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苏琳 曲靖师范学院
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是国家审计机关的重要法定职责;此外,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也有权为国有企业的总审计师制度建设出谋划策。因此,审计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部门应针对在总审计师制度建设中的角色、分工和组织实施步骤等达成共识,为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的建设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共同研究解决总审计师制度所涉及的地位、职责权限、任职条件等关键问题,为总审计师制度的试点及推广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理论基础。
一是确立总审计师的地位。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建议国有企业建立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的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直接对董事会报告,也可考虑对分支机构及下属二级三级单位委派总审计师,做到审计工作的同部署同落实;二是明确总审计师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总审计师是国有企业的党委成员,有权参与企业有关经营决策的战略性活动或会议,使总审计师能够了解和掌握企业真实运营状况,并在职权范围内对内部审计工作组织、计划等做出恰当部署安排,加强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落实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推进内部审计部门与纪检、法务、巡察、巡视等职能部门的配合,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和效率,更好发挥内部审计服务企业战略发展的作用,充分体现党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核心领导作用。三是明确总审计师的任职条件。首先政治素养方面,总审计师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政治站位和政治水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具有端正的政治态度和思想作风,坚定的政治信仰和政治立场;其次专业素养方面,总审计师应该具备较为丰富的审计理论和国企审计实践经验,以及领导、沟通和协调经验;同时总审计师必须掌握必要的学识,精通审计、会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所属行业的发展背景及现状,熟悉企业运作的模式和关键风险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2018年1月12日,审计署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为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同年9月审计署成立了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司,该司专门负责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同时也对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进行调研;2020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这些制度、举措为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一,审计机关引导国有企业做好总审计师制度的试点工作,总结经验,为全面推广做好准备。我国国有企业体量较大,总审计师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不能一蹴而就,建议审计机关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明确试点运行考核的重点单位,加大对正面案例和反面教训的研究,加大经验推广力度,树立典型,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作用。第二,逐级逐层推进。可先由部分中央企业集团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根据试行的效果,逐级逐层地在各省、各区(市)推广运行,秉持审计全覆盖的理念,兼顾母子公司的总审计师制度建设落实。
国有企业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推进国有企业建立总审计制度,强化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作为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他们并不完全在乎权限的大小,而在乎单位领导者和决策者是否重视,是否能不受干扰地客观、独立地进行工作;其审计成果是否得到管理者重视,是否有助于领导人员履行职责和帮助单位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因此,国有企业应当在高质高效推动总审计师制度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与审计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助推动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的试点工作,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深刻领悟总审计师制度在发挥内部审计价值中的关键作用,充分意识到总审计师在领导内部审计、整合审计资源,通过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审计,通过揭示和反映国有经济运行中的风险隐患,通过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揭示问题、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通过揭露重大违纪违法违规问题,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性和关键性。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人员包括总审计师的独立性约束和保护制度,极力思考如何发挥总审计师制度优势,并将这种优势贯穿于企业的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之中。国有企业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同时,单位党组织要充分利用总审计师制度,重视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提升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彰显内部审计的价值,提升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以总审计师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为契机,促进国有企业做强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