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院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机遇与挑战——解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2021-01-07 07:00:41张朋杰
河南建材 2021年3期
关键词:承包单位设计院资质

张朋杰

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71004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分为4 章,包括总则、发包和承包、项目实施、附则,一共28 条,主要明确了工程总承包范围,规定了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的要求,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明确了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要求,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1 要点解读

1.1 将EPC 和DB 作为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模式

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成熟的建设工程模式,具有精简招标程序、减少管理层级、化解项目风险、统一权利责任、提升推进效率、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等优点。

《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实践中,工程总承包的模式有很多,例如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DB 设计+施工总承包、EP设计+采购总承包以及PC 采购+施工总承包等。然而从上述《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办法》已经将工程总承包模式主要限制为EPC 和DB 两种模式。对于该两种模式以外的非典型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各方主体及时关注跟进有关政策的变化,避免因工程总承包模式认定上的差异而影响工程总承包的实施。

1.2 放宽了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办法》第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此前,工程总承包是否可以联合体的形式承接,两次征求意见稿中都未有提到。在现实中,各地制订的实施意见中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有的地方允许,有的地方不允许。此次新规出台,明确支持联合体可以承接总承包项目,将统一各地对于联合体承接总承包项目的做法。

1.3 前期设计单位在设计成果公开后可以参加工程总承包

此前,对于招标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能否参加投标,各界有着截然不同的立场。如果将完成前期工作的单位特别是设计单位排除在投标人范围外,势必会导致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大型勘察设计单位为了获得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机会而不愿意受托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这意味着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招标人只要将前期工作中资料和方案充分公开,就不会构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前期设计单位也就可以参与总包项目投标了。

1.4 加大了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政策支持

1)明确施工与设计资质的互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2)政府项目不得垫资建设。《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3)工期应合理,不得任意压缩。《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 对设计院的影响

工程总承包要求牵头的单位能力比较强,能够协调各个参与单位合力建设,《办法》的出台对设计院将产生较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如下。

2.1 对资质的影响

虽然《总承包管理办法》指出设计院可与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但是目前国内很多项目是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因此设计院如果没有施工资质将无法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今后的业务量可能会大幅缩减。

2.2 对项目管理的影响

《办法》旨在深度融合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工作,实现在真正地综合管理。目前设计院在施工方面缺乏经验,管理水平还不是很高,组织机构不完善,施工人员、机具等欠缺,短时间还不能适应新的要求。

2.3 对发展方向的影响

虽然《办法》只规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领域,但可以预测未来将在其他领域实行。另外,国家推行的项目全过程咨询等一系列政策,使部分设计院已不能满足发展要求,必须作出调整,否则将有被淘汰风险。

3 应对措施

针对《办法》对设计院总承包业务的影响,可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3.1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

《办法》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但是要注意业绩、设备、人员等是否满足申报要求。

3.2 吸收合并施工单位

部分设计院的业绩、人员、设备情况一时难以达到资质申报要求,可以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实现设计、施工一体化整合。现在已经有部分设计院采用这种方式,实现了设计、施工的深度融合,促进了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持续发展。

3.3 促使设计院转型升级

《办法》提高了工程总承包诸多方面的要求,促使了设计院加快转型升级。设计院向工程公司转型升级,核心问题是转变组织模式,需要设立具有项目控制部、采购部、施工管理部等项目管理部门,需要建立适应项目管理的组织模式,需要建立与项目管理相配套的一系列管理体系,从机制层面保障转型的实施。重点建立完善项目管理体系、绩效管理体系、薪酬管理体系。提升管理能力,如项目管理能力、商务和法律能力、专业采购和分包管理能力、信息化建设和运用能力等,这都是摆在传统设计院面前的新课题。

4 结语

《办法》对设计院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开展意义重大,在今后的工程总承包业务中,设计院要充分认识转型升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调整完善组织模式,优化管理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就一定能够完成转型升级,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规模、效益的同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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