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曼
(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事务中心, 天津 300204)
为落实国家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的方针,推动天津市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源和增强城市防涝能力,2016 年天津市政府批复了《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16—2030 年)》《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解放南路片区为近期天津市海绵城市重点示范区之一。由于陈塘地区排涝能力严重不足,城市排水问题亟待解决。受雨水管网现状及城市建设的限制,复兴门泵站现阶段不具备扩建条件,需新建陈塘泵站解决本地区雨水排放问题。陈塘泵站设计排涝流量20 m3/s,调蓄池设计规模12 100 m3,总有效容积约12 200 m3,主要建(构)筑物包括进水管道、连接井、主泵房、出水箱涵、出水闸、分水箱涵、分水闸井、调蓄池、无动力除渣装置、管理用房和配电室、庭院道路、绿化、大门及围墙、污水管翻建等。陈塘泵站的建成优化了洪涝滞蓄空间,结合雨水泵站建设初期雨水调蓄池,不仅可以作为排水分区的末端调蓄空间,体现初期雨水净化功能;而且可以在非降雨时段调蓄处理合流制小区出水,腾空旱季地区雨水管网,增加管网系统调蓄空间。
目前,天津市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模式通常是业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在天津市,对于公益性水利工程来说,其业主基本上由市水务局下属事业单位承担。机构改革后,由于业主单位人员精简,加上工程建设项目多,工程的建设管理与事务性工作的矛盾增大。为了解决这个矛盾,采用“小业主、大监理”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迫在眉睫。
顾名思义,“小业主、大监理”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无非是业主充分授权,发挥监理在工程现场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在权力的分配上业主位居“配角”、监理扮演“主角”。通俗地讲,就是业主减少直接干预具体的工程管理,重心放在协调项目外部关系、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成后的竣工验收、生产运行准备上。监理充分发挥在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职责,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理。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在授权范围内对建设项目管理全权负责,专业、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及与之相关的咨询服务活动。“小业主、大监理”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是介于“常规监理”与“项目管理服务”模式之间,但与“常规监理“更接近的一种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简单点说,就是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机结合的形象说法。
“小业主、大监理”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即业主设置精简高效的“小”机构,派驻精简的现场管理机构或筹建处,配置少量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单位设置专业齐全的“大”机构,配置与之相适应的监理人员。业主大量的工程现场管理工作交监理完成,从而将业主从繁重的工程现场管理中解脱出来,进一步发挥监理专业职责的积极作用。陈塘泵站工程面临着任务重、时间有限的不利局面,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同时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业主就必须充分依靠监理力量,发挥好监理人员经验丰富、专业配置齐备等优势,以确保工程建设保质保量按时安全地完成预定建设目标。
首先,通过业主的充分授权,实际上是业主将管理职责重新明确划分,减少业主监理现场管理职责的交叉重叠,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高效运转。业主将工程管理重心后移,将主要精力放在拆迁征地、外部环境协调、招标、重大设计变更方案确定等宏观管理方面,扫清影响工程进度的主要障碍,为工程能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提供保障。其次,监理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现场质量、安全、进度控制、内部协调等具体管理方面,确保工程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监理将现场工程施工情况清晰掌握,为业主决策提供有效依据。另外,业主将宏观管理方面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监理,方便监理开展管理工作,同时监理利用其专业优势就宏观管理存在的问题为业主提供咨询建议。业主与监理在工程建设管理职责上分工明确、各有侧重,这样既能保障业主可以掌控建设全局,同时也能激励监理科学地努力工作,按照设计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从风险转移的角度看,通过业主的授权,将一定的责任和权利赋予监理,其实也是将一定风险转移给监理单位。但是,选择实施“小业主、大监理”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只能转移业主的部分风险,业主仍旧不能摆脱其应当承担的风险。
由于陈塘泵站是天津水利工程建设中第一次采用“小业主、大监理”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其优点在工程建设中并没有完美地体现出来。首先,受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业主不能够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其次,业主没有对委托监理授予相应扩大的权限。再次,业主没有准确地定位与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关系,导致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协调约束机制的不规范、决策沟通的渠道不顺畅。另外,业主对监理人员的能力水平不够信任,不能放心让监理去管理,凡事都要参与管理。
陈塘泵站是市政工程与水利工程的结合体,其建设涉及专业较多,特别是针对市政工程技术而言,有些监理人员专业素质显得不够。同时,部分监理人员参加工作不久,缺乏工程管理的实践经验。另外,有些监理人员沟通能力弱,不利于开展工程的协调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特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业主与监理单位各自的责任和权利,这样既能够规范约束双方的建设行为,又可以避免业主越权指挥,同时也能提高监理单位履约意识和工作的积极性。
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约定,监理单位应对业主负责,在监理活动中必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利。监理单位由业主授权,对工程建设现场进行监督管理,而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也是合同关系,但是其关联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是否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同时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确认工程不符合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暂停施工,对于拒不整改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签支付工程款,同时要求施工单位调整不称职的人员,情节严重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业主更换施工单位。
监理除了按照监理合同和规范履行自己的行为外,还要履行业主助手的职责,但是要必须清楚业主职能。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工程投资、进度、合同等方面的决策权是不能完全转交给监理的,监理只能为业主的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同时,监理依据合同及有关的规定、设计文件等履行职责,必须有其相对的独立性,不能将监理看作业主的一部分,对业主的意见不能不听,但不能唯命是从。如果不理顺这些管理行为,那么监理工作就会做不好,发挥不了监理应有的作用。业主充分授权监理后,应全力支持监理开展工作。
采用“小业主、大监理”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可以充分发挥监理单位自身的业务优势。业主应该如何有效地约束监理工作呢?只依靠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远远不够的,业主应结合工程的特点和建设的要求,编制相应的考核办法,办法主要内容包括监理的现场组织机构设置、监理各类人员职责、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制度、监理工作绩效评价等方面,这样既能保证业主对不同工程监理单位的要求是一致的,又能保证监理单位人员的工作行为有具体的约束、监理工作绩效得到合理的评价。
“小业主、大监理”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中“小业主”主要是强调业主的“小而精”,“大监理”主要是强调监理的“大而实”。实施“小业主、大监理”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扩大了监理的工作范围,让监理承担了业主对工程管理的部分职能。这就对监理人员的综合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也需要足够的监理人员。
“小业主、大监理”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符合陈塘泵站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也是目前比较适用的、经济的、有效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推动这种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在陈塘泵站或者其他水利工程中应用,需要业主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思路,也需要业主提高自身工程建设管理的水平,更需要监理单位拥有充足的人员、过硬的队伍和严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