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之浅论

2021-01-08 17:23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人格权民法民法典

吴 尧

(南通大学,江苏 南通 226019)

即使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已经独立成编,学界的争论却远未到能够平息之际,众多法学家仍在各抒己见,本文试从讨论各家的观点入手,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寄希望于真理越辩越明,寄希望于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吸引更多的关注、发挥更好的功效。

纵观各家见解,无非反对和赞成两说。反对的代表主要有梁慧星、尹田等学者;赞成的代表主要为王利明、杨立新等学者。

1 梁慧星教授观点之我见

梁慧星教授反对人格权单独成编,但并不否认人格权的重要性,也不否认应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他不赞成中国民法典设立人格权编,而主张在民法总则编的自然人一章中规定人格权。对此,他主要提出了四点反对意见,简而言之,一是人格权与人格有本质联系;二是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有本质区别;三是人格权不能适用民法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期日、期间等的规定;四是人格权单独设编没有成功立法先例,仅有的《乌克兰民法典》也是一恶例[1]。

对此,窃以为,首先,人格权与人格的确有着本质的联系,是一种固有权利,但即使如此,也难以证明把人格权放到自然人一章是合理的、正确的。显而易见,把人格权放在自然人一章会限制其篇幅,最简单的验证办法是: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自然人一章中,法条总共仅四十三条,而人格权编中便有五十条之多,篇章布局显得头重脚轻。更何况,放在此章中也会有各种技术性问题,独立成编,既留有充分的空间与篇幅将人格权说清楚,又体现出我国对于人格权保护之重视。

梁慧星教授的第二点与第三点都是基于第一点人格权是固有权利,与人格相始终、与人共存共生提出的。对此,我认为,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本质区别并非是其不能独立的理由,此外,有些人格权是具有法律行为的,比如姓名、肖像、名称具有有限转让权;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于人格权的用途也会有新的发展,难道期待所有的总则规定都适用于每一分则、每一篇章、每一内容?对于第四点的担忧,需要指明的是,就法典本身来说,首先,《乌克兰民法典》之“自然人的人格非财产权”一编并非专门规定人格权,还规定了大量的公法权利[2]。其次,细细分析其立法目的,第一,“出于人与人之间存在永久的人道主义关系之必要性”;第二,“为了彰显人在社会价值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第三,通过人格权单独设编“将乌克兰人格权的保护水平提升到欧洲的人权标准”。乌克兰立法者明确表示,所要达到的高度的具体标准是“欧洲的人权标准”。这体现了其迫切的政治需求与立法的盲目性[1]。更进一步说,乌克兰的失败还有着大量的历史因素与国情因素,非唯法之咎。

2 尹田教授观点之我见

尹田教授则提出,人格利益的范围等具有不确定性和持续的扩张性,如果此时就独立成编,会限缩其保护范围[3]。我则以为,先把最关键,最紧要的问题通过立法明确是有益于社会的,先把大的框架拉出是好事而非坏事。同时,法非陈法,每一部法律都有可能与时俱进、推陈出新,如刑法,每次修订,都是一次进步,不仅独立成编,而且独立成篇,如果裹足不前,不仅缺失现存成文法律,也会缺失现存文献,因为任何事物发展都是由小到大、由粗到精、由局部向全面发展、成长的,不独文献资料、不独法律法规,人格权的内容正在一步步丰富饱满,此时独立成编正当其时。要知道事物是永远发展变化的。私以为,法律需要紧跟时代发展、社会变革之步伐,对于突出的时代与社会问题需要给出专业而及时的回应。对于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人格权独立成编,既体现了人格权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又回应了法律应用的普遍需求。

3 人格权独立成编之我见

杨立新教授认为人格法独立成编体现了立法体例的创新、权利性质的创新、权利体系的创新、权利类型的创新、权利内容的创新、具体保护的创新等等一系列立法创新与优势[2]。这些观点都很有见地,限于篇幅,就不一一展开讨论。

人格权独立成编,顺应了时代潮流。纵观历史发展,人格权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步发展起来、丰富起来,纵观世界各国,都普遍加强了对人格权的重视、研究和保护,纵观法治进程,人格权的立法技术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可以毫不讳言地说,人格权制度的勃兴是现代民法发展的大势,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大势。就我国而言,面对滚滚历史车轮、世界各国特色和时代发展潮流,通过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传承接受、学习借鉴等多种方式,让人格权保护的勃兴在中华大地上保持上升的势头,与其他国家人格权保护齐头并进、交相辉映,是我国的职责和义务。在此基础上,把人格权独立成编,既契合了我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中国国情,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法治需求,全面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又实现了弯道超车,把其他国家没有做、做不成的事情做成,使我国的人格权保护水平从形式到内容逐步领先其他国家,逐步实现跨越发展、成为一枝独秀,充分体现出我国执政者对人格权保护之重视、立法者人格权编纂之专业。

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创新精神。在民法典编纂期间,关于人格权能否独立成编,从国际上来看,仅有乌克兰将人格权独立出来,成为专门篇章,其他各国都没有先例可循,且乌克兰把人格权独立出来,目的主要不是为了保护本国公民人格权,而是为了加入欧盟、试图保持领土完整做出的政治考量和立法选择,被视为一失败个案,不具有学习借鉴意义。从国内来看,不少民法学者教授就人格权是否需要独立成编各执一词,展开激烈讨论,一些观念甚至针锋相对、不可调和。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编纂专家在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把人格权独立成编,开国际之先河,体现了创新的魄力和智慧。创新是一个国家生生不息的源泉和动力,立法创新也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有序发展的依赖和保障。人格权独立成编这一创新,把我国人格权的保护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激发起我国公民爱党爱国热情、干事创业热情,助推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落地生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行各业发展,还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学习借鉴的标准和规范。从人格权独立成编后得到遵守和执行的情况也可以看出,如果乌克兰是第一个尝试吃螃蟹的国家,那么我国就是第一个成功吃螃蟹、而且吃得津津有味的国家。

人格权独立成编,发挥了保障价值。在现代社会,侵害个人人格权的现象层出不穷。仅以隐私权来说,非法跟踪、非法监视他人行踪、私闯民宅、性骚扰、拦截他人邮件、非法进入他人邮箱和网络空间等现象日益增加,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私人秘密受到极大威胁。面对诸如此类的案件,人格权的法律规定能更严厉地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特别要指出的是,2020年延续至今的新冠疫情将美国、印度等疫情大国所谓的“人权”外衣剥落,这正显现出中国人格权发展,显现出我国对于物质性人格权诸如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之卓越保护,彰显出我国在遇到重大公共安全危机时对人身自由权的先进理解理念,并且在精神性人格权方面持续进步的态势。从而实现了我国公民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的相辅相成、共同提高、并行不悖。

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人文关怀。刑法有时是严峻的,但民法应该是亲和的,因为它理所应当地贴近生活、贴近人心。人格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篇章,更应当具有民法的属性,近民亲民护民。人格权独立成编尤其能体现出法律对人的尊重、关怀和呵护,尤其能体现出法律的温度、高度和厚度。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正是出于对人的自身生存状况的关切和保障,特别是与身体和尊严关联着的生存状况、发展状况的关切及保障。人不仅要活着,而且要有尊严地活着、可优雅地活着,这就需要人的姓名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来支撑和保障,离开了这些基本的人格权利,离开了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律规定,谈有尊严地生活、可优雅地生活,尤如水中月、镜中花,都是奢望,根本不能落到实处。此外,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发展,人格权的保护还会有新的时代内容,还会有新的人性需求,人格权独立成编,为持续丰富人文关怀内涵、细化人文关怀条款、明确人文关怀措施、回应公众对人文关怀的新期盼、新需求留足了续写的空间。因此,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法治建设道路上人文关怀的新起点,人有尊严地活着、可优雅地活着必将充盈着人格权独立篇章的每一个角落。

综上,人格权法地位的提升是现代民法领域极为重要的发展趋势,人格权制度也是民法中最富有时代气息、最具发展潜力的制度。我国民法典应当充分立足于当代中国的国情,借鉴比较法的经验,发挥当代中国法典化的“后发优势”,在人格权这个领域不断实现制度创新,持续推进公民有尊严、可优雅地活着,在人的全面保护领域中超越其他民法典,超越西方标榜的“平等”、“自由”、“博爱”等人身保护,这既是我国民法典的历史使命和未来归宿,也是中国对世界法律发展所做的贡献和应尽的职责,更是中国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输送的法治营养和夯实的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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