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中设备监理管理的实施

2021-01-08 16:21卞冬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京210049
化工管理 2021年33期
关键词:总包交底监理

卞冬(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0049)

1 对设备监理理解

从选择监理服务的目的为出发点,对现有市场上监理制度和现况及以往的监理案例进行了解,以真正达到预期的要求。鉴于被监理方对监理工作的支持和认识程度直接影响监理工作能否正常开展,总包方应把对被监理方的评估也考虑在内。

1.1 设备监理服务性

设备监理作为第三方服务,接受总承包委托其对设备供应方代为行使总承包方的权利,其主要任务由委托合同来明确,以“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为主。监理以其自身的第三方服务性为本质,以追求总包方满意的服务性为目标。服务结果输出取决于输入,输入的信息量来源于委托方的交底和自身的知识储备,包括设备开始制造前期介入项目,或在项目履行中对项目认识和学习。服务结果输出取决于输入信息约有效,对总包方期望定位越准确,服务结果质量越高,更易达到总包方满意度。

1.2 合同关系

监理方与总包方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与设备供应方(被监理方)无合同关系。买方与设备供应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监理方与被监理方的关系是建立在买卖合同关系之上的,二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监理的存在使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开,监理方行使买方的部分权利,而不对卖方履行义务[1]。

1.3 设备监理价值增值体现

实现质量、工期、投资目标的协调和优化;及时反馈现场生产进度,实现与现场施工动态协调;控制设备制造过程与工艺符合性,达到对设备期望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等质量目标,降低设备运营期正常使用寿命期产生故障几率,从而减少维护成本,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等。

1.4 总包方委托的设备监理与业主方委托的设备监理

当业主方委托设备监理时,在委托合同范围内,被监理对象包括总包方及与其有下层合同关系各方。总包方监理作为总包方委托方,是业主方监理所监理的对象。所有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建立均是依据合同关系[1-2]。总包方监理和业主方监理可以为同一监理单位。

2 监理单位的选择

选择监理单位的过程也是监理服务采购过程,要经过合适的采购方式,如招投标、直接委托、框架合同、竞争性谈判等。无论哪种采购方式,都要对监理公司的资质、项目业绩、人员资格方面进行评估,另还要依据项目要求和被监理单位的制造水平来选择。如将监理单位、被监理单位,分为优、中、劣三等,两者之间匹配形成优优、优中、优劣等9种组合,综合项目要求,选择最佳匹配的监理单位。例如以优优组合的评价值1,达到0.7为期望水平值,优中、优劣、中优、中中、劣优可能均被选择,不排除对所选择的组合进一步的风险评价。在监理单位综合资质不足的情况下,根据监理单位专业化程度,可以选择一家或几家监理单位,各取其优势建立综合性的监理组织机构。

3 监理交底

3.1 监理服务的范围界定

监理作为一种咨询服务,受总承包委托而产生,其授权服务范围应明确,否则易产生利益纠纷。监理方对被监理行使权力因委托方授权而产生,委托方有些权力不能授权。监理服务的范围应从三维角度来区别理解,所述三维角度是指幅度、深度、高度。高度是质量、进度、安全等达到的目标值,深度是指对被监理单位监理管理程度,幅度一般指买卖合同中所界定设备和相关零部件及制造设备涉及的系统(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环境管理体系、人力和设备机具资源等)。其中,最易确定的是幅度,而深度、高度往往不明确。这使得监理合同或者监理服务成为开放式的合同,监理服务是否满足委托协议不能定量判定,从而定义了监理服务以追求客户满意度为目标。例如某监理在实际执行材料检验时,对钢板材质产生怀疑,是否需要对此钢板原材料审查追溯到铁矿石等原料,这是一个涉及监理范围的问题。在实践执行中,由监理公司对零散的监理服务输入进行消化吸收后,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边实践边摸索监理高度和深度,对监理公司是一种很大的考验。

3.2 交底方式和时机

交底的质量在某种程度反映出总承包对监理的重视程度,总承包方交底的方式包括监理参加的项目参与方协调会议、监理交底专题会、技术文件等资料邮件传达等。交底时机以不影响监理工作开展为原则,贯穿监理实施的整个过程。

3.3 沟通渠道搭建

监理过程涉及被监理方、监理方、委托方,为方便各方有效沟通,由委托方建立正式沟通渠道,向各方公示并维持其有效性。相关正式沟通信息均需经有效的沟通渠道传递。

3.4 监理交底重要性

在监理服务输入基础之上,经过监理服务实施过程,输出监理服务结果。监理服务结果和实施过程,均取决于监理服务输入。总包方对监理方进行全过程监理交底构成了监理服务输入的一部分,此交底对于阶段性监理服务更为重要。

4 监理服务的合同履行管理

4.1 监理服务履行期

设备监理履行期原则上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未约定的,以双方协商一致结果为准。设备监理大部分在制造阶段进行,实践中大部分以预检会为监理介入的起点,还有部分项目应总承包要求在预检会之前介入,作为监理合同范围之外附加服务,辅助总承包进行项目制造开始前准备工作的管理。设备监理服务正常情况下均在设备出厂发货结束时终止。特殊情况下,以双方协商时点终止,或单方行使解除合同时点终止。

4.2 监理合同大纲

监理服务大纲是监理单位在监理服务实施时比较详细的计划,依据监理所了解到项目信息而制定,能够体现监理服务预期输出水平。它包括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合同管理等重点与难点的识别,关键工序、常见问题的总结以及预防措施,资源投入,按文件审查、见证、停止三种监理方法进行的合理设置等,以期符合总包人的实质性要求。此文件应在服务开始前提交总承包审查,为后续监理工作顺利实施提供指导。监理服务均是围绕合同双方(总包和被监理方)实施的,双方订立的合同成为监理大纲编制最重要的依据。

4.3 总包对监理人员管理

监理人员是监理服务实现的决定性因素,因而对人员的管理尤其重要,因此总包对监理人员管理程度高低跟监理服务费相关性很大。从国内人口和行业人力资源趋势上看,优质监理人员数量下降,从而影响监理公司及项目的人员构成。总包方的管理应以不影响监理公司生存发展,并满足自己对监理服务期望为原则。面对此种形式,形成以下对监理人员管理常见形态:(1)以监理组织项目管理为主,增加总承包监督管理。在委托设监理后,总包方除对设备供货方进行管理外,还要对监理方管理。依据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对监理方的管理可以部分代替对设备供货方的管理。总承包单位的对监理单位的管理,主要从项目层次上进行。(2)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因监理项目的特点,监理人员分散在不同地区,为管理方便,普遍采用信息化管理平台,除在基本监理周报、月报外,开通及时通信平台。(3)驻厂、飞行检查。依据项目实际情况总包方进行适时驻厂和飞行检查,对监理日常工作及现场设备制造情况进行了解,以此评估监理工作。适时驻厂和飞行检查形成同时同地的组织关系,利于高效解决各方存在的问题。

4.4 监理与被监理单位的协调管理

被监理单位作为设备承制方,决定着设备的所有属性价值。监理服务实施过程是对被监理方在设备顺利形成过程中涉及的要素进行的监督,输出的结果跟被监理方工作配合度关系很大。监理方与被监理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被监理方配合监理工作的依据是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从合同关系看,总包方作为设备买方处于三者的中心,监理方与被监理方的工作配合需要有合同关系的委托方进行协调;而从工作任务分配和组织管理结构看,监理方处于三者的中心,监理方具有协调合同双方关系的义务。协调的方式视情况通过口头、书面、电子信息传达、专题会议等方式[1]。

4.5 劳务派遣和委托监理区别管理

市场条件下,同一监造任务,总包单位可以进行自己监造,也可聘请劳务派遣人员和监理人员,其中劳务派遣人员和监理人员管理应区别对待。在管理时,劳务派遣人员遵从总承包企业管理制度,总承包对其直接管理;而监理人员应遵从监理公司制度,总包对其管理是监督性的。

4.6 监理交工资料管理

监理服务履行中输出的监理资料包括监理周报、月报,监理服务结束后,最终输出监理资料包括监理报告和监理总结,大部分项目还应有监理放行单,其他资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5 结语

设备监理在石油化工行业中应用广泛,总包方对监理项目的管理日趋重要,认清监理组织关系和监理现状是管理的基础。本文描述总包方开展监理管理的部分要点,在实际中广泛应用,在国内监理良性发展中起到很好的管理作用,但对监理管理不能过度,避免影响其独立性及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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