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芳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200540)
碳排放权交易是应对气候变化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有效市场手段。碳排放权是国家为实现低碳转型的宏观经济调节目的而创设的法定权利,其创设依据是国家相关经济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经济管理职能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可交易的碳排放权、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等具有经济价值,依法形成了以二氧化碳当量计量的无形资产。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做出交易行为,需要遵守国家各级碳交易市场制度、企业碳资产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合规规则[1-2]。
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配额,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 t二氧化碳当量,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1 t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
CCER是指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
生态环境部2021年5月14日公告施行《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全国碳市场相关的规则制度自此基本完备。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启动上线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合规框架中,和石油化工企业合规管理密切相关的有:市场参与主体、配额的分配核发、碳排放信息披露和信用惩戒制度。交易市场和方式、交易风险防控详见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交易市场公告。
(1)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初期,电力行业(纯发电和热电联产、燃气发电机组)的2 200多家企业为重点排放单位的第一批交易主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条件是: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 kt二氧化碳当量。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8个高耗能行业将于“十四五”期间逐步纳入全国碳市场覆盖范围,包括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和民航。
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发布了本市纳入全国碳交易体系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除电力企业外,还包括本市两大具有自备电厂的石油化工企业——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重点排放单位应核算并报告企业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数据及支撑材料,2021年6月30日前配合完成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并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核定配额的基础上,于本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配额的清缴履约。
(2)配额采取以强度控制为基本思路的行业基准法,基于实际产出量,对标行业先进碳排放水平,配额免费分配而且与实际产出量挂钩。核算核查的依据是生态环境部《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考虑一些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对碳市场的适应性,对企业的配额缺口量进行了适当控制。同时,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对排放数据的核查结果乃至分到的配额有疑义的还可以复核申诉。
(3)碳排放信息披露。碳排放信息是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后,及时公开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公开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
(4)信用惩戒制度。沿袭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的操作方式,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促进交易主体及服务机构依法诚信开展活动。列入国务院2021年立法计划的行政法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信用惩戒条款。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和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石油化工企业需要重点防控碳排放核算技术风险和报告不实风险。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将被依法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直至核减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行政处罚。
深圳某塑料橡胶制品企业作为深圳市碳排放管控单位,未按时足额履行2014年度碳排放履约义务。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决定对该企业处以行政处罚,从2015年度配额中扣除2014年度未足额补交的配额,并处2014年超额排放量(4 928 t)乘以履约当月(2015年6月)之前连续6个月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平均价格(42.86元/t)3倍的罚款,合计人民币约63.36万元。该企业不服该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败诉。
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涉及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的,需要对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和从业经验进行资质和资信调查。以下是某代理机构借碳市场交易商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典型案例。
2016年10月,邱某获悉国家将准备着手碳汇交易的信息后,采用虚假身份组织创建前海投资公司,并与北京环境交易所签订了碳汇交易合同,获取了该所碳汇交易会员资格,打着专注于低碳、绿色发展和购买碳汇金融机构的幌子,实行多层级虚拟“碳汇”产品交易的网络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之后,因北京环境交易所发现前海投资公司以北京环境交易所战略会员、交易会员等名义昭示公众,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实施网络传销的行径后,依规解除了其与前海投资公司签订的合同,并于2017年4月25日公告取消前海碳汇投资公司交易会员的资格。经司法鉴定,2017年4月30日至12月12日期间,原审被告人邱某利用两个碳汇交易投资平台注册了ID号105 534个,涉案注册资金15亿元,收取管理金额4.67亿元,邱某非法获利4亿余元。2018年,邱某及其同案犯分别被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以来,交易履约争议在司法案例中发生数量最多。交易对方的选择和诚信履约是合规管理的重大风险点。以下两项分别是碳排放权配额和CCER交易违约的典型案例。
微碳公司(甲方)与通明公司(乙方)于2018年签订《广东碳排放配额转让合同》,约定在广东碳排放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上转让碳排放配额,合计236.35 kt。合同签订后,广东碳排放交易所根据该合同及微碳公司、通明公司的要求,于2018年6月28日,在其交易系统完成上述236.35 kt碳排放权配额的转让划拨,并出具交易凭证。事后,通明公司没有按约定付款。
2019年12月24日,秦某向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出约250万元,在四川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内买入某CCER产品。标的物的卖方为中民常青公司。当日,双方签订《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合作协议》,主要约定秦某委托中民常青公司对其在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营业部或公司开设的账户内的CCER产品进行管理及后续中和。协议签订后,中民常青公司除于2020年4月8日向秦某支付22万元的收益款项后,一直未按约支付收益,且也未按约自第7个月起开始对秦某持有的CCER产品进行中和。秦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截至起诉日,中民常青公司已人去楼空,秦某即便胜诉也难以弥补经济损失。
目前,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违规适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处罚规定。同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对于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2021年2月5日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在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中增加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
石油化工企业在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中,有必要根据本企业战略发展、碳排放规划计划制定的实际情况,判断、评价相关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具体内容;同时积极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场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市公司还涉及证券交易所等主管机构)沟通碳排放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有效防控相关合规风险。
为实现碳资产价值最大化,重点排放单位要设定企业碳排放目标,制定碳排放规划计划和策略,通过监测排放数据,开展碳排放核查,开发减排项目,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储备用于履约的CCER和配额,并可以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进行价格预测以获得交易收益。合规方面,需要把碳资产管理纳入石油化工企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内部前期审查审批机制,保障交易符合企业碳排放目标和规划计划,以及具体交易的合法合规。
碳排放权交易以及与其联系密切的碳资产,需要作为企业合规管理的专门项目,纳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框架和职责分工,以中央企业为例:设立合规委员会等合规管理领导机构,明确合规管理负责人和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对企业内部提供合规支持;业务部门负责本领域的日常合规管理工作,及时向合规管理牵头部门通报风险事项,妥善应对合规风险事件,组织或配合进行违规问题调查并及时整改;监察、审计、法律、内控、风险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等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合规管理职责;企业董事会负责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决策与流程是否合规。
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相关的合规审查归属于业务部门。企业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在合规制度和流程建设以及运行过程中对业务部门提供合规支持,开展合规性评价,督促违规整改和持续改进。以监察、审计部门为主的监督机构,根据规定的职责,对业务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碳排放权交易属于合规风险较大、政府重点监管的业务领域,需要单独或者结合石油化工企业无形资产管理的现有制度,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合规风险防控流程,建立预警机制,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发布预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务合规实际,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识别和转化,全面系统地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参考已有案例和风险事件,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系统分析,制定合规风险清单和合规指引。上述专项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法律法规识别和风险分析是否全面、合规风险清单和合规指引的形成和应用,以及包括预警机制在内的合规风险防控流程,都是企业合规审查和监督的依据。
(1)合规审查
将合规审查作为规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等经营管理行为的必经程序,及时对不合规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未经合规审查不得实施。
(2)合规监督
强化违规问责,完善违规行为处罚机制,明晰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畅通举报渠道,针对反映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对重大或反复出现的合规风险和违规问题,深入查找各项合规管理制度建设、流程运行和管理改进过程的问题根源,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强化过程管控。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纳入《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碳排放权交易是国家推进低碳减排,力争2030年实现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双碳”目标的重要市场化工具。石油化工企业有效开展法律风险分析,落实碳排放权交易合规风险的辨识和管理,有助于企业规避负面经营风险,充分运用市场规则捕获商机,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软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