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 英,刘 杰
(1.黄冈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湖北 黄冈 438000;2.华中师范大学 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进入21世纪以来,社区在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将社区界定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这也是中央文件中首次具体地提到中国社区建设问题。自此,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成为城市基层管理的重要内容。2012年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社区治理”一词写进报告中。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在“四个现代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即要实现多元治理、依法治理和科学治理,科学治理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指标之一。科学治理不仅包括科学的方法,也包括科学技术的运用。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则进一步凸显了“科技支撑”对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
在近期的研究中关于科技手段与社会治理的结合已经得到了学者们的重视。首先,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技术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媒介和手段,并创造了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微治理”,尤其在社会动员方面具有新时代的特征和优势[1];在确保居民权力结构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能够实现社会治理的精细化[2];网络化社区治理和服务的新模式有助于提升居民的参与度,增加公共服务的提供[3]。其次,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提出了社区云服务[4]概念,社区行动范式应由“挂钩式”共同体向“共生型”共同体转变[5]。再次,发挥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自治性等特点,能在关系建构、居民自治、协同治理等方面为社区治理提供新思路[6]。此外,有学者将新技术与社区治理的结合称之为“智慧社区”,并对智慧社区的理论建构、体系架构、技术支持、公共服务供给、居民参与、政府角色、行动策略、机制建构等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7-9]。但是当前的研究多从某个具体的技术领域来探讨该技术对社会治理的影响和模式创新,在面对当前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目标时解释力不足,因此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路径研究不明确。基于此,本文以“社会治理”理论和政策的发展为依托,探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科技支撑之于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意义,以及科技支撑的重点在哪些方面。
现代意义上的“治理”概念最早是由西方的一些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提出的,后来才进入学术研究的视野。1992年,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明确界定了“治理”的概念,认为“治理是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10]。此概念强调治理的主体是专门的机构,内容是公共事务,目的是协调冲突和利益以展开持续性的联合行动。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治理是指“官方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运用公共权威秩序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11]。相比于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的治理概念,俞可平更强调制度、权威、权力的作用和影响力。在这些早期的概念里,对于实施治理的主体还是比较笼统的,它可以是政府的或非政府的组织机构。詹姆斯·N·罗西瑙(James N.Rosenau)对治理的主体提出了不一样的意见。他认为治理的出现正是因为政府的失能,由于政府在某些社会领域处于无能的状态,作为一种补充,其他社会主体应该承担起这些社会领域的管理和发展等职能,因此“治理是任何社会系统都应承担而政府却没有管起来的那些职能”[12],这里的“任何社会系统”,指的是政府以外的非政府机构和组织。显然,此时“治理”理论一直在“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框架内发展,强调治理的主体是社会的机构和组织,治理的目标是政府管理不善的公共事务,治理的方式是自下而上的,这有别于以往传统意义上由国家主体实施的自上而下的“社会统治”“社会管理”理念。
这种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的理论在传入中国后,面临着本土化和适应性的问题。“治理”是什么,在中国治理的主体又应该是什么,我们靠社会机构和组织能达到良好的治理状态甚至善治吗?这是中国学术界诸多学者一直在思考的问题。结合中国的国情,学者们多认为,中国式“治理”虽然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但是不能抛开具有权威和控制力的国家主体,“当代中国的多元治理仍然以国家权力为主导”[13],“在执政党领导下,由政府组织主导,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14]。
“社会治理”一词在中央文件中正式提出之前,我国政府早已开始释放社会活力、激活社会主体的力量。2012年党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调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性,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此外,政府的角色也应适当改变,应着重引导和服务。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改进社会治理方式。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对“社会治理”提出了具体而细致的要求,“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并且强调要将社会治理的重心下移,强调社区治理的作用。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概念,并明确提出建设以科技为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无疑旨在释放社会活力,是对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延伸,更强调社会主体之间的互助,社会主体对社会的认同感和情感归属。
本土的“治理”视角是在国家的主导下进行的多元主体的合作,那么,我们需要进一步阐释治理视角下“社会共同体”的丰富内涵。
斐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onnies)在《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将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做了一个对比。他认为传统社会是一个自然生发而成的、整体倾向的统一体,如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宗教共同体。这些共同体有着共同的特征:生活范围比较固定,人们生于斯长于斯,有着共同的习惯、生活方式,情感上比较亲密,共同体成员互帮互助。此外,滕尼斯也认为现代“社会”与共同体不同,现代社会是一种个体化人的有目的的结合。迪尔凯姆(Émile Durkheim)用“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来分别形容这两种联合机制。也有学者基于community一词的不同理解,将“共同体”一词翻译为“社区”,且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的是传统社会的“小共同体”[15]。而现代社会的人是以个体化、原子化为生存状态的,不再是传统社会的整体化生存状态,因此现代社会的共同体建设其本质的特征不同于传统社会“小共同体”。也正因为现代社会的这些特征,传统社会“小共同体”中的情感联结、精神契合、礼治秩序等常被人认为是具有情怀的、温暖的,值得人返璞归真去追求的,而现代社会则往往被认为是陌生的、无情的、自私自利的。历史的车轮不能倒退,我们不能仅仅只看到传统社会自治秩序下的和谐,从而简单机械地强调要复兴传统社会,但是必须承认的是传统“小共同体”社会的一些要素和特点是值得我们去借鉴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一词便是借鉴了传统社会“小共同体”核心内涵。
当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强调的是“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结合传统社会“小共同体”的特点及中国社会治理的特征,社会治理共同体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以社区共同体建构为基础,延伸至社会层面;(2)共同体成员之间拥有社会联结和情感联结,不是原子化孤立的状态;(3)共同体认同,包括价值认同、身份属性认同等;(4)治理主体多元化及参与的全面性;(5)强调法治化和制度化,国家是社会治理的主导力量;(6)利益和成果共享;(7)由于以上的特点而达成的和谐的治理状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是对“治理”理论内涵深入研究和实践探讨之后的结果,也为今后进一步推进社会治理提供了方向和指导。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经济建设,物质资料短缺时代已经结束,人民的需要已经更多体现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尤其是对于文化、安全、情感、认同、专业服务等多方面的需要,社会治理也因此面临更多元的需求和更为复杂的社会环境。在此情况下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体制机制创新是保障,技术和方法上的创新则是关键。看似毫无关系的科学技术与充满了情怀的“共同体”之间本应是相互排斥的,完全拥有不同的特点和属性,但实际上,科技支撑对于当下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将科学技术与社会治理技术深度结合,将有力“推动社会治理朝着智能化、便捷化、高效化方向发展”[16]。
第一,科技支撑是脱域社会再创联结的需要。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提出了“脱域”[17]的概念,意即人们的行为逐渐跳出了时空的限制,出现了时空的分离。在现代社会人们的流动性增大,活动范围突破了传统的地域和时间限制,人的行为也具有了不同的特点,因此社会治理的手段也应做出相应的变化。吉登斯曾提出了两种“脱域”机制:一种是专业系统,即通过律师、建筑师、医生等各种专业人士和知识系统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影响;另一种是象征标志,如通过货币这种象征物来实现交换,并不需要通过面对面的物物交易来实现。
“脱域”的社会对原有的社会联结机制提出了挑战。首先,原有的联结机制其作用日益减弱,单位制、乡镇村级组织这一类传统组织对人的组织功能弱化,人们也逐渐失去了对传统组织的身份、地位、情感等方面的依附性,而承接传统组织联结作用的社区其作用比较有限,往往不被重视,许多居民甚至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社区。其次,人的流动性增强,尤其在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人们的身体在不断地流动当中,因而对其身份的属性不能确定,缺乏归属性。再次,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习惯于虚拟空间的对话和交流,这对当下新形势下的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脱域”的社会导致人们形成了个体化、原子化、虚拟化的生存状态,人的独立性、孤立性增强,从而脱离了传统的联结机制,共同的价值和观点较难形成,共同行动的可能性变小。因此,“脱域”的社会需要再造联结,突破空间、时间的区隔实现不同场域之中人与人的联结,实现虚拟与现实的联结。科技支撑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脱域”社会再造联结的作用,如通过网络平台、聊天群等实现了在地人口与流动人口的联系,增加了社会不同主体参与社会事务的可能性,实现了信息传达与反馈的及时性。此外,通过科技支撑创造的联结,多元主体能参与到社区、社会事务中,长期的社会互动能提升居民对社区或社会的认同感以及归属感,有利于统一的价值观的形成,也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外,通过再创联结机制,能够提升城乡居民的自治能力。一方面国家在城市和农村社区投入了大量的行政和公共资源,另一方面国家在不断的放权,试图刺激社会力量的增长,然而效果不佳。城乡社区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参与率仍然不高,对社区的建设投入很少甚至不投入,对国家资源的依赖性比较强,这导致了国家资源的重复性投入和巨大的浪费。其最终的原因在于“脱域”社会的人处于一种个体化、原子化的状态,人与人之间的联结变得松散,人与组织、国家的关系变得松散,从而导致责任边界的清晰化,事事只讲自我,不谈责任与付出。所以通过增加社会联结让城乡社区居民提升对社区的认同感,增强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度,最终形成良好的自我组织能力、自我管理能力、自我服务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降低对国家资源的依赖性,更主动积极、有组织地投入社会事务的建设中。
第二,科技支撑是制度和法治框架下精细化治理的需要。首先,我国的社会治理依然是国家主导的,基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各方面的需要,国家需要及时了解社会运行的各种现状,甚至要及时掌握各种细微的动态变化,所以需要一种能够搜集各方面信息,并及时上传,以及迅速做出应对,能够从总体上反映社会运行状况的科学技术。在基层运作的网格化治理即是这种治理思路的体现,同时也是此类科学技术支撑的结果。
其次,社会治理是多维度的,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掌控信息,因此对应不同方面的治理需求需要多方面科学技术的综合运用。如实施于应急管理、公共安全部门的监控技术,实施于社会管理部门的数据库技术,实施于社会建设相关部门的社交媒体技术,实施于公共服务部门的数据采集技术[18],每类不同的科学技术对应不同的职能部门。
再次,国家动员能力需要科技支撑。我国的政治、社会管理制度一直有个优良的传统——强大的国家动员能力,这种动员能力是基于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式,是基于党和国家在农村和城市一贯的强大的组织能力。在面对全球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等重大事件时,国家的动员能力是战胜威胁的重要武器。通过科技支撑,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掌握全民动态,在全国形成统一的价值和观念,形成统一的行动,这种新的工作方式对于新时代国家动员能力的增强有着重要意义。如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战当中在全国通行的“健康码”既体现了了解掌握居民健康信息的作用,也对动员人民、增强人民战胜疫情的信念、统一战疫行动有着重要的动员作用。
第三,科技支撑是服务水平专业化提升与成果共享的需要。服务的质和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是否能够充分享受社会治理成果,质与个性化的需求满足有关,量则与提供以及享受到的服务多少有关。
质的方面也即服务水平专业化的提升,这是社会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体的差异性变大,人们的需求也因此具有了多元化和个性化的特征。通过科技支撑的作用,能够使服务者本身接受更多更优质的信息,从而提升服务的能力;对多元化的群体采取有针对性的技术方式、服务手段,以提升服务的效果;能够及时掌握不同对象的喜好、问题和需求,从而提供有针对性的、精准化的服务内容。此外,通过交互式的信息沟通和互动,社会群体能够全面参与并及时回馈信息,为优化服务内容、改善服务手段等提供参考。
量的方面也即提供服务内容的多少,以及服务对象所接受到的服务内容的多少。这与以下一些因素有关:一是基于社会成员的信息让渡为前提,依赖科技手段全方位的搜集信息,全面掌握和了解社会的需要,以提供惠及全体的服务;二是能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人纳入到服务对象范围之中,这需要对社会不同群体类型的数量、规模、特征、问题及需要的全面和精确的掌握;三是通过高效的技术手段,政府和专门的组织机构能够提高服务的效率,优化办事程序,从而让人们享受到更多社会治理的成果;四是提供服务的及时性,采用先进的科技能够及时掌握情况并提供服务,减少信息传递、开展服务的时间损耗,以及信息失真和服务低效问题。
结合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特点,以及“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宗旨,科技支撑在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过程中应该着重于三个方面的技术运用。
第一,互动技术:增加社会联结。通过以互联网、物联网、虚拟技术等为基础,将抽离于不同时空的人联结在一起,形成一种互动的大网络,在该网内能够上下联通,互动互助,以实现人与人、人与群体、群体与组织、组织与国家的联结。
从社区层面来看。社区居民参与的不足阻碍了社区的发展,因此要加强社区层面的互动,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并在此过程中实现社区居民的互帮互助,增强沟通和联系,建立对社区的认同感。尤其在城市社区当中,社区居民处于匿名化状态,属于陌生人社会特质,居民之间社会交往少,缺乏邻里互动,对社区公共事务漠不关心,且对社区没有身份和情感方面的认同。鉴于这种状况,通过建立QQ群、微信群等联系方式,将社区居民吸纳进来,形成一种虚拟的社会组织,社区领袖在群内就社区的公共事务发布消息,吸纳成员,培养骨干,在重要的活动时动员参与;也可以通过公众号、网站、微博、论坛等发布社区相关信息,并在线下开展相应的活动增加社区居民之间互动;开展与居民生活需求相符的线上线下便民类活动,如社区交友活动、社区互助活动、社区娱乐活动、社会健康服务、社区生活服务等。
从社会层面来看。可以着重开发具有服务功能的APP、公众号、相关的网站,其目的在于发布信息,便捷办事服务,这样既能自上而下传达信息,也能实现居民意见的上传,有利于增强社会个体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联结;可以开展具有个性化、人情味的线上活动,如领导“直播带货”“直播解决问题”等,这种方式较易获得居民的关注和认同,将平面化的社会治理变得更丰富立体;应加强具有统筹功能的技术的运用,相关的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线上线下培训、组织社会服务活动、吸纳社会成员、选拔优秀人才等方式,发挥组织的吸纳功能以及社会参与作用。
归纳来说,是要通过再创情感联结、身份联结、地域联结的方式,增强社会成员对自我身份的认同,增强对社区事务参与的积极性,增强社会成员与国家的联结,并通过创新的治理方式增强社会成员自治的能力。
第二,管控技术:保障全民合法参与。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理应是在法律和制度允许的框架之下进行,且我国社会治理的特点是国家主导的,因此具有较强的制约性和权威性,每一位共同体成员都应合法地参与社会治理。
从社区层面来说。这种管控技术主要是监控设备、安全保障设施和技术的使用,目的主要是监控和保护社区居民安全状况,如安装摄像头和监控设备,小区和单元门禁的使用,社区报警系统的使用,与平安监管相关的软件、网站的开发及相关信息和数据的使用等。
从社会层面来看。基于大数据分析基础上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值得进一步完善,该模式主要是基于“互联网、物联网、信息通讯技术、传感器和APP等技术”[19]而建立的。大数据运用于社会治理的首要前提是遍布城乡的监控系统和智能感知系统,通过实时的收集和研判信息,总结问题、预测事件的发展趋势,从而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网格化治理”模式即是大数据技术与中国社会治理技术的结合,这是一种应用于中国基层社会的治理模式,其突出特点是“纵到底”“横到边”,既体现了对基层社会的全面性掌握,又能针对某个具体的网格进行精细化、精准化治理。所有“网格”都承担着双重角色,既是信息收集和上传的基点,也是国家治理从上至下实施政策最基础的着力点。
第三,共享技术:共享社会治理成果。共享社会治理成果的科技支撑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社区生活智能化建设。通过智慧社区的打造,使社区居民的生活智能化、便捷化、高效化。如物业服务智能化平台建设,通过平台实现查表、收费、停车管理、保障社区安全等多种功能;社区养老智能化平台建设,通过智能化传感设备进行监控并及时了解老人的状态,通过互助功能实现心理精神安慰、送物上门、呼叫用餐及照顾服务、呼叫就医等功能;社区互助平台建设,对一些行动不便、没有时间的社区居民,通过互助平台彼此提供日常生活方面的帮助,如团购菜、收发快递、代买药品等。
二是社会生活智能化建设。通过科技支撑建设智能化的交通设施,让生活更便捷快速,共享交通工具的使用,促进绿色出行,节约社会资源;注重社会生活资讯分享技术运用,让人们能够足不出户尽享海量信息;通过社会互助平台的建设,为社会搭建起互帮互爱的桥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搭建为买卖双方提供便利,尤其应加强为贫困地区农产品销售提供渠道和资源。
三是专业服务智能化建设。即以科技的运用促进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提升。通过共享技术的运用,将更多人纳入到社会服务范围当中;运用专业的技术对服务对象进行识别,制定服务方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通过专业的测评技术、专业数据库、专业设备等的使用,提升服务者的素质、服务技能。如在社区中,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由于受到资源及工作方法的限制,往往只能针对特殊的对象群体开展工作,导致许多人并未纳入到专业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范畴当中。通过专业服务智能化平台建设,可增强社区居民与专业工作者之间的联结,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实现广覆盖、高质量、专业化的服务目的。
从当前科学技术用于社会治理的实践来看,存在着三种倾向:一是无视技术,认为社会治理是社会科学领域的事情,无需科技支撑,社会的事情还是要靠人来解决,更有甚者,因为有些人不懂科技,便采取完全漠视的态度,将科技拒之门外;二是形式主义,即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将科技只是当作一种摆设、一种形式,从未通过科技介入之后的结果去分析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没有将社会治理的理念注入到科技运用的过程中;三是过度依赖技术问题,无科技不治理,没有科技支撑便不知道如何去治理社会,或是将科学技术的使用极端化和教条化,忽视了丰富多样具有灵活性的社会治理内容,这样就使社会失去了活力和弹性。在科技支撑与社会共同体建设中,要注意二者适度的结合,科技是支撑的手段,要清楚地认识到技术只是治理的工具,要将技术运用好,以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参与,以达成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为目的。技术的运用也应在法律、制度、规范及社会各治理主体的监督下运行,因为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是以让渡社会大众的信息隐私为前提的,“用大众意志形成的制度始终是约束暴力最有效的方式,也是技术治理的社会选择”[20]。
总之,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科技支撑,我们既要善用科学技术,又不能盲目使用或过度依赖科学技术。只有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好科技支撑的联结作用、管控作用,让更多人共享到社会治理的成果,建设以科技为支撑的“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共建、共治、共享”的美好局面才能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