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及思考建议

2021-01-06 05:31:45
河南畜牧兽医 2021年18期
关键词:种用规程屠宰

付 晓

(固始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固始 465200)

2021年1月22日,新《动物防疫法》修订通过,其中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管理、运输车辆备案管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等都作出了较大调整。《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是《动物防疫法》的下位法,办法里涉及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监督管理等规定也亟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从而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该文探讨分析了当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围绕下一步办法的修订提出了一些思考建议以供参考。

1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作用及意义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作为《动物防疫法》的配套部门规章,在上位法框架下,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检疫申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疫、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和检疫监管等规定,在《动物防疫法》与具体产地规程、屠宰检疫规程之间起到了有效的衔接作用。办法自2010年3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指导规范动物检疫工作、防控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2 存在的问题

2.1 动物检疫范围不明确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目前,农业农村部颁布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16个检疫规程,并对实验动物的检疫监管,马、驴、骆驼、梅花鹿、马鹿、羊驼等6种动物的屠宰检疫做出规定。检疫规程中的适用范围概念笼统,如《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家禽及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具体包括哪些禽类并不明确。在产地检疫环节中,要求对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进行检疫出证,而骨、生皮等动物产品的取得建立在屠宰动物的基础上,在产地出证可操作性不强。

2.2 配套制度不健全

乳用种用动物审批环节,要求必须符合动物健康标准,但一直以来,未见到有相关的健康标准,缺乏具体操作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明确的有效期,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关于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的提供,缺乏对第三方实验室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生猪运输车辆缺乏具体的管理办法、备案条件、具体参数等要求。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缺少具体鉴定标准,不便于基层官方兽医实施。

2.3 动物补检缺乏可操作性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补检条件进行了规定,但实际检疫工作中情况复杂,对临床健康的牲畜未佩戴畜禽标识或佩戴畜禽标识不全的,不具备补检条件,全部予以收缴销毁不现实,且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补检,因未佩戴畜禽标识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补检出证条件,对此类动物进行隔离观察、疫病检测均无法定出处,容易给官方兽医带来出证风险。

2.4 屠宰环节入场查验存在交叉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要求官方兽医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等于官方兽医为企业把关,而弱化了企业入场环节的主体责任,增加了驻场官方兽医的工作负担,也不利于责任的清晰明确,存在错位和越位现象。

2.5 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管理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要求,跨省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隔离观察,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对于如何隔离,隔离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并不明确,对于不合格动物的处理规定也不明确。

3 思考建议

3.1 明确动物检疫范围

建议明确动物检疫范围,出台与《野生动物保护法》配套的野生动物检疫规程,推荐权威动物分类标准,切实为动物检疫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取消产地检疫环节对出售、运输的骨、生皮等需要杀害动物而获得动物产品的出证行为,可考虑安排到屠宰环节进行管理。

3.2 健全完善配套制度

一是制定种用、乳用动物健康标准。二是明确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效期。三是制定第三方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制度。四是制定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办法。五是制定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鉴定标准等。

3.3 完善补检条件

建议完善补检条件,明确细化具体补检措施,尤其是要明确对临床健康、未佩戴畜禽标识或佩戴畜禽标识不全动物的处理和处罚。统筹兼顾管控动物风险及减少经济损失的原则,对于未佩戴耳标的动物,建议通过提供养殖档案、承诺书、资质实验室提供的疫病检测报告等方式,明确未佩戴耳标动物的补检条件。

3.4 明确屠宰环节入场查验责任

建议取消屠宰环节官方兽医入场查验制度,由畜禽屠宰企业对进场屠宰的畜禽进行索证、临床健康检查和登记,官方兽医对其监督、抽查,压实企业入场查验主体责任,调整入场检疫监督重心,重点加大对屠宰过程检疫、检疫出证等环节力度,提高驻场官方兽医检疫实效。

3.5 细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管理

建议结合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要求,细化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监督管理措施,健全完善隔离具体要求,同时明确对于隔离观察不合格动物的具体处置措施,切实为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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