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 毅,熊 双,孙 科
(1.广东科技学院 体育教研室,广东 东莞 523083;2.北京教育学院 体育与艺术教育学院,北京 100010)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将社会契约描述为,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种社会成员的结合行为随即带来的不是一个个独立的订约者,而是产生了一个抽象的集体,这个集体就是现在的国家或政治体[1]。由此,社会契约成为现代社会成员的联结纽带。现代体育是社会化程度极高的宏大场景,契约也密布其间,成为支撑现代体育大厦的钢筋架构。体育契约精神是指一种存在于体育世界中的契约自由理念及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原则[2],被认为是现代体育五大主流精神之一。现代社会中,在日趋复杂的利益冲击下,体育契约精神也备受挑战,出现了诸如俄罗斯体坛系统性使用禁药、中超广州恒大队违约更换球衣广告等不良事件。这提示我们,需要对体育契约精神进行深入认知,挖掘其在现代体育以及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和意义,使其在新时代熠熠生辉。
“contractus”作为西方的一种社会伦理思想,其汉译名为“契约”,指几个人(至少两人)或几个方面(至少两方)之间签订或达成的一项协议,意在做什么或产生什么。契约的理念可以追溯到伊壁鸠鲁等古希腊智者闪耀智慧光芒的时代,他们都有把法解释为一种契约的倾向,以契约来解释法的起源。在西方,契约概念最早系统地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是在罗马法中,这属于经济法律范畴的契约。另外还有宗教神学、社会政治以及道德哲学等方面的契约理念,这些都是契约概念与社会伦理历史结合的产物[3]。不同概念的出现反映着不同的文化选择,在中国,契约概念更多用于经济领域。契约精神伴生于以契约为普遍形式的社会关系网络,是维持这种关系秩序的精神基础,属于一种稳定、内化的精神文化类型。
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其著作《古代法》中表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并认为社会的构建基于许许多多的契约性约定所形成的约束力[4]。这种约束力即是契约的外化物,是社会主体参与社会交往的最基本的形式。游戏是体育的重要起源之一,从中可以探寻体育的文化基因。约翰·赫伊津哈认为,游戏创造秩序,且就是秩序本身,并且这种秩序是至高无上的有序形式,它令游戏的方方面面都充满了活力[5]。这种有序形式的生成很好地诠释了契约精神的指向。现代体育的演进经历了武力的仪式化阶段,并且形成了无等级抽象的个人身份,各个参赛者在某一时间内消除其社会属性,实现人人平等的参赛[6]。契约精神孕育了人的诚信理念、规则观念及平等自由的主体意识,其影响力渗透到现代体育的每一个角落,逐渐成为主流精神之一。契约精神在现代体育语境中表现为对体育规则的维护及对体育世界内在秩序的遵从,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是一种蕴含教育意义、紧密融入生活、生动的精神类型,是现代体育法治的基本精神,具有广泛、深远的规训价值[7]。
第一,体育契约精神广泛存在且主体、形式多样。当前,体育已经融入到每一个人的生活中,成为人们享受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渠道。体育契约精神是获得体育活动参与资格的思想基础,伴随着现代体育的发展,体育契约精神的存在场域不断拓宽。另外,体育活动的规模、层次千差万别,也对应着不同的主体,因此体育契约精神的构建主体存在着明显的多样性。同时体育契约精神外化的形式也多种多样,相同的精神内涵可以体现在不同主体的行为中。总而言之,体育契约精神属于更为广泛、多样化的契约文明。
第二,体育契约精神与体育伦理道德在价值取向上高度相关。体育契约精神的理想是实现自由、平等的体育参与,体育伦理道德的核心是公平竞赛精神,两者都体现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同时,契约精神作为法治精神的起源,虽然在约束力和作用边界方面与体育伦理道德存在差异,但目标高度一致,都约束和规训着人们的体育行为,共同为建设有序文明的体育秩序发挥作用。可见,体育契约精神和体育伦理道德都符合人性自由、平等的价值诉求,两者在本质内涵、价值目标等方面具有高度相关性。
第三,体育契约精神具有广泛的示范与规训价值。体育契约精神表现为对体育活动规则和传统的认同,无论主体是国家、体育组织或个人,都需要在这个框架下活动。作为先在性的预设规范,体育契约精神代表了对这种规范的认可,一旦否定其权威性,就表示放弃参与资格。当现代体育迎来全球化发展时代,有学者试图探讨一种新的法秩序——“全球体育法”的存在,并认为“全球体育法”是跨国家的自治法律秩序,属于一种契约性的秩序,它的效力也主要来源于体育实践中的各种契约[8]。因此,体育契约精神是构成现代体育法治的基石,具有极为广泛的示范和规训作用。
《奥林匹克宪章》认为现代奥林匹克是增强人的体质、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均衡发展的生活哲学。体育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方式,体育锻炼能够让人获得健康体魄并拥有健全人格。作为一种教育方式,体育对个体人格塑造的隐性价值值得深入挖掘。体育起源于游戏的规则化过程,规则的不断完善,逐渐将体育从单纯的游戏中剥离出来,因此,严密、系统的规则性是体育区别于游戏的重要特征。体育契约精神代表着人们对规则的敬畏及对自由的选择,通过对其的培育完善独立人格。体育契约精神分布广泛、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的特点,使其更容易被人们接纳和养成,因此,深蕴体育契约精神的体育就成了塑造健全人格的良好教育手段。
西方“人性自由”观点认为,人类自然本性的原发性活动是人类存在的本质和终极价值,即人类情感、欲望与意志的自生自发活动,其本质就是自由[9]。体育参与具有很大的选择性和灵活度,是否参与取决于个人意愿,参与各方也能自由、随意地组合,体育契约的缔结也就有了浓厚的自由基因色彩。因此,体育契约精神就预示着一种自由意志的表达,参与自由、选择自由使人类体会到了本质力量的释放,人的价值诉求也能得到很好的满足,这种自由意志的表达就成了完善人格的外显内容。
体育契约精神的内核是对预先约定的规则、制度的认可和遵从,当人们自愿参与体育活动时,就表示已经接受了该活动预设的权利和义务,参与各方由此形成了一致的默契和认同。人们对体育契约精神的维护及对既定规则、权利和义务的遵守,折射出了人性中诚信的光辉。在运动会前,运动员和裁判员都会进行庄严宣誓。参与各方对誓言的践行就是体育契约精神的表现形式,是人类社会交往中最本质、最重要的诚信品质的展现。总而言之,体育契约精神的培育维护了人性自由和诚信品质,对于完善人格的塑造极具教育意义。
体育契约精神属于契约文明发展的产物,蕴含于体育事业的方方面面,旨在营造一种自由、平等的体育氛围。体育契约精神同样是人们自觉遵守运动中所商定规则的心理文化动因,规训了人们在体育活动中的行为,使体育活动得以正常有序进行[10]。因此,体育契约精神对于体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尤其体现在体育产业和体育法治两个维度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繁荣,体育产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其价值和意义逐步凸显。体育契约精神属于体育世界中的精神文化部分,对于体育产业中异化行为的规训及各方社会关系的维持具有明显的作用[11]。体育契约精神属于一种内生的自觉力量,规范了体育产业中各方的行为,调节了各方的利益,进而保证了体育产业内部各组织、系统的协调有序发展。因此,体育契约精神可视为体育产业发展的精神动力来源。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伴随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实践以及精神文化建设,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成为当前的核心任务。体育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行业法和跨部门领域法,已经得到了基本法《宪法》文本的坚实支撑,体育法治也得到了顶层设计的日益重视[12]。契约文明是西方法治文明的起源,体育契约精神与法治精神具有内在的同源性,在许多目标和价值维度上都是一致的。在未来我国体育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加强精神文化建设,大力培育体育契约精神和法治理念,共同推动体育法治的完善。
国家的社会治理是在法律与道德两驾马车的牵引下进行的,两者几乎覆盖了社会治理的全部,起着很好的示范和约束作用。体育契约精神的本质内涵与社会法治、道德是一致的,都代表着人类对自由、平等、人权的极致追求,以及对美好生活秩序的强烈向往,是人类在历史长河中积淀和弘扬的精神文化精髓。体育契约精神代表了一种内在规训力量的传递,通过体育参与中契约精神的培育,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能更加自觉自愿地接受其他规则和制度的约束,也更为注重诚信品质的养成,这都跟社会治理与和谐社会建设密切相关。
法律是治国重器,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强制性,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最强大的秩序维护力量。契约精神是商品经济中交换关系所派生出的一种民主精神,是现代法治的灵魂。体育契约精神常表现为对体育规则、制度的遵守,对其维护的程度反映了现代体育的健康状况,这就如同法治是国家社会治理的命脉。走出体育领域,体育契约精神依然表达着一种对现代社会“游戏规则”的认可[13],基于契约精神与国家治理的内在联系,体育契约精神必然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发挥重要的精神引领作用。
道德具有极宽的约束广度,特别在中国这个具有长期“人治”历史的国度,道德的规训价值被发挥得淋漓尽致,其在社会治理方面所形成的无形而广泛的约束力,依然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占据重要地位。体育契约精神自由、平等、人权的民主精神内核,以及其诚实守信、恪守规则等外显形式,都与道德的价值追求高度一致。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而庞大的工程,精神文化建设属于其中深层次的内容,具有数量级放大效能。体育契约精神很好地契合了法治与德治的内在需求,是现代社会治理中应大力倡导的精神文化类型。
体育契约精神是现代体育成长语境中的精神财富,它的存在让现代体育蕴含深刻的教化意义,亟待大力倡导颂扬,助力现代体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体育契约精神作为现代体育的主流精神,常常外化为人们对既定规则、制度的服从,以及对契约精神自由、平等内涵的追求与主体意识的发挥。在人们的潜意识中,体育契约精神逐渐固化为一种内在的价值导向和外在的行为准则。回归到现代体育的现实场景中,背离体育契约精神的行为令人痛心疾首,单纯指望舆论谴责、民众指责、司法介入来解决是不切实际的。契约精神属于一种需要固化和引导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正面事件的宣扬往往能起到更好的效果,尤其是那些知名运动员的正面报道,常常能十分顺畅地转化成青少年群体以及社会大众的行为准则。2019年1月斯诺克大师赛1/4决赛中,丁俊晖对阵比利时的卢卡·布雷切尔,在比赛打到第7局的时候,丁俊晖运杆时杆头不小心碰到母球,当时裁判、对手和现场观众都没有发现犯规,此时,丁俊晖主动放弃了击球,并向裁判示意自己犯规,丁俊晖的这一举动赢得了现场观众长达20秒的掌声。随后2月的德国大师赛首轮比赛中,丁俊晖再次主动承认自己在解红球时先碰到了绿球的犯规行为,赢得了全场的赞赏和尊敬。世界斯诺克联合会将丁俊晖承认犯规的视频以《诚实》为名发布在网络平台上,《中国日报》《人民日报》《新华视点》和新浪体育等主流媒体也都进行了转载报道,丁俊晖也因此上了微博热搜[14]。丁俊晖维护体育契约精神的举动在各大网络社交平台快速发酵,各大媒体的解读迅速传播,产生了十分积极的行为示范意义。
体育契约精神要想成为人们体育参与过程中内在的行为规范,前提是人们对体育契约精神充分的认知,尤其对于体育契约精神的表现和价值的认知。因此,可以从三方面加强体育契约精神的价值认知。一是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与相关单位明确体育契约精神的价值与意义,重视体育契约精神的培育与宣扬[15];二是利用大众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不断突出体育契约精神这一社会议题的“显著性”,提升公众的关注与认知水平;三是以典型人物、典型事件(如丁俊晖)为载体大力弘扬体育契约精神,不断加深人们的理解与认知。
体育契约精神属于一种“自律型”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现代体育实践中,“自律型”规范的强制力和约束力都明显不足,这就需要发挥“他律型”规则和制度的作用。“他律”力量主要来自行业自治、道德和社会舆论、司法等方面。为了防范整个体系的污名化危机,维护现代体育的公信力和美誉度[16],有必要对体育赛场中的异化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首先,明确体育行为的边界,加大对违反体育契约精神行为的监管与查处力度;其次,完善对违反体育契约精神行为的惩罚措施,做到有据可依、有规可循;最后,健全教育机制,引导异化行为的修正与重塑。
体育赛事是体育契约精神体现最为集中的场域,也是打击体育异化行为的重要领域。2017年11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通报了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决赛期间三例兴奋剂违规事件,并对运动员及主管教练进行严厉处罚[17]。2019年5月16日,长安大学城半程马拉松组委会对两名替跑运动员进行了终身禁赛的处罚。质言之,体育契约精神的存续与否、程度如何反映着现代体育的健康状况,需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赛事组织机构,对于违背体育契约精神的行为加大打击和引导力度,震慑不良风气,完善规则制度,维护体育契约精神在人们心中的威信与地位,让现代体育在洁净的土壤上茁壮成长。
现代体育的影响力遍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全世界人们沟通最顺畅的“社会语言”。现代体育发展是服务于全人类的,同样也需要所有人支持、全社会参与。国家体育总局作为我国最高体育管理部门,在政策制定、思想引导方面应该更加注重体育契约精神等精神文化的建设。2018年8月,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和《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显示出国家层面对规范体育赛场行为和体育市场秩序的鲜明态度,有利于加快体育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我国体育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各类体育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在认真贯彻总局文件精神、积极履职尽责的同时,可结合本部门工作的任务和特点,开展多种多样的主题活动,共同推动体育契约精神的传播和弘扬。
当然,体育文化的发展任务并不仅限于体育行政和管理领域,媒体、教育机构、科研院所也应成为体育文化发展的阵地,在全社会形成多方联动的机制[18],共同推动体育契约精神的建设与发展。2016年3月26日,《体育与科学》杂志社举办了“游戏规则与社会法、社会契约”主题沙龙,邀请多位专家对博斯曼法案、伦敦奥运会女羽消极比赛、普拉蒂尼行为、卡尔刘易斯参赛资格等案例进行研讨,深化对游戏规则、社会法与社会契约的理解[19]。毋庸置疑,体育契约精神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尤其是在当前多学科交叉融合、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时代背景下,必须跳出体育领域,以更高的站位、更广的视野去认知和探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多元发展格局。
现代体育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规则、制度的进化和完善,正因为不断朝着规则理性化的方向发展,体育才成为现代社会中保证以公正为核心的社会心理和满足社会契约需求的一种典范,并获得广泛认可,成为现代人日常生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作为现代体育的重要精神财富,体育契约精神对于个体成长、体育事业发展乃至国家治理都具有明显而重要的价值。在我们当前体育强国建设过程中,应该高度重视体育契约精神的培养,提升其社会认知程度,并以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其地位,尊崇其权威,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为现代体育及和谐社会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