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春雨
(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无锡)
[提要]2018年《刑事诉讼法》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规定,明确值班律师的工作场所、权责、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作用等。在实施过程中,因值班律师身份的不确定性,暴露出值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得不到充分行使,以及值班律师制度配套管理缺失等诸多问题。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可以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承担部分辩护职能的法律帮助者,确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值班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并对值班律师的选任、考核等配套管理制度予以完善,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的律师,其职责主要是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提供程序和实体上的法律帮助,包括对案件的程序选择和处理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因而,值班律师制度是一项特殊的法律援助方式,只是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基础的法律服务,有助于实现法律辩护的全覆盖,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公正。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特征。第一,具有提供法律帮助的无偿性。这是值班律师与委托律师的最大不同。委托律师的律师费用一般是由委托人自己承担的,而值班律师的费用是由国家财政划拨资金予以补助的,具有无偿性,不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担任何的费用支出。这与值班律师制度设立的初衷相符合。这一制度起初设立主要是为了帮助因经济原因而没有委托律师从而无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被追诉人的。第二,具有提供法律帮助的及时性。法律援助机构在值班律师工作站派驻律师。这一点相较于传统的法律援助律师,更方便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帮助。在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提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一方面被追诉人可以向派驻在看守所或者法院、检察院的值班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值班律师收到通知后,及时参与案件,解决了传统的法律援助中被追诉人无法第一时间取得法律帮助的难题;另一方面值班律师的在场,可以及时有效监督司法机关的审讯过程是否规范,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第三,具有提供法律帮助的广泛性。一是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对象范围并不限定,只要被追诉人没有聘用辩护律师也不满足法律援助的条件,就可以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二是在介入的时间节点上,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是没有限制的,从案件的侦查阶段开始,值班律师可以随时参与案件,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
(一)值班律师的身份不明确。值班律师的定位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性的问题,更是一个实践性的问题,与值班律师制度今后的发展息息相关。目前,学者们对值班律师的身份定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值班律师就是辩护人,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法律帮助与辩护人的权利相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值班律师是准辩护人,主要的角色定位是量刑幅度的协商者和诉讼程序的监督者,承担部分辩护职责。第三种观点认为值班律师只是法律帮助者,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与传统的法律援助律师都是现阶段多元援助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值班律师的权责不清晰。《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对值班律师的会见、阅卷等方面做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
在会见方面,法律条文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值班律师可以主动会见被追诉人,即被追诉人和值班律师有双向会见的权利。在履行会见手续时,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约见值班律师,值班律师需要持有被追诉人的法律援助申请表和律师执业证或工作证;如果是值班律师主动会见,则是提供公安局、法院、检察院送达的法律帮助通知书,由看守所安排会见。值班律师会见被追诉人时不被监听。在行使双向会见权时,公、检、法机关要提供便利,有条件的人民法院、检察院设置专门的会见室。这从理论层面为会见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种原则性规定,对于发出会见通知的时间、安排会见的时间、会见的场所等没有强制性,实际效果可能并不尽如人意。
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使。在案件侦查阶段,值班律师对案件的了解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会见被追诉人,通过和被追诉人沟通交流,了解事实和细节,容易受到被追诉人主观看法的影响,不能客观判断案件的整体;二是从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涉嫌的罪名和证据等情况,可能会遗漏影响被追诉人定罪量刑的细节。另外,在审查起诉时间较短的情况下,值班律师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阅读卷宗,对于案件现有情况、证据都不了解,仅仅依靠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时的交流,怎么能期望值班律师客观地看待案件,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与此同时,值班律师在查阅卷宗时,对案卷材料不享有复制权,这无疑会影响值班律师查阅案卷的实际效果。
(三)值班律师的配套管理缺失。一是值班律师队伍存在水平差异。律所指派担任值班律师的人员多是实习律师或是刚拿到律师资格证、代理刑事案件经验不足的年轻律师。这部分值班律师欠缺实践经验,只能是依据他们的理论知识为被追诉人答疑解惑,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二是值班律师的案件补贴不足。相比于委托律师获得的律师费用,值班律师的案件补贴是固定的。做多做少一个样,将导致值班律师缺乏工作的动力,消极对待值班律师的工作内容。
(一)准确定位值班律师的身份。在第一种观点中,值班律师等同于辩护,赋予值班律师完整的辩护权,要求值班律师为每一个案件都进行调查取证,加之其可能一天会为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工作量巨大,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现在我国值班律师的资源并不充裕,希冀一蹴而就,跨度太大会影响值班律师制度的实施。在第二种值班律师是准辩护人的观点中,注重量刑幅度的协商和诉讼程序的监督,忽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等基础的法律帮助,不符合这一制度设立的初衷。在第三种值班律师是法律帮助者的观点中,值班律师仅仅是提供法律帮助,没有辩护权,这将值班律师的作用局限在一个小范围内,不利于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进而降低值班律师的预期价值。比较这几种观点的缺陷,以及实践中的试点经验,应当将值班律师定位为能够承担部分辩护职责的法律帮助者。
(二)明确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
1、值班律师的会见权。会见是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充分接触,了解案件实际情况,明确被追诉人的诉求的重要途径。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之后,公检法机关向法律援助机构发出值班律师会见通知书应当尽快送达,将时间限制在十二小时内。值班律师履行会见手续时,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即便在律师会见室已满或是其他特殊情况下,看守所不能及时安排会见,也应确保在四十八小时内值班律师能够会见被追诉人。在会见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当为其准备没有监控的场所且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场。在会见开始时,值班律师明确告知被追诉人享有的权利,并对被追诉人不理解的地方进行具体的解释说明;与被追诉人进行细致的沟通,了解被追诉人的内心真实想法,以便值班律师能够更加清晰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提供更加契合的解决方案。在会见不方便的情况,比如当前处于疫情期间或是值班律师跨区域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通过网络,以在线会见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可以减少值班律师的时间成本,提高值班律师的工作效率。
2、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值班律师通过查阅卷宗,可以对案件的事实情况、犯罪嫌疑人的笔录进行详细了解,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才能在被追诉人的立场上,为被追诉人提供更有利于他的建议,比如权衡利弊之后,建议被追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减轻或从轻处罚。值班律师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的卷宗材料进行查阅,影响了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对案件的了解掌握。因此,应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
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应当是包括对案卷材料的复制权,是不受限、完整的辩护权。前面提及要求值班律师对每一件案件都进行阅卷,无疑是加大值班律师的工作负担。考虑到现在值班律师在业务繁忙的时候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去对案卷进行查阅,可以按照案件的轻重、情节是否轻微,在这方面有所取舍。对于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案件,值班律师可以选择不阅读案件材料;对于情节复杂、情节严重的案件,值班律师按程序进行阅卷,通过对案卷的复制、摘抄,了解案件,查找是否会影响被追诉人量刑情节的证据和细节,值班律师在了解被追诉人涉嫌的罪名、法定量刑情节下,为被追诉人提供符合其诉求的法律帮助。司法机关要提前告知值班律师查阅卷宗,给值班律师充分的时间准备,为值班律师阅卷权的行使提供便利;比如提供线上、线下办理两种模式,简化申请查阅卷宗的程序,提供电子阅卷、在线阅卷,减少程序审核,提高效率。在卷宗电子化之后,值班律师在阅读案卷材料时,也要注意遵守保密条例。
(三)建立值班律师制度的配套措施
1、设置值班律师的准入门槛。各个地区都通过法律援助的标准为值班律师设立了准入机制,但一般来说都是直接以执业年限为唯一标准。首先,是执业年限的要求,至少是一年,这部分律师已经有了一定的经验;其次,对办理刑事案的数量进行要求,这样避免对其办案经验进行主观衡量;最后,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加以要求,排除遭到多次投诉、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所以,综合值班律师的执业年限、办理刑事案件的数量以及职业道德,选任值班律师,提高值班律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值班律师进行选任之后,定期开展值班律师业务培训,由经验丰富的律师负责讲解,对值班律师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在培训中,值班律师互相交流各自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丰富值班律师的工作解决办法。
2、提高值班律师案件补贴。设置多种案件补贴标准,一般情况下以工作日为标准进行案件补贴,并且结合案件的不同阶段、跨区、跨市的不同增加一定的补贴。例如,在侦查阶段,提供的主要是法律咨询等简单的服务,值班律师承担的责任较低,可以按照工作日为标准计算补贴;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需要参与量刑协商程序的,承担的责任较重,那么需要在工作日标准的基础上进行额外的补贴。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这三个阶段时,每一阶段以上一阶段的补贴为基础,对本地案件、跨区案件、跨市案件的补贴再加以提高。
3、建立值班律师的考核制度。指导意见提出由法律援助机构在值班律师工作结束之后,对值班律师工作的反馈意见,定期考核值班律师的工作,但并没有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
司法行政机关对值班律师的考核,不仅包括值班律师的出勤率、接待记录、提供法律帮助形成的工作台账或工作卷宗,还要收集办案机关的评价,包括对值班律师会见、阅卷、量刑协商、提出辩护意见、参与见证以及出庭辩护等方面的工作情况,是否向被追诉人告知认罪认罚行为的后果、是否积极与被追诉人会见和申请阅卷、值班律师是否积极与办案机关量刑协商、是否能够积极向办案机关提出中肯的辩护意见、是否及时纠正办案机关不当行为等内容。另外,也要关注被追诉人的反馈情况。将考核结果进行分析,发现问题所在,并及时跟进考核结果。对多次出现考核不合格的,由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对值班律师给予年度考核不称职等评价,并另行指派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