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醉驾案件高发原因与对策研究
——以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办理案件为样本

2021-01-14 15:00:24陈艳艳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代驾酒精犯罪

胡 厂,林 飞,陈艳艳,马 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醉驾案件课题组, 安徽 淮南 232001)

2018年6月1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开始受理淮南市田家庵区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至此,大通区院共办理田家庵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大通区四个辖区的醉驾案件。课题组通过对调取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办理的全部醉驾案件有关数据,采用统计描述和图表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剖析案件高发特点和问题症结,深入挖掘数据价值,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加强醉驾案件治理提供参考。

一、办理醉驾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大通区院共办理危险驾驶案件516件516人,约占同期一审公诉案件(按件数计)的49.5 %。其中,田家庵区422件422人,占总案件量的81.8 %;高新区58件58人,占总案件量的11.2 %;大通区23件23人,占总案件量的4.5 %;经济技术开发区13件13人,占总案件量的2.5 %。

二、醉驾案件特点

(一) 醉驾行为中基本要素第一,从机动车种类来看,小型汽、客车(包括面包车、轻型普通货车)334辆,占64.7 %;摩托车148辆,占28.7 %;超标电动车28辆,占5.4 %;农用车4辆,占0.8 %;重型货车2辆,占0.4 %。由此可知,醉驾案件中驾驶小型车现象十分突出,其次是摩托车,二者占比之和已经超过90 %。第二,从醉驾人员基本情况来看,男性501人,占97.1 %, 女性15人,占2.9 %,以40~49周岁年龄段的人最多。醉驾人员主要是男性、文化程度不高者居多、绝大多数是没有工作单位人员,如无业人员、个体,共占90.9 %。第三,从案发时间来看,案发时间段主要集中在20点至23点时间段,共389件,约占整个案件的75.4%;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有一次高峰期,分别在5月和9月。第四,从案发地点来看,城市道路454件,占88.0 %,一般公路54件,占10.5 %,乡村道路8件,占1.6 %。第五,从醉酒程度看,血液酒精含量80~120 mg/100 ml(不包括120 mg/100 ml,下同)的209人,120~130 mg/100 ml的63人,130~200 mg/100 ml的179人,200 mg/100 ml以上的65人。分析可知,血液酒精含量一般集中在200 mg/100 ml以下,占全部人数的87.4 %。第六,从犯罪情节来看, 516件案件中,54人之前因饮酒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占全部案件的10.5%,3人在醉驾立案取保期间再次饮酒驾驶被查获。

(二)案件处理结果516件案件中,不起诉49件49人、撤回或者改变管辖7件、1件未判决。从判决情况看,459件已判决案件中,判处拘役实刑、缓刑、免刑的案件分别为292件、116件、51件,绝大多数醉驾人员被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缓刑、免刑,占比分别为51.8 %、22.5 %、9.9 %。

三、醉驾案件高发的原因

(一) “侥幸心理”作祟通过案件办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绝大多数醉驾者虽然知道饮酒驾驶触犯法律,但他们总存在侥幸心里,认为不会这么凑巧被查到。尤其对于二次醉驾者,侥幸心理仍大于畏惧心理,认为被查过一次了,不会这么“背”再次被查获。

(二) 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醉驾案件中,大部分机动车驾驶员文化程度不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相当一部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明确“醉驾入刑”后,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醉酒驾驶的危害后果,对醉驾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知之甚少,往往案发进入诉讼阶段才后悔莫及。

(三) 汽车数量骤增统计数据表明,醉驾案件中,驾驶小型汽(客)车的数量占总案件量的64.7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原本只属于富人的“轿车”迅速进入寻常百姓家,成为“醉驾”的第一大犯罪“武器”。

(四) 传统习惯的影响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人情往来往往靠酒来催化、加深甚至维持,婚丧嫁娶、走亲访友更是无酒不成席。随着当前的生活节奏逐渐加快,白天人们忙于工作,夜晚时分便成为休闲放松、亲朋聚会、请客吃饭的最佳时间,于是作为社交礼仪的座上宾——“酒”便在夜间的饭局中慢慢发酵,成为“醉驾”高发的绝对因素。

(五) 入罪门槛偏低且判断标准单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标准,当事人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80 mg/100 ml,即为醉酒。一旦当事人超过这个标准,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这样的认定标准偏低且单一。不同个体的酒精耐受性不等,只规定一定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作为醉驾标准,在立法层面上很难突破案件量瓶颈。近年来,醉驾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居高不下,容易给更多的当事人贴上犯罪的标签,很大程度上就会受到社会的排斥,甚至部分当事人“破罐破摔”,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样就需要从立法层面给予适当的调整,应当探索灵活的酒精检测模式。

四、醉驾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 加强社会综合治理作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类犯罪,将醉驾行为的预防、打击、惩治工作列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指标,作为评价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调查重点内容,通过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宣传等行业社会多方面的协调配合和各单位联动,发动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最大程度预防、遏制醉驾行为。

(二) 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律意识随着时代的变化,传统的宣传方式已经不能很好地达到宣传的效果。保持在公共场所、饭店、网吧、歌吧等娱乐场所、乡村宣传栏广挂横幅、电子屏幕播报等传统手段普法宣传工作,促进公民对法律法规的深入认识;新时代也是自媒体网络的时代,要利用好“抖音”“头条号”等媒体,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和平台优势,配合主题宣传节点,形成强大的社会效应。

(三) 加强对醉驾者的教育工作在案件处理中,加强对醉驾者的教育,发动其以自身为教训,对亲朋好友、左邻右舍等宣传醉驾危害。针对醉驾行为被判决有罪,但适用缓刑的醉驾人员,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可以对不同类型的醉驾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正和行为矫正,防止再次醉驾的发生。

(四) 继续加大查处力度,保持严打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强路面执法力度,坚持酒驾查处常态化,建立长效、持续的醉驾整治机制。坚持日常检查与集中整治相结合,选择酒驾易发地点周边和易发时段有针对性地查处。

(五) 积极引导和扶持代驾行业的发展建立规范的代驾机制并确定代驾主管部门,开通并大力宣传代驾服务热线、建立代驾服务点等方式扶持代驾行业发展,依托驾校、出租车公司、个体及私营企业经营代驾业务。对代驾公司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及诚信等进行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增强社会对代驾业的信任度,使代驾应用成为常态化,有效减少醉驾的发生率。

(六) 立法层面上探索辅助模式,突破案件量大的瓶颈以酒精含量检测为主,探索较为灵活的入罪辅助标准。可以试着借鉴其他国家的判断标准,根据每个人对酒精的耐受力不同,区别对待。如在某些国家,执法人员会根据驾驶员酒后的表现和酒精对其形成的刺激,例如是否正常驾驶,是否站立不稳,是否不能走直线等进行相应的判断是否构成醉驾。

(七) 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从源头上预防醉驾,科学技术具有广阔的使用空间。周光权教授认为,从减少犯罪发生率、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角度看,一味进行事后查处、定罪处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应当不断改进技术,通过技术手段预防犯罪,使刑法成为控制醉驾犯罪的最后手段。他提出研发并强制机动车安装车载酒精检测装置的建议,具有可行性,能够从源头上有效地遏制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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