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明(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北京 100048)
入河排污口是指通过管道、沟渠等设施排放污水至湖泊江河的口门,污水排放多为废弃洗涤水、工艺废水、设备冲洗水及冷却水等化工污水,如若不能有效处理,将会污染周围环境地质,进而危害人类健康。因此,在机构改革之后入河排污口设置应从审批、管理积极改革,结合水利技术之外,能够更多融合水环境治理标准来展开工作从源头上解决河流污染问题,还给群众青山绿水。
水利部和生态环境部的三定工作当中,前者指定水资源司职能: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后者指定水生态环境司负责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而之前,该项工作是水利部来负责的。这样的工作安排使得基层该类工作管理人员感觉困惑,对该次机构调整不能充分理解。诚然,这种不理解也是暂时的,会随着交接工作逐渐理顺而获得圆满解决。但不可否认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适应了之前的组织架构以及工作模式,使得地方该类工作主观部门在转变上要经历一定的磨合期,对其工作有效开展形成一定的冲击。
在应对上,首先要声明在《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指导下,生态环境部是负责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的主体,而水利部只是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故此,在工作职能上,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并不相同,各有侧重,但是最终目的是使得入河排污口设置更加合理,保证有效地降低河水污染程度[1],让基层环境获得充分保护,为群众健康架设有效的屏障,缓冲水污染带来的负面冲击。
既然主管部门发生了变化,那么必然涉及到既往已经审批的、正在审批以及将要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工程的工作转移,更有后续管理模式的变化[2]。
1.2.1 审批工作
(1)审批依据。入河排污口建设并非是随意的,而是需要向有关部门申报,需要审批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全面审核,只有审核过关才会给予审批通过。故此,审批依据指的是省、市、县等生态环保部门或者对应的审批服务部门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为具体依据,来和水利部门、河道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对接,力争平稳交接,使得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不受影响,顺利转接。
(2)审批权限。省一级范围之内的入河排污口建设上,需要将建设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递交到和审批工程项目同一级的审批机构来进行审批。这种同级审批的工作方式当中,审批部门需要向同级水行政管理单位征求相应的意见。若是国家或者省一级的水功能区,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允许建设入河排污口的,若是存在特殊环境需要设置该工程,必须要征得省生态环境厅的批准才可施工。
(3)审批流程。其中《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是执行标准,其中具体流程是:入河排污口申请单位要在递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就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等提交给入河排污口审批单位。后者接到申请必须在规定时间里批复。若是同一部门审批入河排污口工程以及环境影响的,可以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有关内容融入到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中,让该部门一同审批,审批单位必须要对入河排污口提出明确的审批意见,避免了审批意见模糊导致的不断重复审批。
通过这样的一个审批工作的调整和优化,更可以让申报单位能够明确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化工污水具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能够结合审批部门的具体意见去执行具体的污水处理方案。
1.2.2 管理工作
(1)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信息采集和梳理。指的是机构改革以后,需要各省生态环保厅来配合国家政策,要求各市在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方面积极交接,之前在水利部门获得入河排污口设置批准的,获得环境评价批复或者已经拿到了排污许可证的,需要基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备案。再由生态环境部门将所得资料都转化成PDF格式上报到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总体审核批复。然后再由该机构将所有资料报到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备案。在交接过程里,要积极告知申办单位还没有办理审批的则需要按照机构改革后的具体负责机构来负责审批;正在办理当中的,需要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程序来展开具体的办理环节[3]。信息采集梳理可以采用目前的数据库系统,或者根据提交的申请报告,来对已经申请并且通过的、正在申请的进行具体的情况分析,要积极地引导排污口建设单位配合这次主管部门变动而有序地推进工作。
(2)做好入河排污口编码工作。为了使得每个入河排污口都处在生态环境系统的监控下,要求入河排污口需要重新按照编码规则编码,以山东省为例,其按照入河排污口所处水功能区级别(具体分为四级,即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排污口类型(企业排污、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其他)、河湖编码序号、功能水区编码序号、行政区划代码、排污口序号形成一个非常详细的编码。按照相应编码便可以精准地找到相应的入河排污口,而且能够确定该排污口性质。
(3)报废排污口撤销处理。报废排污口撤销处理是非常重要的,是需要走一定程序来完成的,其目的是保证排污口有效拆除,避免未拆除而被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利用,造成河流污染。以往已经完成了审批并且备案的排污口单位会因为单位搬迁等事故导致入河排污口废弃的,需要县一级的生态环境部门专门来负责拆除,完成后还需要将拆除照片以及其他证明资料一级级上报,最终由省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来对其审核,并最终确认废弃,将该设置从备案当中移除,之后对此不再监管。
(4)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在审批环节时的项目论证必须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来填充内容,必须要保证论证的严谨性、科学性。除了需要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导则》填写论证内容外,在环境影响方面必须要结合所在河渠的地点和情况,需要特别对国控省控影响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论证[4]。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主观部门明了欲建排污口的性质,了解污染物组成和浓度,从而结合对应的功能水区水质情况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终给出批复意见。
(1)采用3S技术来对入河排污口进行不间断监控。所谓3S技术指的是GPS技术、GIS技术、RS技术,分别是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以及遥感,三者能够精准定位入河排污口位置,并可以对水质变化形成监测。尤其是化工污水排污口,必须要提高重视程度,要做到固定间隔不间断监测,这就需要匹配智能监控仪器。通过这样的监测方式,可以避免化工单位出现的违规排污情况。而3S技术可以融入到省一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平台当中,其可以构建云端数据库,将所得数据动态录入和更新,可以第一时间形成对应的解决策略,避免危害扩大化。
(2)启动数据库管理,并及时利用无人机动态采集信息并更新信息,保证数据库内有关记载处在最新状态。无人机装载遥感系统,可以对水样进行遥感监测,数据库管理当中,将管区内不同化工企业囊括进来,根据实际监测结果不断更新数据,可以将其排出的污水有害物浓度形成波动曲线,利于管理者找到其中规律,帮助这些单位来优化污水处理方案。
(3)积极培养信息化人才,满足信息化监测需求。3S监测、无人机遥感监测等,都是需要相应的技术人才来操作,也需要专业人才来对系统展开维护以及安全防护,故此,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充分重视人才培养、考核,能够发挥出人才主观能动性,投入到新世纪的环境保护工作当中。
(4)积极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保证水功能区得到保护。以往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当中存在个别排污口超标问题,尤其是农村的河渠这种情况十分严重。这是因为这里的监控水平低,导致一些企业为所欲为。鉴于水资源的重要性,笔者认为需要加强对村镇河渠管理,对超标排放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要提升违法排污的犯罪成本,如此才能真正地从基层保护河渠,提升我国水资源保护水平。
(5)积极地面对社会群众宣传水源保护的重要性,能够开辟新媒体增加和群众互动的渠道,接受社会群众举报,并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这样才能真正地实现民主监督,使得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不敢超标排放。
(6)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水处理系统展开检查,其只有对应级别的水污染处理系统才能得到批准开通排污口。对所有排污口进行高密集监控、检测,并可以留存数据,保证污染责任的追溯。
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由原来水利部转移到了生态环境部,各方面工作千头万绪,导致对接工作难度较高,这是因为排污口众多、审核以及管理较为复杂,这些都使得改革后新成立的管理系统需要一个充分的磨合期。这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除了要加强审核、管理之外,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来对所有排污口进行动态监测以及水质检测,要做到先检测后执法,告别之前的执法被动情况,切实地做好水源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