出发得来的,其更多地来源于以先验和永恒为主题的理性实践,是纯粹的理性实践概念。从康德关于法的重要论述,我们不难发现权利是康德法学思想当中的重要定义内容,康德对于权利诠释为:“权利可以理解为全部的条件,根据这些通过权利理解的条件,所有人自主且有意识的行为,能够按照一条自由法则与他人有意识的行为协调。”[3]并将权利分为“自然的权利”(天赋的权利)与“实在法规定的权利”(获得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人的行为能够依照在框架之下的自由原则并且与他人的外在自由和平共处,那这一行为就是合法的,如果对这一行为进行妨碍和干涉则是非法。
康德将法在古典自然法的原则下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在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自然法被称之为理性法,康德对其的诠释是先验的,是人通过实践理性承认后,以“绝对命令”将道德法则附加给个人作为义务去执行。自然权利是自然法的核心内容,而自然权利的核心内容是自由。自然权利不是由人的经验得来的,也不是通过成文法确立的,而是人与生俱来的实践能力,即人能够独立自主的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
除承袭古典自然法思想外,康德又将公法和私法作为实在法的区分。公法是诠释公共权利的法则,包括由立法机关颁布的旨在维护社会的法律制度,除此之外公法还包括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刑法、国际法等。私法则指向涉及个人权利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公民财产私有权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康德特别崇尚法治理念,吸收了其他西方法学家的思想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法治国”这一概念。强调个人道德领域重视义务,而在国家的领域则提出“法治”的概念。康德认为国家的治理需要良好的政体支撑,有效的政体就是人们根据法律行使权力。按照康德的分析逻辑,每个人的自由权都得到保证,就可确保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将全体公民拥有的自由权利统筹于“绝对命令”之内,就可防止极端自由主义倾向的抬头。
根据康德的论证,法治的中心问题是守法。他认为法律是一种形式,所有人都必须遵守它,只要在执行法律中有一点例外,法律的可信度与权威便会大大降低。同时,康德也看到了相互矛盾的情况。一是法律与正义的冲突。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有可能是非正义的,但是正义不能与法律划等号,法律仍需要得到维护与遵守,法律意识便是如此。二是法律与极端需要的冲突。康德也承认这种情形确实存在,但是他认为非法与合法的界限不可能被混淆。即使不得不违反法律,也必须做到恶不能够与善混淆,破坏法律不能够与遵守法律混淆。
康德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原始契约和社会公约是国家的起源,也就是“公意”。但是,康德认为这种国家契约并不是一个客观的实践或者事实,而是一个先验理性的存在,所以无法通过历史去证明,只能是一种实践理念以及评价国家合法性的标准。受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影响,康德对国家的定义为“通过法律联合起来的公意的共同体”[4],他认为国家最主要的职能是制定和执行法律,以此来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国家这一共同体的最高原则并不是让共同体的公民都能够得到幸福,而是使每一个人的权利由此可以得到保障的问题。国家通过法律使得每个人的自由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实行,以此来保障每一个人的自由权利。
康德运用批判的方法在法权领域引入了纯粹实践理性,理性法便是自然法通过批判改造提升的。康德认为法律权利并不是某一历史时期的偶然产物,而是约束个人在框架下行使自由权利的必要制度,个人作为自由的权利主体,都具有源于自然法的权利,这种天赋人权是不受他人强制的自由。但是,外在自由并不能够随心所欲施展,必须在道德规范的框架下行使。我固然是自己的主人,但是我也要尊重他人也是他自己的主人。只有在这种相互尊重他人的基础上,人的外在自由才能够真正实现,人与人之间才能够实现和谐共处。从这一角度来看,康德法学思想是一种理性普遍原则与先验论相结合的自由与和平的哲学。
德育目标是通过德育活动在受教育者品德形成发展上所要达到的总体规格要求,不仅决定了德育的内容、形式和方法,而且制约着德育教育发展的过程。大学生是青年学生中的核心力量,是未来国家建设、民族进步、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承担着民族复兴大任的伟大任务,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强国的历史使命。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心理逐渐成熟[5],德育教育在大学生全面发展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比拟的重要作用。在全方位培养大学生的过程中,既要注意培养大学生的专业能力水平,还需要加强德育,使其具有完整人格、德才兼具。大学生德育教育的主要目标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政治道德是符合理性标准的政治原理与伦理规范的统一,是社会政治理性与政治的集中体现。政治道德的培育是大学生德育教育目标的首要方向。政治行为主体是一个包括国家、政府、政党、公民等要素在内的庞大而复杂系统,此系统内部各要素在政治道德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6]。
在政治道德层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点的政治道德目标指向是大学生德育教育目标的关键。现阶段大学生德育教育的主要目标是要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要使青年大学生更好地完成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就要坚持把握宏观高度,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提高大学生群体的政治鉴别力,为大学生德育教育目标实现提供保障。
作为社会公民共同遵守的社会行为准则,社会公德是大学生德育教育目标实现的关键。遵守社会公德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大学生处于个体道德意识、道德情感发展的关键时期,但社会阅历较浅,是非曲直观念较模糊,很容易误将一些庸俗化的信息视为可以接受的行为模式[7]。因此,加强大学生社会公德教育,提高大学生社会公德修养,是保证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根本需要。
大学生德育教育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要以社会公德修养和常态化引领为基础。加强社会公德教育,是引导大学生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首要环节,是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总体要求。社会公德教育作为大学生德育教育目标实现的重要支撑,不仅教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怎样做”,更指引人们在个人精神世界里“如何成为自己”。在大学生的德育环节中,只有大学生的社会道德水平不断提升,逐步养成遵守道德规范的习惯,形成自觉而独立的道德意识,才能使大学生不断完善自我、提升自我,成为积极的公民。
个人品德是通过个人自觉的道德修养和社会道德教育所形成的稳定的心理状态和行为习惯,它表现为个体对某种道德要求的强烈认同,对道德情感的充分表达,对社会道德规范的执着践履。[8]个人品德不是先天所具有的品质,而是个人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通过社会实践不断完善,具有独立性的精神品质,具有社会性和过程性。大学生德育教育的总体水平不仅与大学生的个人品德休戚相关,也同社会的总体道德水平和社会发展有着密切的关联。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德是首要、是方向,一个人只有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其才方能用得其所。”[9]优良的个人品德是大学生立足长远发展的灵魂,在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大学生目标中,德是居于首位的。大学生应坚持从自己做起,在实践中进一步加深对个人品德的理解和认识,真正做到知行统一,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境界,达到完善自身的德育教育目标。
大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要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从道德层面上对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的价值引领,引导大学生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通过梳理康德法学思想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大学生德育教育三个层面的目标,可以发现大学生德育教育工作能够从康德法学思想中获得新的认识和启示。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在开篇将法权的概念与道德形而上学的分类这两个概念进行了重点阐述。康德认为,客观的法权概念不可能仅从经验得出,只能从实践真理中得出;道德的外延形式是法,人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是属于道德范畴的;人对他人的义务,属于法的范畴。所以康德认为道德和法存在着辩证的关系,道德命令采取内在的、自觉的、内化的形式,而法则采取外在的、强制的、规定的形式。道德引领内心动机,法引领外部行动。
在康德看来,遵循法要以遵循道德为基础,并要在发展道德的基础上推动法的进步与发展。康德认为一个人的行为如果能够在道德法则的框架下与他人的外在自由和谐共存,那么这个人的行为就是合法的,而对合法行为予以干涉、影响和妨碍的行为则是非法的。在大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中,可思考借鉴康德对法权的定义。在理论教学中,帮助大学生树立遵守道德、遵守法律的正确观念,引导大学生对非法行为进行自觉抵制。在大学生德育实践的过程中,加强对大学生实践行为的干预与引导力度,对于在德育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给予有益的指导和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使大学生进行合法的道德实践,切实提高当代大学生的道德水平,使大学生真正将道德由知转化为行,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接班人。
康德认为,由法学而衍生出的制度具有约束性、指导性,应将全体公民所享有的自由权利统一于“绝对命令”当中,防止公民由于极端的自由而产生的“非法”行为。要使全体公民能够行使自己的自由,就要加强道德和法的教育,积极发挥教育的作用。从法的作用来看,现代法学研究认为,法本身具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以及强制作用。因此,大学生德育教育工作要更加重视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来完成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培养的目标。法的实施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法能够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升公民的思想境界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可见,法的教育有利于指引公民做到遵规、遵纪、遵法,有利于公民规范自身的社会行为,有利于公民端正自身的思想态度。大学生是公民范畴中的重要群体,因此不仅要加强大学生的德育教育,还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为大学生提供“德育+法育”的双重教育模式,以大学生法律基础教育课为基础,让大学生在法的教育过程中了解到必要的法律知识,体会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感受到正义必胜的蓬勃力量。
康德还强调了个人对正义的作用,他认为人们心中的道德是正义的源头,个人对正义的践行与崇尚,不仅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情感,而且还是对公平、公正、合理、平等、正当、理性等价值的思考判断。只有以此为基础,才能实现政治和法律上所强调的正义。换言之,在政治与法律中正义得以实现,法是人对道德正义协商之下的契约,是人性道德之正义的落实与体现。在大学生德育教育工作当中,教育工作者同样应注重培养大学生在理论的学习和实践的过程当中形成正义的品格[10],具备一颗正义之心,不断地强化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在康德法学思想体系当中,除了“法的定义”,他还从义务的角度出发,阐述了他对法的基本认识。康德从对罗马法进行分类的视域出发,把法律义务划分成了三个基本类型,分别是“成为正直的人”“勿对他人不法”以及“与他人共存于社会,以确保财产”。[11]结合大学生德育教育工作,教育工作者应借鉴康德对“法律义务的三个基本类型”的阐述内容,明确对进行大学生德育教育的目标,并在德育教育实践过程当中,坚持“一切以客观实际为转移”的指导原则。
1.“成为正直的人”
康德认为,成为正直的人有以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要认真地对待自己,要守护自己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其次要做到认真地对待他人,从目的本身和尊重每一个人的观点出发,来对待他人和自己。在康德看来,一个正直的人有与生俱来自由的权利,康德的这项观点主要来源于他“天赋自由”理论的阐述。综合来看,“成为正直的人”无疑是康德法学思想的核心价值。
针对大学生德育工作,教育工作者应当意识到,要培养大学生成为“正直的人”,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是重点。大学生在社会生活中的第一身份是公民,第二身份才是大学生。[12]公民在享受自身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对应的义务,在社会政治生活的实践当中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但就目前大学生德育教育工作当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来看,个别大学生还存在法治意识淡薄、公民意识薄弱、对公共事务关注度低、政治参与意愿低、热情缺失等情况。因此,教育工作者要在德育教育实践过程当中加强对大学生的公民意识认知教育,切实提高大学生思想认识水平,要教导大学生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在享受权利带来的个人幸福时,还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与幸福,做到为他人着想,积极奉献。使大学生成为正直的人,具备应有的公民意识,有利于在社会生活中构建积极向上、相互奉献的和谐氛围。
2.“勿对他人不法”
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提出:“不伤害他人,否则应离群索居”,这句话主要对应了康德对于私法问题的阐述。在私法关系方面,康德着重对财产权进行了论证,康德从财产权这一角度出发,由此提出:为什么尊重你的财产?拥有财产后应如何相互作用和使用?[13]等问题,从而将财产权问题转化到了人与人的关系问题。
对于大学生的德育教育而言,教育工作者可以思考并尝试将康德对于“勿对他人不法”的法律义务的思想内容借鉴并应用到大学生德育教育实践当中。要让大学生自觉做到“勿对他人不法”,就要培育大学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公民承担属于自己的社会责任,主动维护公平正义,有利于全民道德意识提升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因此教育工作者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德育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帮助大学生树立公平意识和正义感。只有懂得公平正义,才能激发大学生的社会正义感,才能使其理解自己肩上所负有的社会责任,才能使其织牢社会生活中的道德防线与道德底线,在道德行为实践中真正做到“勿对他人不法”,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3.“与他人共存于社会,以确保财产”
康德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的财产权都是不稳定的,因此需要公共的制度进行保障,使不稳定的自然状态顺利地过渡到市民社会状态。康德强调,我们必须透过一个最初的契约,这个契约是理念和理性上的必然存在,透过这项最初的契约,我们才建立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社会当中的每个人在此条件下也拥有了“公民”这项新身份。在成为公民之后,个人也就具备了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如何在社会中扮演自己的角色呢?康德在解释“法律义务的三个基本类型”时提出,公民要“与他人共存于社会,以确保财产”,做“积极的公民”。对于大学生的德育教育而言,教育工作者在实践工作当中要充分利用好“教育培训+指导实践”这一大学生德育教育路径,从大学生在道德生活中的日常细节入手,引导大学生更好地融入到社会生活之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高校“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努力开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新局面。”[14]德育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手段,是对人的全面发展的生动诠释,是以德育为导向,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德育教育的目标作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着力点。
康德法学思想能够为大学生德育教育提供有益借鉴,即成为积极的公民。大学生德育教育要坚持结合中国特色高等教育理念和国外优秀高等教育理念,从综合层面认识和把握大学生德育教育的主要目标。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批判地继承和吸收康德的法哲学思想,摒弃其中的唯心主义错误,为构建中国特色的大学生德育教育体系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