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再分割动物产品的检疫问题

2021-01-06 05:31:45刘海强过效烈张婷婷班曼曼李杰如
河南畜牧兽医 2021年18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规程产地

刘海强,过效烈,张婷婷,班曼曼,李杰如

(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郑州 450008)

随着行业分工和市场的精细化发展,动物产品的分割与再加工现象逐步显现并有增多趋势。按照来源,这些需要再分割的产品有来自国内和国外两种途径,其中对进口动物产品再分割的检疫问题,大家的认识和观点相对比较统一。因此,该文主要围绕来自国内的再分割动物产品是否应该检疫,是否可以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谈些观点。

1 检疫的定义与要求

通常说的检疫是指由国家法定机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法定检疫对象进行认定和处理的行政许可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具体实施;我国领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

《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行政许可法》明确:“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也就是说,检疫必须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且公布的范围、对象和规程进行,不能超范围,没有规程和依据也不能实施。

2 再分割产品检疫环节的归属

通常认为检疫分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活体动物的检疫属于产地检疫,在屠宰厂进行的检疫是屠宰检疫,甚至有人把对动物产品的检疫都归为屠宰检疫。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产地检疫”章节明确:“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并且列举出一些动物产品,规定了对这些产品的检疫要求。可见,产地检疫与屠宰检疫不是按被检对象是动物还是动物产品来划分的。除在动物屠宰过程中的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监测,以及其配套的宰前检疫,其他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均应属于产地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动物产品需直接分销的情形、第二十七条动物产品在储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情形相关规定虽列在“屠宰检疫”章节,但应属产地检疫调整范围。再分割动物产品如果不是在屠宰厂进行,不具备屠宰同步检疫的条件,应属于产地检疫范畴。

3 是否属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范围

有人认为,根据《农业农村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相应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也就是常说的分段管理,据此进入仓储场所或再加工企业后就不属于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因此这一环节就不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范围。这一观点是错误的。该《意见》在上述规定后,紧接着强调:“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很明显,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属于动物疫病防控范畴,这在《动物防疫法》里也有明确规定。因此,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这一类场所的动物产品检疫仍属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范围。

4 是否可以对再分割产品实施检疫

再分割的动物产品是否应当申报检疫?《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应当提前3d申报检疫。因此,作为货主出售、运输再分割动物产品前应当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是否应当受理,是否可以实施检疫,是否能够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除了可以明显确定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没有检疫规程及依据的,其他均应受理。检疫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的范围、规程进行,如果没有法定检疫规程或者其他起类似作用的检疫依据,则不能实施法定检疫,更不得据此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如果动物产品再分割的程度极其轻微,经现场确认“证物相符”,属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则可以按照规定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如果受理检疫申报时,能够确定所申报检疫的动物产品不属于应检范围,或者没有检疫规程及依据,可以直接不予受理,同时说明理由。

5 对再分割动物产品检疫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是进一步论证确定应当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范围,论证确定再分割动物产品检疫的必要性。明确“分销换证”与“检疫出证”的界限与范围。

二是统筹处理好各项法律法规、各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协作问题。尽量使工作内容不重合、不缺漏,充分考虑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可行性,已经由其他法律法规调整、由其他部门施行的职责,应避免重复规定。按市场环节和经营场所划分部门职责的做法是否需要调整和完善,需要进一步研究并予以明确。职能部门的权责应当大致匹配,各职能部门间的协作应加速推进。

三是补充完善检疫规程。检疫规程是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最主要依据,补充和完善各类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规程是建立健全动物检疫体系的基本要求,这样才能够应检能检、应检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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