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推动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自治区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建科〔2009〕290号)第十九条规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的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第二十八条规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行业学(协)会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科技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二)必要性。为加强建设领域示范工程管理,根据原建设部有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07年制定印发了《广西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管理程序(试行)》(桂建科〔2007〕23号)、《广西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桂建科〔2007〕24号),指导我区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的申报、立项、实施与管理等活动。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科技项目的精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广西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管理程序(试行)》《广西建设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不能满足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的需要,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三)有其他省份成熟的经验作为参考。近年来,全国有部分省份相继出台了新的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如《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粤建科〔2019〕214号)、《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鲁建节科字〔2019〕2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建科〔2018〕27号)等。
《办法》包括总则、项目申报与立项、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验收、附则五大部分,共三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科技项目类别、管理部门等。明确自治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均可申报建设科技项目。申报单位不在本辖区,但项目实施所在地在本辖区范围内的,也可申报。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主要明确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四类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研究示范经费来源等。申报单位及其合作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成研究任务必须的设备和相关研究条件等科研实力,且逾期一年未结题的项目未超过2个。申报建设科技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研究和示范经费以自筹为主。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主要明确建设科技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和予以撤销的情况。明确规定建设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经逐级上报获得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四章,项目验收。明确建设科技项目实行验收制度,明确了项目单位在申请验收时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项目的验收形式和验收程序等。建设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由第一承担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验收分为会议评审、函审和现场验收三种形式。对验收通过的建设科技项目,颁发验收证书;未通过验收的建设科技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并组织重新验收;经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将撤销该建设科技项目。
第五章,附则。强调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法规,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2020-10-28 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