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乡村振兴为视角,以浙江省兰溪市为例,从新型经营主体、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政府政策等角度出发,对当前新型农业经營主体的融资现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地方的可行性建议,以期对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给出新的启示。
关键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现状;成因分析;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 S-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21)24-0217-03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21.24.053
Analysis of the Financing Status of the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and the Countermeasures—Taking Lanxi City, Zhejiang Province as an Example
HUANG Xi-che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Zhejiang Ocean University, Zhoushan, Zhejiang 316022)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this paper takes Lanxi City in Zhejiang Province as an example.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financing situation of new agricultural business entit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ew business entities, banks and 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government policies.On this basi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feasible suggestions in line with local conditions, in order to give new enlightenment to modern agriculture and rural revitalization.
Key words New types of agricultural businesses;Financing status;Cause analysis;Solutions
作者简介 黄希晨(1996—),男,浙江金华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农村发展。
收稿日期 2021-05-09
据资料显示,我国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竞相发展[1],总量超过300万个。以浙江省兰溪市为例,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转变。根据兰溪市农业农村局数据。2018年全市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801家,家庭农场793家,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77家,融资需求明显增加。同时受到农业产业的弱质性、金融市场发展缓慢,政策扶持有待加强等因素的影响,不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过程中没有有效的方向和方法,这将严重制约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现状分析
兰溪市地处浙江中西部丘陵地带,属浙江省金华市。作为传统农业大市,是全省拥有地理标志农产品较多的县市之一。2019年兰溪市累计实现农林牧副渔综合总产值45.5亿元,增加值26.7亿元,均位居金华市第一,全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3.831万hm2[2]。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全年累计新建高标准农田3 026.667 hm2,农业机械化水平高达75.25%[3]。自2019年8月陆续承担农业农村部在浙江省唯一的“政银担协同的金融支农服务体系及风险分散机制创新试点”和省“基层政策型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创新试点”以来,兰溪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仍存在一定的融资困境,但已有突破。以兰溪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样本进行研究,其研究结果具有可借鉴性。目前融资现状呈现以下特点。
1.1 内源性融资不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初创时期高度依赖内源融资。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初期融资信息不对称,前期主要依靠初始内生融资。因此在创业初期,大多依靠自身的经营积累收益,在调查过程中,兰溪市绝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初始资金来源于兼业经营和外出务工经营等。但内部资金还需用于日常的家庭支持,无法满足长期经营和扩大规模的需要,严重时会导致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资金不足而破产。另一方面,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成长阶段和成熟阶段时,会逐步形成几大产品,利润水平逐渐趋于稳定但削弱,在这个阶段,企业积累资本的能力严重受限。
1.2 外源性融资渠道单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自有资金无法满足正常经营后,外源融资成为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然而外源性融资渠道单一加剧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度。一方面,相比于制造业等其他产业来说,农业比较利益偏低,需要承担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由于存在较高的金融风险,投资者对其缺乏信心。因此,家庭农场等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通过发行债券获得资金。
另一方面,从全国范围看,由于上市指标主要用于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达到上市资格要求。截至 2020年3月底,创业板、中小板分别仅有 12 家和 32 家农业企业成功上市,新三板也只有 111 家涉农企业成功挂牌,筹集资金能力非常有限。在上述情况影响下,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来源仍旧以银行信贷为单一渠道。
1.3 融资成本有所降低
企业融资成本包括了利息支出和筹资费用。因此,与大型企业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借款时不仅不能享受优惠利率,而且贷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担保费用以及过于繁杂的申请手续,将会支付更多的交易费用[4]。
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兰溪地区的农业主体可以申请区域专属的“金农贷”,获得融资贷款1.5%的贴息优惠贷款,这一政策使农业企业贷款利率低于其他企业。但截至2020年5月仅完成75万元的贴息贷款,未能覆盖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针对农业产业固定资产少、抵押物不足、申请时间长且烦琐的问题,通过生产贴息政策和政策性担保服务的叠加效应,年担保手续费从最低0.8%降低到最低0.5%。同时缩短放贷时间,最快放款时间在4个工作日,平均为10个工作日。但因为覆盖面积限,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将承担更多的担保费,抵押资产评估费等费用,这也将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同样,在上述借款方式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不得不选择民间借款。而这无疑将继续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现状成因分析
2.1 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角度看
2.1.1 经营主体规模扩大。
与传统农业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表最为先进的农业生产力。在信息、生产技术、市场开拓方面有着明显优势,其盈利能力、资金周转率、偿债能力等是传统农业的2~3倍。但规模化、产业化、集约经营的模式往往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购买大量农业投入品、农机设备和学习先进生产技术[5]。如浙江喜燕生态农业园区项目、兰溪华统牧业养殖基地、浙江兰溪转轮岩香榧产业基地、诸葛草堂现代农业科技园等项目投资额均在亿元以上,融资需求已超出农户小额信贷范围,大额资金需求十分突出。依靠企业自身积累远远不够,极易陷入融资困境。
2.1.2 经营主体各类制度不健全。
兰溪市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获取扶持资金和优惠政策为目的,合作社管理松散,尚未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家庭农场大部分属于家族经营的“夫妻店”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现代管理制度;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门槛低,有的仅需办理工商登记。因此,由于规模较小、经营者整体素质相对偏低且各类制度不健全,缺乏大众认可的财物报表和经营记录。一方面使得经营者无法达到金融准入门槛,限制了金融的支持,另一方面,银企双方信息不对称,这也将进一步加大银行审核、放贷、监督的難度。
2.1.3 仍缺乏有效抵押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常以生物性资产为主,抵质押物较少。首先,在“两权抵押”试点过程中,农地抵押贷款全面推开条件成熟,但农房抵押贷款因流转和处置困难,尚未形成闭环,无法全面推广。据悉,兰溪农商银行提供农房抵押业务,但贷款金额偏少,大多仅5万元。其次,从全国范围来看,信用贷款构建的时间较短,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滞后,部分农民金融意识淡薄,拖欠贷款、骗贷等失信行为时有发生。从表1可以看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比例最高的是批发零售业,第二是农林牧渔业,而批发零售业往往包括许多涉农经营主体。最后,“专利贷”“品牌贷”等无法运用在初创的经营主体上。由此可见,缺乏有效抵押物实质上增加了企业融资的难度和成本。
2.2 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角度看
2.2.1 融资门槛过高。
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准入门槛很高,处于初始成长阶段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几乎不能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通过对A股和创业板IPO办法的比较,可以看出创业板上市和主板上市的条件几乎是大同小异,只是对净利润、营业收入等指标放低了要求,监管部门为了防范系统性的风险,暂时不敢轻易降低资本市场的门槛。同时,受国内外经济影响,为规避风险,银行为保护自身利益,提高了贷款要求。近些年,合理的分配方式、健全的财务体系以及能独立自主地承担对外债权是多数涉农贷款的基本要求。这一类行为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门槛进一步提高。
2.2.2 商业银行追求规模效益。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无法形成规模效益。与大型企业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需要的贷款数目较小,但贷款所经历的程序、环节相差不大,其运作机制无形中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金融机构出于这一方面成本考虑,支农意愿不够强烈,涉农贷款后续投入不足。虽然兰溪市各类国有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数量可观,并且均出台了许多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和发展,但总体来说,农业作为一个需要持续投入且投入产出具有季节差异,缺乏持续服务的自组织机制[6]。
2.2.3 缺乏专门金融服务机构。
对于我国目前金融体系来说,缺乏专门服务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机构。虽然农村信用社一类的银行遍布全国乡镇农村,是涉农贷款主力军。但由于其自身发展时间短,不规范,对资金需求大。更倾向于乡镇工业企业或农资行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帮助有限。新兴商业银行,例如城市商业银行等,同样因为资金、服务水平、项目等因素,阻断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之路。部分区域型金融机构与大型银行的服务愈加趋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帮助不大。
2.3 从政府政策角度看
2.3.1 各类政策体系不健全。
一是有关融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不完善:我国缺乏具体的信用法律法规。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出现缺失,导致民间资本难以得到合法的界定,使得民间借贷一直处于散乱的活动状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民间借贷产生的风险和利率都难以得到保障。二是我国全国性征信系统还没得到完全构建,目前全国信用信息体系已为1.84亿户农户、261万户小微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但我国有普通农户2.26亿户、规模农业经营户398万户,基数远不止如此(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想要了解调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息往往还要依靠传统的直接调查或担保机构提供信息等,其中繁杂漫长的步骤和不规范的流程容易导致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经营主体因为自身发展原因也有可能隐瞒企业信息,银行无法从经营主体披露的信息中获取正确的情况,从而导致银企双方的信息极不对称。三是政府主导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不成熟。浙江省兰溪市目前有2家政府主导的担保公司,兰溪市农信担保公司作为兰溪市涉农担保项目的主力军,2019年1月设立省农担兰溪代办点,成立时间尚短,仍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
2.3.2 扶持政策有待完善。
近几年我国出台了不少扶持政策,兰溪地方政府也加大了扶持力度,比如减免税收、财政补贴等,但大多是企业上市扶持、“小升规”等政策。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资金有限,政府仍将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大型项目放在放贷顺序的第一位,而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家庭农场等形式的重视程度依旧不高,政策扶持力度不够。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台的扶持政策大多都因为政府资金不足导致政策没能顺利落实。另一方面,近些年,浙江省伴随着信息公开制度、“最多跑一次”政策、数字化改革等一系列行动,绝大部分支农、涉农政策即使能够传达和落实,但政策脱节现象在县级以下乡镇、农村表现明显。兰溪市农业六大主产区主要分布在下辖的6个街道和10个乡镇,村落众多,产业繁杂,因而时常发生政策脱节现象。
2.3.3 财政奖补政策有所支持。
2018年浙江省印发了《关于加快完善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随后,金华、兰溪2级一方面出台相应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了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财政补助形式。另一方面,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市本级5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增量2.84亿元和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1.16亿元给予风险补偿金51万元(金华市农业农村局数据)。同时,积极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优势,借助创新试点工作积极融入浙江金融支农生态圈。通过政银担三方协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支持。但随着试点工作的结束,需要更加完善成熟的财政奖补政策来接替执行。
3 对策与建议
3.1 积极培育新型农民,做好自身经营管理
一是搭建职业农民的培训平台,培养他们的专业技能、经营管理能力和金融知识。通过优化农业品种和品牌建设来提高产品竞争力,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寻找到一席之地。从管理理念上入手,打破传统方式,引进先进合适的管理理念,将错综复杂的产权关系弄清楚。完善财务制度和现代管理制度以满足金融机构的信贷条件,树立金融意识和守信意识,培养银企间友好合作关系。二是借助互联网、高校等平台。扩大产品知名度,将各种创新思维、创新技术应用到经营中。只有实现高质量发展,做好内部的积累,才能在外源融资不足的情况下仍可以稳健发展。同样只有成长性好的企业才能获得社会各种方式的融资。
3.2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有效拓宽融资渠道
一是金融机构应调查了解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和经营状况,对新型农业主体进行密切跟踪,实施名单制管理。从而推出针对性、创新性的金融产品,推广互联网金融、供应链金融,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有效地满足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拓宽融资渠道,通过示范效应,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具有前景的新型农业。二是根据经营主体的特点,成立专门性服务机构来适应企业发展,调整信贷投向,突出支持地方涉农企业。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农业的普惠金融,培育自有的金融支农体系。三是在贷款全过程中,引进如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大力开展农村金融数字化服务管理。运用好、推广好现有的新农直报App、省农信担保公司大数据管理系统等新型工具。同时在管理的前中后期,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识别功能、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实现自动全面监控。
3.3 加大政策引导与支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企业的经营环境、融资环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中央到地方一是要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环境,陈卫东等[7]就曾提出过推进建立城乡社会征信系统,完善农户信用评价,建立完善的农户信用档案。打造透明公开的征信系统,帮助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建立信任,为资本市场降低准入门槛提供支持。二是要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做好金融知识培训。规范好互联网金融、民间借贷等,营造懂法守法的金融环境。三是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通过出台低息、免息贷款,税收、水电减免,新技术、新品种推广等一系列相应的优惠政策来帮助企业提高竞争力,增加企业效益。扶持好政府主导下的兰溪市农信担保公司,有效破解融资困境,打通金融支农的“最后一公里”[8-9]。四是要进一步解决“两权抵押”问题,完善相关法律体系,解决农房抵押等相关问题。同时扩大农具抵押,专利、品牌抵押,订单抵押等受众主体,真正实现金融帮助农业、农业助推金融的双赢局面[10-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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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華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金华调查队.金华统计年鉴(2020)[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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