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执法案例谈燃气报警器产品质量监管

2021-01-16 02:59王永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
上海计量测试 2021年6期
关键词:报警装置报警器型式

王永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

0 引言

近期实施的新版《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安装和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相关规定,使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监管受到关注。按照新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该项要求指明了责任主体,并明确将安装和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作为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工作过程为:当可燃气体泄漏,周围气体浓度发生变化,探测器内置的传感器能够对周围环境中的可燃气体产生响应,并产生与其浓度大小相关的电信号。信号经放大和计算后显示气体浓度,当可燃气体浓度超过预定的报警值,装置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本文根据一起具体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执法案例,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计量技术规范,阐述两个问题:一是监管内容和产品特性;二是问题和应对。

1 监管内容和产品特性

1.1 监管内容

1)市场监管部门在生产和流通领域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布抽查结果报告,推动生产企业自查整改和提高产品质量;通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使产品达标;通过对违反《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方式通常结合运用。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适用的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GB 15322-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GB 16808-20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

2)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测量气体为天然气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目录中称之为甲烷测定器),属于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型批产品),需取得《型式批准证书》才能合法制造、销售和进口。甲烷测定器除了需满足上述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通用要求外,还要满足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监管要求。甲烷测定器适用的计量技术规范为JJF 1368-2012《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型式评价大纲》等。

在实际工作中因型式批准产品定性和调查取证的可操作性较强,又有公共服务平台的权威信息可以查询,所以,针对型式批准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案件比较常见。本文中案例即属于此类。

3)在市场准入方面,上海市针对燃气泄漏报警器和与其联动的保护装置制定了销售前备案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明确提出在上海销售的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等要求。制度(《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发布实施,为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提供了依据。

4)消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法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亦属于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消防产品的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且企业应当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可燃气体报警器属于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招标环节中采购方对产品的资质要求、市场对产品的选择,特别是消防部门对使用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要求,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具有导向作用,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管理也具有指导作用。

1.2 产品特性

1)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使用环节的管理问题较突出。第一,固定式产品安装、使用环境的温湿度和烟尘影响,使通过传感器的气流路径容易被堵塞,需要及时清理。第二,设备长时间处于开机监测状态,影响传感器等部件的使用寿命。在正常维护下使用2~5 a需更换传感器或更新整机。第三,如果日常维护检测不到位,台账不明,设备就不能正常工作。另据湖北十堰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披露:巡检用4台燃气检测仪中3台存在故障,且相关人员未经过培训,不会使用燃气检测仪。可见,在某些使用领域,固有的产品质量问题或许不明显,但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等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较多。

不同于旧版《安全生产法》中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属于使用单位依法自主管理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新版《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不仅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还要保障其正常使用,并落实定期检测要求。在新形势下,关键要明确使用单位主体责任,防止依法安装、自主管理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因管理不善变为应付检查的摆设。

2)天然气和液化气等报警产品市场需求处于增长期。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普及率应达到100%,安装范围广、安装数量大,需要提升产品质量监管水平,防止产品质量下降。

3)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种类、型号和名称繁多。有便携式和固定式、独立式和系统式、连续式和间断式、扩散型和吸引型、室内型和室外型等,反映了市场对产品功能和用途需求的多样化。

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历年公布的进口产品型式批准证书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可知,进口燃气报警产品型号多达百余种,根据型号数量原产地依次为德国、美国、日本、英国和韩国等。

功能大同小异的燃气报警产品被分别称为分析器、报警器、探测器等。通过销售凭证核定“无证”产品货值金额时,通常以产品的型号标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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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多渠道业务管理是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一大特性。不同浓度燃气标准物质的量值溯源、产品使用领域的计量校准和定期检测,以及甲烷测定器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属于计量部门的职责范围;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自愿性产品质量认证、产品型式检验以及第三方机构设置大多与消防部门有关。新版《安全生产法》有关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消防功能要求,在上述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有充分体现。住建行业标准和有关规章对安装和使用燃气报警器早有相应要求。

2 问题和应对

2.1 探测器和控制器对接互联存在薄弱环节

1)根据JJF 1368-2012,可燃气体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相分离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探测器和控制器应作为功能整体一同申请型式批准。探测器既可作为独立式产品,实现现场报警,同时又可作为控制器实现远程监测的探测头,构成系统式产品。针对系统式产品的检验项目在新国家标准中也作了明确规定。

案件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取得型式批准的是独立式探测器,却在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图册中以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使用方式,对该产品和未经型式批准的控制器加以推介,且表述的探测器和控制器都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连接方式多种多样。这种表述存在误导。如按照使用说明书连接使用,系统工作可靠性存在隐患,对于远程集中监测的系统,实际运行的不确定性更大。

2)进口产品也存在与控制器脱钩的风险,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信息中,几乎看不到控制器信息。

3)产品型式评价和产品使用脱钩,原因是制度执行不到位。一方面,企业在申请型式批准和产品销售环节应按照受理产品和批准产品的范围和规定来落实主体责任。另一方面,产品型式评价资料审查阶段,技术机构和审查人员如能按照《型式评价大纲》及时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可以避免使用说明书中的误导信息。

2.2 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存在明显不足

1)根据JJF 1015-2009《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型式评价是指通过资料审查、观察和试验来判定样机型式是否符合《型式评价大纲》要求,并编制《型式评价报告》等一系列操作的过程。保证技术文件内容的完整准确,并与样机的技术状态相符,既是对文件的编制要求,也是对文件的审查要求。技术文件即产品型式评价的组成部分,审查不可忽视。

2)产品说明书存在以下问题:

(1)产品名称不符合JJF 1051-2009《计量器具命名与分类编码》和《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要求,与《型式批准证书》相应内容也不符合。

(2)将单一产品表述为系列产品。使用说明书不如实表述型式批准产品的原理构造、应用场合和计量性能,且非型式批准产品的介绍内容混淆在型式批准产品使用说明书中。

(4)对产品主要计量性能参数的表述含糊不清。使用说明书中对“检测范围”的标注为“根据规格要求”,此处应明确给出型式评价试验结果。

上述问题虽是个案,但问题比较明显,希望引起企业和有关技术机构的重视。

2.3 通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的监管提高产品达标率

1)GB 15322-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系列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新标准覆盖工业及商业用途典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等四部分内容,适用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各种常见可燃气体的检测报警产品。

2)新标准实施和产品达标率存在不足。经查阅公共服务平台并粗略估计,上海市燃气报警器生产企业依法公布企业标准、自我承诺(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约占总数的69%,但公示信息不含实施新标准的内容;另外,经查阅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公布的产品型式检验、自愿性产品质量认证等信息:上海市约42%的生产企业有产品型式检检和自愿性产品质量认证记录,但检测、认证机构近年来依据新标准开展型式检验和产品质量认证并出具证书的信息寥寥无几。

从案例涉及的产品标识和型号编制来看,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情况有所显现,特别是后者不符合国家标准型号编制要求的情况很常见。

3)系列标准第一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典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内容变化包括:(1)修改了在各项试验条件下对探测器报警动作值的要求;(2)针对吸气式探测器增加了采样气流变化试验;(3)针对系统式探测器增加了线路传输性能试验和探测器互换性能试验;(4)电磁兼容试验项目中增加了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和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5)增加了抗中毒性能试验;(6)增加了低浓度运行试验等。

4)建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行政执法应结合新标准的实施监管。制定产品抽样规则时,应贯彻问题导向、源头治理的要求。产品抽样检验项目应将新增项目纳入其中。对于自愿产品质量认证和经第三方技术机构依据新标准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免于抽查。

执法检查时,根据新国家标准关于该产品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出具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并根据案件调查需要和企业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具体情况进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

3 结语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生产、进口和使用管理是否规范,关系到生产安全和生活安全。新版《安全生产法》的出台为产品的安装使用提供了监管依据。使用单位选型合法是前提,日常维护保养是关键环节,保障燃气报警装置处于完好的使用状态是目的。个案存在“对接互联”不当引起系统工作可靠性降低的风险。企业要保证控制器在型式批准申请环节不被脱钩。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应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行政执法来推动企业实施新颁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进一步提高产品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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