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控制
——从传播渠道说起

2021-01-14 03:15江沛北京广播电视台
环球首映 2021年1期
关键词:渠道信息

江沛 北京广播电视台

网络的迅速发展让人们进入了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人们已经习惯了在网络上获取各类信息,信息的浏览速度越来越快,这同时也带来了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就是不良信息夹杂在大量网络信息之中,不良信息正是利用了网络这一新媒介的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造成了大量的社会和道德问题。但是目前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控制手段缺效果欠佳,而对于传播渠道的控制更是被人们忽略。

一、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现状

(一)网络不良信息的界定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网络不良信息的界定是指通过互联网络散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有违社会公共秩序与道德,对社会产生有害影响的信息。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有9个方面的网络信息为不良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①

(二)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的特点

网络不良信息传播首要特点在于高速性,网络不良信息能够以惊人的速度进行传播,很大程度上利用了网络信息的传播优势,近期的一个网络事件充分体现出了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的特点。网络不良信息传播还具有跨地域性,很多不良信息通过网络,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地理分界。不良信息的发源地可能距离我们有上千公里的距离,但是通过网络,仅用几秒钟就能传播到我们身边,而且信息会在各类网站之间不断转载。在这种转载之中,每一个网站都成了不良信息的传播者,这些网站的浏览者可能来自世界各地,一则不良信息经过几次转载,很可能就覆盖了令人难以想象的地域范围。

二、通过传播渠道控制不良信息的可行性

(一)网络传播渠道对控制不良信息传播负有责任

在传统媒体上,所有信息都是经过“把关人”的审核再进行发布的,而网络则创造了一种没有“把关人”,或者说信息的发布可以不经过“把关人”的传播模式。这种模式省略了传播中间最为关键的环节,即由“把关人”对于信息的审核过程,网络信息大多数是由没有经过专业指导的普通网民发布的,信息发布出来之后,才由网络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即网站的经营者进行选择和筛选。

(二)网络不良信息与传播渠道的利益紧密相关

人们长期将限制不良信息的途径集中在不良信息的发布者这一环节,很大程度上是人们忽略了传播渠道在不良信息传播过程中可能获益,正是由于很多网站一味追逐经济利益,为不良信息的传播创造了机会。

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虽然是无偿提供的信息交流平台,但是以论坛为例,大多数论坛需要通过广告来获取网站运营的资金,而网络广告的价值是由网站的点击率决定的。点击率与电视媒体的收视率、纸质媒体的发行量类似,是网络媒体受关注程度的硬性指标,直接代表了网站的商业价值。一般来说虚构的网络假消息或者是包含暴力、色情内容的不良信息,都较容易引起网民的关注,传播这类消息会明显带来点击率的提升。假如一个论坛对在自己服务器上发布的不良信息进行保留,可以有效增加网站点击率,为网站创造直接的经济效益。

三、从传播渠道遏制不良信息可采取的措施

(一)针对传播渠道立法控制不良信息

目前法律法规对网络不良信息有了相关规定,但是目标主要为不良信息的发布者,如果想从传播渠道限制网络不良信息,我们有必要出台针对传播不良信息的赏罚制度。2006年北京网络新闻评议会展开第一次评议,对存在不良信息的新浪、搜狐、网易、TOM、中国搜索、搜房网、博客网等网站提出了书面批评,并要求问题严重的网站向社会公开道歉。我们应该借鉴这些,对传播不良信息的网站进行处罚。

如果我们想从传播渠道限制不良信息传播,首先应注意到的就是规范网站成立的步骤,任何一个热门网站都不可避免的要与广告业务产生关系,多数网站已经是一种经营实体,我们有理由将之纳入企业范围内。因此,首先应该对网站开办的条件做出限制,目前直接要求所有网站都需要注册为企业在执行中有一定难度,我们可以选择逐步实施。

(二)完善技术手段,对网络信息传播渠道进行监督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因此监控每一个信息发布者是不现实的,但是现在的技术手段完全有能力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热门网站进行实时监控。虽然技术手段还不能达到通过限制人们发表不良信息的水平,但是我们可以对网络上影响较大的信息交流平台进行监控,一旦网站上有不良信息出现,第一时间将不良信息进行屏蔽。很多中小论坛的内容都是从影响力较大的网站上引用而来的。如果在主要网站上没有得到相关消息,不良信息被一般网民浏览的概率也大大降低了。即便中小论坛上出现了不良信息,没有主流信息平台的证实自然降低其可信度,达到了控制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的目的。

(三)网络信息传播渠道应进行自律

网络作为一种独特的传播媒体,应该成立针对网络传播媒体的监督机构,由各方面人士联合对热门网站进行管理,这种监管机构出了需要国家行政机关的参与,还应该有业内人士的补充,对传播不良信息的网站,或者间接扩大了不良信息负面影响的网站进行处罚。利用这种成立行业自律协会的形式,对热门网站进行监督,确保这些网站能够为限制不良信息传播承担相应的义务。

总之,网络作为时下最为便捷的信息获取方式,已经是越来越多人获取信息的第一选择。但是不良信息夹杂其中的问题已经使网络信息的公信力产生了危机,很多人对网络信息表示不信任。目前限制网络不良信息的手段还不够全面,从传播渠道对不良信息进行控制正是被我们忽视的重要途径之一,我们应该尝试从网络信息传播渠道这一传播环节对不良信息进行管理与抵制,力争还公众一个纯净的网络空间。

注释

① 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media/2003-02/08/content_718680.htm,1997-12-30.

猜你喜欢
渠道信息
聚焦“五个一” 打通为侨服务渠道
童书2020:新内容,新渠道
跨境支付两大主流渠道对比谈
创举措 拓渠道 提质量
订阅信息
展会信息
渠道与内容应当辩证取舍
沟通渠道等
信息
健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