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中海油能源发展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工业清洗中心,天津 300459)
企业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小到个人工艺作坊,大到跨国集团,其内在机理都是通过劳动使原材料发生价值增值或形成产品,进而根据需求进行流通。这一过程不可避免会发生人有意识的工作行为和材料、半成品、成品的物流周转。企业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在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经济行为中担负着载体和平台的角色。企业的各类行为尤其经济方面会与社会形成作用力和反作用力,一方面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和约束,另一方面企业的任何行为也会反作用于社会。因此,企业行为产生的所有责任问题应当也必须由企业承担主体责任。这其中涉及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过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最终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这标志着我国经济发展由“粗放数量”向“高质量”发生转变,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发生了本质上的改变和提高。
(1)国家在改革开放发展过程中最初过分强调经济发展,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的企业引导较为模糊。我国自20 世纪90 年代初开展改革开放解放劳动生产力,开展经济体制创新,奠定了中国30 年经济高速增长的良好格局。但同时也埋下了安全生产责任导向不清的隐患,各层级经济体过分关注经济增长、增速,充分享受国家人口红利,“以人为本”的国家大政方针被理解成以人为资本,而非以人为根本。
(2)企业领导层管理理念陈旧,更新跟不上形势,对主体责任认识不足。各种类型经济体的管理者普遍存在赚钱压倒一切的观念,并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与赔偿金额挂钩,认为出了事故是运气不好,赔钱了事,没有根本从思想上重视,态度上严肃以及提升上进行思考。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以往历史时期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偏轻,往往大事化小,息事宁人,没有形成持续改进的动力。
(3)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一直处于持续改进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政策漏洞。我国一直致力于建立完整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一直处于更新提升的过程。但许多企业出业绩、快上马、搞建设的思想往往导致前期分析调研工作、技术研究工作存在不足。新领域经济建设要突破技术壁垒,没有参照和借鉴,风险认知不清。导致一些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进而带动了安全生产立法、立标工作的进程。这是一个应当被牢记和警醒的发展时期。
(4)信息技术不足,警示教育作用得不到普及,借鉴管理无从谈起。信息技术的爆炸式发展是近10 年受电子科技发展带来的直观变化。以往的信息传递不论是电话、报纸、电视媒体都存在一定的制约性,达不到第一时间传播、不分对象层级关注、传播载体丰富、评论解读角度多样等新的特征。可获得途径和丰富性不足,不论是政策发布生效还是案例分享就不能起到警示与借鉴的作用,同样或类似事故就不能得到有效避免。
(5)监督机制不健全,责任追究偏轻。没有界定管理责任,导致日常管理流程多、审批多、许可多、备案多,可是一旦出现事故造成你推我、我推你的局面。没有分清主体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内在区别,工作的深入程度得不到保障,工作流于表面,没有深入到技术层面遏制风险。同时也导致不能深入透彻地落实出现相关事故后的责任追究,以及对“四个不放过”这一处理原则的落实现象。责任追究偏轻、偏软也就导致企业抓安全生产表面化、形式化和个人化。
2013 年7 月和2016 年1 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方面多次强调并对企业安全生产中安全管理做出新指示新要求,主要体现在企业领导分管责任及党政共管方面。从国家政策层面将安全生产提升到战略高度[1]。
2014 年12 月颁布实施《安全生产法》,更是用大量条款规定和诠释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新要求,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程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一全新理念被明确,必将促进我国各层级、各类型企业重视安全生产,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1)突出体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应承担和负责。这一理念将“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管安全”的要求明确为可执行、可操作的法律条款。在第十八条更是明确企业一把手必须组织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企业制度建设和安全投入,及时消除隐患,及时如实报告事故,将企业一把手的安全生产行为具体化。
(2)明确要求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相关要求。《安全生产法》在第十九条提出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且责任制应当包括各岗位人员的责任以及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同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实施监督考核机制,确保政策落地,并对企业内部组织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和地位进行了明确,还在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方面的责任和注意事项。这部分近年来已成为地方政府开展企业检查重点关注内容,反映了法律法规执行过程正在逐步深化。
(3)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法律惩罚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原有的一项安全工作,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已正式将其升级为明确的法律要求,除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还纳入政府日常监管范围。隐患即是事故的管理理念就是在此基础上被提出和发扬的,反映在政府日常监管工作中的变化就是处罚更加严格,由结果事实违法向风险趋势违法转化。同时也明确并细化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相关刑事责任。
3.1.1 “党政同责”原则
我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行政体制在充分体现制度优越性的同时也决定了企业体制,企业必须履行其社会责任,尤其以国企最为明显,各级党的领导干部和行政领导干部都必须履行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
3.1.2 “一岗双责”原则
企业内部专业分工不应成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壁垒,安全生产工作关系所有人,所以永远是全员的工作。各岗位人员要做到“履行本岗,不忘安全”的工作职责。
3.1.3 “以岗定责”原则
岗位不同决定了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不同,角色定位必须准确,不能一窝蜂似地胡拍乱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编制应基于岗位工作职责,确保安全责任与岗位职责及其岗位安全风险相匹配。
3.1.4 “层层分解”原则
企业建立责任制体系,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具体情况,梳理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所涉及业务的生产特点和责任要点。再结合岗位工作职责,将部门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要点分解到各岗位。建立起“千斤重担层传导,每人身上有指标”的安全生产责任金字塔。
3.1.5 “全员参与”原则
员工是企业基本单元,也是企业管理最小的细胞。各岗位人员应充分参与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编制工作,对制定的本岗位安全责任做到清晰明确。
(1)要准确把握“安全第一”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真正含义。“安全第一”不仅仅是因为出了生产安全事故会导致企业经营过程受阻,也不仅仅是因为出了安全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会受到责任追究。其根本要义是因为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人们生命财产会受到损失,尤其是人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生命是无价的。这也是习总书记强调的“安全红线理论”,什么是红线?是规矩,是准则,是底线。如果认识不清,企业的主体责任就一定落实不下去,所以必须采取各种手段给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中高层领导干部洗脑,大家统一思想,夯实落实基础。
(2)强化“一把手”第一责任制。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把手是关键。这里的一把手更多强调的是企业实际管理者,是真正对企业行为产生直接作用的管理者。一把手的行为和习惯就是企业的行为和习惯,上有所好,下必趋之,将安全生产先进典型作为榜样,则违规行为必然减少。同时,一把手掌握资源,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必须得到保证,离不开一把手的支持。
(3)坚持“三个必须”原则的落地。“三管(行业/业务/生产)必须管安全”不能只是口号。以往时期很多企业中的安全管理人员都有一种不可言说的辛酸和委屈,开展专业工作被别人认为是“清闲、没事儿干”,看到风险隐患指出来被认为是“多事”,查找出隐患落实整改时无人认领,自己找出的隐患“自己改”。“三个必须”原则的提出,为这些情况做了最好定义,企业安全生产到底是谁的事,风险究竟是怎么产生的,整改措施由谁落实一目了然。企业必须通过自身的制度转化或措施转化将“三个必须”原则落地。
(4)培养企业安全文化和员工主动担当意识,夯实基层员工的岗位责任。培养员工安全责任意识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基础。而培养员工的责任意识受到员工个体文化程度、性格特征、工作环境、工作技能水平差异的影响,没有可以通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法,必须从培养习惯入手,养成习惯才能形成文化,形成文化才能影响意识。抓手在于执行,我国大部分企业在制度建设上基本都处于较高水平,而在制度执行方面则多处于较低水平,根源在于执行不利。因此应从培养执行文化入手,简化制度为规范行为,做到执行到位。
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发成历程充满艰辛,其中包含着血的教训。当前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关键时期,更是处于十四五规划的关键时期,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地是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更是用实际行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有力推手。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就是为国家作出的最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