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 璟
(太原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山西 太原 030012)
林业科技项目,包括科研攻关项目、科技推广项目、科技示范项目、科技支撑项目等等栽培范畴的项目,都是在野外自然条件下实施的,受自然条件等客观因素影响和制约较大。同时,树木寿命长,项目研究周期长,要经过长期的观测研究,才能得出科学可靠的结论,这就要求实验示范基地及其试验内容,在漫长的观测研究过程中能够长期保存,不仅不受或少受自然因素的影响,而且不受人为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和破坏。因而,科技项目成败,不仅是项目立题、技术路线、试验研究方法等科学正确与否,而且与项目实施所选地点密切相关。所以,林业科技项目的实施,一定要在满足项目要求的同时,选择自然条件好、受人为因素影响小的实验场所,同时健全完善相关手续,才能使项目得以顺利实施,圆满完成。
农民群众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总结出“人勤不如地近”的经典农谚,道尽了距离农田远近和交通便捷的重要所在。所以,实验示范基地的远近,交通的便捷与否,首先关系到项目实施过程中工作的方便。如果交通方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集中实施较大工程和连续试验、观测内容外,无需调剂、集中整块较长的时间,专程、专门去基地,可充分利用工作期间的闲暇时间、节假日、双休日等时间,“抽空”去办好多事情,处理好多问题。如果距离较远,交通不便,每次去基地,需提前做好准备,占用较长的时间,长途劳顿,消耗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所以,实验示范基地,应在满足项目要求的前提下,要选择距离较近、道路较好、交通方便的地段。
林业科技项目,无论是项目的实施过程,还是取得成果后的推广应用,都离不开领导的支持。而领导的支持,也要在充分考察、调研、了解的基础上,掌握第一手资料,才能作出科学决策,予以支持。领导公务繁忙,时间珍贵,如果路途遥远,路况不好,领导去实地考察,需要占用大量时间,花费很大精力去现场考察了解,就多有不便,难以成行。如果交通方便,领导挤时间即可抽身实地考察,做到心中有数,得到支持,使项目不但可以顺利实施完成,在实验示范基地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先进实用技术,也可通过领导层的科学决策,得到支持,付诸实施,很快在生产上推广应用。
林业科技项目实验示范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完成项目的同时,得出科学的结论,取得高新技术成果,建立示范样板,尽快得到社会和群众的了解和认可,在生产上进行推广应用。如果实验示范基地建立在闭塞偏远地区,自己去一次都困难,就起不到良好的示范宣传作用。相反,如果把实验示范基地建立在交通近便的地段、路旁、群众身边,群众路过,即可对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的效果、效益,眼见为实,客观上起到宣传教育、观摩学习的良好效果。
一个优良品种,一项实用先进技术,要让广大林农群众掌握,并在生产上推广应用,如果仅仅在室内的理论培训是远远不够的,实际操作技能培训,是不可或缺的。要把实验示范基地,办成便于群众观摩学习、技术培训、实践操作的实训基地,使深奥的科学理论,微观的试验研究,在实验示范基地转化成为一目了然、看得见、摸得着的直观效果,群众通过实地培训,一看就懂,一学就会,林业高新技术成果容易被群众所掌握。如果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则不方便群众实地培训学习,因而,实验示范基地的选择,要便于群众实地培训学习、实际操作训练。
林木虽然自然寿命长,需要较长研究周期,但受现行国家相关法规和科技项目管理体制、机制的制约,不但实施期限短,而且经费不足,加之计划滞后,经费下达较晚,所以项目实施的实际期限都较短。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如期完成计划任务,达到预期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得出科学可靠的结论,就要求所选实验示范基地,在满足项目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基地,其中包括立地、林木自身基础条件等等。
所选实验示范基地的立地条件,既要符合项目要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又要相对较好。这样在实施过程中,就容易成功,也容易尽快见效,看到希望,提振信心。否则,立地条件太差,耗费很大精力和时间,还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有限的项目经费又难以满足,如此事倍功半,长时间不能见效,项目期内完成任务都困难,更谈不上给群众和社会树立示范样板,在生产上推广应用了。因此,一定要在符合项目要求的同时,选择立地条件相对较好的实验示范基地。
实验示范基地选择,除立地条件相对较好外,林木基础也要相对较好。新造林地,要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选择优良品种、无病虫害感染的合格健壮苗木,采用科学的造林技术实施完成。既有林地,要选择林相整齐,且品种、密度、树龄、长势等等均相对较好,通过项目实施,能尽快见效,圆满完成任务的同时,给社会和群众树立一个良好的示范样板。
所选实验示范基地所在地,一定要有地方积极性,自主自愿地接受,绝对不能强加或勉强接受,能够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予以积极配合,不折不扣地执行项目实施方案和科学试验设计。能够长期保护好实验示范基地及其布设的实验和成果,不遭受损坏,能长期观测、记录、分析,得出科学可靠的结论。
实验示范基地选定后,要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注明双方的权利、义务、职责,包括土地使用、项目投入、知识产权的归属、利益分配等等,不能因领导的换届变更、人员的流动变化,改变初始的约定、影响项目的实施以及试验结果的保存。否则,不但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使布设的试验半途而废,浪费人力、财力和时间,达不到预期的效果,项目难以完成验收,造成无法挽回和难以弥补的损失,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
实验示范基地的主体是土地,是项目用地,也是项目实施成果能否长期保存和利用的关键所在,因而项目用地手续一定要健全、完善。首先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用地规定,其次要和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土地所有者(承包者)、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好流转、承包、租用、入股等合作手续,使用期限要满足项目要求,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用地合同,使其一开始即建立在一个没有矛盾纠纷的基础上。
在项目协议中,必须注明项目实施过程中,试验观测记录,取得的成果、专利、标准、论著等知识产权的归属,甚至包括牵头单位、署名的排序以及还应包括成果转让的利益分配等等。
实验示范基地在实施过程和实施完成后,所营造的生态林、经济林、采穗圃等林权归属;实验示范基地所生产的木材、果品、林副产品等等的归属,分配原则等;实验示范基地在实施过程和实施完成后,所形成的科研成果,上述均应在合作协议中有所规定,以制约各方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