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明轩
(兰州大学 医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黑格尔法哲学视域中的家庭伦理思想具有三个维度:从个体到实体是爱的统一、从内容到本质是精神的传承、从实体到主体是独立性的展开,体现着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家庭伦理思想。黑格尔对家庭的论述不是建立在契约关系之上的,黑格尔认为,“就其实质性基础而言,婚姻不是一种契约关系,其确切的本质恰恰是要从契约的观点出发,以自足的单一人格性,来扬弃这一观点”。[1]179他认为,契约关系作为家庭婚姻的表面特征,必须加以扬弃,婚姻深层次的逻辑是通过自由人之间爱的结合,体现出伦理性原则。“伦理是自由的概念”,[1]164黑格尔的伦理观是抽象法和道德的统一,是客观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它包含三个阶段,即家庭、市民社会、国家。黑格尔认为,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1]173黑格尔认为家庭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婚姻、家庭财富、子女的教育和家庭解体。家庭以独立的个人为出发点来建构只能表现为无精神的伦理,它只是一种机械式的组合,而只有从实体出发才能使单一性与普遍性得到结合,才会有“灵魂”的实体。从客观的规定性出发,不同伦理的各方面都具有不同的规定性,但是它对于每个人都是必要的,黑格尔将其称为法。法是对人各个方面的一种规定,也是更高层面的一种伦理表现形式。家庭是基础的,市民社会是中间阶段,国家是法的一种最高表现,黑格尔的伦理就是一种法的伦理,这个法是必然的东西,体现为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的转向,这是一种伦理性的原则。然而,在现代社会中家庭的基础性作用常常被“遮蔽”,尤其体现为“个体的任性”,也就是说个体的伦理性处于一种缺失的状态,进而会影响市民社会、国家。黑格尔也正是因为发现了这一情况,才试图以“家庭”作为基点重新确立伦理性的原则,以弥补“个体的任性”。对中国这个以“孝”“家”为基点的文明国度来说,家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从而也成为构建社会伦理的基点。家庭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体、社会稳定的奠基体、国家稳定的普遍体,其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更不用说由家庭所产生的家教、家风、美德、美誉的重要性。本文试图从黑格尔法哲学视域出发挖掘其家庭伦理思想,进而剖析其逻辑意蕴,丰富其思想内涵,推动和谐美满家庭的构建。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家庭伦理思想作为市民社会、国家、伦理产生的基点,从个体到实体、从外部到内部、从实体到主体发展的内涵延伸,对当代中国家庭、社会、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的逻辑意蕴。
黑格尔法哲学中家庭伦理主要由三个环节构成,分别是家庭、市民社会、国家,而家庭是后两者得以形成的基础,因此,分析家庭伦理的三重维度,有利于从整体上把握理论性原则,对良好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意义。
在黑格尔看来,爱,就是两个人之间统一的媒介。只有两个人意识到一方的存在是另一方存在“融合”的时候,才能结合成一体,这样彼此双方都得到了承认,并且都能在对方的身上找到彼此,慢慢地就开始了统一,统一的社会化结果就是婚姻,婚姻是家庭伦理的初始阶段。
黑格尔认为,以男女双方的结合为前提,是家庭开始的一种形式。伦理性的爱是家庭之为家庭的主要规定性,家庭作为伦理精神就具有很明显的表现形式或自然的一种特点。黑格尔认为,与性别上的性的单一的结合相比,伦理性的爱是各方面的统一,男女双方应该是“有一种高尚的品质,因为它不止停留在性欲上”。[2]它是远远高于动物性关系的一种伦理性规定。而人和动物又有很大的区别,动物的结合只是繁衍后代的本能,而人的结合是以爱为其基础,形成伦理关系。异性双方在各自独立的、单一的状态下,最终结合成为一个统一体,并且在彼此的身上都能看到各自的存在。两性之间的不同与差异是相互分离的状态,而结合将成为必然的状态。柏拉图在《会饮篇》中就表达了这样的一种观点:“最初的人是球形的,有着圆圆的背和两侧,有四条胳膊和四条腿。”[3]127随着人类的发展进化,“球形的人”一分为二,出现了分离与异性,也最终导致两者后来的重新结合。这个寓言试图说明,男女的结合不仅是一种动物行为,而更重要的是一种伦理行为。
黑格尔认为,两性之间以爱结合为一体,家庭就是爱统一的产物。爱的统一表现形式就是婚姻。关于婚姻的说法众说纷纭,一种是把婚姻看作是契约关系,认为男女双方因为一定的彼此需求而缔结关系,这是一种相互利用的形式,最终会因为财产以及所有权问题导致分离;还有就是黑格尔对婚姻的界定:“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1]177这样就以法和伦理相结合的方法把婚姻规定下来,既有主观的因素,也有客观的规定。黑格尔认为,婚姻中的爱不是肉体寻找刺激的冲动行为,而是一种伦理的约束,是精神对自身感觉的统一,是一种实体性的目的。
在黑格尔看来,婚姻经过一定的仪式风俗习惯得到认可和承认以后,才宣告成为现实,或者说具有一定的效力。这要么是通过父母双方根据门第、财产或者现实目的而缔结的婚姻,或者是男女双方产生爱慕而结合为统一体,在这两种方式的产生中,要有宗教、家庭或者自治团体的认可,否则这种行为就是“名不正而言不顺”的关系,进一步而言,也就不符合伦理行为。相反,婚礼如果只是外在的仪式或出于某种团体的私人的目的,这同样就失去了婚姻的纯洁目的,反而会抑制或压迫男女双方爱的情感,像西方莎士比亚作品《罗密欧与朱丽叶》中,男女主人公因两个家族之间的不同意而双双殉情,还有中国古代社会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故事等等。从类似的例子可以看出,男女双方的意志受到家庭的限制,从而导致悲剧的诞生。黑格尔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夫一妻制,因为置身在这种关系中,并委身于这个关系的,乃是人格,是直接的排他的单一性。”[1]183当两个人成为统一体的同时,婚姻的实体性的主观形式就是婚姻的真理性与真挚性。这样就形成一个家族,而这个家族从血缘关系来讲,因为属于同一血统,所以不能够通婚,而夫妻之间的离异也是不被赞同的,因为离异必然导致家庭不复存在,从而也导致这一共同体的破裂。因此,婚姻是家庭至关重要的基础。
黑格尔认为,家庭形成以后,不但需要外部的支持,而且需要内部的和谐。对于家庭内部而言,两性结合后生育后代,形成夫妻关系、子女关系、夫妻与子女关系,在这三重关系中子女还处于未成人的阶段,心智尚不成熟,就需要父母的教育和指引。如果是正义的和道德的教育,那就能够引导他们走向正确的道路。反之,如果子女在成长的过程中走向歧途,那就需要父母及时矫正,并引导他们走向正确的道路。这对于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建立以及个人修养都有很大的帮助,这也是父母矫正子女“任性”的权力,是受到教育和教育子女的目的规定的。犯错误的子女受到父母的惩罚,这符合道德的标准,惩罚子女并不是目的,而是为了让他们在意识到自己错误以后,能够改正错误并走向正轨。对于教育而言,其主要的环节就是纪律,其目的在于破除子女的“任性”,把有违道德和伦理的思想与行为加以规范,帮助其选择正确的人生道路。在家庭的伦理中按资排辈的行为代表一种伦理的秩序,资格越老,辈分越高,越是伦理规则的制定者和实施者,这就导致子女渴望拥有伦理的权威,希望尽快成长就能摆脱束缚成为权威的制定者和实施者。这无疑是一种循环往复的过程,代表了一种伦理的秩序,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族的团结。
黑格尔对各个成员的性格和伦理关系都给予了深刻的论述,认为男性与女性之间具有很大的区别:“女性的伦理与男性的伦理不同,其差别就在于女性,按其规定来说,是为了个别性的,是涉及快感的,但她又始终保有直接的普遍性,并对欲求个别性保有外来物的地位,与此相反,在男性那里,这两个方面(个别与普遍)是相互分离的。”[4]男女双方各自具有不同的优缺点,但是男主外女主内的这种情形才能构成家庭内部的和谐。
黑格尔认为,对于家庭外部而言,“家庭不但拥有所有物,而且作为普遍的和持续的人格,它需要设置持久的和稳定的产业,即财富”,[1]185财富构成家庭的外部要求。子女的教育经费以及维持家庭的支出,这些主要是男子外出谋生获得的,这些财富又是家庭共同享有物。由于新的下一代的出现,以及新的婚姻关系组成的家庭的出现,新一代的家庭逐渐从家族中分离出来,这就导致了财产的分离,主体想要独立拥有财产,一个家庭中的夫妇及子女便成为核心,因此“个人财产关系同婚姻之间的联系必然要比它同疏远的血缘关系之间的联系更为重要”。[1]186此外,婚姻虽然是两个无限制的自由人的结合,也要遵守一定的自然法则,不能够在同一血统中结为夫妇,在小范围内,甚至是部落内的两性结婚,孩子的死亡率、畸形儿的概率会上升,而人们缩小婚姻范围的认识是自然选择的原则,是物种优胜劣汰的原则,因为人们渐渐发现“没有血缘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才能生育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更强健的人种”。[5]
黑格尔认为,“家庭是一个独立的王国,它有自己的规律和法规”。[6]从家庭成员来看,夫妻之间,丈夫爱妻子,妻子爱丈夫,夫妻对子女的爱是统一体的延续。随着子女的出生,他们拥有被抚养和被教育的权利,其中产生的费用由家庭的共同财产来承担。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父母长期的正义教育,子女逐渐拥有独立的人格,并且具有正义感。由于对自身状况的不满,促使他们向更高阶段发展,即成年人阶段的欲望。子女在幼儿时期,处于父母溺爱和信任的阶段,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逐渐有自己的主见。经过家庭、社会的教育,他们长大成人,“具有法律人格,并有能力拥有自己的财产和组成自己的家庭”。[1]130由此子女就从原有的家庭中分离出去,他们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和家庭,这是他们独立的“王国”。随着这种情况日益增多,就出现了亲疏远近的宗族关系。作为宗族的长老,对财产分配不均将会引起纠纷,纠纷则导致家族的分裂。因此拥有一个法的规定,对于解决这些矛盾至关重要,同时权威性的建立也对以后应对此种情况树立了标准。
在黑格尔看来,由于宗族关系越来越淡漠,父亲的死亡引起了家庭的自然解体,所以对财产来说,就产生了个体独自占有的现象,这种占有就是由继承来决定的。继承是由于财产失去了主人,而成为无主之物,这样便产生了继承。可是一个家庭的财产继承必然由血缘的亲疏远近来决定。往往是死者最亲近的人,如妻子和儿子,于是“这种经常性发生的偶然事件,最终由实法而上升为规则”。[1]191随着家庭的解体,个人发展为独立的人,也有了自主的自由。家庭生活是一种与国家、社会生活完全不同的生活。人在社会中是作为公民参与公共生活,公民之间是平等独立的人,他们共同实现着社会事务,由此社会生活的伦理内容生动地显现着,黑格尔称为白日的法律和人的法律。“一个人只有作为公民才是现实的和有实体的,所以如果他不是一个公民而是属于家庭的,他就仅只是一个非现实的无实体的阴影。”[2]11黑格尔认为,个人既属于家庭,也属于社会,更属于国家,对于家庭而言,是一个家庭的成员,对于社会而言,他是公民,而对国家来说,更是一份责任。
黑格尔法哲学中蕴含的家庭伦理思想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家庭作为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要素,在爱的结合中相互融合,推动着人类的发展进步。家庭伦理思想不仅有利于形成美满、幸福、和谐的家庭,而且其中家庭精神的传承也有利于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推动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在黑格尔法哲学的视域中,从最初男女之间结合组成的家庭,逐渐会形成家庭与家庭、成员与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从而形成一个比较庞大的共同体。共同体中每个成员会因需求不同而建立联系,以满足主体相互之间的需要,但是这个共同体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因而只有保证这个共同体的存在才能满足相互之间的需求,最为关键的则是具有家庭“共同体之爱”,这样才能形成共同体的美满幸福。“共同体之爱”作为调节和形成家庭伦理的力量,是美德化的生活思想。这种美德化的思想,应该平等、自由地体现在每个家庭成员身上。不仅是夫妻和睦、美满幸福,更是家庭和谐、生活美满;不仅要享受到亲情的关爱,更要有邻里之间的关爱;不仅是尊老爱幼,更是尊师重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尊老爱幼、妻贤夫安,母慈子孝、兄友弟恭,耕读传家、勤俭持家,知书达礼、遵纪守法,家和万事兴等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铭记在中国人的心灵中,融入中国人的血脉中,是支撑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的重要精神力量,是家庭文明建设的宝贵精神财富”。[7]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形成幸福美满的家庭显得尤为重要。一是要注重家庭。家庭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状况的一个重要标准,家庭的文明体现着社会的文明、国家的文明,家庭的幸福美满是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关键一环。二是要注重家教。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在家庭中形成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避免让孩子为将来的“任性”付出代价,从而更好地融入社会团体。三是注重家风。一个良好的家风,不仅体现出社会风气的好坏,更体现一个人修养的高低。现实中一个人往往因激情和一时偏好形成了不恰当的行为,但良好的家风会让他在做出判断和行为之前再三考虑,使主体行为更符合伦理。因此,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是培养家庭“共同体之爱”,形成美满幸福家庭的必备要素。
家庭作为黑格尔绝对精神的一部分,是伦理实体的一个环节,更是作为市民社会的一个细胞。由单个人逐渐形成的实体,随着家庭的组建会繁衍出下一代,在这个过程中,不管是主体还是主体形成的实体,都与社会有着必然的联系,也是主体走向社会的必然逻辑。这也就说明了家庭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更替——子女会继承父辈的家业,起着同样重要作用的是家庭的生活方式。在马克思看来,家庭生活方式体现着一个共同体中普遍而特殊的存在方式。在家庭生活中,上一代会教育下一代,同样,上一代的生活方式也会潜移默化地影响下一代的生活方式。因此,在家庭的客观生灭中传承的伦理精神,体现着良好的家庭生活方式与和谐氛围,也必然体现着家庭成员的素质和品行,这为社会秩序的稳定、文化的繁荣和国家的强盛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潜在力量。
在马克思看来,“新家庭的生成与旧家庭的消灭,是人类与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式,它组成一个连续的、运动的、客观的历史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通过父母对子女的爱与教育,实现家庭伦理精神的延续与传承”。[8]黑格尔与马克思相同的是都赞成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在教育的过程中形成伦理精神的传承。家庭一方面体现着一个社会中一部分共同体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体现着家庭必然地和社会联系在一起,蕴含着社会、国家与民族的精神,这样人类文明才能得以传承,家庭才能得以延续。可见,教育在家庭、社会、国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教育教给子女的不仅是生活的技能与技巧,更应该教给子女伦理精神。那么就需要有目的、有方法地引导子女,从小培养伦理精神。家庭在此过程中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既要抚育子女成长,也要教育子女;既要培养子女各自独立,也要为新家庭的成立做准备;既要树立家庭的伦理精神,也要使得这种家庭伦理得以继承。任何家庭、社会、国家的发展其实质都是一种在生灭变化的过程中,一代又一代地繁衍生息,这是一种规律,我们在掌握规律、利用规律的过程中,推进新的伦理实体传承。
黑格尔家庭观念最重要的一个思想特点就是对于理性个体的弘扬,家庭中每一个成员都是理性的人,即子女也是一个潜在的有理性的人,黑格尔认为,家庭成员之间要平等地对待,夫妇之间、夫妇与子女之间、子女与子女之间都应该平等和互相尊重,这种尊重是人性的发扬;家庭是围绕夫妻之爱这一核心来展开的,一个家庭只涉及夫妇子女两代人。而中国的家庭长期以来遵循的是家族文化,存在着四世同堂等一些家庭形式。“家庭的圈子可以扩大到子孙及他们共同的活着的长辈(或男或女)。”[9]中国的孝悌观念也非常浓厚,“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者也,其为人之本与”。[10]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影响子女的一生,只有以正确的方式引导,才能形成和谐的家庭氛围。婚姻是爱的统一,意味着财产的共同使用,如果夫妻双方各自保持财产的独立就会破坏家庭实体的统一。所以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正确引导子女,这样才能创造一个和谐的家庭,这也体现了黑格尔的思想中法对家庭的要求。
黑格尔对个体理性的强调,表达的是相互之间的一种尊重,彼此之间都是平等对待,从家庭到国家、从小家到大家,每一个个体的人格都有自己的尊严,这也是合乎家庭伦理的思想。邓晓芒认为,“黑格尔的家庭观念代表了西方家庭观的本质性看法,其特点就是把家庭内部的关系和家庭与社会的关系都建立在理性和法则的基础上,用它来规范家庭的自然性,包括血缘关系和情感关系,并由此以独立的个人身份走向社会。”[11]但是黑格尔的家庭思想也有不足之处,黑格尔的家庭只涉及两代人,而对三代人或者四代人之间的联系没有涉及,他认为独立出来的家庭与上一代家庭之间不是家庭伦理的内容,因此家庭只体现的是独立性与个体性,而真正的伦理应该是几代人之间连续共存的。在男女关系方面,黑格尔主张的“男主外女主内”,男女平等思想没有得到体现。而当今社会在社会分工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差别,也有了责任的差别,以及考虑社会发展给家庭带来的影响,决定了我们生活的习惯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因此,家庭也被社会生活所渗透,这也是在评判黑格尔的家庭伦理思想时需要我们考虑和反思的地方。
在黑格尔的家庭伦理思想中,家庭作为整个伦理体系的一个环节,对整个伦理体系的运行起着助推作用,体现的是个体与整体、特殊与普遍之间的关系,对整个伦理体系来说,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黑格尔整个体系的运转都是在“绝对精神”中的活动,国家是“精神”的体现,“市民社会”中的成员——个体天生就是“家庭”的组成部分。那么作为一个整体,家庭一方面是“自为”的存在,另一方面必然体现为伦理性的存在。换句话说,个体的权利与义务就是在伦理规定的过程中体现出来,必须由个体来体现这个过程,这时就体现出一种矛盾性,即家庭的伦理性与个体对伦理性规定的认可程度,而这个矛盾的解决也必然体现为“伦理性原则”的贯彻。
从小家推至大家,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亦是如此,建立规范的伦理体系不仅能够推动经济的发展、文明的交流,而且能够形成共建共享、合作共赢的格局。因此,黑格尔希望,“欧洲各民族根据它们立法、习惯和文化的普遍原则组成一个家庭。在战争状态中国际法上的行动也根据这一原则而有所修改,否则一切都将受互相为非作恶的心理所支配。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是摇摆不定的,也没有裁判官来调整这种关系,唯一最高裁判官是普通的绝对精神,即世界精神”。[1]350这种“世界精神”所体现的“天下一家”的思想,所追求的就是全世界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样态。
“家庭”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是伦理的最初构成,也是最基本的环节,更是个人走向市民社会、国家的关键。通过对黑格尔家庭伦理思想的挖掘,以及从“个体”到“实体”再到“主体”的过程,也就是“家庭”到“市民社会”再到“国家”的一个伦理过程的认识,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幸福、美满的家庭,同时在家庭精神传承中创造的家庭文化有助于整个社会文化的繁荣,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