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目录》的修订,是基于十多年来国内外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所做出的更新,对提升我国技术出口管理水平、促进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均具有重要意义。
对技术出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是国际通行规则,也是当下中国出口管理执法的重要依据。2001年,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与国际规则接轨并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行版本为2019年修订版),并由原对外经济贸易部与科学技术部据此法编制了首版《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建立起中国技术出口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2020年8月28日,商务部与科技部联合发布了新版《目录》。此次调整是2008年《目录》首次修订以来的第二次修订。本文将介绍此次目录调整的主要内容,同时分析其对技术出口的影响,以供从事技术贸易的中国企业参阅。
首版《目录》中禁止和限制出口的技术主要应用于农业及传统轻、重工业等领域;调整后的2008年版的《目录》,除将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由168项减少到117项外,还大量引入了计算机及通信等高新与高精尖产业的技术条目,充分反映了国内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及对技术出口贸易的管理需求;此次《目录》的修订则是在我国科技实力和产业竞争力不断提升、技术贸易稳步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所做的及时调整。
此次《目录》修订历时两年,调整共涉及53项技术条目(详见附表):一是删除了4项禁止出口的技术条目,二是删除了5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三是新增了23项限制出口的技术条目,四是修改了21项技术条目的控制要点和技术参数。禁止出口类别的相关调整,主要涉及畜牧业,医疗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以及电信与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而限制出口类别的调整则主要涉及医药制造业,软件业,农、牧、渔业,能源生产与供应业,通信设备制造业及计算机服务业等领域。
本次《目录》中对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限制出口部分的调整值得注意。具体来看,限制出口部分新增了多项与人工智能、大数据及网络安全相关的技术,如语音合成技术、人工智能交互界面技术(包括语音识别技术、麦克风阵列技术、交互理解技术等)、语音评测技术、智能阅卷技术、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密码安全技术、信息防御技术、信息对抗技术、基础软件安全增强技术等。该类新增条目充分体现了中国对人工智能、大数据及网络安全相关技术出口领域的关注。
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技术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行为。
中国的技术出口管理可以分为三类:自由出口、限制出口和禁止出口。三者在出口监管方式上存在差异。其中,对被列入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被列入限制出口的技术,必须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未经许可不得出口;被列入禁止出口的技术则不得出口。若违反上述相关规定,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擅自出口禁止类技术或未经许可、超出许可范围出口限制类技术的,可能会面临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版《目录》修订调整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前述“技术出口”的定义,《条例》对技术进出口管制主要采取属地管辖原则,即以国界(领土、领空和领海的边境)而非技术所有权人的国籍或注册地作为划分标准。例如美国专利权人在中国境内将专利技术转移给日本购买方的行为,依然会受到中国政府管辖。《条例》也并未对跨国集团内部的跨境技术出口规定豁免特例。即使是在跨国集团内部,若将中国境内实体的技术向中国境外实体出口涉及限制出口技术,也需事先申请技术出口许可。以最近市场较为关注的甲骨文收购字节跳动旗下TikTok美国业务事件为例。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作为境外公司,TikTok在此次《目录》调整前已从字节跳动取得所有权的前述相关技术,将不受此次《目录》调整的影响,其对外出售自然也不受《条例》的限制。但对其在《目录》调整前仅从字节跳动取得使用权的相关限制类技术,在未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技术出口许可之前,不得被列入出售的范围;否则,字节跳动将构成间接对外转让限制类技术。即便强行出售,字节跳动在未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技术出口许可之前,也不得对相关限制类技术提供更新迭代服务。
此外,技术出口是指转移技术的行为,因此,若出口的产品、技术或服务使用了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但出口行为本身并不涉及该等技术的转移,即接收方并不会接触相关技术内容、技术文件或源代码,则该等出口不受《条例》的限制。
此次《目录》的修订,是基于十多年来国内外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我国科技实力和产业竞争力的不断提升所做出的更新,对提升我国技术出口管理、促进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均具有重要意义。涉及技术出口的中国企业应借助此次《目录》调整的机会,研究调整的内容对自身的适用性,设置或优化内部出口管制的合规措施,确保出口工作合规、有效开展。若经初步判断,自身产品及交易涉及《目录》的最新调整内容,那么对于涉及的现有产品以及未来计划开发的产品、现有交易以及未来计划开展的交易,企业均应当中止其进程并开展全面的分析研判。若经充分地分析和判断,相关交易应依据《条例》规定进行审批,则应当中止交易,履行申报义务,直至获得批准,再行启动对外的实质性谈判与合同签订事宜。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的立法工作正在进行,目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该法将成为中国第一部全面而统一的出口管制单行立法,将在统筹现有出口管制制度的基础上实质性地扩大对出口的管制管辖范围,提高中国的出口管制执法水平。相关企业应长期保持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