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3 月31 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本标准替代GB/T 1.1—2009。 本标准由全国标准化原理与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 286) 归口上报并执行。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中国标准出版社等。 本标准于2020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1) 支撑国家标准体系搭建
我国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支撑标准制定工作的基础性国家标准体系。 在该标准体系中,GB/T 1 《标准化工作导则》 是指导我国标准编写和制定工作最基础的标准, 旨在确立普遍适用于标准化文件起草、 制定和组织工作的准则。
GB/T 1 《标准化工作导则》 拟包含三部分。其中,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旨在确立普遍适用于各层次标准化文件的结构以及文件起草的总体原则和要求, 并规定文件名称、 层次、 要素的编写和表述规则以及编排格式。 GB/T 1.2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 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制定程序》, 拟确立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构成, 规定程序各阶段的工作内容、 涉及文件、 工作要求, 并给出对应的追溯/证实方法。 GB/T 1.3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3 部分: 标准化技术组织》, 拟确立为使标准化技术组织达到各相关方的广泛参与而确立组织的层次结构, 规定组织的管理和运行要求。 该标准即为GB/T 1 《标准化工作导则》的第1 部分。
(2) 旧版标准已不适应发展需求, 亟需修订
该标准修订GB/T 1.1—2009。 GB/T 1.1—2009 发布实施以来, 各行各业广为应用, 在规范我国各层次标准编写、 提升我国标准总体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 近年来, 随着标准化理论、 方法和实践的发展, 以及相对应的国际规则的变化, GB/T 1.1—2009 的诸多技术内容已经不适应发展的需求。 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随着我国在标准化原理与方法方面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标准化实践的发展, 我国逐步建立起从范围、 领域、 对象、 目的、 功能等不同维度对标准类型进行划分的标准化文件的分类体系, 并先后于2014 年、 2015 年、 2017 年发布了分类标准、 符号标准、 试验方法标准、 规范标准、 规程标准、 指南标准等不同类型标准编写的国家标准, 以及标准中涉及安全、 环境等内容的起草的国家标准, 为标准起草人编写不同功能类型的标准提供了规则。 这些近几年新发布的国家标准既是对我国标准编写规则体系的补充, 同时又对GB/T 1.1 中所确立的普遍适用于各类型标准的编写规则提出了改进的需求; 二是GB/T 1.1—2009 及其以前的各个版本均以《ISO/IEC 导则》为 基 础 起 草。 GB/T 1.1—2009 与2004 年 版《ISO/IEC 导则 第2 部分》 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自2009 年以来, 《ISO/IEC 导则 第2部分》 先后于2011 年、 2016 年和2018 年发布了新版本, 对国际标准起草规则进行了调整。 目前现行的版本是2018 年第8 版。 为了确保支撑我国标准制定的基础性系列国家标准的整体协调, 保证在采用国际标准起草我国标准时与国际标准起草规则的协调, 适应国内外标准化实践发展的新需求, 促进贸易和交流, 亟需修订GB/T 1.1—2009, 制定该标准。
该标准的编制目的是便于标准化文件的起草者之间, 以及起草者、 发布机构、 使用者与其他相关方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提高所制定的标准化文件满足市场及相关方需求的能力。 本文件在参考《ISO/IEC 导则 第2 部分》 的基础上, 通过从标准化文件的目标、 原则和要求, 结构, 要素的编写和表述, 编排格式等方面确立标准化文件的起草规则, 使我国各层次标准化文件的要素及其技术内容的编写有据可依, 从而提高标准化文件本身的起草质量和应用效率。
该标准确立了编制标准化文件的目标以及总体原则, 并从文件拟编制成单独的文件或拟分为部分的原则、 规范性要素的选择原则、 文件的表述原则等方面规定了标准化文件起草的总体原则, 规定了标准化文件起草需遵守基础系列国家标准相关规定的总体要求。
GB/T 1.1—2020 确立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及其起草的总体原则和要求, 并规定了文件名称、 层次、 要素的编写和表述规则以及文件的编排格式。
GB/T 1.1—2020 适用于国家、 行业和地方标准化文件的起草, 其他标准化文件的起草参照使用。
(1) 参考的国外标准
GB/T 1.1—2020 标准编制过程中主要参考了《ISO/IEC 导则 第2 部分: ISO 和IEC 文件结构和起草的原则与规则》 (非等效采标) 《英国(UK) 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2017 版),以及不同领域的国家标准和国际国外标准, 主要包括:
——《ISO/EC 导则 第1 部分: 技术工作程序》 (2018)
——《CEN 和CENELEC 内部规章 第3 部分: 文件的结构和起草原则与规则》 (2017)
——DIN 820-2:2016 《标准化 第2 部分:文件的表述》
——SG-006:2018 《澳大利亚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ASTM 标准的样式和文体》 (2016)
(2) GB/T 1.1—2020 与相关文件的协调性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等规章制度文件涉及标准编写要求的规定, 均引用了GB/T 1.1。 因此, GB/T 1.1 是实施这些规章制度的重要支撑。
在与现行的推荐性标准相协调方面, 该标准编制过程中, 以尽量直接引用的方式与GB/T 20000 《标准化工作指南》 系列标准、 GB/T 20001 《标准编写规则》 系列标准、 GB/T 20002 《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 系列标准、GB/T 321—2005 《优先数和优先数系》、 GB 3101—1993 《有关量、 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GB/T 3102—1993 (所有部分) 《量和单位》、 GB/T 7714—2015 《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等标准相协调。
(1) GB/T 1.1—2020 进行的重大调整
与GB/T 1.1—2009 相比, GB/T 1.1—2020进行了三方面的重大调整:
一是从总体上确立了标准化文件起草的原则和要求, 覆盖了文件拟编制成一个整体的文件或拟分为若干部分的原则、 规范性要素的选择原则、 文件的表述原则, 为各类标准化文件的起草提供了宏观指导;
二是增加了标准化文件的分类、 核心技术要素的编写规则、 规范性要素“总体原则和或总体要求” 的编写规则;
三是在要素的表述中, 明确界定了条款和附加信息。
(2) 与GB/T 1.1—2009 相比的主要技术变化
主要技术变化包括:
1) 增加了“文件的类别” 一章(见第4 章)
①标准化文件的数量众多, 范围广泛, 根据不同的属性可以将文件归为不同的类别。 我国的标准化文件包括标准 (GB、 GB/T)、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GBZ), 以及文件的某个部分等类别; 国际标准化文件通常包括标准、 技术规范(TS)、 可公开提供规范 (PAS)、 技术报告(TR)、 指南(Guide) 等类别; 部分是一个文件划分出的层次, 可以单独编制、 修订和发布,GB/T 1.1—2020 的八项说明包含了“部分”。
②标准化文件的数量众多, 范围广泛, 根据不同的属性可以将文件归为不同的类别: GB、GB/T、 GBZ、 TS、 PAS、 TR、 Guide 等。 确认标准的类别能够帮助起草者起草适用性更好的标准。
2) 将“总则” 更改为“目标、 原则和要求”
将 “总则” 更改为 “目标、 原则和要求”,细分了原则, 并将2009 版的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 (见 第5 章, 2009 版 的 第4 章、 5.1.1、5.1.2.1、 5.1.2.2、 6.3.1.1 和6.3.4)。
3) 在“文件名称” 中增加了表示标准功能类型的词语及其英文译名(见6.1.4.2)
除了符合6.1.2.2c) 规定的情况外, 不同功能类型标准的名称的补充元素或主体元素中应含有表示标准功能类型的词语, 所用词语及其英文译名宜从表1 中选取。
表1 文件名称中表示标准功能类型的词语及其英文译名
4) 更改了要素的类别、 构成以及表述形式(见6.2.2, 2009 年版的5.1.3)。
5) 更改了“列项” 的具体形式及编写规则(见7.5, 2009 年版的5.2.6)。
6) 更改了编写要素“前言” 时不允许使用的条款类型、 的规定 (见8.3, 2009 年版的6.1.3)
“前言” 中应依次给出“文件起草所依据的标准”、 “文件与其他文件的关系”、 “文件的提出信息(可活力) 和归口信息”、 文件的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等信息。
同时, 2020 版标准指出, “前言” 不应包含要求、 指示、 推荐或允许型条款, 也不应使用图、 表或数学公式等表述形式。 前言不应给出章编号且不分条。
7) 增加了某些条件下需要设置要素“引言”的规定, 以及编写“引言” 时需要给出的具体背景信息(见8.4)。
“引言” 这一要素用来说明与文件自身内容相关的信息, 不应包含要求型条款。 文件的某些内容涉及了专利, 或者分为部分的文件的每个部分均应设置引言。 “引言” 不应给出章编号。 当“引言” 的内容需要分条时, 应仅对条编号, 编为0.1、 0.2 等。
8) 更改了陈述“范围” 所使用的条款类型和表述形式(见8.5.3, 2009 年版的6.2.2)。
9) 更改了要素“规范性引用文件” 的引导语(见8.6.2, 2009 年版的6.2.3)。
10) 删除了性能原则 (见2009 年版的6.3.1.2)、 可 证 实 性 原 则 (见2009 年 版 的6.3.1.3) 和针对 “要求” 的编写规定 (见2009年版的6.3.4)。
11) 更改了编写“术语条目” 的一些规则,增加了详细的规定 (见8.7.3, 2009 年版的6.3.2)。
每个术语条目应包括四项内容: 条目编号、术语、 英文对应词、 定义, 根据需要还可增加其他内容。 同时, 2020 版标准指出, 术语条目不应编排成表的形式, 它的任何内容均不准许插入脚注。
12) 增加了引出符号和/或缩略语清单的引导语(见8.8.2)。
13) 更改了要素 “分类和编码” 的编写规则(见8.9.1、 8.9.3, 2009 年版的6.3.5), 增加了要素 “系统构成” 的编写规则 (见8.9.2、8.9.3)。
14) 增加了要素 “总体原则”、 “总体要求” 的编写规则(见8.10)。
2020 版标准指出, 总体原则/总则应使用陈述或推荐型条款, 不应包含要求型条款。 总体要求应使用要求型条款。
15) 增加了要素 “核心技术要素” (见8.11)、 “其他技术要素” 的编写规则 (见8.12), 删除了“技术要素的表述” (见2009 版的7.1.3)。
①增加部分
a) 核心技术要素
核心技术要素这一要素是各种功能类型标准的标志性的要素, 它是表述标准特定功能的要素。 标准功能类型不同, 其核心技术要素就会不同, 表述核心要素使用的条款类型也会不同。 各种功能类型标准的核心技术要素的具体编写应遵守GB/T 20001 (所有部分) 的规定。见表2。
表2 各种功能类型标准的核心技术要素以及所使用的条款类型
表2 (续)
b) 其他技术要素
根据具体情况, 文件中还可设置其他技术要素,例如试验条件、 仪器设备、 取样、 标志、 标签和包装、 标准化项目标记、 计算方法等。 如果涉及有关标准化项目标记的内容, 应符合标准附录B 规定。
②删除部分
GB/T 1.1—2009 中技术要素的表述。 标准名称中含有 “规范”, 则标准中应包含 “要素”以及相应的验证方法, 标准名称中含有“规程”,则标准宜以推荐和建议的形式起草, 标准名称中含有 “指南”, 则标准中不应包含要求型条款,适宜时, 可采用建议的形式。
16) 更改了要素 “参考文献” 的编写规则(见8.13, 2009 年版的6.4.2)、 要素“索引” 的编写规则(见8.14, 2009 年版的6.4.3)。
17) 更改了条款类型以及条款表述使用的一些能愿动词 (见9.1、 附录C, 2009 年版的7.1.2、 附录F), 增加了表述一般性陈述的典型用词(见表C.7)。
18) 增加了 “附加信息” (见9.2)、 “通用内容” (见9.3) 的表述规则。
19) 增加了条文中常用词的使用规则 (见9.4.2)。 具体表现在: ①“遵守” 和“符合” 用于不同的情形的表述 (见9.4.2.1); ② “尽可能”、 “尽量”、 “考虑” (“优先考虑”、 “充分考虑”) 以及“避免”、 “慎重” 等词语不应该与“应” 一起使用表示要求, 建议与“宜” 一起使用表示推荐(见9.4.2.2) 等。
20) 更改了称呼文件自身的表述规则 (见9.5.2, 2009 年版的8.1.2.1); 增加了注日期引用同一日历年发布不止一个版本的文件的标注规则(见9.5.4.1.1), 更改了不注日期引用的规则(见9.5.4.1.2, 2009 年版的8.1.3.3);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和资料性引用的表述规则(见9.5.4.2)、 标明来源的方法(见9.5.4.3); 更改了被引用文件的限定条件(见9.5.4.4.1, 2009 年版的8.1.3.1), 增加了不应被引用的文件的规定 ( 见9.5.4.4.2、9.5.4.4.3); 删除了关于部分之间引用的规则(见2009 年版的8.1.4); 更改了提示文件自身的具体内容的表述规则(见9.5.5, 2009 年版的8.1.2.2)。
21) 更改了 “附录” 的表述规则 (见9.6, 2009 年版的5.2.7、 6.3.6、 6.4.1.1), 删除了关于资料性附录可包含的内容的规定 (见2009 年版的6.4.1.2)。
22) 更改了关于“图” 和“表” 的用法的规则 (见9.7.1、 9.8.1, 2009 年版的7.3.1、 7.4.1)、图和表转页接排的表述规则 ( 见9.7.3、9.8.3, 2009 年版的7.3.7、 7.4.5)、 曲线图中标引序号的使用规则(见9.7.4.2, 2009 年版的7.3.5)和表头的编写规则(见9.8.4, 2009 年版的7.4.4)。
23) 增加了 “示例” 的表 述规则 (见9.10.3、 9.10.4)。
24) 增加了条目编号上下行空的规定 (见10.3.5), 表中内容的编排规定 (见10.4.2.2),区分示例的线框的规定(见10.4.5)。
25) 增加了 “重要提示”、 “术语条目”、“来源” 等内容中的字号和字体的规定(见GB/T 1.1—2020 中表F.1)。
GB/T 1.1—2020 于2020 年3 月31 日, 于2020 年10 月1 日实施, 代替GB/T 1.1—2009。新标准发布后, 旧标准如何适用问题, 一直存在不同理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司网站对某公司留言做出答复如下:
1) 新版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后, 除明确规定旧版推荐性国家标准废止外, 旧版推荐性国家标准继续有效, 倡导企业使用新版推荐性国家标准, 同时企业在采用旧版推荐性国家标准时, 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产品能否继续销售由相关产品监管部门决定, 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的由用户决定;
2) 2020 年3 月11 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检测司《关于新旧标准换版保留旧标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规定:“允许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中保留或者依监督抽查文件申请扩增旧标准”,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新旧版推荐性标准并存实施的客观事实和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