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娜 山东省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服务中心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们国家关注的重点问题,这个问题的根本就是土地。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是我国社会变迁的一个缩影,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土地变革,在不断地摸索之中,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土地经济制度,在保证农民群体利益的同时,不断提升农村经济水平,帮助农民脱贫,促进新农村的相关建设。但是目前我国的土地经济相应的保障制度并不完善,制约着我们对于新农村的规划与建设。
我国当下的土地制度,由于农民对土地并没有所有权,对土地的经营权也并不完整,这样的土地制度,在土地的实际经营过程之中,对于出现的许多矛盾无法进行有效解决,无法发挥出土地资源的最大优势,对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行了抑制,并且很多地区的农民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离家务工,许多土地已经出卖给投资商进行相应开发,使得土地的流转更加难以进行。由于我国农村的独特属性,农民很难接受新鲜制度与事物,相应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农民对于土地生产的积极性不高,农村的土地经济制度虽然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但是并不是及时的改革,他们之间存在着相应的时间差,农村的经济改制度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落后的意识以及农村过时的土地利用方式,对于农村土地经济制度的发展十分不利[1]。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缺陷,制约着我国农村土地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土地征用制度的公共利益范围模糊,导致土地征用权滥用,我国的土地征用是国家和政府为了公益目的而有偿取得相应土地的相应行为,但实际上国家的土地征用权并不受限,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很多时候我国的征地都是基于一些商业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并非公益性行为,一些地区地方政府甚至为了追求经济发展,滥用土地,盲目进行城市扩张。不断进行大型建筑物的建设,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在这过程之中,我国土地征用的程序也并不规范,农民作为主体的参与权较低,在土地征用过程之中,农民几乎被剥夺了一切权利,他们并不能参与土地征用的决议,只能够听任相关部门的命令,对相应土地征用的方案毫无影响,甚至无法对自身权益进行司法保护。并且我国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补偿费用只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用以及青苗补偿费等,补偿数额低且金额固定,全国范围内大致的征地补偿费用都相差无几,但是土地的价值与其所处区域以及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这种土地费用标准导致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失真,与土地真实价值相差巨大。对农民来说十分的不公平。也由于我国的土地制度是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因此造形成了收益补偿主体不明确的状况,由于转权主体不明确,导致了各个组织都想争当主体来获得补偿款项,真正的农民反而是在补偿中弱势的一方,很多时候土地的安置费用并没有真正的发放到农民手中,而是被层层截留,有许多地方也不按照国家规定足额进行发放。我国土地征用的补偿方式也比较单一,单纯的经济补偿并没有真正使失地农民安置就业,农民失去土地之后,没有经济收入,大量涌入城市务工,造成了很严重的劳动力资源不合理配置的情况。土地征用制度上的不合理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我国农村整体耕地保护意识淡薄,耕地占用严重,农民作为农业生产的主体,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对耕地的保护意识,许多农民只看得到眼前的利益,只看得到农作物与经济收益,无法顾及盲目开垦耕地对未来的影响。农民耕地保护意识的缺乏导致许多耕地被无计划地占用,影响农业经济的正常发展,并且我国相关政府对于农业耕地保护意识的宣传也不到位,甚至由于政府对经济利益的追逐,会主动对耕地进行不合理的占用,更加重了农民对耕地保护意识的缺乏。许多政府忽视了耕地在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仅仅以眼前的城镇化发展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的指标,片面地认为城镇越大越好,于是许多耕地被占用,甚至出让土地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许多领导干部为了短期内体现自身的执政能力,为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盲目引进各种工业企业,在严重污染的基础之上,浪费破坏所拥有的土地资源,使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断下降,对我国土地的合理资源利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不利影响[2]。
为了完善我国农村相关的土地经济制度,我们需要加强完善农村土地产权的相关问题,深入规划农村土地产权,更好界定产权边界。产权之中最为核心的概念就是所有权,所有权可以衍生出其他类型的种种产权,我们在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农民并不一定真正行使相应的所有权。
土地制度作为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建立逐步并且逐步完善有效的土地制度,对农村的经济发展来说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完善土地制度,要从农民的立场出发,以农民的利益为根本利益,以农民的生存和发展为前提,要建立高效灵活的土地流转制度,规范政府征地的行为,合理确定农产品的价格,完善农村的金融制度。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要求农村经济制度不断进行改革,破除农村经济社会的附属地位,提供制度支持,创新金融理念,提升农村中农民的发展意识,让农民不再仅限于眼前的经济利益,而是把眼光放得更加长远。为了保障土地产权的完善,我们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系统规范的保障体系,使农村的劳动者能够对相应的土地流转有一个明确的认知,这是需要我们花费长时间去完成的事情,在制定政策的时候,需要根据各个地区不同的经济水平进行制定,使相应政策在该地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为了完善我国农村的土地经济制度,我们还需要构建健全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以及耕地保护制度。首先我们需要加大对耕地保护的宣传力度,提升农民对于耕地的保护意识。从政府角度来说,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对耕地的相关保护概念进行宣传,提升农民的认识,让农民自觉保护耕地,明晰产权,增加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始终保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不断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对于农业补贴和其他政策积极响应。在认识到当地具体的环境之后,增加经济作物产量提升,提高农民的收入,面对质量比较好的耕地,要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需要政府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禁止占优质耕地,加强整体的管理与规划,严格审批流程,使得整个过程变得透明,使农民对土地的流转更加明确,使农民享有自身真正的权益。在土地用途利用的过程之中,对相应的审批流程进行严格规划,借构建相应平台,将该土地的审批流程以文件或者其他形式公示,使农民全程进行监督,对于耕地要划分等级,优质耕地尽量避免占用,在城市扩展或者其他公益活动的过程之中,严格明确耕地等级,尽量占用经济价值比较低的耕地,对耕地的补偿做到完整明确,有相关的数据记录,保障农民基本权益。
为了对农村土地进行更好地利用,发挥其更大的经济价值,我们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目前我国与耕地保护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没有一个规范性、全面性的法律文件与行政规章,大多都是政府的相关意见性指导。为了更好地保护耕地,我们必须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大对耕地的执法力度以及对破坏耕地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地方政府要对耕地的相关使用加强规划与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如果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占用农村土地,对于相关项目严格审查对接所申请的土地数量进行明确,尽量少占耕地,做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鼓励城市化推广过程中的企业建筑建设占用一些劣质农用地,在地区发展过程中努力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减少大量占地的建筑行为,加大城区和农村的改造力度,科学规划用地,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同时也要对滥用土地的现象进行严格处罚,进行典型,对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对农民土地补偿的费用也需要进行明文规定,减少农民在补偿过程之中因规章制度缺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农村土地经济制度的改革已经是大势所趋。农村相应的土地经济制度的改革,是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正常生活,帮扶农民脱贫,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有效手段。但是在城农村土地制度发展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我们需要不断在实践中对农村土地经济制度进行完善,不断促进新农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