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及其在诉讼中的作用

2021-01-12 09:41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字迹墨水纸张

王 彬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在诉讼中,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是指利用笔迹学、物理学、化学以及仪器分析等方法对各种可疑文书进行检验,得出其形成时间的一类检验方法。“文书形成时间,是指文书的形式和内容各个方面形成的时间和范围。其鉴定对象具体包括:文书字迹的书写时间;文书打印与印刷时间;文书物质材料生产时间;文书盖印时间;文书装订时间;文书发行与使用时间;文书在保管过程中因主观因素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标记、痕迹的时间。”[1]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有绝对形成时间鉴定和相对形成时间鉴定之分,其理论依据是同一认定原理。在诉讼中,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是经常遇到的鉴定问题,其鉴定结果对于刑事案件侦查、案件事实认定、诉讼结果的裁判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历来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和诉讼当事人所重视。

一、文书绝对形成时间鉴定

文书绝对形成时间鉴定,主要是根据文书内容与语言文字的时间特点、书写工具与文书物质材料的时代特点、文书书写字迹特征演变规律的阶段性特点、书写工具墨水成分配方特点等方面进行判定。鉴定过程不一定需要比对样本。文书绝对形成时间鉴定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方式。

(一)依据文书内容形式、语言文字的时间特点判定

不同年代形成的文书,在文书内容形式、语言文字特点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1956年第一次汉字简化前,我国使用繁体字,书写格式由右起笔,在称呼上体现出明显的旧式称呼特点,如令尊、令堂、贤弟等。第一次汉字简化之后,我国在文书内容形式、语言文字特点等方面发生了根本性改变。1977年我国第二次汉字简化,简化汉字1300个,虽然简化没有成功但却出现了一些体现这一时期特点的简化字,例如,“亲笔信”被简化成“亲笔伩”;小孩子喜欢看的小人书《英雄洞》变成了《英厷洞》,直接将“雄”这个字去掉了一半以上的笔画;连“泰国”都变成了“太国”,人们利用同样的读音想出了一个更简单的字来替代。就连“发展”的“展”字也被去掉了“尸”字旁以下的部分,而演变成了一个“尸”下带一个横。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与普及,网络上形成了一些特定含义的网络语言及书写与表达方式。不同时期文书在内容、形式、文字和语言表达方式等方面的差异性或者特点,为文书绝对形成时间的确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同时,文书内容本身也是确定文书形成时间的重要依据。文书中出现的对地名、人名的记载,以及对历史事件的描述等,也可以用于确定文书的形成时间。但是,该鉴定方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即有的制假者在制假时为了规避文书形成时间鉴定,会对这一时期的文书内容与形式、语言文字的特点进行深入研究,之后再按照这一时期的文书内容与形式、语言文字的特点进行模仿。对这些模仿形成的文书,通过其内容与形式、语言文字特点等进行书写时间的判定,往往容易导致鉴定人员得出错误的鉴定意见。

(二)依据书写工具判定

有什么样的书写工具,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文书。书写工具具有时间阶段性,相应地文书形成时间也具有时间阶段性。通过查找确定书写工具最早出现的时间,以及其广泛使用的阶段,可以帮助确定文书的形成时间。

例如,我国公民长期使用毛笔,甚至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仍有相当部分的人使用毛笔书写书信或者其他文书。19世纪末之后,钢笔才传入我国并沿用至今。最初使用的是蘸水钢笔,它制作简单,但必须一边蘸墨水一边书写,很不方便,于是可存储墨水的钢笔,即现在使用的钢笔被发明出来。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出现了圆珠笔,1945年圆珠笔首次成为正式书写工具并投放市场销售。签字笔则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出现的新型书写工具。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公民开始使用中性笔进行书写文书,时至今日,各种类型的中性笔在我国被广泛使用。通过比对文书书写工具的出现时间与文书落款时间是否吻合,可判定文书的真伪。例如,“一份标称时间为20世纪60年代的文书是由签字笔书写形成的,而签字笔书写形式是20世纪70年代末才形成,显然,该文书形成时间只能是20世纪70年代末之后,而非标称的20世纪60年代,该文书系伪造”[2]59。

(三)依据纸张材料判定

在不同的时期,不同厂家生产的纸张材料不同。对文书书写的纸张材料进行鉴定,也是判断文书形成时间的一种重要方法。

普通纸张生产的基本流程包括制浆和造纸两个环节。制浆是指运用机械的、化学的方法,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法,离解植物纤维使之变成漂白纸浆或者本色纸浆。由于技术原因,在不同的时期,将植物纤维离解变成漂白纸浆或者本色纸浆所使用的化学方法不一样,这会导致纸张中残留的化学试剂不一致。造纸就是通过各种加工方法,将悬浮在水中的纸浆纤维结合成符合各种要求的纸页。在制浆过程中,为了改善纸张性能,需要在纸浆中加入各种辅料,如填料、胶料、施胶剂等,不同时期添加的各种辅料是不一样的。通过对书写文书纸张材料的制浆环节和改善纸张性能的填料、胶料、施胶剂等各种辅料进行分析,就可以知道所需要鉴定的文书是否早于该书写文书的纸张出产之前。依据鉴定的文书标称的时间为标准,如果文书形成时该纸张材料所用的工艺还没有得以应用,那么该文书肯定就是伪造的。

(四)依据文书书写字迹特征演变规律的阶段性特点判定

依据文书书写字迹特点演变规律的阶段性特点进行文书形成时间判定的方法,主要是依据书写人书写习惯的变化规律。一个人的书写习惯和书写技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者受客观因素的影响在不断发展变化。在不同时期内,其字迹特征具有阶段性特点,呈现出阶段性的变化。这种阶段性变化首先表现在书写水平的阶段性变化方面。例如,随着年龄的增长、阅历的加强,练习的增加,书写水平一般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则保持相对稳定。因此,可以根据书写人历年平时字迹样本中书写特征的演变规律,对照有争议文书上表现出的阶段性特征,确定其属于该人哪一个时期的字迹,也即判断文书形成的时间。此外,由于书写人在不同阶段书写动作习惯具有不同的阶段性特征,通过寻找具有相同笔迹书写习惯特点的文书,也可以确定可疑文书形成的时间。

当然,在实践中不排除这样的情况,即书写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蓄谋已久,长时间摹仿自己在特定时间内的书写字迹,使其书写特点稳定,或者长期练习多种书写习惯。在这些情形下,运用书写字迹特点演变规律判断文书形成时间将不可避免会出现错误。

(五)依据书写工具墨水成分配方特点判定

任何文书的形成都离不开书写工具和墨水或者油墨,但书写工具及墨水或者油墨在研发出来之时,常常会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其配方和生产工艺。正是这些不断改进的配方和生产工艺的时间变化,为文书形成时间的判定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例如,“美国于1968年收集了美国、欧洲及日本等国自1965年以来生产的墨水共6000多种,建立了标准墨水库。研究人员用光谱、色谱、显微镜等对这些墨水样品进行分析,发现这墨水样品之间存在的差异。对于同一配方的墨水,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或者生产工艺的改变,其产品就会有数量、品质方面的差异;即使按照同一配方、同一生产工艺由同一个厂家进行生产,但由于原材料供应厂家不同,也必然会导致墨水微量杂质的差异。正是墨水中微量杂质的这些差异启发了研究工作者,他们提出在墨水生产配方中加入标记物质,也就是基准的物标记”[2]60。基准物标记法,是指书写笔生产厂家在油墨配方中加入某种指定化合物,该指定化合物叫作基准物。由于每年都要改变基准物,通过对墨水基准物的确定,即可直接认定油墨的生产年代。

但是,该鉴定方法也存在缺陷,即它只能反映墨水生产时间,不能真正反映墨水上市出售的时间,更不能反映出书写者使用墨水书写的真实时间,当墨水生产时间与书写时间不同步时,该鉴定方法得出的将是错误的鉴定意见。

二、文书相对形成时间鉴定

文书相对形成时间鉴定,是指一份文书的某几部分内容是否同时书写形成,或者有争议的文书与作为样本的无争议文书之间字迹或者印文是否是同时形成。对于文书相对形成时间的鉴定来说,样本非常重要,如果作为比对的样本材料不真实,以此为依据对有争议的文书材料进行比对,将会得出错误的鉴定意见。因此,在对文书相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时,比对样本材料的确认是关键因素。

(一)文书相对形成时间鉴定的判定依据

文书相对形成时间鉴定的判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笔画、物质成分与书写工具。通过对笔画、物质成分及书写工具的比较、分析,可以判断出文书制作的相对时间。例如,文书内容基本上都是由同一类型的笔书写的,但在某个关键部位出现了篡改或者添加部分,而篡改或者添加部分的书写笔与原内容是不同类型笔书写形成的,因此,可以判定其正文与篡改或者添加部分不是同期形成的。

2.笔画交叉的时间顺序。对于判明文书是否是添加改写及同一文书不同部分文字形成的先后顺序而言,笔画交叉的时间顺序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根据文书字迹笔画的先后顺序可判定文书制作的先后相对时间。

3.墨迹中某些物质成分的扩散程度。检验墨迹中某些物质成分的扩散程度,可以判定文书字迹的形成时间。例如,蓝黑墨水、纯蓝墨水等含硫酸盐、硫酸,当蓝黑墨水、纯蓝墨水书写于纸上后随时间的变化,墨水中的硫酸盐或者硫酸在纸纤维中沿字迹向四周扩散,通过测定这些硫酸盐或者硫酸在书写纸张上的扩散程度,就可以判定文书字迹的形成时间。

4.书写压痕。“书写压痕,也称笔压痕迹,是指书写过程中,由于书写运动力的作用,在承受客体下面衬垫的纸张上遗留的无色凹陷字迹、笔画痕迹。”[3]压痕是一种客观存在物,是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无意识状态下遗留的痕迹物证。因此,通过检验不同标称时期形成的文书上遗留的完全相同的笔压痕迹,可以判定文书制作的相对时间,该方法适用于任何标称时间的多份怀疑文书的形成时间判定。

5.字迹或者印油成分中不稳定物质的变化含量检测。通过对文书字迹或者印油成分中不稳定物质的变化含量进行检测,可以判定文书形成的相对时间。目前,确定文书相对形成时间的主要方法是,建立一个书写时间与文件上墨水某一物理量(如渗透、溶解、蒸发等),或者是某一化学量(如氧化、酸碱性、化学反应能力等)的函数关系,通过已知时间的样本所建立的这一关系进而确定案件中争议材料的相对形成时间。

(二)文书相对形成时间鉴定的基本要求

1.文书存放条件的要求。文书字迹或者印文在纸张上形成之后,字迹或者印文中的有色染料成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氧化反应,有机溶剂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挥发或者扩散。在正常存放条件下,字迹或者印文形成时间越久远,这些成分的反应变化就越明显,老化程度就越高。相对形成时间测定技术是通过已知确定时间的字迹或者印文样本材料与可疑文书字迹或者印文进行比对、分析,进而判定可疑文书或者印文字迹的老化程度与样本的老化程度是否一致或者相同一,并作出鉴定意见。因此,文书相对形成时间鉴定技术应用的前提条件是,用于鉴定的文书材料必须是正常存放的文书材料。只有正常存放的文书材料,其字迹或者印文老化程度才能与文书形成时间成正比。

2.文书字迹墨水类型的要求。不论是通过化学方法还是物理方法,是使用有损检验还是无损检验的方法,字迹墨水种类相同是进行文书字迹形成时间鉴定的首要条件。例如,蓝色圆珠笔书写字迹只能与蓝色圆珠笔书写字迹相比较,中性笔书写字迹只能与中性笔书写的字迹相比较。只有相同类型的笔书写的字迹才能进行比较,只有配方相同的墨水或者印油形成的字迹或者印文,才能进行文书相对形成时间鉴定。

3.字迹笔画质量的要求。文书相对形成时间鉴定,实际上是对不同载体上遗留的字迹笔画的同一认定,能否作出同一认定的鉴定意见,字迹笔画的质量十分关键。在进行书写时,不同的人书写的力度是不同的;同一人书写时,其使用的笔不一样,会导致笔画的宽度不一样;即使同一人使用同一支笔进行书写,由于纸张不一样,纸张纤维的松软度不一样,也会导致纸张上的笔画的深度不一样。因此,在文书相对形成时间鉴定过程中,如果检材和样本字迹是来自同一支笔,由同一人书写于同一张纸上,那么二者可比性就好,就容易得出文书形成时间是否为同一时期的结论。但是,在鉴定实践中,用于比对的检材和样本字迹大多是不同的人用不同的笔在不同的纸张上书写的,可比性较差。在这种情形下,进行文书相对形成时间鉴定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具有相近质量的笔画。

4.书写字迹纸张的影响。如前所述,纸张由纤维、填料及色料组成,纸张的主要成分是纤维。相互交织的纤维构成的纸张中间有许多肉眼看不见的细小空隙,墨水书写其上后会发生通过空隙在纸张内渗透的现象。为了防止渗透现象发生,需要在纸纤维中添加填料填塞,增强柔韧性,满足人们使用的要求。此外,为了堵塞纸张表面的间隙,减少纸张中的毛细管作用,提高纸张的抗水性,还必须对纸张施胶。由于不同的厂家在进行纸张生产时,所使用的填料和胶料的配方可能不一样,当在纸张上书写字迹时,墨水的渗透能力、渗透程度也不一样。在进行文字相对形成时间鉴定时,这种墨水渗透能力、渗透程度的不一致性对鉴定过程及鉴定结果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总之,“字迹墨水配方不同,会对书写时间测定的正确与否产生直接影响,不仅会造成较大的误差,有时甚至会导致错误的结论。因此,鉴定机构已经对选用相同墨水配方乃至相同批号的墨水字迹作为比对样本达成了共识。此外,深入的研究进一步表明,文件的存放条件、所用纸张的填料等对测定结果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尽可能寻找与上述诸因素相接近或者相同的文字材料作为比对样本是极其重要的”[2]63。

三、诉讼中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作用

诉讼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不论在哪种诉讼中,都可能会遇到文书形成时间的鉴定问题。有些时候,文书形成时间的鉴定意见甚至可以起到直接决定诉讼进程乃至诉讼胜败的作用。

(一)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在民事诉讼中,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主要作用包括:

1.证真或者证伪。在民事诉讼中,通过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可以确定文书是否伪造、变造,从而确定文书本身的真伪。例如,可疑借据、合同、发票、账目等文书的形成时间如果与真实文书实际形成时间不一致,则说明可疑文书是假的;或者确定了可疑文书一部分内容有添改、补接,或者与文书其余部分形成时间不一致,则表明该文书是变造文书,同样是假文书,此即证伪。如果可疑文书与真实文书实际形成时间一致,则可疑文书为真文书,即证真。

2.作为定案依据,认定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中,文书形成时间的确定可以为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依据,证明案件事实,为案件裁判提供科学依据。在一些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有时会对借据、合同、协议、遗嘱等文书的形成时间产生争议,而这些文书形成时间产生的争议往往会直接影响确定某种民事行为是否存在,或者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所承担义务的大小。文书形成时间的确定,可以直接证明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与否,或者直接决定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法院通过确定的文书形成时间能够认定案件事实,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3.确定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的时间,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法律规定的明确的时效限制,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当事人就失去了胜诉权。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出现了借据、合同、协议、遗嘱等文书上签字日期存在争议的问题,而这些对签字日期的争议又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的保护与实现,那么确定文书形成时间就成为整个民事诉讼的关键所在。因此,文书形成时间的确定对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事实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即能够“证真”也能“证伪”,而不管是“证真”还是“证伪”,都会在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在刑事诉讼中,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为案件侦查(调查)提供线索、作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和印证同一案件的其他证据材料等方面。

1.为案件侦查(调查)提供线索。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在案件侦查(调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侦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在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贿赂犯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时,侦查(调查)相对人往往以是借款为由予以否认。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侦查)人员可以通过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来确定借条的书写或者签字时间,进而以此为线索对案件展开侦查(调查)。例如,2018年1月,某市监察机关在办理该市某局副局长刘某佳受贿案件时发现,该市市政府副秘书长孙某力收受了一个建筑公司老板100万元的贿赂。建筑公司老板行贿时,孙某力表示不缺钱,先放在老板那里。后来,孙某力的一个朋友向其借钱,孙某力让他找建筑公司老板,建筑公司老板便从一家欠其工程款的房地产公司账户中划拨了100万元给孙某力的这位朋友。孙某力案发后,建筑公司老板为掩盖这一行贿事实,让孙某力的这位朋友与房地产公司补办了借款手续,借款手续的时间写成“2016年6月5日”并入了账。在该起受贿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调查人员以借款手续形成时间的鉴定意见为线索展开深入调查,最后认定了孙某力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2.作为诉讼证据证明刑事案件事实。在我国,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一种法定证据形式。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是文书或者笔迹鉴定的一种,其鉴定意见应当归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之范畴,查证属实后,在刑事诉讼中能够作为证据直接证明和认定刑事案件事实。如上所述。在孙某力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中,孙某力的朋友与房地产公司补办的借款手续形成时间的鉴定意见,在侦查(调查)阶段,可以作为侦查(调查)线索展开对贿赂案件的侦查(调查);在法庭审判阶段,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质证,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证明和认定该起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事实。

3.作为印证证据材料,印证案件其他证据材料的真伪。在具体案件侦查(调查)过程中,文书形成时间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审查、核实、印证案件其他证据材料真伪的依据。例如,2019年10月,某市监察机关在初查一起银行贿赂案件时,受贿人为了掩盖受贿犯罪事实,规避调查机关的调查,在与行贿人商量后,于2019年10月某日写了一张落款为2017年10月的借条,意图将受贿事实转化为借款事实。正式调查开始后,行贿人供述该借条是2019年10月某日书写,而非2017年10月某日书写。调查机关对该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表明:该借条不是2017年10月同期书写形成,而是2019年10月同期书写形成。该文书形成时间的鉴定意见印证了行贿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而证明了该起受贿案件的犯罪事实。

(三)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

行政诉讼,也称“民告官”,“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4]。在行政诉讼中,文书形成时间的确定,能够表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其相关依据即处理或者处罚的文书是何时作出的。对于行政执法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行政机关在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在作出某种具体行为之时或者之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否则就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构成行政程序违法。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文书形成时间的鉴定意见或者确定,对于证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人民法院是撤销还是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结语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是判明文书是否伪造、变造,确定文书真假的一种重要的鉴定方法,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推动案件侦查、起诉与审判进程,提高审判活动的效率、质量与公正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下的各类诉讼中,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技术以及鉴定意见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作用也日益凸显,日益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鉴定机关以及诉讼当事人所重视。但是,在看到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技术发展、应用,以及鉴定意见在各类诉讼中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应当清楚地认识到,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的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还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例如,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技术缺乏统一的标准,目前既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也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技术发展滞后或者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硫酸盐扩散程度测定法只能适用于蓝黑墨水、纯蓝墨水等,不适用于其他书写笔形成的字迹;二是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技术得出的结论只能是时间段概念,无法精确到月,更不能精确到天或者具体的几个小时;三是现行的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技术只能解决正常存放材料的形成时间问题,不能解决非正常存放的文书材料的文字形成时间问题;等等。因此,必须多方施策,一方面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另一方面,加强对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技术的研究,不断完善现有技术,发展新技术,尽可能多、尽可能快地解决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技术存在的问题或者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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