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兰华
(浙江科技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310000)
经验表明,任何国家的现代化历程,都离不开城市化道路。“对传统社会来说,社会整体变迁意义上的进步莫过于城市社会取代农村社会。”[1](p41)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彰显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要旨,即要以社会秩序、社会发展为主线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乃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城市化意义上,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亟待关注的问题就是如何进一步促进城市化带来的失地农民的市民化问题。事实来看,“农民身份的长期记忆使得他们在身份转变中更加困难,而原有的身份特征也呈现出较顽固的存留性,并通过行为表现出来”[2](p41-44),由此造成失地农民的市民化进程明显滞后于地理区域的城市化,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失地老人,他们作为失地农民中的老年群体,人力资本羸弱甚至丧失。我们认为,这一事实背后引发的城市化张力值得关注。
文章论及的“城市菜农”行为,是指失地老人在城市小区、马路边、待开发地上种菜卖菜获取经济收入的行为。发生逻辑上,“城市菜农”行为是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物,是失地老人向市民身份转变初期沿袭农村生产生活惯习的结果。失地老人的“城市菜农”行为不同于普通农民行为,他们没有自己的土地,而是利用城市闲置土地特别是社区内绿化地作为菜地;也不同于城市菜贩行为,他们种菜是自产自销,且不在菜场内销售。但失地老人的“城市菜农”行为有明显的农民烙印,又有低成本、小规模个体经营的城市商贩特点。毋庸置疑,失地老人的“城市菜农”行为会影响社区环境和卫生,社区干部阻止与失地老人“不收手”之间的矛盾也就不可避免。客观上来说,失地老人的“城市菜农”行为是农村生产生活惯习的延续,会因此屏蔽失地老人的自觉城市化意识,故而也就难以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实现城市化自我蜕变。学界对失地老人市民化的研究,多从外在补偿、保障层面关注他们的市民化问题[3](p122-129),鲜有从内在即失地老人日常生产生活行为层面关注他们到底是如何市民化的。城市化的核心是人的城市化,以失地老人的“城市菜农”行为为研究切入口,剖析失地老人日常生产生活的理念与行为过程,能有效厘清失地老人市民化现实动态和市民化规律,并为如何促进失地老人市民化提出管窥之见,这即为文章的研究旨趣。
身份是一个社会学概念,指“某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区别,包括对该事物自身统一性内部具有的所有变化和多样性的认可”[4](p504)。身份是社会的也是具体的,需要在周围人的认可中得以存在,即获得认同感;身份又有具体情境,是“在他生活领域中的东西,且通过这种东西与它在其中出现的那个环境的关系来陈述”[5](p49)。因此,“你是谁、你在哪里与属于哪里密切相关”,并且会受到与地方(place)相联系的一系列信仰、情感、价值、行为取向的影响[6](p27-44),并与地方秩序相互建构。这里的秩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惯例,即大家都认可并遵守的内在规定;二是制度,指带有强制或惩罚意蕴的外在约束机制[7](p46)。秩序与身份都有显在的地方情境,并存在于同一空间中,由此,身份、秩序、地方就有了一致性。当人们所属的地方发生改变,其身份也会随之转变;身份在转变过程中,将会与其粘合在一起的信仰、情感、价值、行为取向等要素共同转移到新的地方环境[8](p186-187),进而表现出与新秩序的不和谐,这样,身份与秩序的张力也就在所难免。
失地老人失去土地,也意味着生活住所和个体身份转变;在转变过程中,他们失地前的价值理念、行为习惯不会顷刻消失,而是会在较长时间内沿袭。“城市菜农”行为是失地老人市民化进程中生产生活理念与行为的延续,这种延续带来的结果就是与城市秩序产生张力。基于此,以身份边界与秩序冲突框架分析失地老人的“城市菜农”行为过程,能清楚透析失地老人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市民化的事实具象,发现其市民化规律。具体说来,失地老人在社区内种菜会受到社区管理制度的制约;在菜场外流动卖菜,属于流动摊贩的一种,也会受到城市管理人员管辖,其行为会与城市秩序产生冲突。但这种冲突不会一直持续,社会实践关系的互构性[9](p16)使得身份与秩序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达成某种妥协,直到转变后身份与秩序重新共处共生。我们认为,失地老人的“城市菜农”行为彰显的是他们通过“城市菜农”这一行为身份和社会秩序产生互构进而实现市民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两者之间会经历冲突—调和—又冲突—又调和—再冲突—再调和的动态博弈,每一个冲突和调和周期都代表他们的一种身份和相对应的秩序。新的冲突与调和关系的出现,表明原有身份和秩序的解构,同时又会被新的身份和新的社会秩序取而代之。
如图1所示,失地老人转变为市民需要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原生农民身份阶段,即失地的初期阶段。在此阶段,失地老人虽然在居住空间和生活来源上发生了改变,但他们的生产生活理念并没有改变,且以种菜卖菜等各种行为表现出来,这在与城市社会秩序交媾后必然会产生较大的张力,两者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第二阶段是身份转变期,即由原生农民向城市市民的过渡期。人具有能动性,面临自身生产生活观念与城市社会秩序产生的冲突,失地老人会以一种积极心态去应对,会尝试增进对城市秩序空间的认知,并受城市秩序空间潜移默化的影响,对城市秩序会形成一定程度的认可,进而在头脑里逐步萌芽市民意识。这样,失地老人就成为兼有农民意识和市民意识双重意识的群体。实践中,他们这种双重意识体现在行为上就是借力违规空间去为种菜卖菜寻求更多的可能。第三阶段是市民阶段,即失地老人的完全市民化阶段。从未来发展趋势看,伴随城市违规空间不断缩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以及自身生活世界观念不断城市化,过渡期的失地老人会最终转变为真正的市民。在此阶段,城市种菜卖菜行为已经成为过去,他们开始有了城市人的生活保障、生活观念、生活岗位,进而会与城市社会秩序实现有序融合。
综上,从身份边界与秩序冲突的分析框架,可以清晰发现失地老人市民化转向的历程,需要经历从冲突期到违规空间期再到和谐期三个阶段。每个阶段代表一种身份和一种秩序,并蕴含着两者之间的张力与冲突;身份与秩序的动态冲突过程,事实上就是失地老人自身生产生活观念的动态变化过程。为更清晰展现这一分析框架下他们的行为逻辑和市民化进程,文章拟以N 市Z 社区为调查样本开展实地研究。
N市属于我国东部地区,Z社区地处N 市新城区,原名Z 村,2018 年底改称社区,辖区范围一平方公里。从人口数量上,Z社区常住人口1044人,共402户,分属五个居民小组。Z社区自2015年开始拆迁,分成2015 年4 月—2017 年12 月、2018 年3 月—2019 年6 月两个阶段进行,前一阶段(简称“前阶”)拆迁三个居民小组,后一阶段(简称“后阶”)拆迁两个居民小组,2019年底已全部拆迁安置。Z社区老龄化程度较高,老年人共有270 人,其中女性145 人,男性125 人,老年人口数占失地人口数的比例为25.86%。失地老人的集中居住使其群体的行为表现更为凸显,据社区袁主任介绍,社区内有185 名失地老人有“城市菜农”行为。基于Z社区阶段性拆迁方式和失地老人“城市菜农”行为较多的事实,具有较好的代表性,故而我们选取Z社区作为研究样本。为方便区分的需要,文章对前一阶段拆迁小组和后一阶段拆迁小组的访谈对象分别简称为前阶甲、乙、丙……和后阶甲、乙、丙……
(一)“自然而然”:原生身份期的秩序规制
失地老人身份转变并不与征地拆迁同步,有一段原生身份(农民)的存留期:即在征地拆迁后的初期,失地老人仍会保留农村生产生活的价值观念与行为。Z 社区后阶小组2019 年6 月拆迁结束,采访时发现,该社区秩序相对混乱,社区内外空地基本被失地老人种上蔬菜。据调查,目前社区后阶小组共有种菜的失地老人89名。社区李书记苦笑说:“失地老人市民化是一大问题,他们习惯了农村生活,平日里喜欢在自家土地上干点活。征地拆迁后,就喜欢在社区内外种菜,对此我们又不能强行禁止。”
1.“城市菜农”行为:原生身份“自然而然”的产物。“自然而然”是主体不假思索、不需反思判断的一种状态。在农村社区,“自然而然”是惯例的一部分[10](p9)。虽然失地老人离开农村,但长期浸染的“自然而然”意识并未消失,尤其在征地拆迁初期更为明显:其一,失地老人认为,在房前屋后种点蔬菜,能够自给自足是很自然的事情。与在农村生活一样,他们种菜起初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当问及失地老人为什么要种菜时,后阶甲和后阶乙笑着说:“我们这些老人没地了,平日里又做习惯了,加上买菜又需要钱,所以只好在社区空地上种菜了。”后阶乙还苦笑着说:“我们失地老人来到这的第一件事就是在社区内外弄点空地种菜,为能抢到空地我们有几个邻居都闹矛盾了。” 其二,失地老人认为,活到老干到老,能够自力更生是很自然的事情。在城市生活中,失地老人发现城市人对绿色蔬菜非常厚爱,自家种的蔬菜在市场上颇受欢迎,故而产生了卖菜的想法;而为了减少经营成本,他们就随便找个空地摆摊卖菜。后阶甲很兴奋地告诉我们:“我在社区内和马路边有两块地用来种菜,每天早晚提着菜去菜场边上卖,一天大概有五六十元的收入。”
2. 秩序对原生身份的规制。秩序正向功能在于维持人与人的正常交往,“言说者和听者可以相互理解、相互分享”[11](p3),进而确保社会稳定与和谐。失地老人的想法中,其实涵盖了“共同理解” 的成分,它不仅是主体自身的理解,也是周围他人的共同理解,体现着农村社区秩序的特征。但实际上,随着征地拆迁,从农村社区到村改居社区的地方转变不仅是地理方位的转移,也是地方秩序的转变,即失地老人面对的不再是同质的原生农民,而是差异性明显的失地农民和社区内的新进居民。新秩序需要交往者的新身份,即要求身份的同一性,但恰恰相反,失地老人的“城市菜农”行为体现的是其原生身份,而非与新秩序相适应的新身份,从而导致秩序对原生身份的规制。
一是对规则破坏的谴责。共享规则是秩序的内在规定性,体现的是大家对规则的一致赞同与沟通遵守,其存在并发挥作用需要身份与所在地方的一致。失地老人的种菜卖菜行为,使得同一社区内的共享规则因差异性而变得难以统一,秩序的稳定性遭到破坏。为了维持秩序,重建共享规则,“意见制裁”和“交往制裁”发挥了重要作用[12](p69-70)。“意见制裁”是通过否定的、攻击性的言语来表达对规则破坏者的不满,而“交往制裁”是通过交往隔离孤立规则破坏者,达到阻止不当行为发生的目的。通过“意见制裁”和“交往制裁”,社区居民把他们对“城市菜农”行为的不满表现出来,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失地老人的行为。正在菜地干活的后阶丙苦笑着说:“我们种点菜确实不容易,这里居住的人经常使脸色并且会说不中听的话。所以我都是小心翼翼,尽量在人少的时候去菜地施肥。”
二是制度惩罚。制度产生秩序,规范人们的权力、权利和义务,并对违反者给予惩戒。失地老人的“城市菜农”行为违反了社区管理规定,也违反了城市管理制度,其势必会受到制度的制裁。其实施者是秩序的直接维护者——“法律背景下的国家制度预设的‘一群执行人员’”[13](p29-31)——社区管理者和城管人员,采取的方式是“强制性的行为矫正”。后阶丙告诉我们说:“前几天为了种菜的事情,社区干部和我们争吵很久,还差点打起来,唉,为了生计我们也没办法。他们还扬言说过段时间会将菜地直接铲除。”
3. 从不认同到无视:原生身份对秩序的抵抗。对于失地老人的“城市菜农”行为,社区管理者和城管人员采取围追堵截的方式予以制止,然而失地老人并不认同。在失地老人的观念中,有两点逻辑促成了他们的“城市菜农”行为:一是土地情结。土地对农民意义重大,土地情结已成为农民身份的精髓[14](p54-55),失地老人把这种情结也带到失地后的生活中:其一,充分利用“自家”土地资源。在他们的观念中,自家门前的地方就是自己的,那么把自家门前的土地用来种菜也是应该的;其二,充分利用“无用”的土地资源。小区内有些公共地带,如马路旁边、小河两边的绿化带,在部分老年人看来,那是对土地资源的浪费,还不如种菜更能体现土地价值。前阶乙很认真地说:“土地是我们的生计,社区这么多空地不用来种菜太可惜了,真搞不懂他们(社区干部)为什么要阻拦。”二是不损害他人利益就是正当的。“城市菜农”行为的另一个逻辑来源于他们对于农村集体生活的记忆。农村社会的经济生产方式以个体经济为主,是独立的、个体的,而社会生活方式则是共同体样式的,是集体的。在农村社会中,人们之间的连接方式不管是个体的还是集体的,都遵从农村共同的规则,维持着大家共同理解的秩序。其中,不损害他人利益是和谐共处的前提,同时也是个体行为在集体生活中实施的正当性原因之一。长期的集体生活使失地老人认为,他们以个体劳动的方式种菜卖菜,不论是劳动方式还是劳动地点的选择都无关他人利益,更没有损害到他人利益,这种行为是无害的,从而是可行的。提到社区禁止种菜,前阶甲和前阶丙都很不解:“我们就想不明白,在自己家门前种菜又不妨碍谁,怎么就不让我们种菜呢?”
在这种思维中,失地老人的“城市菜农”行为得到了自我肯定,他们按照自我认同的方式行动着。对于社区管理者和城管人员的“万般刁难”,失地老人会归结于城乡的经济差距和制度差距。他们认为,城市的经济比农村发达,所以城市中的绿地价值比蔬菜价值还要高,否则为什么留着草地却不让种菜呢?而在制度设置上,城市制度比农村制度要烦琐得多。这些差距是失地老人所不能理解的,也是他们在原生身份的范围内所不能跨越的。尽管如此,失地老人不得不承认,他们的生活场域已经发生了变化,比如村改居社区内的居民意识分化,惯例不再成为大家的“共同理解”;同样的,村改居社区治理规则也不再是原先农村社区规则,秩序已然发生改变。城市的秩序与农村的秩序在“城市菜农”行为场域中并行存在,各行其道,呈现出秩序维持者与行动者的交错,在失地老人不自知的农民身份掩盖下,其行为与秩序必然会发生冲突。
(二)“集体违规”:身份转变期的秩序“妥协”
失地老人的原生身份并不会持久存在,就像记忆不会长期占据人的全部生活,身份在现实场域中会逐渐习得新场域的秩序规则,从而使身份适应场域,并遵守秩序。这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就成为身份的转变期,其时间的长短受失地农民政策、社会文化、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及失地老人自身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身份转变期,失地老人的“城市菜农”行动意识已经由农民阶段的“无知无畏”转变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其行动呈现出典型的“非常规行为”特征,表现为“当例行化程序和路径无法支持行动者的自主性欲求时,行动者将会筹划出新的行动程序和路径,借助非常规行动实现自主性欲求,他们在安排社会行动的过程中‘不按套路(或常规)出牌’或者在例行化的行动程序和路径之外‘另起炉灶’”[15](p172-200)。Z社区前阶小组2017 年拆迁完毕,虽然比后阶小组只早了两年,但我们在调研时感觉差别较大:前阶小组的社区秩序相比后阶小组要整齐许多,有“城市菜农”行为的失地老人数量也明显比后阶的要少。社区袁主任说:“记得2017 年拆迁结束时,有96位失地老人在社区种菜,现在少了一半多,我们粗略统计目前还有41位在社区周边空地上种菜。” 当问及已经这么长时间了为什么还有失地老人种菜时,袁主任笑着说:“这些老人来城市后,滑头了许多,讲道理时点头,但过后忘了;并且他们能说会道,有些话让你不知如何应对。”
1. 失地老人身份的“武装”。身份作为社会研究的基本单位,与社会地位、权力联系在一起,不同身份有不同的社会资源。从失地老人自身资源储备(社会地位较低、权力缺失)来看,他们改变现实困境的能力是有限的;但失地农民的弱势身份为其带来了较多社会资源,“城市菜农”行为则较好利用了这一点。
其一,行动情境建构。情境是行动场域,是行动者实施行动的舞台,这个舞台并不仅仅是社会规范和社会制度的体现,也呈现出人们的主观社会经验和共同理解,因为“它是根据支配事件——至少是社会事件的组织原则以及我们在其中的主观投入做出的”[16](p10-11)。“城市菜农”行为发生的情境是立体式存在的,它折射出人们对不同行动主体同一行动的差别认识。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差距使人们对城市老人和农村老人的劳动态度截然不同。人们通常会对农村老人的劳动给予较高认同,“大家都这样”和“生活所迫”成为认同的理由,但对城市老人的劳动参与,人们则会带有更多的怜悯和其他的遐想。比如在农村,人们不会去指责一个儿子让他父母去田间干活,但在城市中,人们会去抱怨老年劳动者子女的不孝。这就是情境的不同。失地老人农民身份残留为他们的种菜卖菜行为营造了一个特殊的行动情境,至少赢得了周围人群对他们行动的容忍。谈到此,袁主任很无奈地说:“这些老人确实很艰难,以往有地为生,至少可以管吃;现在什么都要买,子女们又不是很孝顺,所以有时不让他们种菜自己也会于心不忍。”
其二,行动意义建构。行动不管是个体行动还是集体行动都应该有其意义所在,行动意义基于行动动机之上,但又与动机不同,“动机是千差万别且无须调和的,而基于不同动机之上所提炼出来的意义则是需要被认同和共享的”[17](p38-40)。失地农民群体自产生之日起,就成为各界谈论的焦点,失地农民成为弱势群体的代名词。在诸多有关失地农民问题学术研究中①在中国知网中以“失地农民”为篇名进行搜索,2003—2016年间包括学术期刊、报纸杂志、会议等在内的各界专家对失地农民研究颇多。,多是以失地农民为弱势群体加以关注,从他者的角度对其受到的不公平对待给予呼吁,内容聚焦在就业、社会保障、权益、社会适应和身份转化等方面。社会各方对失地农民的社会身份建构一方面真实地揭示了他们现阶段的社会困境,另一方面则通过各种形式的渲染加深了失地农民的自我弱化。失地老人作为失地农民群体中的老年群体,他们不得不承受着新观念带来的痛苦。在弱势群体标签化作用下,失地老人成为处境被同情、权益被损害的群体,他们的行动被视为改变自身状况的能动行为,从而得到广泛认同。访谈中,社区居民多数都会对失地老人的“城市菜农”行为报以理解和同情,“他们在城市生活不容易,为了生计,除了这样做,真的是没有太多办法。”
其三,从个体行动到集体行动。失地老人的经济参与并不是个体行动,而是多数人参加的集体行动。相同的生活经历、相同的失地后困境使得失地老人有着相同的利益诉求。在此基础上,失地老人的集体行动被动员起来。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相同利益引发情感共鸣。利益动机是行动的主要因素,也是情感因素的生成机制。“社会个体的情感要转化为形成集体行动的情感需要利益根源”,但“利益并非是集体行动的唯一动因,资源动员是充满价值色彩的,利益转化为行动需要情感作为动力”[18](p81-86)。失地老人共同的利益诉求使他们有强烈的情感共鸣,为行动实施提供了情感动力。二是互动强化情感认同。集中安置的村改居社区较大程度上保留了失地老人的原有社会关系,同质互动仍是他们人际交往的主体,情感认同可以借助歌曲、礼节、仪式等“形象表现的制度”[19](p23)来加以实现。另外,失地老人的主体间性使他们的“城市菜农”行为不再是孤立的社会行动,而是有相互支持的集体行动。村改居社区内许多居民都认为,“城市菜农”现象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谈及此事时失地老人也表达了同样心声:“我们的地被征掉了,要生活,只能在这个社区附近找点空地来种菜。再说,这种事情也不是我一个人,我们社区许多老人都是这么做的。”
(三)秩序对失地老人身份的“妥协”。秩序,不管是内在规定性(惯例)还是外在约束(制度),都需要一个长期建设过程,尤其是当一种新秩序取代一种旧秩序时,总会有一段过渡阶段。在过渡阶段,秩序的约束力和威慑力有限,呈现出有限度的“妥协”。在失地老人的“城市菜农”行动空间中,秩序表现出的“过渡性妥协”体现在社区文化和制度治理两方面。
其一,社区文化有乡村文化沿袭的逻辑。失地农民进城后,会“受到某些异质性力量的冲击,乡村文化没有因此而截然断裂,其文化之‘核’会持续存在,沉淀着特定的意志和审美,烙刻着无法言说的文化认同”[20](p71-75,p91,p95)。这种乡村文化的沿袭,是“城市菜农”行为存在的文化环境。一方面,乡村文化中倡导的活到老、干到老的劳动观念是失地老人的思想基础,使他们即便在失地后也保持着这种劳作情结,并在有可能的环境中付诸行动;另一方面,乡村文化中个体化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影响着失地老人的行动思维,使他们更倾向于选择种菜卖菜这种较为个体自由的方式来增加经济收入。正如袁主任所说:“人的文化观念很难改变,别说是后阶小组,就是前阶小组拆迁这么多年了,许多失地老人还不是保持着农村生活的种种惯习。”
其二,制度治理困境的逻辑。从管理部门看,失地老人的种菜卖菜行为涉及社区治理和城郊管理两大领域,这两大领域都面临困境。社区治理的困境主要来自村改居社区的过渡。一是社区管理人员工作分工不清晰。失地老人所在社区居委会由拆迁前的村委会改组而来,在人员编制上有村委会人员也有新招进人员,在工作内容上既有村级事务也有社区事务,在管理思路上既有村级管理又有城市建设管理,从而形成了居委会两套班子、两种工作性质以及两种治理模式。二是失地农民管理不到位。失地农民事务是社区居委会的主要工作,但社区管理者在农民市民化、习性改变上没有太多举措,导致“失地后没什么变化”。三是社区财务匮乏。随着城市化推进,失地农民社区集体经济收入逐渐萎缩甚至消失,社区财务转由政府拨款,但其支出项目多样化使其财务捉襟见肘,造成社区在绿化维护方面力不从心,当绿地成为杂草地或者荒地时,也就为失地老人的“合理利用”提供了借口。
城郊管理的困境主要来自城市管理边缘地带和疏漏区。首先,城郊是失地老人种菜的聚集地,群体状态下的个体散漫、公共观念不清晰、规范遵守无意识等农村习性较为明显,加大了城郊管理难度;其次,城郊是城管部门与流动摊贩的胶着地,可以说流动摊贩问题涉及多个管理单位而非城管部门所能单独解决,而且考虑到两者产生矛盾冲突时社会舆论对城管的单方面指责,从而导致城管工作人员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对街面上的流动摊贩做出的管理行为多数为驱赶,而不是其他更严厉的措施,在这种“温和”的管理下流动摊贩现象也就屡禁不止了。社区李书记告诉我们:“拆迁社区事情千头万绪,治理好,不容易,不仅要制度跟进,还需要人的素养、社区文化等方面的跟进,就目前来看,还有许多需要提升的空间。”
(四)“违规空间”。“违规空间”从字面上理解,即在制度规范的空间中有行使不符合制度规范行为的可能。从以上论述中可知,失地老人利用其失地农民身份获取“城市菜农”行为的“通行证”,而过渡阶段的秩序“妥协”为其行动提供了实施空间。这样,“违规空间”就出现了。换句话说,失地老人种菜卖菜违反了社区管理制度和城市管理制度,但在行动者与秩序的互动中,这种行为不仅出现而且得到了默许。
其一,这种“违规空间”的默许是失地老人自身努力争取的结果,他们整合行动资源,运用情理法的行动策略,缓和经济参与行动中的矛盾冲突,并获得行动的“合法性认同”。
其二,这种“违规空间”的默许是制度的“无奈”。在我国当前的制度设置中,不管是社区治理制度还是城郊管理制度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制度弹性,进而为失地老人不合规范的行动“让”出了余地。一方面,社区治理困境使失地老人种菜成为可能。在失地农民社区人力物力有限的情况下,社区规范没有得到失地农民的认同,从而使其缺少规范观念。另外,社区绿地荒芜后没有及时栽种,也为失地老人种菜提供了理由。另一方面,城郊管理困境则为流动摊贩提供了可乘之机。城郊区域的偏僻位置使其成为城管部门宣传和管理的边缘地带,而城管工作人员不经常出勤和不经常蹲点的检查“特点”也使“城市菜农”行动有发生的可能。
总言之,“违规空间”是秩序与失地农民身份短期内的“握手言和”,代表了失地老人市民化转向的“过渡期”。对比Z 社区前阶和后阶两个拆迁时间不同的地域我们发现,前阶小组虽然拆迁时间长,但失地老人“城市菜农”行为仍然存在;当然,相比后阶小组,程度要轻许多。在积极意义上,“违规空间”不仅能为失地老人提供经济参与的场所,也为失地老人带来了生产生活方式、社会交往、文化观念等方面的变革,进而促进他们向城市人的转变。诚如帕森斯所说:“环境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追求目的,而所用的手段是行动者所能利用的手段中根据可以理解的并且可以由实证经验科学证实的理由来看是在本质上最适合目的的手段。”[21](p64)
综上,原生身份期和违规空间期是失地老人“城市菜农”行为的两个不同阶段。从未来发展趋势看,城乡融合战略推进下的失地老人身份只是个过渡身份,迟早会进行市民化转变。同样的,“违规空间”也只是暂时性存在,随着郊区秩序逐渐完善,其弹性范围会逐渐缩小直至消失。这样,失地老人的再生身份即市民身份会与秩序进行重构,并在同一空间中达成相互的融合,从而进入身份与秩序的和谐期。
1、和谐期的再生身份。再生身份是失地老人市民化的条件,也是市民化的结果,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身份资格的市民化。身份资格指的是能证明某一身份归属的条件,其核心就是被市民化的农民进入城市体系后如何获得平等的市民权问题。失地老人身份资格的市民化过程是其获得市民待遇的过程,也是其逐步融入城市社会的过程。可以说,失地老人“城市菜农”行为出现的部分原因是他们对自己失地后生活不确定而积极追求经济效益的结果,“未来已经成为当代不安和讨论的中心,越来越需要预测和创新调整。退化的不是未来的主要性,而是此时此地的后现代的观念态度”[22](p65)。由此,让失地老人获得市民待遇及机会的资格,是解决“城市菜农”行为问题的关键所在。
第二,身份生活世界的市民化。在市民化过程中,失地老人自身的排斥可能比对制度的排斥来得更为强大。为了顺利实现市民化身份转变,引导失地老人对城市生活世界的适应并认同也是非常必要的。一是对城市观念的适应和认同。在社区文化建设影响下,现代社会的生活理念、独立自主的个体意识、多样宽泛的社会交往等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失地老人的原有观念,使他们去反思在成为城市新市民后的生活状态。二是对城市生产方式的适应和认同。失地意味着农村生产方式的终结,失地老人应接受城市生产管理秩序并在相应的秩序和规定中选择适宜的经济参与方式。三是对城市生活方式的适应和认同。可以说,城市与农村是两种不同的生活场景,小到日常生活,大到城市文化,各有不同。城市生活既有不便利的地方,如上下楼梯、邻里关系、生态环境等,也有方便快捷的一面,如购物、休闲、公共物品的享有等;城市生活节奏快,压力大,但催人上进,生机勃勃,这些都需要失地老人生活在其中慢慢体会。
2、和谐期的秩序重构。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失地老人在其市民化进程中会出现两种不同的行为转向:一是纯粹习性下的经济行为转向。习性是在具体空间中养成的,随着失地老人身份的蜕变,带有明显原生身份特征的“自然而然”的种菜卖菜行为在与城市秩序交锋的过程中逐渐失去了原有的刚硬,在丰富多彩的市民生活中,失地老人的表现呈现出不和谐。因此,失地老人会逐渐不再去种菜卖菜,而是转向其他日常娱乐,渐趋向城市市民生活靠拢,并养成新的习性。在此过程中,部分“城市菜农”行为会消失。二是生计需求下的经济行为转向。土地换保障政策的不确定性、城市生活成本的上升、群体比较劣势等使失地老人的生存性焦虑加大。对于诸多有“城市菜农”行为的失地老人而言,追求经济利益是他们主要的且较为现实的行动动机,因此生计需求下的经济行为有着很强的存在刚性。“违规空间”是失地老人与过渡中秩序相争的结果,但随着“违规空间”的逐渐消失,失地老人的生计需求又没有满足的情况下,他们的这种刚性该如何表达,他们又会怎样延续自己的经济行为呢?这就对秩序提出了要求,需要通过相关政策来容纳失地老人的经济行为合理合法地存在。在此过程中,失地老人的经济行为也会转变为失地老人的经济参与。
3、和谐期再生身份与秩序重构的推进策略。如何开展失地老人经济参与的秩序建设?近年来学界兴起的社会质量理论对其有重要启示意义。“社会质量”一词在1997年欧盟《阿姆斯特丹条约》中最早提出,指的是“民众在提升其福祉和个人潜能的条件下,能够参与社区社会经济生活的程度”[23](p7)。如图2所示,社会质量作为一种社会整体发展理念,可以衡量整个社会对个人社会参与的接纳程度,能把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统一起来。社会质量与社会秩序呈正相关关系,社会质量越高,社会秩序就越和谐与稳定。换句话说,社会质量可以成为构建良好秩序的重要路径,即通过社会经济保障、社会整合、社会融入、社会增能四个维度,可以探析社会个体在经济与社会生活参与方面的不足与背后逻辑,进而对提升其参与程度提出可行方案,达至维系良好秩序的目的。
我们认为,以社会质量涉及的社会经济保障(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整合(整合文化社会规范)、社会融入(提供社会准入)、社会增能(提高自我能力)四个维度为进路,可以有效促进失地老人的经济参与,为新市民身份下的经济参与行动提供合理稳定的秩序空间,达到身份与秩序的和谐。
首先,要提供失地老人经济参与的物质保障,包括社会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等。“老有所养”是我国养老政策的首要目标,也是城镇化推进的最基本前提。只有在满足了基本物质生活需求后,失地老人才能把经济参与的理念提高,将劳动的“生存必须”化为“一种选择”;也只有在这样的一个理解层面上,经济参与才能真正发挥它对个体、对社会的贡献。
其次,要整合社会文化规范,营造有利于失地老人经济参与的社会氛围。“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文化提供了各种手段来获得消费物资,但同时也规定并限制了人们的要求。”[24](p95)积极老龄化的理念是世界卫生组织在2002 年提出的,我国在养老政策中也在不断强调,但现实中“老而无用”的观点、年龄歧视等在社会各个领域都有显见。因此,整合观念和规范非常必要:其一,整合道德观念,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以典型案例、道德榜样、传统文化传承等为传播内容引导社会主流文化,形成良好的适老环境,以此增强老年人自尊自信的积极心态,并在缓解代际矛盾基础上增加老年人获取经济参与社会支持多方供给的可能性。其二,规范法律制度,维护老年人权益。法律是维护老年人权益最有效的途径。应加强对失地老人的普法宣传,使他们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权益;同时,应健全我国法律体系,补充完善老年人经济参与的相关条例;再者,应建立多样化的诉求渠道,满足失地老人的申诉需求。
再次,要建立失地老人社会准入机制,提供其实现自我价值的平台。在社会经济领域,激烈的市场竞争以及年龄限制使得老年人的进入门槛提高,社会排斥的存在也进一步阻止了老年人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失地老人进入市场则更难。发挥老年人的积极作用,必须建立老年人社会准入机制。在《“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中,国家明确提出要“支持老年人才自主创业,帮助有意愿且身体状况允许的贫困老年人和其他老年人接受岗位技能培训或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通过劳动脱贫或致富。推动用人单位与受聘老年人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依法保障老年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收入、安全和健康权益”。
最后,要实施“增能工程”,提升失地老人经济参与能力。萌发于20 世纪70 年代的增能理论认为,每个个人或群体都有内在发展潜能,但会受到周边环境的影响或制约导致发挥有限。增能包括个体、人际关系和社会参与三个层面,旨在激发服务对象潜能,提高他们社会参与的能力及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个体增能需要各项培训和自己努力达成,人际关系增能需要扩宽社会资本网络,社会参与增能需要政府制度支持。失地老人有着土地失去、生活空间转换、社会网络疏离等系列表征,加上个体生存技艺的弱势,迫切需要从个体、人际关系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嵌入“增能工程”,提升他们的经济参与能力。失地老人的增能,不仅需要他们在自身技能培训、社会交往能力等方面提高,还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更多制度与价值观念输出,接洽、容纳、方便老年人参与社会。从性质上说,失地老人增能的过程,事实上也是失地老人自我实现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