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玲
(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山西太原 030012)
网购食品的兴起满足了人们足不出户就能品尝到世界各地美食的需求。但令人堪忧的是,目前在线销售食品的门槛较低,各种食品质量参差不齐,尤其涉及到的食品安全问题更是不容忽视。但是,由于法律和其他方面原因,在线食品销售中还是存在诸多监管真空。食品是整体网络购物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在线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已经成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面临的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世界卫生组织(WHO)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 中将食品安全定义为:按照食品的原定用途制作和食用时,消费者不会受到伤害的一种担保。主要是指在食品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确保存在或引入的有毒有害物质没有达到危害程度,从而保证人体按正常剂量和以正确方式摄入该类食品时不受急性或慢性危害,包括对摄入者及其后代的不良影响。
1.2.1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食品的潜在需求也发生了变化。从单纯的“饱腹感”需求转变为“营养、健康与安全”。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与现代食品需求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当人们的健康受到威胁时,就会对食品产生恐慌,对社会产生质疑,对政府和企业不信任。这都是因为在生活条件日益富足的情况下,人们将食品安全看的尤为重要。
1.2.2 维系社会和谐稳定
食品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人只有生存才能发展,才能为社会贡献力量,促进社会的发展与稳定。食品作为保护人民生命和健康的首要物质资源,具有营养、健康和安全的特征。然而,在现代社会中,一些非法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以损害人民生命和健康为代价,滥用食品添加剂、以次充好,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业客观规律。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1.2.3 保证市场良性竞争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食品加工中存在不少违法生产行为。一些无证企业、个体工商户、小作坊等不法商贩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他们有的使用廉价原料,有的为了追求食品的色泽和口感,过度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违禁添加其他成分,造成食品安全隐患。这些企业盲目地以获取自身经济利益为目的,道德良知缺失,置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再者,由于人们的消费心理,大部分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往往选择相对廉价的商品,导致市场恶性竞争循环,人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 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条一般被称之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条款。但在一些实际的网络销售中,一些食品经营者只在销售界面上提供价格和商品图片,更有甚者为了让食品看起来新鲜诱人,使用与食品实物严重不符的图片进行宣传。介于网络的虚拟性,人们很难对这类食品的真实情况做出准确的判断。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要求经营者保障其人身、财产和隐私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但实际的网络交易中为人们提供便捷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2.2.1 人身安全隐患
自制巧克力、自制牛肉干等各种自制食品和来自世界各地的特色菜肴逐渐在网络销售中兴起。但其中的一些自制、进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其质量安全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对人民的身体健康存在安全隐患。
2.2.2 财产安全隐患
在网络交易中,人们通过线上支付完成交易,法律本身无法保障网上支付过程中的财产安全,网上银行或支付电子账户存在被窃取的风险,技术防御有漏洞。
2.2.3 隐私安全隐患
在网络购物过程中,人们需要注册电子账户,输入自己的姓名、电话、地址、邮箱乃至银行卡、密码等信息,在大数据信息发达的今天,这些信息容易被一些不法商家收集滥用获利,存在很大的隐私及财产安全隐患。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1 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传统消费模式下,当发生纠纷时,人们可以直接找经营者索赔。但在网络交易中,大家权益受损后,较难获得赔偿。
2.3.1 索赔证据难提供
由于买卖双方地域跨度大,消费习惯不同,以及第三方物流等因素,一旦发生消费纠纷,人们往往很难提供证据。
2.3.2 侵权人难确定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买卖双方从未谋面。卖家是什么样的人,其真实姓名是否与网络注册相符,是一个很难确定的问题。甚至很多网上商铺都没有注册,导致人们在侵权后很难找到真正的经营者,大家索赔权很难实现。即使找到了赔偿人,由于网络购物具有跨地区甚至跨国性的特点,法院的管辖范围和法律适用性也会受到限制。
健全网购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坚持以民众为导向,围绕保障全体人民吃上健康安全食品的目标,完善相应的网络监管体系,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为人民的入口安全保驾护航。加大对网售食品的抽检力度,扩大抽检覆盖范围,增加不合格食品和商家曝光率,实施全民监督。
对于在网络平台进行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必须获得食品流通许可方可售卖,针对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设置不同的许可制度。
3.2.1 实体生产商
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厂商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自产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许可,可在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后从事网上食品销售。
3.2.2 实体销售商
这类经营者在实体经营中已经获得食品流通许可,可直接从事网上食品经营,但经营范围仅限于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
3.2.3 个人卖家
在线下没有实体经营的个人卖家在网上经营食品时,必须获得食品流通许可,所销售食品必须符合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要求。
3.2.4 纯网络零售商
这类经营主体必须获得食品流通许可,才能从事网上食品经营。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所见不一定为实,网售的食品广告宣传管理迫在眉睫。要求网上所售食品需与实物完全一致,不得物不对图,虚假宣传;详情页面的宣传需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使用规定之外的特殊字眼,包括谐音字。另外,还需加大虚假宣传处罚力度。
为了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源头,生产经营者需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利用现代化技术为自己的商品制造唯一性防伪标识,防止他人仿制造假,损害人民和自己的利益。
随着电子商务和网络的日益繁荣,网购食品已成为一种趋势和潮流。但同时,由于网络食品交易的特点,如虚拟化、无店经营和跨地域等,质量、监管和责任都相对复杂。目前,法律对网络食品购物的相关规定较少,与日益发展的食品网络交易市场不能完全适应。本文总结了我国网购食品安全的现状,提出了网购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以便更好地规范网络食品经营市场,为我国网购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