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晖 长治市职业高级中学(原山西省晋东南会计学校)
设立企业首先需要有充足的资金,资金的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自己投入的(即:所有者权益),二是借别人的(即:负债)。在资金筹足后就需要对其进行合理运用(即:投资)。投资的目的是使资金得到进一步的增值。
企业的筹资是否合理,投资一定时期后效果如何,最终是通过财务报表来体现的。财务报表是反映了企业在某一时点的筹资、投资情况(资产负债表)、某一时期内经营情况的结果(利润表)和同时期以现金方式收到或支出的金额有多少(现金流量表),以及投资者在企业中份额变化情况(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结构性表述。财务会计报表对于外部有关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了解企业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以及加强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整套完整的财务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上述四张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只有依据可靠规范的财务报表才是合格的,才能为投资者、债权人所使用。
所谓可靠是指没有虚假陈述,这需要编制财务报表的人员有着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财务报表需求方对其可靠性的判断有赖于单位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人员的监督和鉴证。
所谓规范是指财务报表各项目所包含的内容全部与该项目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其实质。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企业业务随之迅速发展和社会各界对可靠、准确会计信息需求不断加强的背景下,某些科目被修改、删除,同时会相应增设某些新科目,这直接导致以会计科目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的中有些项目内容过时陈旧。要想编制出更准确、完整、集中的信息,势必要对现行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作适当调整,因此国家财政部适时地对现行财务报表在原编制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使其能够更加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的实质。现以部分已调整报表项目为例进行说明:
1.“应交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根据本期发生的业务计算当期应当上交税务机关但还未上交的税款。
2016年为了配合“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国家财政部对涉及增值税会计核算部分进行了相应调整,在“应交税费”下重新设置了“应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和相应的专栏。
由于会计科目的调整,报表相应的项目也做出了调整:
其一,当“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如果期末存在借方余额的情况,能够对应交的增值税进行抵减,其实质就是减少经济利益的流出,符合资产含义,应在资产项目中列示。具体根据其流动性,时间在一年内的,属于“流动资产”范畴,由于此流动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无专门项目与之相对应,所以列示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时间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属于“非流动资产”范畴,同上原因应列示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
其二,“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意味着该业务站在会计角度当期实现了销售,确认为一项收入。但站在税法角度,由于时间未到,现阶段还不能认定为一项销售,待条件满足时再予以确认。编制财务报表时,其还只是一项预计负债,未成为一项应交的税费。根据流动性,如成为一项应交的税费时间在1年内,应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时间在1年或1个正常营业周期以上,应列示在“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
2.“在建工程”项目。更改前是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与之相对应的减值准备科目后的净额来填列。
站在整体角度,专门为工程购买的物资属于“在建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应成为一个单独项目。所以此次修改时将其内容并入“在建工程”项目。具体填列时还要将与之对应的减值准备进行扣除。
修改后该项目体现出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正在建设的工程所发生的所有相关支出。
1.“合同资产”“合同负债”项目,反映企业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在已签合同前提下,本企业与客户由于购销等原因产生的还未收到或提前收到的款项。
“合同资产”科目是根据已签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与“应收账款”科目不同点在于:应收账款只有时间因素(即:只要时间到了就能无条件收款),而合同资产除了时间因素以外还有其他因素满足时才能收到对价。
“合同负债”科目是基于合同框架下的预收款项。除租赁、金融工具、保费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业务之外,作为销货方的企业预先收到了客户的对价或无条件收取对价的权利(比如:与对方签订的是不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资产”“合同负债”两个项目的填列应当依据“合同资产”“合同负债”两个总账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分析填列。
如果是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针对的是同一事项,即:交易的双方相互欠款,根据交易的实质,这两者应当相互抵销以净额列示。净额为借方余额的,其实质是债权债务互抵后对方还欠本企业的,属于资产范畴。根据流动性,时间少于1年或正常的1个周期的,属于流动资产,应当在新设的“合同资产”项目中列示,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当减去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如果时间长于1年或正常的1个周期的,属于非流动资产,由于没有专门的项目对应,所以只能列示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净额如为贷方余额的,即双方债权债务互抵后本企业还欠客户的,同上原理依据其流动性列示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
2.“合同取得成本”科目,是指企业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支出。例如:企业在销售业务实现时支付给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或单位的佣金。其特征是必须是销售成立的前提下此项支出才会发生,而且此项支出和与之对应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佣金是“预期能够收回”的,能给企业未来带来经济利益,所以成为企业的一项资产。摊销期在1年及1个营业周期内的由于无专门流动资产项目,所以计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如果时间在1年及1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同理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是指企业为履行当前合同所发生的且预计能够从中取得经济利益的支出,符合资产定义,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摊销期在1年及1个营业周期内的计入“存货”项目;摊销期在1年及1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3.“研发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在进行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后续摊销。现阶段国家对于国内企业自行研发越来越重视(例如: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自行研发支出必须达到规定比例),因此将此项内容从原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项目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了“研发费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