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云天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201620)
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已取得卓越成效的社会治理典范,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之治理方法,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理念精髓,注重民众德治教化与民间组织自治培育之工作特色等理念、模式被广泛运用,既有助于工作深化开展,也有助于丰富“枫桥经验”新内涵、创造新壮举。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告一段落,需尽快建立健全打击、整治、管理、建设的长效机制,让行动重心从全力打击涉黑涉恶组织转移至建立各类群众组织,健全相关法律规范,营造社会良好氛围。将自治、法治、德治有机融合,使对黑恶势力的专项斗争式即时打击,转变为制度体系式长期治理。让单纯打击升华为预防、控制、打击、矫治、教育多维融合的综合型治理,从根本上杜绝黑恶势力的滋生与发展,彻底夺取斗争的压倒性胜利。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时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和完善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对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应用进行实践总结与理论升华,充分发挥其长效、治本等治理优势,作为专项斗争结束后常态化斗争的重要载体,有助于实现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目标。当前专门撰述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扫黑工作中运用的文章较少,并呈现部门化、地区化倾向,缺乏宏观性、抽象性与体系化的理论总结。为助力新时代“枫桥经验”成为适用于整个社会扫黑工作的常态治理模式,亟待将其在各时段、各行业、各地区的具体应用方式进行理论概括。
“枫桥经验”发展脉络可分为四个阶段,即始于1963 年的诞生阶段、始于1971 年的发展阶段、始于1991 年的升华阶段及始于1998 年的深化阶段[2]。“枫桥经验”的发展与中国黑恶势力治理息息相关,其在各时期皆紧扣时代脉搏,积极参与黑恶势力治理,并在治理中提供对策支撑,丰富自身内涵,以显著的治理功效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典范。
“枫桥经验”诞生于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时期。其时,旧社会残渣余孽之地、富、反、坏“四类分子”为刑事罪犯主要来源,所组成的犯罪团伙更是黑社会组织雏形,被认为是“漆黑一团”“铁板一块”。针对诸暨市枫桥镇下辖163名未改造好的“四类分子”存在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之情况,部分干部主张“逮捕一批,武斗一批,矛盾上交”,当地群众却认为“武斗斗皮肉,外焦里不熟;文斗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最终采取“文斗”形式,依靠群众进行说理斗争、道德感化,未逮捕一人即解决该问题,更创造出“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3]。
1963年11月,毛泽东同志批示:“其中提到诸暨的好例子,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随后,中共中央多次部署学习推广“枫桥经验”,作为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四类分子”在其推广过程中被逐步铲除,1964年也成为新中国成立后杀人捕人最少、治安状况最好的一年[4]。
1978 年,为解放“四类分子”生产力,调动其亲属积极性,枫桥地区率先开展“四类分子”摘帽工作。至同年年底,枫桥地区大部分“四类分子”成功摘帽。1979年1月11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枫桥经验”为开展全国范围摘帽工作提供了丰富经验,挽救了大批因污名化、缺乏生活希望而行走在犯罪边缘的“四类分子”,再次成为历史进步先锋。
枫桥地区“四类分子”改造结束后,中国迎来第一个违法犯罪高峰期。全国刑事案件发案数于1979 年首次突破60 万起大关,又于1981 年跃升至89 万起,出现黑恶势力抢劫军警车辆、持枪走私贩毒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解决日趋严重的治安问题成为社会治理的首要工作[5]。面对严峻情势,枫桥群众结合“四类分子”改造经验,创造注重犯罪预防,强化对刑释人员及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帮教,帮扶外来人员及贫困居民,融合打、防、教、管为一体的综合治理新经验,使枫桥地区在全国违法犯罪高峰期仍能维持安定局面,并促进经济发展,成为20世纪80 年代浙江乡镇经济最发达的“浙江三桥”之一,更为其他地区犯罪治理,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内的性质恶劣的犯罪治理提供了范式。
1990 年5 月,浙江省公安厅对“枫桥经验”重新梳理总结,将其称为“具有浙江特色综合治理的典范”。199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解决中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1991年3月,中共中央成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枫桥经验”又一次引领时代航行。
“枫桥经验”在20 世纪90 年代继续升华,针对群众日常矛盾,枫桥民众结合帮教经验升华出适用范围更广的“人民调解”经验。1998 年12 月1 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刊发《立足稳定和发展——浙江诸暨“枫桥经验”纪实》,再次向全国介绍“枫桥经验”。自此,“人民调解”逐步成为基层治理利器,解决大量民间纠纷,助力司法资源有效利用,更使民间矛盾化解于基层而让黑恶势力无空间挑拨民众[6]。
2003 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指示:“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自此,“枫桥经验”进入新时代深化阶段,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重要构成[7]。随后,新时代“枫桥经验”被各地政府广泛效仿,浙江杭州、四川自贡、辽宁沈阳等地区已形成体系完备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此外,新时代“枫桥经验”还从政法领域延伸至信访、物业服务与医院管理等众多领域,成为社会各界学习榜样。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多领域、多层次、立体化建设已初具规模并逐步深化,为全社会治理带来一针强心剂,有力抑制黑恶势力滋长[8]。
2018年,为期三年的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后,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介入指导,强调将党的领导贯穿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方面与全过程,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使扫黑工作做到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也使新时代“枫桥经验”迸发新活力、丰富新内涵[9]。
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社会治理实践探索的有效经验,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学界对将新时代“枫桥经验”治理模式运用至扫黑除恶工作的论述较为缺乏。纵观此次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时代“枫桥经验”治理模式、理念被广泛应用,将会使新时代“枫桥经验”成为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的重要构成,填补公权力威慑降低后的治理真空,实现治理成果长期有效。
新时代“枫桥经验”成为中国社会治理典范的根本缘由即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正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与重要保障。同时,“枫桥经验”取得的打开“四类分子”摘帽先河、引领刑释人员帮教工作等成就皆源于党和国家给予的特殊政策,以及政策的灵活运用。
2018 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要求以总结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为契机,提升城乡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并指出要“坚持以党建为引领,构筑社会和谐稳定新防线”[10]。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提出要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与各方面。因此,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应继续在党的领导下,以党组织为核心来协调各方、总揽全局,通过政治引领、思想引领与能力引领等路径引导工作开展。充分借助为常态化工作提供的各类辅助政策,使扫黑除恶工作有效开展。要将新时代“枫桥经验”借鉴至现实,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与党的群众工作优势,为扫黑除恶工作提供新战力,也为新时代“枫桥经验”丰富新内涵、创造新壮举[11]。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总结出“农业学大寨”“工业学大庆”等诸多经验,但仅有“枫桥经验”保持长盛不衰的生命力延续至今,究其原因,最主要的就是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党的依靠群众、信赖群众之优良传统,治理客体无论是“四类分子”、刑释人员,还是遭遇日常纠纷的普通群众,都坚持先发挥群众力量,再使用政府力量,力图将矛盾解决在基层[12]。积极学习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之理念,使新时代“枫桥经验”面对任何情形、任何对象都能迅速转变运作模式并获取卓越成就。
当下,黑恶势力滋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民间组织不发达,包括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从业者联合会在内的各类民间组织缺位,导致黑恶势力乘机从事强迫交易、非法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此外,民间矛盾缺乏化解途径,无法通过民间组织来及时有效地进行调解,法治意识薄弱的民众往往又越级上诉或暴力上访,而被黑恶势力趁机炒作利用。与此同时,扫黑除恶工作进入常态化机制建构阶段,将由专项打击转变为常态治理,也即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型。在该阶段,扫黑除恶工作完成打击的治标任务后,应充分汲取经验,健全相关制度,建立与培育民间组织,让渡部分社会管理权限至社会组织,注重犯罪整体治理与罪犯长期矫治、犯罪治理的长效性与治理效果的稳定性,实现扫黑除恶工作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最终目标。
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指出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需要“引领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社会治理过程人民参与、成效人民评判、成果人民共享。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13]。因此,我们应意识到日常治理必须发挥社会力量,其拥有最及时、最普遍、最富创造性、最富活力激情等优势,拥有道德感化、文化感知、说理教育、精神扶助等手段,长期经验也证明人民群众是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各类民间组织在公权力威慑降低后,将会走上扫黑除恶工作舞台中央,填补基层治理真空。我们也需意识到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是黑恶势力直接侵犯对象,群众必然对参与扫黑除恶工作抱有极高积极性,让其适度参与工作有助于降低治理成本、宣传行动成果与拓宽斗争阵线,让有限的国家资源集中至要案侦破、制度建设与理论引导等公权力不可缺位的领域。
2020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把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固本之举,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制度化,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体制机制,努力把一般性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14]。这要求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积极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群众路线,例如调动群众力量,对刑释人员、戒毒人员与贫困民众等弱势群体进行对点帮扶,切断黑恶势力人员来源;组织乡贤、网格员及各类民间志愿力量,开展邻里守望、警民协巡与犯罪情报收集等群防群治工作,实现自卫及被害预防,并为相关部门开展斗争提供协助;培育各级各类民间组织,弥补农村人口流动造成的村集体凝聚力下降,并通过民间组织进行政策宣传、纠纷调解、权益维护与民情民意统计工作[15]。
但不宜让人民群众直接面对黑恶势力,也不宜仅依靠政府进行社会治理,前者易使人民群众遭受不必要危险,后者易使黑恶势力躲藏民间难以根除,只有政府、群众形成合力,才能构建多层次、多领域防治体系来根除黑恶势力。因此,应牢记“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之正确论断,在这场扫除黑恶势力的划时代壮举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运用人民群众的无限力量,使两者互相配合、各尽其职,将黑恶势力拉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实现黑恶势力的根除。
长期以来,我国黑社会治理工作未形成各级、各地、各部门合力,致使防控整治工作存在漏洞,黑恶势力往往在即时性打击后又伺机反弹。因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16]《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17]。
现阶段,黑恶势力大部已扫清,但也出现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新形态,其犯罪手段愈加专业化、信息化和隐蔽化,具有强大破坏能力、反侦查能力,且渗透至社会生活各层面,对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形成威胁。因此,为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对黑恶势力进行扫除的主力不应再局限于政法机关,也不应将扫黑除恶工作定位为打击犯罪,应由政法机关单一主导打击转型为社会多元参与治理,防止黑恶势力在不同地域、不同行业间流窜犯罪。应积极将扫黑除恶斗争成果运用至防范社会重大风险上,通过各级、各地、各部门官方组织联动,官方组织与民间组织联动,将打击与预防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提升至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高度。
当前,新时代“枫桥经验”已形成“党政领导、综治协调、部门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模式。实践中表现为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联动各类组织共同治理,例如联合律师协会,通过“一村一律师”制度的公益律师来为民众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普法教育;联合老干部局、老年大学,组织离退休人员建立纠纷调解“人才库”;联动医疗、食品、装修、教育等特殊行业机构,选取行业人员兼职调解仲裁“智库”[18]。该模式打破政法部门单独承担治理重任而力有不足之桎梏,填充基层组织真空,拓展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途径,压缩黑恶势力挑拨群众的空间,斩除黑恶势力发展蔓延的条件,更防止民众因闹访、缠访、医闹与校闹等成为新的黑恶势力。对此,扫黑除恶工作可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多部门、多行业、多群体协同的综合治理模式,既充分联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又充分发动群众开展矛盾化解、犯罪检举、行业巡查等工作,抢占黑恶势力占据的行业、区域阵地,构筑齐抓共管、全民合力的扫黑阵线,形成全民皆兵的扫黑阵势,以在斗争中占据绝对优势[19]。
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对各类客体的治理工作中,无论是阻挠社会主义发展的“四类分子”,还是曾给民众生活带来极大痛苦的刑释人员,都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依法对罪大恶极的罪犯进行严惩,又不计前嫌地帮助罪行较轻、认罪情况良好的罪犯改造。例如在对“四类分子”改造过程中,先对冥顽不灵者实施法律制裁,再对其余人员进行劳动改造,并及时为其中改造成功者摘帽,甚至在对“四类分子”子女的成分认定中,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放宽各类限制。最终,枫桥地区全数“四类分子”成功改造,率先实行的评审摘帽工作也开创了全国范围“四类分子”摘帽工作先河,极大调动了“四类分子”社会生产的积极性。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早在19世纪即指出,英格兰的马匹失窃案数量并未因偷马贼被全部执行绞刑而减少,失窃马匹反而更多[20]。历次严打后规律性出现的犯罪高潮,也证实即时性的强力打击对于犯罪“治标不治本”,一味迎合民众情绪实行的加重刑罚、降低入罪门槛等手段更阻碍犯罪问题的根本解决。同时,严刑峻法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致使法律公信力与社会治理效果下降,“增加监狱关押人数,最终结果只能是培养更多的罪犯回归社会”[21]。在法治现代化背景下,刑罚性质已由报复演变为矫治感化,刑罚目的也因之扩展至改造与教育犯罪人,以彻底消除其危险性,使其重返正常社会,即在“惩罚的正义”之基础上,实现更广义的正义,从而提高法律效益,解放生产力。因此,《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强调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党和国家已意识到单一形式的“严打”未能长期有效地制止犯罪,也意识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转变是构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当代中国盛世气象的反映”[22]。
因此,扫黑除恶工作要在织好严密法网之基础上,严格落实刑法的谦抑审慎原则,不仅对黑恶势力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从严打击,也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其他参加人员依法从宽处罚。此外,更要效法新时代“枫桥经验”从犯罪原因上治理犯罪之理念,对于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弥补过错的犯罪分子,在刑期内外对本人及其家属皆予以帮扶,不能因其曾犯过罪而狭隘地放弃对其的拯救。教化成功后也需及时取消各类限制,防止污名现象造成思想包袱,切实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让犯罪分子从法律与社会的宽容照料中,真正感受集体的温暖与国家制度的完善,真正认识曾经的犯罪行为[23]。
德治教化始终是“枫桥经验”的主要治理手段,更是中华文明宽容博爱之特质的现实体现。针对黑恶势力来源之“四类分子”的处置,枫桥民众坚持道德教化、反对严刑惩处,最终将作为阶级敌人的“四类分子”成功改造。此后,“枫桥经验”继续注重德治教化,坚持摆事实、讲道理、不打不骂、允许斗争对象申辩。当前,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背景下,由单向度社会治安管理经验转变为多向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力图在“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三治融合的支持下达成社会善治,德治的教化改造即其主要实现路径[24]。
黑恶势力之所以难以根除,一定程度上是社会道德滑坡、公民素养下降的后果,即德治体系建设未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频,未能从根本上对社会行为进行道德制约,导致缺乏德治辅助的严打作用受限。因此,对于黑恶势力的治理,在使用国家威慑力进行即时性扫除后,需及时构建以德治为目标的长期性治理体系。“日常性治理是在人文精神和人道主义传统指导下的犯罪治理模式,虽然它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某些权益,但它更要求尊重人、关心人”[25]。具体到扫黑除恶治理方面,表现为扫除前对社会氛围的营造,扫除中对顽抗分子的说理斗争,扫除后对旧黑恶势力分子的教化改造。最终通过新时代“枫桥经验”等治理模式,构建覆盖社会治理全领域、全环节、全过程的“三治融合”治理机制,将犯罪预防、犯罪打击、犯罪改造有机结合,从犯罪原因上治理犯罪,杜绝黑恶势力产生、滋长与复燃。
1.营造社会氛围
枫桥地区之所以能长期处于低刑事发案率状态,基础是依靠新时代“枫桥经验”营造的和谐社会氛围,例如动员民众参与民间治安志愿力量,开展邻里守望、警民协巡等工作;动员乡贤参与调解组织、议事组织,发挥其威望高、经验丰富之优势化解民众间纠纷矛盾;举办文化讲坛、“道德之星”评比等活动宣传国家政策,树立民众榜样。上述做法核心理念是将自治与德治融合,营造良好社会风气。扫黑除恶工作亦可借鉴其经验,既使外部黑恶势力缺乏发展土壤,又使内部民众遵守和谐社会道德规制而不堕落为黑恶分子,以良好社会氛围阻挡滋生犯罪的“亚文化社会区”之形成。
2.注重说理斗争
“枫桥经验”始终坚持“说理斗争”,即在改造中注重讲道理、摆事实,以更易理解接受的话语与姿态对治理客体进行教育,让其真正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对于黑恶势力,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说理斗争依然有效,不仅要使其在法治话语体系下被动认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要使其在德治话语体系下,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深刻意识到行为的社会后果与个人道德后果,主动意识到其行为会给无辜民众生活带来不幸、严重破坏社会稳定,从而激发其同理心,唤醒其道德意识,更清晰地认识其行为性质,更积极地接受改造。
3.落实教化改造
枫桥地区民众在对各类客体进行说理斗争的同时,坚持“不推一把拉一把,不帮一时帮一世”之原则,摒弃对其曾经所为的偏见,积极提供就业机会及持续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动员民众密切关注其人际交往、思想动向与生活状况,使之完全脱离原先环境,最终在广大群众帮扶下,自力更生重新成为集体一员。在此模式下,大批人员得到教化,成为致富能手,甚至入党并被选举为村干部。扫黑除恶工作亦可效仿此模式,在刑释人员、轻微违法人员接受刑罚的法治教育后,也应由社区组织力量,以职业培训、定点帮扶甚至“唠家常”等形式对其进行潜移默化的德治教育,让其深刻体会集体的温暖,使斗争效果进一步强化落实,防止具有犯罪经验的旧黑恶分子重新成为黑恶势力,断绝黑恶势力人员来源,根治社会治理恶性循环[26]。
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指示要坚持和完善新时代“枫桥经验”,2020 年中央一号文件、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也将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社会发展必要任务,表明其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并将继续以社会治理典范身份,为其他地区提供榜样,为我国社会高速发展保驾护航。但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社会治理模式并不能自我发展升华,需在现实斗争中不断适应社会要求,总结新经验、创造新壮举,从地区性社会治安治理发展为全国范围刑事犯罪综合治理[27]。黑恶势力正是当下中国社会面临的首要治理难题,将新时代“枫桥经验”相关理念、模式运用至扫黑除恶工作,使之在斗争中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时代使命,既是获取新发展、新检验的重要途径,又是担负社会重任的担当体现,最终促进两者互生性发展。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完善乡村治理机制,要求“调处化解乡村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28]。当前,农村黑恶势力已基本扫清,但仍遗留有少部分顽固势力致使民众正常生产生活受到威胁。因此,《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将农村黑恶势力列为斗争对象,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必要条件。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首先解决农村问题。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29]长期以来,新时代“枫桥经验”用优异治理成效担负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时代使命,而治理的持续有效正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要条件。将具有能最大限度调动群众力量、发挥群众自治意识等优势的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至农村社会扫黑除恶工作,在村霸、宗族恶势力等黑恶势力肃清后创建各类民间组织,能够填补乡村社会组织真空,调解民众矛盾纠纷,营造社会安定氛围,引领乡风文明建设,防止黑恶势力趁基层治理真空卷土重来,实现斗争效果持久深入,民生福祉持续增进,促进完成乡村振兴的时代使命。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平安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30]当前,黑恶势力对国家安全与社会发展形成威胁,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既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又是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应有之义。
扫黑除恶事关社会大局稳定与国家长治久安,对其彻底铲除后,应及时通过各种治理手段提高社会治理水平,防止其重生。在人类法治社会迅速发展背景下,各国皆力图以道德人性的主动性行为规制逐步取代法律刑罚的被动性报复威慑,意图实现自治、法治、德治融合的综合治理。新时代“枫桥经验”奉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予治理对象自新机会,培育民众自治意识,利用民间力量解决民间问题,有助于善治社会的形成。因此,应当将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至扫黑除恶工作后期的社会治理,为社会主义法治迈向良法善治与新时代“枫桥经验”完成平安中国建设提供实现途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要“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任务”[31]。当前,黑恶势力寻求贪腐官员政治庇护,对国家政治安全带来恶劣影响。因此,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被列为扫黑除恶工作打击的首要重点。
“枫桥经验”起源于针对“四类分子”的国内安全保卫斗争,而国内安全保卫核心要义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32]。解决“四类分子”问题后,“枫桥经验”不断发展进步,始终与“总体国家安全观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方面有着根本的一致性”[33]。表现为创新贴合时代的治理手段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发展民间自治组织、宣传国家相关政策等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将始终以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为目标的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至扫黑除恶工作,会为其在新时代继续履行政治使命提供实现途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34]。全球化背景下,迅速扩张的黑恶势力被联合国宣布为“全球性的瘟疫”,成为阻碍人类文明进步的毒瘤。中国自2018年拉开扫黑除恶工作帷幕后,各省市皆已取得阶段性胜利,积累了丰富经验,有力震慑了国内外黑恶势力。中国向世界分享扫黑除恶经验,有利于完善全球黑恶势力治理机制,体现中国对建设世界和平、促进全球发展、维护国际秩序等重任的责任担当。
新时代“枫桥经验”长期为中国社会平稳发展保驾护航,体现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鲜明特质,且随时代变迁不断丰富自身内涵,为治理不同群体、应对不同犯罪情势提供范式,已成为中国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在扫黑除恶工作已步入常态化机制建构阶段,应当积极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让其在扫黑除恶工作中丰富内涵、扩大影响,成长为在社会治安治理与刑事犯罪治理等多方面都能发挥效用的治理典范。在中国社会治理制度自我完善的过程中,以更开放包容的姿态与各国分享经验,让中国的新时代“枫桥经验”继续升华,为各国抗击黑恶势力侵扰、全球健康发展贡献“中国经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黑恶势力作为阻碍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残害各国民众,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中国当下进行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有力地打击了中国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震慑了其他国家黑社会组织,在人类文明进步史中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同时,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具有鲜明本土特色的社会治理典范,长期以来为中国社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是中华文明宽容博爱之特质的现实体现。将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扫黑除恶工作相结合,既能让后者为前者开辟担负新使命、创造新壮举的途径,又能让前者助力后者建构常态化机制,最终实现两者互生性发展,为世界各国贡献打击黑恶势力、建立健全社会治理长效机制的经验,向世界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彰显中国作为“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的大国担当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