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在网络经济中失效了吗?

2021-01-12 12:31何晓星岳玉静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信源边际效用

何晓星,岳玉静

(1.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上海 200020;2.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 201620)

一、问题提出

在现代,网络信息经济形态产生的新特点使得学术界产生了诸多新理论。其中一个重要观点认为网络信息经济已颠覆了一个多年来普遍流行的主要理论,即认为“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已经失效,或丧失主导地位了。

现在这个观点已在学术界蔓延,尽管它有些时候误导人们的行为,但至今尚缺少对这个观点的正面回应;并且至今尚缺少对这个问题深入的理论分析。本文认为,即使是在网络信息经济大发展的新条件下,这一规律的运行带有一些新的特点,也仍然没有充分的理论、逻辑和实证上的依据可以否定这一规律的存在。

本文将“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简称为“边减律”。边减律是否失效,是网络信息经济条件下理论上产生许多新问题的一个集中代表。这一条件下产生许多新特点,其中以低成本复制为主,以及一定程度的非排他性、外部效应、非稀缺性、正反馈、规模递增等特点,都是围绕边减律是否失效这一主要问题的诸多成因。

应当指出,边减律是具有特定涵义的:同一个消费者消费同一种物品,随着该消费者消费数量增多,该消费者的边际效用递减。这个涵义是本文讨论所有问题的前提,后文还将进一步论证。

二、论证边减律失效的文献综述

第一,部分文献认为在网络信息经济新条件下,边减律失效或已处于非主导地位。

张永林(2016)认为:“互联网和屏幕化市场可以实现信息元无时限无距离聚合,信息元无限复制和非排他性等特征超越了物元经济的一般均衡规律,因为他们不再满足边际效用下降的性质”“人们认为网络经济的出现,使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发生了根本变化,出现了边际效用递增规律”[1];“信息无限复制和非排他性等特征超越了物元经济的一般均衡规律,因为它们不再满足边际效用下降的性质”[2]。

孙健(2001)也认为,网络经济的出现,使这一规律发生了根本变化,出现“边际效用递增”规律[3]。

乌家培(2002)则指出:“网络经济所改变的仅仅是缩小了‘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作用,使它在经济活动中不再成为起主导作用的规律”。他的提法不是直接说“不再满足这一规律”或“根本改变”,而是委婉地称之为“不起主导作用”和“缩小了作用范围”等等[4]。

第二,认为造成边减律失效的原因,是网络经济的若干新特点。

张永林(2016)认为:在网络经济中“信息元没有排他性,可以被任意复制(copy)、传输、储存、创新,物理化的信息元没有时间性”;他还指出:“网络外部性通过互联网的信息结构和网络信息复制而内部化,互联网产生的信息聚合-协同效应,使主体和社会都获得了超越传统规模经济概念的社会福利”[1]。

孙健(2001)认为:“(互联网经济)使得传统经济学的基本前提——‘稀缺性规律’的公理体系,不得不改写为‘主观稀缺性规律’。”[3]可见他认为信息作为资源已经不稀缺了。

乌家培(2002)也说:“(网络信息)这种资源是可再生和重复使用的,对其生产者无竞争性而对其使用者无排他性,……与‘物以稀为贵’相反,出现了‘物以多为贵’的销售规模报酬。这两方面结合起来,也会使信息技术产品或服务的边际效益递增”[4]。可见他认为“排他性”“稀缺性”这些都不适用于网络经济。

吴君杨(2002)认为:“网络经济是非排他性的共享经济”“信息就在很大程度上摆脱实物经济中的物质稀缺性、唯一性的束缚”[5]。张静敏(2010)也指出:“互联网的消费缺乏竞争性和具有不完全排他性,因而是准公共产品”[6]。

此外,马费成(2012)认为:“网络效应(买方规模经济)带来的最直接影响是正反馈”[7]。还有张铭洪等(2017)也指出:“网络外部性有关的收益递增,是对传统的收益递减规律的一个修正”[8]。可见一些文献认为,网络外部效应带来的正反馈和边际效用递增,是边减律失效的理由。

第三,认为边减律失效的原因在于信息经济本身之特点。

以上文献都是从网络信息经济条件下的新特点来讨论这一规律。其实,网络只是大大提高了信息的传输传播效用,因此一些文献还考察了信息本身具有的特点,以探寻这些特点同这一规律的关系。

张永林(2014)认为:“信息社会的属性在于:它们(信息)的产权具有非完全的排他性、不可独占性和外溢性,可以无成本地由私人信息转变为共享信息,在自然属性方面,它们没有空间的维度性,因此也就没有排他性”[9]。“首先,因为信息可复制、衍生且具有非排他性”[1]。裴雷(2015)也指出:“信息的价值并非严格的边际递减”“非占有性也称共享性、非排他性,信息的共享性表现为信息的价值不会因为消费数量的增加而衰减”“由于信息的非占有属性,信息的潜在社会价值可以无穷大”,“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10]。

第四,误解边减律概念的涵义,也是认为边减律失效的原因之一。

例如:(1)认为失效原因是关于人数的规模经济。夏皮罗和瓦里安(2000)认为,网络都具有一个基本的经济特征,即连接到一个网络的价值,取决于已经连接到该网络的其他人的数量,这个基本的价值定理有许多不同的名字:网络效应、网络外部性和需求方规模经济;正是因为网络“越大越好”的方面产生了今天的经济中非常普遍的正反馈[11]。张永林(2016)也指出:“当消费同一信息的人数不断增加时,该信息的总效用随之增加,而边际效用也呈递增趋势,这就是边际成本递减的摩尔定律”[2]。前者谈的是消费人数方面的规模经济;后者先谈到消费人数,接着又谈到边际成本问题,似乎又是供给方面的规模经济。李成纲(2016)则指出:“网络效应引发的边际效用递增,……随着消费同种商品的消费者数目的增加,其满足程度也逐步递增……”[12]。这里谈的是消费人数方面。

(2)认为失效的原因在于产品的技术、品种、质量、层次等方面做得好;而这些方面做得不好的话边减律就不会失效。乌家培(2002)指出,“而在信息产品的生产中,当技术方向有问题时,也会出现边际效益递减甚至为零为负的现象”[2]。李文明(2011)则指出,性能上差别大的,质量、需求层次和知识含量高的,就不容易体现“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凡是缺少差别、仅仅满足于人们的物质需要或知识含量较小的产品和服务,其消费仍然体现出“边际效用递减”规律[13]。

总之,上述文献表明:边减律失效论的逻辑是,首先在网络经济中,信息可以低成本无限复制,这使得信息资源可以无限供给,即不稀缺了;这样就具有非排他性,成为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产生的外部效应使得供求者数目越多、效益越多,因而产生正反馈即规模递增,而不是边际效用递减,故认为边减律失效。本文的任务就是证明这个逻辑是错误的。

三、边减律在网络信息经济中存在的理论证明

本文将从理论上证明在网络信息经济中信息复制的特点,不但不否定,反而证明了边减律的存在。按照文献综述,作为网络信息经济主要特点的“高首稿成本、低复制成本”,特别是“低复制成本”,是网络信息经济各种特点的源头。本文要研究在网络经济中边减律是否失效这个问题,只能抓住“低复制成本”这个源头,澄清“低复制成本”这个特征所带来的效应。然而网络信息经济或高效复制信息的经济归根结底只是一种特定的信息经济,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研究信息的本身。

(一)在网络经济条件下,正确的信息复制定义适用于信息论和边减律之特定范围

研究信息复制的前提是了解关于信息本质的理论即信息论。信息理论的创始人香农(1965)提出了关于信息本质的学说。他认为,信息就是消除不确定性的数额,就是消息初始的不确定性减去尚存的不确定性之后的数额,换言之,这个差额就是获得新信息的数额[14]。这就是香农关于信息的定义和度量,反映了信息的本质和效用。进一步说,信息的本质就是,消息在(从发送端到接收端两个节点之间的)传输中,收信者收到(发送者发出的)消息后所消除的不确定性之数额。

本文的任务就是研究判断信息复制的边际效用同信息复制的函数关系。基于上述理论,本文结合网络信息高效复制的特点和边减律适用的特定对象,再进一步考察上述关系。许多文献指出网络经济就是复制经济,但其复制的具体含义各有不同。张永林(2014)提出过“时间复制”[9],也提出过“信息复制”或者两者都提[1-2]。笔者赞同其中他关于网络经济的主要特点就是信息复制的观点,因为他指出,在网络经济中的市场可以简化为行为主体—信息态—行为主体,“从本质上看是关于信息元的交易”“本文的屏幕化市场把时间因素和空间因素转化为信息元”[1]。本文赞同以上这个观点,并且还认为:区别于传统经济,网络的本质就是在多个节点达成信息顺畅传输的多个协议(协议既有多边的也有双边的),其中两个节点之间的信息传输的双边协议就是多个节点之间传输协议的基础,而信息复制就是在其中的一种多次无失真有效传输;正是由于大量高效的信息传输和复制,才使得信息大量聚合、储存与选择、调整,由此调动大量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

然而本文认为,信息复制的定义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设问:既然网络的重要作用就是信息复制,那么是否可以将同一个信息在网络任何两个节点之间的传输都看作是信息复制呢?本文认为不可以,严格来说这还不能算是信息复制,因为同一个信息就意味着或等同于同一个发送端,那么同一个发送端(供给方面)多次“复制”的同一个信息,对于配置到多个接收端(消费者)其中的每一个接收端(消费者)来说,有可能仅仅是第一次或者没有,也就是对于该消费者来说接受的次数并不多或者没有,因此称其为信息复制是错误的,据此笔者认为只能称其为“转发”。那么笔者认为真正的全面的信息复制,也就是正确的信息复制定义,应该在每次复制(传输)中都同时包括发送端和接收端两个节点:就是同一个信息对于同一个消费者,其中由于同一个信息就等同于同一个供给者,因此也就是对于同一个供给者(发送端)和同一个消费者(接收端)两者(两个节点)来说,都是同一个信息在一次以上的传输,才能称为信息复制,或正确的严格意义上的信息复制。只是在这个意义上才可以说,参加网络的每两个(发送端、接收端各自都是同一个)特定节点之间都因为参加网络协议,就可以借此同所有其他节点互相传输信息,也就是互相复制信息。这样,在网络中同一个信息对于同一个消费者多次复制的实际情况,完全适用于上述信息效用和信息本质的理论,即信息效用就是在(发送端到接收端)两个节点之间的传输(复制)中消除不确定性的数额。

另一方面,边减律适用的特定范围,就是同一个消费者消费同一种商品,这对于一个信息复制消费的过程来说,就是同一个信息在该信息的同一个发送端(即发送者也是供给者)和同一个接收端(即接收者也是消费者)两个特定节点之间的信息复制。总之这表明,上述网络信息复制的定义同边减律适用的特定范围也是完全一致的。同时从本文的逻辑可以看出,信息的复制次数代表了信息复制的消费量,换言之,代表了同一个消费者消费同一信息的消费量。

需要指出,在上述网络经济条件下,由于这种许多节点之间的互相传输或复制,都是纵横交错、层层叠叠的,所以同一个信息复制的同一个发送端节点和同一个接收端节点之间,还可以有一条或多条甚至无数条传输通道;正因为发送端和接收端都分别是等同于同一个端口或节点(这分别等同于同一个供给者和同一个消费者),因此可以认为上述两个节点之间的这许多传输通道就等同于同一条通道。所以无论有多少网络通道,同一个信息之同一个发送端到该信息之同一个接收端之间,所有的网络通道所传输的该信息都是第一次传输信息之复制(除第一次之外)。因而我们应当讨论的“网络节点之间信息的多次复制”问题,就是讨论两个特定节点(或等同于两个节点)之间同一个信息的多次传输或多次复制的问题。

还应指出,因为两个节点之间的信息传输的双边协议就是多个节点之间传输协议的基础,所以本文主要讨论的是网络的基本单位,即一个信源(发送端)和一个信宿(接收端)的单向通信系统,这可以简化地代表网络通信系统的主要性质。因为根据网络信息理论,上述单向通信系统条件下的重要性质和可以有效可靠传输信息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于网络,只是在具体方式方法上有所调整,比如“信道容量”扩展为“信道容量区域”,“传输速率”扩展为“可达速率对”“可达速率域”和“可达速率组”,等等。

(二)信息复制可以运用的信息论原理

1.信源、信息熵和信息效用

从信息论关于信源的分类来看,多次复制的信息序列可以用离散平稳信源(即使是非平稳的也可以很快过渡到平稳的)来描述,因为它们都是许多单个或许多组消息符号组成的序列,而且信源输出序列中随机矢量的各维概率分布与起点无关,而只与序列的关联长度有关。

根据信息论[15],收信者获得某些消息后,对于发出消息的不确定性必然是减少了;这种不确定性减少得越多,说明收信者获得的信息量越大。这样收到某消息获得的信息量,就是消息传输后不确定性的减少或消除的量。即:收到某消息获得的信息量=收到此消息前(发送端)关于某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收到此消息后(接收端)关于某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根据信息论的实质含义,本文认为,信息效用就是上述收信者接收到某消息所获得的信息量(也称信息的消费量),就是上述公式所得的两个不确定性之差。

上式中的减数“收到此消息后关于某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表示在消息传输过程中因为“噪声”或“损失”(代表对于消息完全不失真传输的干扰或阻碍)造成的损失。显然,这个噪声和损失越大,减数就越大,那么上式中两者之差就越小,也就是收到某消息获得的信息量越小。反之则反之。进而可知,在无噪声和无损失的条件(简称无噪无损)下,通过信道的传输,可以完全不失真地收到所发的消息,这样“收到此消息后关于某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完全消除,此项(减数)为零,上述公式就只剩下被减数。因此得:无噪无损时收到某消息获得的信息量=收到此消息前关于某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信源输出前的某消息中所含有的信息量。而按照前述的定义,这就是无噪无损时收到某信息的效用。故上式的结果可以用(平均意义上的)信源整体信息测度来表示,这就是信源的信息熵,简称信息熵,即H(X)。

据此,产生的问题是:能不能寻找某种无噪无损的条件,从而将“信息效用是两熵(两个不确定性)之差”的问题简化为“信息效用只有信源熵(一个不确定性)”来处理呢?为此,需要利用以下信息论关于信道和编码定理等方面的知识。

2.信道、条件熵和信道容量

信道就是信息传输的通道。在信道传输中,求信息的效用,其中需要知道在给定某种条件下信息的效用,这就遇到了条件熵。条件熵就是:对条件概率的倒数的对数求期望值,例如记为H(x|y)=E{log[p(x|y)]-1}=-∑x,yp(x|y)log[p(x|y)],或H(Y|X)=E{log[p(y|x)]-1}=-∑y,xp(y|x)log[p(y|x)]。这两个式子分别表示消息x在给定y下的条件熵(在本文中是损失熵),或消息y在给定x下的条件熵(在本文中是噪声熵)。此外下文所述的后验熵等,也是各种条件熵。

信息的先、后验概率倒数的对数的期望值,就分别称为先、后验熵。先、后验熵之差就是平均互信息,就是信息X和Y之间的平均互信息,就是I(X;Y)=H(X)-H(X|Y)。它代表接收到输出符号Y后,平均每个符号获得的关于X的信息量,这就是收到某消息前后(或某消息传输前后)关于某事件之两个不确定性之差,也就是收信者收到某消息的信息量即信息效用。

在I(X;Y)=H(X)-H(X|Y)式中,如前所述H(X|Y)是损失熵,它表示信源符号通过有损信道传输后所引起的信息量的损失,它也称为信道疑义度。当损失熵H(X|Y)=0时,有I(X;Y)=H(X)-H(X|Y)=H(X)-0=H(X),此时这个信道称为无损信道。为了论证需要和简化起见,本文有时讨论损失熵和有(无)损信道;有时讨论噪声熵和有(无)噪信道,但上述两者都不影响得出结果I(X;Y)和本文的结论。这是由于信息熵的强可加性,有I(X;Y)=H(X)-H(X|Y)=H(Y)-H(Y|X)。故而在本文中将无损或无噪信道都简化地代表无噪无损信道来处理。

定义信息传输率R=I(X;Y)=H(X)-H(X|Y),因此信息传输率就是平均互信息I(X;Y)。每个固定信道都有一个最大的信息传输率,定义此为信道容量C,有C=maxp(x){I(X;Y)}。还有,无噪无损信道的信道容量是C=maxp(x){I(X;Y)}=maxp(x){H(x)}=logk。其中,此类信道中输出信源、输入信道的符号都是k个。

3.运用香农编码定理,可以使信道传输相当于无失真传输

概括来说,无论是无噪信道(运用无失真离散信源编码,根据“香农第一定理”),还是有噪信道(运用有噪信道编码,根据“香农第二定理”),只要信息传输率R小于信道容量C,总能够找到一种编码,使其在信道上能以任意小的错误概率,以任意接近C的传输率来传输消息[15]。而且根据“联合信源信道编码定理”,可以将通信系统设计成信源编码和信道编码两部分。这种分两步独立处理的办法可以大大减少信息损失,从而有效可靠地传输信息。

所以,在恰当使用编码方法的条件下,可以把一般的信息传输在经济学意义上看作是无噪无损的,也就是后验熵H(X|Y)=0,这样传输所获得的信息量I(X;Y)就等于信源的信息熵H(X)。而信息复制就是在网络中的一种多次无失真有效传输,这样表示信息复制效用的信源熵系列,就是信息复制次数的函数。所以本文以下就把论证复制信息的边际效用是否递减的问题简化为专门讨论(无噪无损)信源信息熵有关性质的问题。

(三)信息复制效用的信源熵系列是边际递减的

回顾有关理论发展,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心理物理学、行为经济学、神经(元)经济学等角度给出的证明逐步深入、逻辑合理、方法科学,这是从更为深刻的层次充分论证了边减律存在的根源。其实,上述各学科关于收益边际效用递减的数学分析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在一定程度上都呈现了有关函数的凸性,这并不是偶然的,这反映了这个问题的内在本质。这个本质就是,经过千百万年优胜劣汰的演化,人类形成了对于收益具有避险偏好的脑神经结构[27-28]。

基于与上一脉相承同样的内在本质,根据已经证明的信息理论,信息熵都具有上凸性质(简称凸性)[29-31];这样信源信息熵作为一种信息熵,也具有凸性,因此信源熵就是一种凸函数。

据前述公式H(X)=E{log[P(ai)]-1},已知信源熵函数是信源(所发出消息确定性或)概率的函数,但在信息复制行为中,信源概率又是信息复制次数的单调增加函数(因为信息复制次数越多,信源发出消息的确定性或概率越大),这样信源熵函数就是复制次数的复合函数。为了论证的方便,下文主要讨论信源熵同信源概率的关系,这就代表了论述信源熵同复制次数的关系。

H(Pi)=Pilog[(Pi)-1]+(1-Pi)log[(1-Pi)-1]。

图1 信息熵同其概率的函数关系 资料来源:傅祖芸(2015)[15]。

在图1中,概率Pi(横轴)从0增加到1,信源熵函数H(Pi)(纵轴)的变化过程分为以下3段:

(1)在Pi从0增加到0.5的区间,信源熵H(Pi)是单调增加的,从最小值0增加到最大值1(Pi=0.5时)。这表明信源熵函数曲线的斜率和变化速度是正的,一阶导数H′(Pi)>0;但是,由于凸函数的性质(因为凸函数成立的充要条件是:当且仅当在一定区间内二阶导数为负),此区间的二阶导数H″(Pi)<0,这说明信源熵H(Pi)增加的速度是递减的,换言之信源熵函数是边际递减的。

(2)当Pi增加到0.5时,由于凸函数的性质,信源熵H(Pi)=1达到最大值,这时信源熵函数曲线的斜率等于0,一阶导数H′(Pi)= 0;此时的二阶导数H″(Pi)仍然小于0。

(3)在Pi从0.5增加到1的区间,信源熵H(Pi)是单调减少的,从最大值1减少到最小值0(Pi=1时)。这表明信源熵函数曲线的斜率和变化速度是负的,一阶导数H′(Pi)< 0;但是,由于凸函数的性质,此区间的二阶导数H″(Pi)仍然小于0,这表明,虽然信源熵H(Pi)单调减少的速度之绝对值是增加的,然而由于此区间函数曲线的斜率和变化速度都为负,而绝对值越大的负数其值越小,故信源熵函数变化之速度实质上仍然是递减的,换言之,信源熵函数也是边际递减的。

综上所述,当概率Pi从最小的0增加到最大的1时,在上述全部各区间,信源熵函数H(Pi)都是边际递减的。而且如前所述,在信息效用的公式中,采用恰当编码方法实现相当于无失真传输后,由于作为减数的损失熵H(x|y)=0,因此作为被减数的信源熵函数H(x)就代表了在信息复制过程中不确定性数额的减少,即信息量或有效信息的减少,换言之,信源熵表示的信息量在概率变化的全部区间都是边际递减的。

如前所述,信息概率的变化是信息复制次数的单增函数,并由于复合函数在一定区间里的性质,如果y=f(u)为信源熵对信息概率的减函数(或边际递减函数),u=g(x)为信息概率对复制次数的增函数,则y=f[g(x)]为减函数(或边际递减函数)。那么信源熵系列就是复制次数的边际递减函数。即信息复制次数越多,消息的确定性或概率越大;因此,在信息的多次复制的过程中,信源熵即消除信息不确定性的数额之系列边际递减。而前已指出,信息的复制次数代表了信息复制的消费量,或代表了同一消费者消费同一信息的消费量;所以,信源熵表示的信息量即信息效用,就随着同一消费者消费同一信息的消费量之增加而边际递减。简言之,信息消费的边际效用递减。从而证明了,即使在网络信息经济条件下,其信息复制的特点不但没有否定,反而证明了边减律的确实存在。

还要指出,所谓信息复制,其中也包括部分的信息复制,也就是一条信息中包括一部分重复的信息,那么整个一条信息就成为人们常说的“类同或相似信息”。那么这种信息的部分复制,也会使信源发出消息的确定性或概率有所提高(当然小于全部复制的概率提高之幅度和速度),但无论怎样,这种概率的提高总归会使得信源熵函数按照凸性趋势变化(尽管变化的幅度和速度小于全部复制的情况)。因此只要是有部分类同、相似从而差异性较小的信息,都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边减律。

当然,即使在传统经济条件下,也会有很小概率的事实不满足这一规律,例如吉芬商品、毒品、赌博、吸烟等特殊情况,那么在网络信息经济条件下也有少量的商品,例如玩一些种类电子游戏,这同传统经济下的吉芬商品没什么两样。

四、挖掘错觉的根源有助于认识网络经济中边减律的存在性

在传统经济下,网络不够畅通,信息的传输-复制成本相对较高,信息资源的扩张、传播比现代慢得多。但在网络信息经济新条件下明显不同了,网络显著打通了,使网络信息的传输-复制成本大大降低。这样,使得网络的外部效应、非排他性、非稀缺性、正反馈、规模经济等现象的程度与数量大大增加,这样很容易使人产生一种幻觉或概念的混淆,认为在这种新条件下,信息消费的边际效用似乎是长期甚至是无限边际递增,从而产生了边减律失效的错觉。所以需要澄清这个错觉和概念误解,而挖掘错觉的根源有助于认识网络经济中边减律的存在性。

(一)原因之一:关于边减律的含义

“信息复制成本低”的特点扩大外部效应,使人错误理解边减律的含义,但并不改变这一规律。一些人关于网络外部性导致“边减律失效”的错误说法,其原因就在于对这一规律的真正涵义没有正确认识,而无限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

1.边减律的原始定义表明同网络外部性无关

回顾一下发现此规律的经典定义和先驱者的原意:

戈森(1997)说:“如果我们连续不断地满足同一种享受(指消费品),那么这同一种享受的量(指效用),就会不断递减,直到最后饱和。”[20]

马歇尔(2019)梳理了杰文斯、门格尔、瓦尔拉斯等奠基人的思想,对于边减律总结道:“一物对任何人的边际效用,是随着他已有此物数量的每一次增加而递减。”[21]

《经济学大辞典》对边减律的定义是:“它是指随着一个人对某种商品消费数量的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虽然这个人得到的总效用在增加,但是他增加一单位商品所增加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34]

《西方经济学大辞典》对此定义道:“消费者在消费同一样商品时随着消费数量的不断增加,消费者从每一个增加的商品数量中得到的效用是不断趋于减少的。”[35]

从以上这些所阐述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原意,可以归纳为这样一句话: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同一个消费者消费同一种物品,随着该消费者消费数量增多,该消费者边际效用递减。综上所述:

(1)这里的“边际效用递减”特指的是消费方面,广义一点包括需求,但绝不是指供求双方的规模经济。因此,与供给无关,同时与供给有关的成本或边际成本无关。

(2)这一规律特指的是同一个消费者(这点特别重要),当然也可以是一个特定的消费者群体。作为一个特定群体,他基本上同时消费同一种物品。因此,这一规律适用的对象不是消费者人数增加了多少,而是这同一个人(或等同一个人的同一个群体)消费了多少数量的同一种物品。

(3)这一规律特指的是消费物品(或商品,包括服务等)的数量。因此,它与消费者的人数和节点数无关。

(4)这一规律指的是消费同一种没有变化和差异的物品,而不是指不同品种(哪怕是很小区别细分的品种、型号等),更不是指变化了的(哪怕是很小改变)的物品、品种、型号等。因此,它与物品品种、型号的区分与变化无关。因此,同一种物品边际效用递减了,或者(经过创新、调整、发展产生了)不同种物品消费的边际效用没有递减,都同样表达了这一规律有效,那种认为不同种物品使规律失效的观点是错误的。从逻辑上讲,规律怎么会失效呢?只不过都有一定的约束条件或适用范围罢了。

(5)随着消费量的增加,效用不是单纯的减少(总效用有时还可能增加,但有时又可能减少);而是效用的变化率(即每单位新增消费量的新增效用)的减少,这称之为边际效用递减。

(6)这种递减的涵义的另一种表达是:随着消费数量减少,该消费者消费该物品的的边际效用增加。这两种表达的共同涵义就是消费边际效用和消费量的负相关关系,只有这两方面合起来,才是这一规律的完整涵义。

对照这些原始定义中的各项要素,表明边减律同网络外部性无关。那些关于边减律失效的许多观点,其实是将规律的适用的对象和范围弄错了。

2.网络信息的节点-外部效应多了,以及其产生的许多新特点,并不改变边减律

有人认为边减律失效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是梅特卡夫定律,认为是这个定律表明的网络外部效应导致了正反馈、边际递增、规模经济等。

网络信息经济最重要的新条件,也就是网络的实质,是由于传输-复制成本非常低,就是多节点、多层次、多边的TCP/IP等协议。任何市场交易都是达成协议或合约,在两个节点(或市场主体)之间达成“内部合约”,由于“任何两个节点之外又有许多节点”,那么在每个内部协议之外必有许多“外部协议”(即达成了非排他性的合约,从而承载外部效应的合约)[36]。而它们的外部合约对外又存在着更多的外部合约,那么所有这些合约的总合就是网络,故网络中存在大量的内部和外部合约。其中所有这些大量的外部合约都是没有内部化的体现外部效应的合约,并且还都是重重叠叠、交叉纵横的,那么它们交汇起来就使得网络的外部效应特别强烈。

在这些新条件下,由于复制/边际成本很低,在其产生拥挤之前,每增加一个消费者(或供给者)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因此可以大幅度地增加消费者(或供给者)[37]。正如梅特卡夫定律所言,网络的节点越多(以算术级数增长),其外部效应越强,而且是以几何倍数增长。这样,网络合约数就是网络节点数的函数(任何两节点之间都可达成合约,但这只是最小的一种合约),故以节点数为计数n,那么网络连接的合约数为全部节点数的两两相乘n(n-1),在n很大时,合约数约为n2,即以几何级数增长。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正反馈,或者说是边际递增规模经济。一些人据此就认为在网络信息条件下,边减律失效了。

但是,上述论述过程却清晰地表明,该定律中网络的节点数就是合约的签订者人数,就是市场主体数,也就是(广义的)人数。从供给方面来说,就是供给(生产)者的人数(或个数);就供给方规模经济而言,就是节点建立越多,供给者人数也越多(而对于同一个供给者来说,其供给量则是既可能多也可能不多)。从需求方面而言,就是需求(消费)者的人数(个数);就需求方规模经济而言,节点建立越多,消费者人数也越多(其实对于同一个消费者来说,其需求/消费量则是既可能多也可能不多)。当然,这是按照功能来区分供、求双方的,其实每一个节点都是有可能同时兼任供求双方的。

由此看来,梅特卡夫定律适用的对象就是供求双方的人数,就是因为这些人数增多产生的外部效应、正反馈(就是边际效用递增,同边际效用递减完全相反)和规模经济;这同边减律所适用的“同一个消费者消费同一种物品的消费量”之消费量对象完全无关,因而根本不会影响后者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这里强调指出,边减律适用的对象是同一个(或单个、或特定)消费者消费数量的多少,而不是(按梅特卡夫定律)消费者之多少,两者是不能混淆的两回事。如果消费者人数少了或者就是一个人,也可能消费相对他来说很多的消费量;但如果消费者人数多了,也可能消费对他来说(例如对于其中某一个人,例如人均)相对很少的消费量。而这一规律恰恰只适用于“同一个消费者消费同一种物品的消费量”中的消费量对象。另一方面,就供给者、需求者的网络信息规模经济来说,也有递增、递减的几个阶段,最终还是有边界的。这和传统经济相比,在性质上没什么两样,只不过在程度上、时间过程的早晚上有所不同。

(二)原因之二:关于信息复制定义

关于信息复制的错误定义,同边减律的适用范围不一致。

从前文可知,边减律只适用于“同一个消费者消费同一种物品的消费量”中的消费量对象,这清楚地表明,边际效用是消费量的(边际递减)函数。本文所定义的信息复制,如前所述就是,对于同一个供给者(发送端)和同一个消费者(接收端)两者(两个特定节点)来说,都是同一个信息在一次以上的传输。这样定义的信息复制,复制的效用就是两个节点之间复制次数的函数,也就是供给者到消费者消费次数的函数,显然这就是同一信息之消费量的函数。前文已经证明了作为信息复制边际效用的信源熵系列,就是复制次数(即同一信息之消费量)的边际递减函数。可见本文关于信息复制的定义是同边减律的适用对象完全一致的。

然而错误的信息复制定义,实际上却是关于网络节点的。例如一些文献指出:“这从本质上来认识,就是行为主体i到j之间的经济活动可以‘复制’,即行为主体j也可以‘复制’i的活动。这种‘复制’的结果对于行为主体j来说,其配置的资源发生了改变,不再是原来的X,而是Fi(X)。…在行为主体j接受了i的交易‘信号’,他们也可以和包括i在内的其他行为主体进行产品交易,在此时,Fi(X)转化为可以被行为主体j进行‘复制’的资源。”[1]这段表述等于说,他们所谓的“信息复制”就是一个节点转发另一个节点的信息,这使得节点越多转发信息越多,换言之这里网络的效用就是节点数的函数,也就是关于消费者(或供给者)人数的函数,显然这仍然体现了前述的梅特卡夫定律的实质。

但是从前文可知,边减律的适用对象是关于消费量的,即边际效用是关于同一个消费者的消费量,而不是消费者人数的函数。因此,上述文献(实质是关于转发和梅特卡夫定律)的表述不属于边减律的适用对象,根本同边减律无关,由此必然要问,于此怎么会得出边减律失效的结论呢?显然是不可能的。产生误解的原因就是,“信息复制”的错误定义(其实就是转发)同边减律适用范围的不一致,进而导致了“供给边际效用递增”同“消费边际效用递减”的两个性质的错位。

边减律的定义表明:对于信息来说,“同一种物品”表明是同一个发送端,“同一个消费者”表明是同一个接收端。对照下来,信息复制的错误定义(本文认为只能称其为“转发”)同本文的区别仅在于,前者只是关于发送端的,而后者(本文)却是关于发送端和接收端两者的,也就是仅仅增加纳入了接收端。其实,这个区别具有重要意义。两者的实质性区别在于,复制效用是关于“复制”节点数还是关于“复制”次数的函数;进一步从本质上看,其复制效用是关于“复制”供求者数还是关于复制消费量的函数。正是由于这个区别,前者(转发)就同边减律无关而后者(真正的复制)就有关。

(三)原因之三:关于成本的分摊

造成“信息复制成本低”的一个原因是首稿成本和社会成本分摊不足,引起边减律失效的错觉,但并不改变这一规律。

首先,前提是明确的,这些成本问题,首稿成本、社会成本和复制成本等问题无论怎样,都属于供给方面,如前所述,都与边减律完全无关,因而完全不影响这一规律发挥作用,因为边减律只适用于消费量而与(供给方面的)成本无关。但是,因为这些成本的特征,容易导致上述误解,故此成为应当研究的问题。

1.首稿成本的分摊不足

信息产品的复制成本低,是由于网络信息本身技术条件产生的,这种技术条件就是,信息无论转移(传输、复制等)多少次也不会磨损、灭失,转移的复制件内容不会减少,原件也原样保存;同时网络的畅通也帮助减少了复制成本。也同样因为网络信息的技术条件,导致很高的首稿成本、社会成本之中有很大一部分不能分摊到复制过程。

网络经济的首稿成本有以下几类:(1)首稿成本中最主要的是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本,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成本(尤其包括创新失败的成本)特别巨大,如专利、著作权、品牌、新技术、新产品等等,而且知识产权由于其信息特征,量化和价值评价的难度和成本很大;(2)基础设施、固定资产,如通讯光缆、基站、连接、中继和发射设备等;(3)新上市的营销、推广等等的成本等。以上投入巨大的首稿成本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或不能完全分摊到复制成本之中。主要原因有:首先,技术上不方便将信息产品的首稿费用打入复制成本中以收费。其次,认为信息基础设施都是应该由国家免费提供的公共产品,这种成本不应打入复制成本;而且也有些过时的观念认为信息产品没有价值。再次,进入市场的开拓营销和推广虽然需要巨大的成本烧钱,但以后市场的不稳定和“路径依赖、低价锁定”效应,开始的市场低价就长期难以改变。当然,网络市场供大于求和市场激烈竞争的压力,也是各种信息复制之首稿成本分摊不足的重要原因。故而首稿成本没有或没有完全分摊,是造成网络经济复制成本很低的错觉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实,产品的首稿成本之大,古已有之,除了一次总付包括付清首稿成本以外,也有长期的各种分摊方式(注意以下没有算营运、维修和保养费用)。比如:房屋、土地的出租使用,就是分摊房屋、土地的固定投资和开发整理费用;收取道路、桥梁的过路费,就是分摊它们的建造费用;提取机器、设备、车船等的折旧费,收取它们的使用费,就是分摊它们的制造或购买费用;购买书刊报纸,支付水、电、气费和有线电视费;坐飞机、火车、地铁、公交车买票,除了支付营运费用,其余就是分摊它们巨大的固定资产投入费用;等等。之所以能够比较完全地分摊首稿成本,首先是因为这些是物质产品,在技术上比较容易实现分摊,这些物质产品本身和其运营比较容易界定产权,容易界定它的固定和运营费用,容易定价,故而容易收费。

相反,许多网络信息产品由于前述原因,不方便清晰界定产权,对于首稿成本难以界定、定价、收费和分摊,故而使人们容易感到全部成本就是如现有复制成本这么低,因此感到需求无限之大,从而造成了边减律失效的错觉。

特别指出,即使首稿成本全部分摊完了,网络信息产品的需求仍然会继续扩大一段过程,但正如后文所述的,它终归要到达它的边界,在它需求饱和与效用为零时停止了。简言之,这并没有改变边减律的作用。

2.社会成本的分摊不足

在网络信息新条件下,由于信息产品的外部效应很强,故其社会成本特别巨大。由于技术条件限制,这种社会成本往往很少在复制成本中分摊。这些社会成本体现在:

(1)信息过剩。快捷的网络产生、转发和复制的信息太多了,其中类同和无用的信息垃圾数量巨大(其中也包括那些因时效变换太快而迅速过时的信息),淹没了显得极为稀少的有用信息,反而成为网络信息运营和工作、生活的障碍。为排除这些障碍,需要支付巨大的成本,比如处置垃圾信息的成本,搜寻、筛查、选择、判断有用信息的成本,以及缺少或者忽略有用信息的损失(或机会)成本。顺便指出,大量类同的信息成为过剩的垃圾,这个事实本身也证明了边减律是有效的。

(2)系统风险。网络中节点多了,系统风险的损失和成本大大增加了,防范系统风险的成本也大大增加了。

(3)信息保密风险。网络的技术条件,固然有利于传输复制信息,但也有可能不利于保密。个人隐私、商业和技术秘密,国家和单位机密等,很容易受到侵犯而泄密,为了防范泄密损失而支出保护信息秘密的成本也大大增加了。

(4)信息安全风险。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利用虚假信息诈骗,利用“黑客”等手段侵入破坏数据、软件和硬件,都是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防范和处置这类行为,也要支付巨大的信息安全成本。

(5)拥堵成本。传输、复制信息太多,致使网络发生拥挤或者堵塞,这造成了网络信息运营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很大损失;同时,防范和化解网络拥堵也要付出很大成本,包括扩大、更新网络设施等。还有其他,像由网络信息发展起来的“共享单车”,在一部分城区大量占道、堵塞交通,以及为清除这些障碍,都要付出很大的成本(共享单车自身的某种损失,实质也是“公地悲剧”的损失,即在一定程度上错误地把它当作公共产品了)。

(6)沉迷网络游戏、网瘾甚至赌博给社会造成的损失。

(7)路径依赖、保护落后的损失成本。为了更新换代,为了克服上述障碍,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等等。

由于外部效应很大而又不能内部化,故而以上这些社会成本,很难分摊到复制成本中去,这样就显得复制成本非常低,如前所述,这种错觉也掩盖了边减律的作用。

3.首稿、社会成本的分摊,取决于排他成本和收益的比较

根据产权经济学理论,首稿、社会成本在网络信息经济中分摊不足,取决于信息是否容易界定产权;而其界定产权又取决于信息的排他性成本(成本收益之比),而这又取于合适的排他技术。

实际上信息产品包括网络信息产品,其中也有一部分采用了合适的排他技术,排除了不付费的消费者,实现了收费。例如有的影视剧、文章著作等,为分摊巨大的创作、制作成本,规定在网络上注册缴费才能收看。例如无线电视是免费公共产品,而有线电视则必须定期缴纳月、季、年租费才能收看。又如专利技术、信用、品牌、商誉等无形资产,采用转让收费、分期收费、提成收费、入股收费、授权收费等方法。再例如宽带等网络设施,采用固定费用、分成结算等方式向用户收费。又例如网络基础设施,互联骨干网(IBP)、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供商(ISP)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它们互相之间有各种网络连接收费方式:专用对等互联(给双方带来的利益和成本相当);转接互联(规模不对等部分,支付转接费用);NAP(公共对等互联的多边协议)等。总之,要么向一方支付,要么互惠(等于互相支付),要么两者兼有[25]。

许多“免费”网络信息、视频和节目都伴随播放许多广告,消费者以“眼球”关注广告从而支付了时间和注意力成本,网络平台则根据广告浏览流量向生产厂家收取了广告费用;厂家尔后通过产品涨价把广告费用打入产品成本与价格,消费者购买涨价产品时再次支付了广告成本。就拿完全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信息来说,是靠纳税人提供的税费来收费的。可见,“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个规律在网络信息经济新条件下仍然没有改变,信息产品的生产者总是通过各种排他技术界定产权(私人产权直接收费,公共产权则通过纳税、援助和捐赠等,可以看作是这两种产权排他的技术不同),以实现收费来回收成本或者盈利。

针对网络信息和数据排他性的难题,一种“区块链”新技术应运而生,尽管它还有种种问题有待解决,运用不当会有很大负面作用,但它毕竟具有生命力和创新优势,主要是可以低成本界定“数据产权”,实现排他性,较好地解决保密、收费和安全性等问题。

实际上,历史上许多资源,都随着技术、经济、社会等条件的不断变化和提高,排他技术就会不断提高,从不能界定产权到逐步能够界定产权。比如,土地从无主到有边界的部落所有,再到私人化。再比如水、空气、矿藏、风景等,又比如森林、牲畜等,都是经过漫长的年代,从不能排他、不能直接分摊收费的公共品,到能够排他或部分排他的,能够分摊收费的私人品。当然,也有一部分物品由于排他的成本太高,目前没有什么技术能够实现排他,故而采用纯公共物品的方式,例如军队,古代曾有过私人军队或家族军队,但现在都改为国家军队了。

总之,网络信息产品是否能够充分分摊首稿、社会成本,主要取决于排他技术的发展,由此决定界定产权和收费是否方便实行,换言之,界定产权和收费的成本同收益相比是否合算。随着排他技术的逐步提高,界定产权和收费的成本越来越合算,这样网络信息产品的首稿、社会成本将有更多的部分分摊,网络信息的价值将更会有效的利用。

可见,首稿、社会成本的分摊不足问题,虽然因为降低复制成本,产生的错觉似乎掩盖了边减律的作用,但其实是与其无关,根本不会改变这一规律。而且如果这种分摊方式和排他成本有所改变,那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分摊成本和复制成本这些特点的表现程度,但仍然不会改变这一规律。

(四)原因之四:关于稀缺性

“信息复制成本低”的特点扩大需求,造成信息“不稀缺”的错觉,但并没有取消边减律的作用。

1.在网络信息复制供给几乎免费条件下,扩大了需求和消费,产生了信息不稀缺的错觉

在网络信息经济新条件下,供给曲线的低(复制)成本,与需求曲线共同作用,从而改变了传统市场的均衡,建立了新的市场均衡。

图2 低复制成本推动需求曲线向右移动

在经济学中,供给价格一定程度上是由其边际成本决定的。在网络信息经济中,信息供给的大多数边际成本通常就是信息复制成本(复制成本无疑属于供给方面);供给曲线中虽然首稿成本很高,但复制成本很低,这样很大程度上就是由很低的复制成本来决定供给价格。图2显示,由于复制成本很低或几乎为零,信息供给曲线S在大部分区间里都是接近于横轴的几乎是水平直线的曲线。这样一来,迫使供求均衡点M下降到很低。由于边减律的作用(这一规律体现在需求量同边际效用负相关,同价格负相关),随着均衡价格降低了,需求量就沿着向右下方倾斜的需求曲线D向右下方滑动,从而增加了需求量。

进一步,由于供给的信息复制成本非常低或几乎为零,导致了未来价格的预期变动等原因,这对于扩大需求具有很强的驱动力,因此推动需求曲线D整体向右移动(见图2中的箭头和虚线需求曲线D′),这种移动会有一个较大的距离,导致其与供给曲线的均衡点M′也随之向右移动了较大距离。上述结果表明信息消费的需求扩大了很多;就容易产生这样的错觉:这种信息的供给和消费(好像)是不稀缺的,因而(好像)是无限的、没有边界的。导致误认为它的效用(或价格)是不会随消费数量的增加而边际递减的;甚至还有人误认为信息消费的效用(或价格)会是随消费数量的增加而边际递增的。简言之,据此认为边减律失效了。

但是本文认为,恰恰是上述这两个过程证实了而不是否定了边减律的存在。一方面(在决定需求的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需求量随着价格下降导致需求量沿着需求曲线增加。另一方面,对于正常品来说,在决定需求量的价格因素不变的条件下,推动需求曲线向右移动扩大需求,有收入(财富)变化、偏好变化、互补品和替代品价格的变化,还有对于该正常品未来价格的预期变动等原因。概括来说,在上述价格均衡点(或需求量)向右下方下滑和需求曲线向右移的两个过程中,需求曲线自身的向右下方倾斜的走向始终没有改变,换言之,需求量总是同价格呈负相关关系,这意味着消费量同边际效用呈负相关关系,并且是通过这种负相关关系扩大了需求量,尽管这种价格下降是由于信息复制降低了供给价格从而压低了市场均衡价格。总之,上述事实没有改变而是体现了边减律。

2.供求的每一方都无法改变另一方之决定边际效用变化走向的规律(包括边减律),而只能在双方规律的共同决定下,取得双方都接受的均衡价格

有文献认为,在网络信息经济条件下,信息供给的稀缺性似乎不存在了;使得信息的消费(资源)也是无限多和不稀缺的,导致信息消费的价格是上升而不是下降。简言之,这种错觉认为,供给的免费和不稀缺可以改变需求规律。

本文认为以上逻辑是错误的。第一,在消费方面,稀缺性同边减律是完全相容的,其实它是边减律的另一种表达:消费量多(或少)了,不稀缺(或稀缺)了,故边际效用和价格下降(或上升)了;反之,边际效用和价格下降(或上升)了,不稀缺(或稀缺)了,这使得消费量多(或少)了。总之价格和消费量(需求)负相关,这就是边减律。适用到网络信息经济的复制就是:信息的多次复制必然导致同一个消费者对于同一个信息消费的数量增加,该信息的稀缺性减少了,则同一消费者消费该信息的边际效用减少,表现为信息消费价格下降了;反之,当信息复制次数较少时,必然导致同一个消费者对于同一个信息消费的数量减少,即稀缺性增加,则同一消费者消费该信息的边际效用增加,表现为信息消费价格上升了。以上就是同一个边减律的两方面,这两方面都是这一规律在发挥作用。可见,“稀缺性变化”这个事实完全不否定,反而证实了边减率在网络信息经济中的存在和作用。

第二,在“物以稀(或多)为贵”的语境中,物品的“贵”“贱”都是人对于物品的主观评价,就是人对于该物品的边际效用,也是人对该物品的出价。而(市场)价格,就是供求双方各自边际效用(出价或主观评价)相互制约(或博弈)的均衡。这样在价格均衡中,供求双方既没有改变而是保留了自己这一方的边际效用,也没有改变而是允许接受了对方的边际效用。可见供求的每一方都无法改变另一方之决定边际效用走向(即其和数量之相关关系)的规律(包括边减律),而只能在双方规律的共同制约下,取得双方都接受的均衡价格。

就供给者来说,他所参与产生的市场价格,一方面取决于自己遵循的边际变化的规律:即边际数量和边际成本互相作用结果的轨迹,一般来说都有规模递增和规模递减等的几个阶段或几种形式,其中就有所谓“供给规模报酬”;同时他所参与产生的市场价格,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对方消费者遵循的边减律,这正好表明边减律是存在的,而不是消失了。本文还认为,所谓“销售规模报酬”,其实是对于供给者的报酬,就是销售越多单位成本越摊薄供给者的获利越多,显然这是指供给者的效用,而不是指消费者的效用。因此所谓“销售规模报酬”根本不会影响与消费有关的边减律的作用与存在。更何况,“销售规模报酬”作为供给者获利和效用的指标,其前提是供给的物品虽然很多但都要能销售出去,正是这个前提表明,当消费者对于这个物品的边际效用尚未递减到没有兴趣购买的程度(其时总效用仍为正),那么这个“销售规模”还是有“报酬”的;倘若供给数量越来越多以致到了能够销售出去的越来越少,这就表明消费者对于这个物品的边际效用递减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其时总效用转为负),那么这个“销售规模”的“报酬”越来越小,以致没有“报酬”了。可见所谓“销售规模报酬”这个现象非但不能否定,反而证实了边减律的存在和制约作用。对于上述这些情况和性质,信息和其他物品事实上都是一样的。总之,无论信息供给曲线自身的走向如何(供给不稀缺、成本为零或者规模递增等等),供给者和供给曲线都是在参与决定市场价格的同时,接受了而不是否定边减律(及信息需求曲线)的存在。

因此即使是信息供给免费和供给数量不稀缺甚至无限时,信息消费的边减律也都存在和有效,即信息消费数量增大而边际效用下降和收敛。这也就是信息需求曲线之向右移动和需求之扩大,终因为边际效用递减并收敛为零,终究还是要停止于这个边界的原因。

事实上包括信息在内的任何资源,正因为供给不稀缺了,消费量太多导致其效用大大降低,更加体现边减律的作用。传统经济和网络经济下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通常情况下,水和空气是非常不稀缺的,难道一个人需要比正常多许多量的水和空气吗?粮食丰收了不稀缺了,如果一个人要经常比正常多吃许多粮食,他能好受吗?那么在网络经济现实中,我们看到太多的重复和类同信息过剩和饱和,信息泛滥和垃圾,就也证明了这一点。现在网络信息供给“不稀缺”了,如果将重复和大量类同的信息天天免费发送给一个人或同一群人,他或他们愿意接受的兴趣也会越来越少,最终总归会完全不接受的。这时他还有看的兴趣吗?恐怕浏览一下标题都觉得是个负担吧,正如门格尔所言,会成为烦恼和痛苦。

3.稀缺性能否体现,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排他成本和收益的比较

包括信息在内的资源能否体现稀缺,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比如许多信息是很稀缺的,例如知识产权、专利、商誉、品牌等信息,生产极不容易,并且数量极少,因此是稀缺的。还有私人信息、机密情报、战略规划以及许多财务和统计数据等,对于个人、团体甚至国家的安全都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上述信息必须运用很强的排他技术(这时排他的收益大于成本),排除他人获取或用一般成本获取这些信息,因此在这种条件下,这些信息资源能够体现其稀缺价值,这样就能够保证所有者的收益。相反,如果不这样做,这些信息资源被人轻易、低成本地获取或侵犯、盗取,那么所有者的损失将远远大于他如果采用排他方式的成本。

但是还有些信息,如一般的新闻、信息和节目等,由于复制成本低,很容易大量增加供给,从而成为不稀缺的了,容易给人以错觉,以为可以无限供给从而边际效用不会递减。原因在于这些信息资源本身产生的收益不多,而外部效应又很大,致使排他技术的成本很高,如实行排他很可能收益小于成本,所以就不实行排他,其结果就像现在这样免费供应(说是“免费”,实际上还要用广告、赞助或者收税来间接地收回成本)。

可见,供给多少是决定资源是否稀缺的重要原因,而是否实行排他(排他的成本如何)也是决定资源是否体现稀缺的重要原因之一。关于这方面的原理,信息同其他资源是一样的。因此,不能说“信息是不稀缺的”,而应该说:有些信息稀缺,有些信息不稀缺;有些信息是因为排他成本和收益的比较,排他技术的不同或调整,或体现了或没有体现它的稀缺性。有许多信息看起来不稀缺,只有非排他性;但其实如果采用了合适的排他技术、降低了排他成本之后,就会成为稀缺的、有排他性的资源。总之这些都说明,无论网络信息是否稀缺,都不会否定边减律的作用。

五、结论

本文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重要的创新:对网络和网络信息传输的本质,对边减律和信息复制(特别是信息复制同信息转发的实质性区别)的真实涵义,对产生关于这一规律在网络经济失效之错觉的原因等方面,特别是从理论上证明了边减律在信息领域包括现代网络信息经济中之存在性;率先提出并展开否定这种“网络经济中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失效论”的讨论,在学术界也具有开创性。

现代网络信息经济产生了许多新特点,主要是信息低成本复制,以及由其衍生的非排他性、外部效应、非稀缺性、正反馈、规模递增等,一些文献认为这些特点导致了边减律已经失效。本文不赞同这种论点。

本文认为:网络的本质就是在多个节点之间达成信息顺畅传输的多个协议。并且认为,正确的严格意义上的信息复制定义 ,就是同一个信息对于同一个消费者,也就是(同一个)信息对于同一个供给者(发送端)和同一个消费者(接收端)两者(两个节点之间可以有多条传输通道但等同于一个通道)来说,都是在一次以上的传输,才能称为信息复制。可见,本文关于网络信息复制的定义同边减律适用的特定范围是完全一致的。香农信息科学的原理认为,(有效)信息的本质就是“消除不确定性的数额”,就是初始(即发送端)的不确定性减去尚存(即接受端)的不确定性所得的数额。可见,在网络中同一个信息对于同一个消费者多次复制的实际情况,就是消除信息不确定性的过程;它不但适用边减律的特定范围,而且也完全适用于上述信息效用和信息本质的理论。

本文从理论上证明了,在上述信息的多次复制的过程中,消除不确定性之数额即信息效用的系列是边际递减的。从而证明了在现代网络经济下信息复制的特点,不但没有否定,反而更加证明了边减律在其中的存在性。本文认为,这也包括信息的部分复制(即类同)情况,其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这一规律。

产生这一规律在网络经济中失效错觉的原因之一,是关于边减律含义的:认为由于信息复制导致网络的消费者或供给者的人数增加,那么其外部效应产生正反馈、边际效用递增和规模经济所致。本文认为,这种观点弄错了边减律的真实含义。这一规律的正确含义是:同一个消费者消费同一种物品的数量越多,该消费者消费该物品的边际效用递减。这一规律适用的对象是同一个(或单个、或特定)消费者消费(同一种物品)数量的多少,而不是消费者之多少,两者不是一回事。因此,那种认为该规律失效的理由其实与这一规律完全无关,完全不否定和影响这一规律的存在和作用。

产生这一规律在网络经济中失效错觉的原因之二,是关于信息复制定义的:错误地认为复制效用是关于“复制”节点数(本文认为这只能称之为转发)而不是关于复制次数的函数;进一步从本质上看,就是错误地认为其复制效用是关于“复制”信息供求者数而不是关于复制信息消费量的函数。正是由于这个区别,前者(转发)就同边减律无关而后者(真正的复制)就有关,从而造成前者“信息复制”(其实就是转发)的定义同边减律(只适用于消费量)的适用范围失配。

产生这一规律在网络经济中失效错觉的原因之三是关于成本的:由于信息的首稿成本和社会成本难以充分分摊,导致复制成本很低,故而产生规律失效的错觉。其实,这个事实也与边减律无关,因此完全不否定和影响这一规律的存在和作用,因为这一规律适用的是消费量而不是成本。进而言之,首稿、社会成本的分摊数额,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建立信息产权之排他成本和收益的比较。

产生这一规律在网络经济中失效错觉的原因之四是关于稀缺性的:由于信息供给的复制成本很低,导致供给、需求扩大而信息稀缺性降低。其实,在共同决定市场均衡价格的同时,供求的每一方都无法改变另一方决定的边际效用变化走向的规律(包括边减律),因此稀缺性的变化完全不否定反而证实了这一规律的存在和作用。此外,信息稀缺性的体现,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建立信息产权之排他成本和收益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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