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我国食用菌产品出口贸易发展过程中最主要的障碍。我国食用菌在出口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时,由于生产方式标准指标差异等原因,往往受到这些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限制。
(1)日本安全标准。日本确保进口食品安全的法规制度主要包括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度第48号法律)和《食品卫生法》等。日本肯定列表中将食用菌分为ABJ01草菇(Button mushroom,也译为蘑菇)、ABJ02花菇(Shiitake mushroom)和ABJ03其他蘑菇(Other mushrooms)。未指定具体限量的农业化学品采用0.01 mg/kg的一律标准。
(2)欧盟安全标准。欧盟委员会发布(EC)396/2005号、(EC)149/2008号等法规,为食用菌等食品设立了农业化学品最大限量值,未指定具体限量的也采用0.01 mg/kg的一律基准。欧盟1881/2006/EC法规规定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并于2008年、2015年、2021年进行了修订,调整了食用菌等食品中铅、镉、汞和无机砷的最大限量标准。
(3)韩国安全标准。韩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由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负责制定和发布,收录在“食品公典”中。按照韩国食品分类原则,蘑菇类包括:平菇、松菌、香菇、蘑菇、金针菇、木耳等。目前有效标准版本为2017年颁发的韩国食品中农残限量标准。对于缺乏具体限量标准的,韩国制定了一套处理规则:1)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有标准的直接采用CAC标准;2)如果无CAC标准,则采用同种农药在同类农产品中最严值作为目标产品的限量标准;3)如果前两者均不适用,则采用同种农药已有限量标准中最严值作为目标产品的限量标准。
(4)美国安全标准。美国农产品分组说明 “Crop Group 21—Edible Fungi Group—Commodities” 中将菌类(fungi)分为20种,其中包括中国常出口的蘑菇、香菇、木耳、银耳等品种。在具体规定限量时,美国仅就“Mushroom”项目规定了残留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豁免物质详见《联邦法规法典CFR》第40章第180节。其中,尤其要关注食用菌中的不洁物,2019年,美国对食用菌疑似含有不洁物的不合格通报高达14批,约占其品质不合格通报总批次的66.7%。
企业应对建议:加强种植源头用药和生产过程管理;强化出口企业的主体责任,不断完善自身管理水平;主动向地方政府通报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科学使用农药,加强产品质量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