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中的公民权利保护研究

2021-01-06 20:51王昊
客联 2021年11期
关键词:个人隐私侵权行为人肉搜索

王昊

摘 要:近几年来,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人们对于网络愈加依赖,越来越多的信息每天都透过网络进入我们的生活,我们的个人信息也在无形中进入网络环境,大部分人都意识不到这是一种个人隐私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于居心不良的人却是一笔巨大的财富。有的不法网站放任这些信息流失,不予理睬,更有甚者,甚至对这些信息进行出售和买卖,导致我们的个人隐私信息安全岌岌可危,也正是这种现象导致了人肉搜索的成本不断降低,导致人肉搜索任意滋生。有的人会问:“这种人肉搜索是违法的吗?”当然是违法的,只不过大部分人还意识不到,不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人肉搜索最重要的是进行搜索、参与搜索的民众,这是一种社会心理现象必须严加管控,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成为新时代监督公民的利器,也可能成为,攻击公民人身安全的毒药,重点在于,如何把握人肉搜索的尺度,保护公民的权利问题是重中之重。

关键词:人肉搜索;个人隐私;网络实名制;言论自由;侵权行为

人肉搜索是在2007年出现的新词汇,最先拉开“人肉”序幕的是某某案件。案件的起因是,一位网友发出一张漂亮女子的照片,并声称这位女子是其女朋友,随后这名女子被公之于众,但当时并无“人肉”说法。2006年,网络上出现了一组手段残忍的虐猫视频,在网络上迅速引起公愤,纷纷人肉这起案件的主人公,这名女子被解除职务。2010年,陈女士与一环卫工发生口角,这个事件被发到网络上后,陈女士及陈女士的老公受到辱骂,生意受到影响。2013年,丁某案件,丁某到埃及卢克索神庙游玩时,在这个神庙的浮雕上刻下“丁某到此一游”几个字而被人肉,这起案件中,丁某还是学生,影响了其正常的学习、生活,及家人的正常生活。令人痛心的是,上述案件均未就信息泄露追责,网友的任意人肉没有引起公众的广泛重视。直到另一起案件,一位网友在浏览姜某的博客时,发现一个姜某自杀前的博客,博客中写了自己的老公出轨小三等等,一时间,网友炸开了锅,将其丈夫和小三的信息直接公开,甚至找到男方父母的家庭地址,并在其父母的门上写下“逼死贤妻”字样,对当事人的个人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此之后,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处大旗网、天涯社区、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停止侵害自己的名誉权,并予以赔偿共计13.5万元。这起案件让人们真正开始认识“人肉搜索”,正确认识人肉搜索所侵犯的公民权利,有利于对恶意搜索他人信息行为加以管制,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促进社会的进步。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类型及特点

“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的参与来净化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机制。事实上,它是在搜索别人找不到的东西。它类似于知识搜索的概念,但更强调搜索过程中的交互作用。传统的搜索引擎可能无法回答某些问题。当用户在搜索引擎中找不到相应的答案时,他们会通过其他方式或渠道找到答案。更重要的是,他们会通过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找到答案。”“人肉搜索”涵盖了互联网上广泛的信息,小到一条小河就在三个不知名的村庄的入口处,所有这些都能找到答案。“人肉搜索”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人肉搜索”,是指请求信息的一方提出问题,请求信息的人对问题作出回应的信息搜索和提供方式。人们利用现代科技网络,进行的一种关系型网络活动,本来枯燥乏味的检索过程演变成,一人提问,十人解答,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把原来的网民在网络上找答案变成网民在网民之间找答案的一种方式。而狭义的“人肉搜索”是以网络为平台,把网民作为资源,追踪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找寻事情的真相及本质的具有传播性质和功能的社会活动。

“人肉搜索”包含五大类型:一、被搜索的人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准则,从而被人肉,大概占78%左右。二、被搜索的人发表的言论符合大众的觀点从而被搜索,约占10%左右。三、被搜索者是政府官员的约占3%。四、是进行搜索的人为了发泄自己心中的不满恶意报复而进行的约占3%。五、出于善意,乐于助人,解决社会上遇到的真正的难以解决的困难的,约占6%。

“人肉搜索”的特点:一、主体的隐匿性。无论是提出问题的人也好,进行搜索的人也罢,大多采用的都是网名,真实的身份、姓名大多都被隐藏起来了,对于屏幕后的人,一无所知。二、范围的广泛性。由于“人肉搜索”是一个,人找人、人问人的这样一种方式存在,所以涉及的范围很广,也许一件事会经过许多人,而且,一件事涵盖的范围也很广,每一个经手的人,都会熟知这件事,所以范围广。三、传播的快速性。有的时候,一件事刚刚出现不久,就人尽皆知,人们所不了解的事实真相,也许会和这个事件相差不久公开,这都是广大网民迅速传播的结果。四、效果的积累性。“人肉搜索”不是简单的知道一个结果,一个真相就到此为止,而且包含对这些事情的评价和看法,随着传播的范围逐渐扩大,其产生的效果也在逐渐递增。

二、“人肉搜索”侵犯了公民基本权利

“人肉搜索”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对其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活动的自由权、私有领域的保密权、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因为“人肉搜索”是网友自发王成德,并没有社会上相关部门的管理,在没有法律监督和道德约束的情况下,很多人很有可能在无意识地情况下触犯法律。我国《宪法》中规定了“个人隐私权、名誉权均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允许用网络手段将个人的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公诸于世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上行为就属于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人肉搜索”侵犯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隐私权:

1、生活秘密权。生活秘密,顾名思义,涉及公民在生活上的隐私,包括个人身体健康状况、财产及家庭状况等,这些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可以随便披露的。

2、通讯自由权。通讯自由不受侵犯的范围包括:纸质信件、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等。如果涉及此类隐私,私自翻阅、私自查看都构成侵害公民的通讯自由。

3、空间隐私权。该项权利是指特定空间不受他人窥视、侵入、干扰。这里的“空间”既包括私人现实空间,也包括其在网络上的空间,主要指个人网页、个人邮箱等。

“人肉搜索”也会侵犯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进行恶意评价、恶意贬低和诽谤的权利。如果被侵权,可以要求司法机关对侵权人进行制裁,并要求一定的赔偿。什么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首先,犯罪人的行为侵犯了名誉权。这里的行为包括侮辱和诽谤。侮辱行为,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道德上的抨击,但如果抨击的尺度过大,言语过于激烈,就必然侵犯了被搜索者的名誉权。

三、人肉搜索问题的法律治理困境

从表面上看,人肉搜索是一种人工参与网络信息搜索的方法,但如果我们揭开网络的外衣,我们会发现人肉搜索实际上是一群无组织、无纪律、无约束的人临时聚集在互联网上,为一些意想不到的事件做准备。通过相互提供信息,我们可以实现特定的群体行为目标。人肉搜索的存在有其优缺点,因此将人肉搜索推向有利的目的显得尤为重要。由于人肉搜索侵犯了公民肖像权等许多公民权利,如果我们继续发展人肉搜索,就必须把握其规模。虽然人肉搜索体现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让人们可以更多的了解事物的真相和本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信息的泄露导致人的隐私被彻底揭开。更有一些人在恶意的人肉搜索他人之后,公开所谓的真相,导致被搜索者被恶意诽谤,在恶语相向之下,走向极端的人也不在少数,这都是没有好好把握人肉搜索尺度问题的弊端。

网络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动因在于它能为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较以往任何方式更加方便有效的服务。我们需要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所以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要解决人肉搜索的侵权问题我们必须运用法律的武器,加强立法的保护是首要途径}人肉搜索可以快速的找到社会问题中的真相,当人们在网上发表对于时事也好,某个事件也罢的个人意见时都体现出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不只是公民权利的体现,网络上网民的意见也体现出了更广阔的言论空间,交流信息的同时也是对公民言论权利的体现,但是当言论自由被用来窥探他人的隐私时,言论自由就会成为破坏公民正常生活的一把利器。我们如果出台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也就等于缩小了公民发表自己意见的范围,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二者的平衡点是问题的所在,如果不加以限制,人肉搜索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会愈加难以控制,如果加以管制,又是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面对这样的形势下,我们必须谨慎协调二者关系,找到治理问题的平衡点。

四、限制“人肉搜索”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对于“人肉搜索”的负面问题,各个地区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来治理这个问题。江苏徐州正式出台条例来禁止“人肉搜索”。《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特别是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2008年8月25日,朱志刚等全国人大常委在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网络“人肉搜索”严重侵犯公民权益,需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12月22日开始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2010年5月27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首次明确:采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对此,普遍认为这是对近来备受争议的恶意“人肉搜索”行为立法。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的积极价值,但是“人肉搜索”在法律层面依然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人肉搜索”一直徘徊于法律的边缘,处于一种禁止与不禁止的纠结之中。如果禁止,公民的隐私权得到了保障,但是却不利于建设一个公平公开的网络环境,与言论自由相违背。公民的隐私权可以看做是个人对于自己私密信息的保護自由,符合“每个人仅对他本人的行为负责,除非他与其他人有某种关系尤其是资源建立某种关系。”而在“人肉搜索”侵权责任中其隐私权被第三人所知显然非为其自愿。在这个层面其代表的一个法律价值为自由。同时,在“人肉搜索”问题中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权利即为公众的知情权。此处的公众知情权非为满足人们的好奇心,而是代表广泛的社会正义对待一个事件的积极关注以及从正义出发而对该事件给与一个社会评价。在这个层面其所代表的法律价值为正义。因此,原本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与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博弈演变成法律对于自由价值与正义价值的取舍。

人肉搜索充斥在各个阶层,包含着不同知识背景的人,才使得人肉搜索得以发展和壮大。这是一种有利有弊的“群体行为”必须运用法律加以管制,划分明显界限,让其不能够任意的侵犯公民的隐私。“人肉搜索”就像是成长中的孩子,会犯错,会成长,需要的是父母、朋友以及规则来让“他”逐渐完善,变得更加美好。我相信,随着国家法律的逐步健全,总有一天,“人肉搜索”一定可以成为造福社会,为人们幸福平等生活添砖加瓦的一种通信工具。“人肉搜索”会从虚拟走向现实,从侵犯公民权利到造福我们,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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