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剑
供电公司作为从事高压电这一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在高压电致人损害时,除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可以免责的情形外,需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可以减轻其责任。
2014年上半年,哈尔滨市东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林公司”)将其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乡东北林业大学校内的厂房(以下简称“案涉厂房”)房顶维修工程,通过口头协议方式委托给个体工程商任红军,由任红军包工包料修复房顶,并由东林公司支付给任红军1万元工程款。
2014年6月3日上午,任红军雇用李万刚等两名工人参与施工,商定由任红军每日支付李万刚120元、另一名工人100元。当日13时20分,任红军安排李万刚在房顶蹲着钻眼,任红军和另一名工人在李万刚对面拉铆。几分钟后,李万刚被房盖上的高压线吸住,并被高压电击中。任红军见状立即冲上去将李万刚扑倒,当场对其进行紧急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大约30分钟后,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并将李万刚抬上救护车,送往哈尔滨市第五医院治疗。经诊断,李万刚全身多处触电损伤,头、面、颈、躯干、四肢、会阴分别为电烧伤二级至四级。李万刚住院26天,先后转至哈尔滨医大二院、大庆市医院、黑龙江省医院、大庆创伤医院治疗。
事发后,李万刚为追讨赔偿款项,于2015年初以东林公司为被告,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香坊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审理中,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受香坊区法院委托对李万刚伤情进行鉴定,并于同年3月13日出具鉴定意见:李万刚的电烧伤致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构成七级伤残;伤后26个月医疗终结(含后续治疗时间);不支持康复训练费用;支持头右顶部植皮及右耳再造,匡算费用需5万元或按实际合理支出计算;共需住院时间2个月;三次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首次住院出院后(2014年6月28日)至二次住院前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期间需1人护理3个月。
案发后,东林公司承认案涉厂房维修工程系临时工程,没有相关建设许可,且已在前几年拆除。该案经香坊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5日达成协议。香坊区法院遂制作〔2015〕香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49号调解书”),并确认:东林公司于2015年6月5日之前一次性赔偿李万刚49.2万元(含已付9.2万元);李万刚放弃对东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年6月,李万刚开始接受二次手术治疗,先后发生医疗费用2.03万余元、打印费50元。2015年下半年,李万刚再次以东林公司为被告,向香坊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二次治疗相关费用。该案审理中,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受香坊区人民法院委托对李万刚伤情进行鉴定,并于同年12月4日出具鉴定报告:李万刚右耳廓缺失评定为八级伤残;支持李万刚全身瘢痕修复整容费用,匡算约需25万元或按实际合理支出计算;支持住院期间营养费用;支持普通型轮椅一辆(800元),最低使用年限4年;以及李万刚支付鉴定费2700元。
同年12月16日,李万刚申请撤回起诉,之后又多次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反复撤诉后又提起诉讼。2018年下半年,李万刚再次以东林公司、任红军、中央储备粮哈尔滨直属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公司”)、黑龙江哈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冷公司”)、黑龙江省畜牧总站(以下简称“畜牧总站”)、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为被告,向香坊区法院诉请其赔偿前述费用。
2018年11月12日,香坊区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东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李万刚医疗费、整容费、鉴定费等合计27.46万余元;驳回李万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东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经审理认为,已生效49号调解书确认东林公司一次性赔偿李万刚49.2万元,李万刚放弃对东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基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李万刚与东林公司间赔偿纠纷全部了结,放弃了对东林公司的其他诉权,故本案李万刚再次起诉东林公司构成重复诉讼,故一审法院判决由东林公司担责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且剥夺了李万刚对直接致害者请求侵权赔偿的诉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遂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香坊区人民法院重审。
高压电系危险物质,供电公司应切实履行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
香坊区人民法院经重审,确认李万刚各项损失共计27.7万余元,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在李万刚触电受伤事故中责任,确认国网公司应承担李万刚合理损失的20%。遂判决: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李万刚5.54万余元;驳回李万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国网公司不服,于2021年1月11日提起上诉。国网公司在庭审中提供了其现场踏查制作的《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与用户产权分界点示意图》,指出其与甲方(中储粮公司、哈冷公司和畜牧总站)约定的产权分界点在孙家××出口处,而案发地在58号杆到中储粮公司之间的专用配电线路上,案涉線路属中储粮公司、哈冷公司和畜牧总站自行运行维护部分。中储粮公司、哈冷公司和家畜繁育站签订的《三方用电2013年10KV高压线路维修、保养、改造计划书》中约定了中储粮公司、哈冷公司和畜牧总站三方按比例出资对粮食、冷冻线路进行全面检查、维护。
国网公司据此认为:《供用电协议书》明确由甲方(中储粮公司、哈冷公司和畜牧总站)用电引起孙家变电所二期工程建设所需的投资、设备、原料均由甲方负责,按照我国《电力法》关于“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甲方(中储粮公司、哈冷公司和畜牧总站)对其投资形成的案涉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其中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管理权等,故事发线路由中储粮公司、哈冷公司和畜牧总站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国网公司不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哈尔滨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国网公司上诉主张事发线路产权归中储粮公司、哈冷公司、畜牧总站所有,国网公司不是事发线路产权人的问题。一审中,哈冷公司、中储粮公司、畜牧总站、国网公司共同举示的《供用电协议书》约定:“三、……孙家变电所二期工程建成后,由乙方(原电业局,现国网公司)向甲方进行工程结算,甲方向乙方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孙家变电所至甲方的专用配电线路的全部投资、设计和施工均由甲方负责,建成后由甲方负责运营维护,维护分界点为户外电缆头接线处。出口电缆交由乙方运营维护,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依据上述约定,孙家变电所二期工程全部投资、设计和施工均由甲方负责,建成后固定资产移交乙方。该工程建成已经四十余年,国网公司据此主张其不是事发线路产权人的理由不成立。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事实,作为高压电经营者的国网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021年5月11日,哈尔滨中院对外公布该案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相同):“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因国网公司对涉案线路的安全运行情况疏于管理,疏于防范,具有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