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震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237)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大部署,任何一项司法改革和实践创新都必须要以落实这一重大部署为基本方向,不能与之背离。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科技与司法的进一步融合,诉讼电子化、卷宗电子化逐渐成为公安司法机关向科技要人力的重要领域,特别是目前各地已经积极推行的卷宗电子化改革,在实现司法工作向科技要人力、提升诉讼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如果将卷宗电子化改革放在审判中心视域下审视,会发现存在诸多风险需要我们予以提前规制,以免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造成冲击。
1.卷宗电子化的基本内涵
就目前而言,我们讨论卷宗电子化,其实是对一个过程性的概念的展开,是在司法实践中,一种由传统的全部是纸质案卷的状态逐渐增加电子化案卷的适用,并且电子化案卷在诉讼中逐渐取代纸质案卷发挥作用的过程性现象。我国卷宗电子化的改革目前正从各自为政时代逐渐走向协同共建时代,突出的表现是省级政法委开始重视对卷宗电子化改革的统筹领导。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随着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发展,卷宗电子化的极致将是电子案卷对纸质案卷的全面替代,但是在卷宗电子化过程中,我们要想把握其基本内涵,还需要对卷宗电子化的实现方式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2.卷宗电子化的实现方式
实践中,卷宗电子化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随案直接生成,是指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由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直接生成侦查、公诉、审判电子卷宗,并在电子卷宗系统中保存流转,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便捷卷宗流转、电子化改革效果突出等特点,但是存在部分案卷材料无法直接生产电子案卷的不足,例如讯问笔录、辨认笔录等需要纸质版案卷供签字画押,再及时进行数字化处理上传,因此在实践中,这种随案直接生成电子案卷的方式又被细化为系统自动生成与案卷数字化生成两种模式。另一种是案后技术外包,是指先形成纸质案卷卷宗,后期经过对卷宗的统一扫描处理,再导入电子卷宗系统。此类案卷的电子化需要后期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实践中多采用技术外包的方式,卷宗电子化在促进信息共享、便捷案卷移送、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的改革效果将大打折扣,应当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完成卷宗电子化改革过程中的工作变通。
1.便捷案卷流转,提高司法效率
目前受限于科技水平,刑事诉讼中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是一种并存的模式,在侦查阶段随案生成电子卷宗,无疑给侦查机关的工作增添了新的压力,但是在侦查终结后,电子化的侦查卷宗与纸质卷宗一并移送至检察机关之后,其电子卷宗在便捷案卷流转、提升司法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据统计,目前已有28家省级检察机关上线运行了电子卷宗系统,电子化的侦查卷宗能够在一瞬间导入电子卷宗系统,首先实现电子卷宗在检察机关电子卷宗系统的便捷流转,一些交通欠发达地区下级检察机关向上级检察机关报送案件卷宗,将由“一两天”变为“一瞬间”[1]。
2.打破信息孤岛,奠定智慧司法基石
有学者指出,相比于司法信息化建设的迅猛发展,刑事诉讼信息的互联共享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公检法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呈现孤岛现象,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2]。从目前推行卷宗电子化较为先进的江苏、浙江、上海等地的司法实践来看,公检法机关在政法委牵头之下,达成刑事诉讼信息的互通互享的协议,建立统一的电子卷宗系统,对于打破刑事办案机关之间的壁垒,实现刑事诉讼办案系统的共建共享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对海量案卷的电子化处理也是智慧司法大数据库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并进一步为智慧办案辅助系统的研发推广奠定了基础。
3.便捷律师阅卷,保障被告人质证
电子卷宗系统正式运行后,律师阅卷仅需要自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导出,并经过专门的光盘刻录系统复制到保密光盘内,即可将全部案卷以电子卷宗形式拷贝带走,在计算机操作系统上可以随时随地查阅与复制案卷。较之前律师需要花费几个小时、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甚至需要两三天拍照亦不可复制的情形产生了质的飞跃,化解了“阅卷难、阅卷慢”的难题。此外,卷宗电子化后,电子卷宗的可检阅性明显增强,被告人可以当庭对证据全面性和证据来源和证据提取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和作出辩解,强化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对于控方则对其举证的范围提出更高要求,避免部分公诉人在举证时“掐头去尾”片面举证,有利于合议庭成员尤其是人民陪审员当庭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真正在庭审中形成自由心证,作出裁判。
4.有利于案件信息及时公开,增强司法的透明性
汤维健教授认为,卷宗电子化能够实现“每案一光盘”,方便将案件及时公开,司法的透明性得到最高实现,而且电子卷宗具有显著的客观性和可检阅性,能够压缩主观主义和偏颇主义的存在空间,司法更容易获得公众的信赖,公正性据以实现[3]。除此之外,卷宗电子化还能够有效实现卷宗流转情况的公开,克服现有的卷宗流转情况不公开不透明带来的诸多问题,从而实现了司法与人民之间真正的“零距离”,司法由此回归其天职,实现了司法来自于民,回归于民。
卷宗电子化在便捷案卷流转,实现公检法办案人员信息互联互享,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也存在着法官提前了解案件信息,庭前阅卷预断风险进一步加剧的问题。此外,在卷宗电子化过程中,由于技术设备质量和外包公司员工法律素质不高,也存在着一定的技术误差与人为因素风险,影响着电子卷宗质量。
卷宗电子化对于实现公检法机关案件信息的互联互享、提升刑事信息的传递效率具有促进作用,也必然带来卷宗移送模式的转变,公检法的流水作业模式和司法案牍主义可能会进一步加强。如何阻断侦审联结,规制法官阅卷预断风险,保障庭审的实质化成为一个现实问题。此外,卷宗电子化还为法官裁判直接复制粘贴公安、检察人员的文书提供了便利,有损法官审判的直接原则和法官在自由心证的基础之上作出裁量。但有学者认为此举亦有其益处:例如在卷宗电子化基础之上,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文书的智能生成,从而大幅减轻法官手工录入的工作量,并保证法律文书与案件信息的一致性[4]。对此本文认为应当进行区分看待,对于卷宗中的当事人个人信息、案件基本事实等诉讼信息,允许法官直接复制粘贴无疑会提高法官工作效率并保证裁判文书与案件信息的一致性;但是对涉及证据认定、事实认定以及裁判理由部分的文字,则不得直接复制粘贴。卷宗电子化之目标在于提高诉讼效率,促使司法公开,进而为智慧司法建设和电子化诉讼奠定基础,如果在证据认定、事实分析、裁判理由部分,法官直接复制粘贴公安、检察人员的文书,必然会使得侦控审不当联结,流水作业模式进一步强化,不符合司法裁量的中立性要求,有违司法审判的直接原则和自由裁量原则,将会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产生背离。
弱人工智能时代,卷宗电子化面临的技术困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卷宗从纸质化到电子化的转化过程中,人工智能所能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根本上还是需要人的操作,何种卷宗应当电子化?何种卷宗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不能电子化?这需要人作出选择;另一方面,对卷宗的全程留痕和完整性的保证,是建立在卷宗被完整真实的录入到电子化系统基础之上的,如何确保电子化卷宗与原始卷宗的一致性,涉及到对电子卷宗的“验真”,过度关注对电子化卷宗的全程留痕,不可忽视对卷宗本源信息的关注,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刑事案件卷宗电子化过程中具有不受拘束和不受监督的特点,有学者将这一技术困境称之为卷宗电子化的“前提性缺陷”。倘若因扫描过程中技术误差,出现案卷遗漏或者灭失,进而导致电子案卷所承载的案件信息与实际案件信息不一致,在电子案卷的流转使用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如果不对案卷信息进行细致的检验或者责任心不够强,最终存在差错的电子卷宗走向审判阶段,会影响法官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传统纸质案卷的保存管理都是由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的,同时在案卷的调阅运输上都有着严格的制度规范。技术外包作为卷宗电子化的重要方式之一,也存在现实的人为因素风险:首先,存在泄密风险,在将纸质卷宗交由外包公司进行电子化处理时,加大了案卷信息的泄露风险,尤其是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重大核心案卷,交由技术外包公司后一旦发生案卷遗失、案卷买卖,无疑会给个人、企业乃至国家安全造成巨大危害;其次,存在损坏风险,技术外包公司的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强,其职业操守和责任意识相较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明显较低,纸质案卷本身便存在着容易损坏的风险,在由纸质案卷向电子案卷技术转化的过程中,稍有不慎便会导致纸质案卷的损坏;最后,存在质量风险,由于外包公司技术人员普遍缺乏基本的法律职业素养,由其负责案卷的转化和电子卷宗的整理,所形成的电子卷宗的质量和完整性无疑缺乏保障,一旦出现电子卷宗内容错误或部分电子卷宗缺失问题,其补救难度和追责难度对公安司法机关来说将是巨大的。
已经有学者指出,在智慧司法建设过程中,辩护律师被“技术性地”排除了[5]。如果不能及时在电子卷宗系统及时引入律师的参与,不仅法官阅卷预断风险会加剧,也会形成新的数字鸿沟,最终会损害司法事业。在卷宗电子化较为先进的地区,公安司法机关已经建立起了统一的办案平台,电子卷宗系统作为平台的一个重要子系统,不论是公安侦查终结卷宗的移送还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卷宗的移送,都给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极大的便捷,使得本就具有同源性的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配合做得更好。但是侦控审之间的联结也随着平台的建设越发明显,使得本就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面临的压力进一步增大,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侦审联结,法官阅卷预断风险进一步加剧。本文认为,在统一办案平台中增设辩护律师端口,将律师辩护卷宗引入电子卷宗系统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随着电子辩护卷宗的引入并单独成卷,一方面有利于控方及时差缺补漏,提升控诉质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官在阅览控诉卷的同时阅读辩护卷,对案件的了解和把握也可以做得更好更全面。除此之外,电子辩护卷宗的引入也起到了对冲法官阅卷预断风险的积极作用,使得控辩双方由庭审时的平等对抗走向审前卷宗的平等对抗。
任何一项技术的适用,都会存在差错率问题,特别是在卷宗电子化的过程中,任何一点技术差错的存在,都可能对定罪量刑造成灾难性的影响。本文前已述及,受限于技术问题,卷宗电子化本身就存在“前提性缺陷”,此处以卷宗扫描为例,在卷宗扫描过程中,会出现漏扫、错扫或者在拆卷过程中将孤本证据损坏和灭失等问题,这已经成为一个实践常识。一个关键性的证据如果出现遗漏、灭失,极有可能会错放一个坏人或者冤枉一个好人,这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初衷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努力背道而驰。技术差错风险的存在,在卷宗电子化实践中必须予以重视和规制,这无疑给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已有学者指出,侦查机关作为刑事卷宗生成的主要部门和源头机关,需要制定全面的电子卷宗扫描与制作细则[6]。除此之外,本文认为侦控审三机关作为电子卷宗制作的责任机关,都应该坚持"谁产生、谁制作、谁负责"的科学原则,在电子卷宗的制作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强化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案卷制作责任。
通过技术外包方式实现卷宗电子化,存在着案卷信息泄密、关键案卷毁损、案卷质量不高三大风险,必须在实践中予以规制,健全技术外包监督监管机制,确保电子卷宗质量,卷宗电子化的实践才能够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由于司法案卷承载着重要的诉讼使命和诉讼信息,健全技术外包监督监管机制,应当采取内外兼顾的做法。对外,公安司法机关在与技术外包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时,应当就电子卷宗制作标准、保密条款、制作流程进行细致规定,之后,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派员到场指导监督,做好对技术外包公司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教育,提升其保密意识,建立电子卷宗制作者、核查者备注机制,强化技术外包公司技术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把好电子卷宗“出厂关”。对内,公安司法机关对于通过技术外包方式形成的电子卷宗应当单独留区存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予以核查,及时发现缺页、漏件、毁损的电子卷宗,进行补全和追责,确保电子案件的完整性和制作质量,把好电子卷宗“归档关”。
注重对卷宗电子化技术外包风险规制,建立健全技术外包监督监管的机制,是当前形势下解决案卷多年积累,卷宗电子化工作繁重的有效措施。但是长远来看,卷宗电子化业务技术外包是否是必要选项、刑事案卷的制作权性质如何以及技术外包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都值得深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