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旗
(华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州 510631)
党内监督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核心手段和实现全面领导、长期执政的重要保证。通过有效的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从而更好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了适应好、服务好不同时期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党内监督不断演变和发展。基于历史透镜的分析视角,回顾总结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百年历程和经验,对于新时代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提升党内监督效能,继而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宣告成立,中国革命的面貌由此焕然一新,从此中国革命有了光明的发展前景。在党成立到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全国性胜利这一时期,从一大党纲首提“监督”到五大党章首创“监察委员会”,从作为苏区、根据地和边区的局部执政党到成立新中国成为全国范围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党内监督思想同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确立了加强党内监督的优良传统,逐步探索实施党内监督的基本路径,为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基础。
早在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共产主义者同盟之初,同盟章程就对工人阶级政党开展党内监督作出严格规定,要求同盟各级机关对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列宁在创建俄国工人阶级政党过程中也格外注重党内监督,强调对党员干部的行为和作风都必须进行监督检查。中国共产党严格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原则建党,自成立伊始就认识到了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并表现出对自身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的高度自觉性。一大对党内监督极为重视,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提出:“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严格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1)《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第2页。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则规定:“一切书籍、日报、标语和传单的出版工作,均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2)同上书,第4页。
针对建党初期有党员参加社会政治活动及至进入政界做官的情况,二大通过的《关于议会行动的决议案》专门提出了这样的监督要求:“本党国会议员,绝对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挥,省会、市会、县会议员绝对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特派员和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挥。”(3)同上书,第148页。三大通过的《关于党员入政界的决议案》进一步指出:“凡党员之行动带有政治意义者,中央执行委员会有严重监督指导之权。”(4)同上书,第264页。在这里,党员受地方党委监督、地方党委受中央监督、中央对进入政界党员行为进行监督的要求不仅旗帜鲜明地亮出了党的纪律和规矩,而且开始确立起上级监督下级、中央监督地方、组织监督党员个人的党内监督传统,因为只有将党员、党组织活动置于党的统一监督之下,才能保证党内生活和思想政治的一致性,才能保证党的纲领、决议的严格执行。
随着大革命的蓬勃开展,党组织规模空前扩大,党员数量迅速增多,中国共产党的力量不断壮大,但党内也出现了诸如党员质量退化、贪官腐化、党纪松弛等不良现象。为纯洁党的队伍,加强对全党的监督,成立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被提上议事日程。五大决定在中央和省一级设立党的监察委员会,由此开启了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历史篇章。根据五大党章设计,监察委员会由党代会产生,具有极高的监督权威,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由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其监察决议也具有很高效力,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这既坚持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又有效维护了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权威,充分显示了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党内监督认识的深刻性,也表明幼年时期的党已清楚意识到要想革命成功,首先必须纯洁党的肌体和细胞,严格党的纪律,增强党的战斗力。为此,迫切要求成立党的监察机构,以加强党内监督与纪律建设。然而遗憾的是,新成立的中央监委存续时间很短,且囿于历史条件限制,党内监督工作未有多少实际开展,及至六大上被撤销,但它的设立与存在为日后广泛实施党内专责机构的监督执纪打下了基础。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先后进行了红色苏维埃政权、抗日民主政权、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建设实践。这一时期,处于局部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依据变化着的革命形势及党的自身建设实际,进行了许多具有自身特色的党内监督实践探索,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1928年7月,六大党章将监察委员会改为审查委员会,规定:“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起见……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5)《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第480页。此后一段时期内,审查委员会部分地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但由于其职能范围过窄,并不能适应党内监督需要。特别是中央苏区成立后不久,党内就出现了官僚主义、贪污腐化等现象,使党的监督工作面临挑战。为此,1933年9月,党中央发布《关于成立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要求各省县于近期选举成立监察委员会,专司党内监督之责。根据决议精神,至1933年冬,中央苏区各省县相继成立了监察委员会,并结合实际积极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在土地革命战争后期对加强党员干部监督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党委通过专门监督机构统一行使党内监督权的机制在实践中逐渐形成。
抗战爆发后,中国共产党承袭了苏维埃时期的党内监督传统,并进行了创造性的实践探索。1938年,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提出在区党委之下重设党的监察机关的要求,并赋予监察机关监督各级党的机关、党的干部及党员的工作和对党的章程、决议的执行情况,监察党员关于破坏革命道德的行为,管理审查并决定对违反党章党纪之党员的处分等职权。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还极具创造性地通过整风的形式来开展党内监督活动,特别是在延安整风过程中,党的高级干部尤其是政治局的同志勇于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思想武器,在相互批评与督促中修正错误、克服缺点,强化领导集体内部的监督作用。基于延安整风经验,七大党章首次明文确立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党内监督基本方针,这对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内监督产生了重要影响。
总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在革命年代为了推翻旧政权和外来侵略者的使命而诞生的政党,在艰苦的革命斗争中体现了强烈的自我监督意识,进行了党内监督的摸索实践,并取得了可贵的经验和成果,不仅构建了党内监督的基本机构、相应制度和执纪体系,而且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具有监督性的工作方法。虽然由于客观环境和战争等复杂原因,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内容和机制还谈不上完善、成熟,且往往带有“文件”性质,并经常呈现出政策与策略规定的面向,但已逐步由单一化、碎片化向多样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其有益探索为日后在全国执政条件下开展党内监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党内监督的“作业面”随之扩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汲取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内监督经验的基础上,开始探索建立与执政环境相适应的党内监督新模式。从新中国成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这一时期既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曲折发展时期,也是党内监督探索实践的“之”字形曲折发展时期。
面对新中国成立后新的革命与建设形势和任务,在全国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构建并实施了一系列党内监督的新机构和制度,使党内监督得到不断强化。在实践中,这一时期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举措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加强监督机构建设,不断增强其专业性、权威性。1949年1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截至1951年4月,县委以上的各级党委、军队团以上的各级党委及海、空军党委均建立了纪检委。之后,为了增强纪检机关的专业性、权威性,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以代替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新成立的各级监委不仅设立了常务委员会,有了常设办事机关,配备了大量专职干部,而且被赋予了更广泛的权力。根据规定,各级监委不仅有权检查和处理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而且上级监委有权检查下级监委的工作,并有权审查、批准和改变下级监委对案件所作的决定。这些规定不仅扩宽了监委的权能,同时在监察工作中加强了监督的成分。1962年9月,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进一步从组织和制度上对监察机关建设作出新规定,如扩大各级监委名额,各级监委办事机构应予以加强;中央监委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监委委员、候补委员列席同级地方党委会全体会议等。1964年,中央下发通知要求国务院各部委在召开全国性的计划、检查和总结工作等会议时请中央监委派员参加,这就强化了监察机关对各部门的监督。
2.加强制度建设,注重党内监督执纪的细节性和可操作性。为了强化党内监督,严惩违反党纪行为,党中央制定了一系列党内监督执纪法规制度。如1950年12月发布《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候补党员处分问题的指示》、1952年作出《关于凡有严重贪污罪行的党员应开除党籍的决定》、1954年制定《关于处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1955年印发《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处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1956年发布《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处理控诉、申诉案件的规定》、1957年批准《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以及1962年出台《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严肃处理违法乱纪、腐化堕落等错误和反对特殊化行为的意见》等,都对纪检机关监督执纪作了具体规定,有力地指导和加强了党的监督执纪工作。
3.强化纪律监督,加强纪检队伍建设。随着党的执政地位的确立,党内违纪案件开始增多。1951年4月,中央纪委召开第一次全国纪检工作会议,总结了过去一年多的工作情况。据不完全统计,仅1950年1年内,各中央局、分局及人民解放军的纪检机关共受理各种违犯纪律案件8 671起,处分党员8 026人;中央纪委共受理案件295件,处分党员201人。(6)《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文献通典:1921年~2008年》第2卷,党建读物出版社,2009,第450页。随后,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还查处了高岗、饶漱石的反党活动。这些案件的查处,对于加强党的监督工作,同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作经常的坚决的斗争,从而确保党的路线、政策的正确执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与之相联系的,是纪检干部队伍不断发展壮大。1951年4月第一次全国纪检工作会议时,全国专职纪检干部还不到1 500人,但到了1955年5月就增加至7 143人,1956年底全国纪检干部达到12 550人,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内监督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7)同上书,第450-530页。
1966年5月“文革”爆发后,受极“左”思想影响,监察机关在九大、十大党章中被“制度化消亡”,导致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党内没有专门监督机构,党内监督的优良传统被丢弃,各项监督制度也处于虚置状态,给党内监督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后果。
在实践中,“文革”时期党内监督的严重弱化突出表现为人为取缔监察机构被“合法化”。《五·一六通知》下达后,中央监委受冲击,机构瘫痪,工作停顿。1967年1月,中央监委被全面夺权,中央监委常务委员、处级干部被全部解职;3月,组织所谓“三结合”的中央监委机关革委会,并对在中央监委机关工作的书记、常务委员、中央监委专职委员及一些处级干部进行批斗和隔离审查,把多名领导同志打为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1969年1月,康生等人以中央组织部业务组名义,向党中央写了《关于撤销中央监察委员会机关的建议》。受此影响,九大、十大通过的党章中均删除了“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即废除了各级监委的合法地位。由于没有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党内监督执纪工作除由各级党委和革委会直接进行外,各种名目的专案组成了那个时代党内监督畸形发展的缩影。此后,尽管十一大党章重新规定在中央、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委都设立纪检机关,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一事关党内监督全局的重大决定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才得以落实。
总体来看,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中国共产党积极探索构建了与执政地位和执政环境相适应的党内监督机制,形成了党内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框架。这一时期,囿于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执政党建设尚处在摸索阶段,党内监督在内容上存在难以回避的“不全”特点,在实践中难免带有“运动式”色彩,且出现过严重偏差,但整体上呈现出曲折中前进的状态,为改革开放后党内监督制度和执纪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历史经验教训。
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正了党和国家前进的航向,标志着中国开始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改革开放后,为适应新形势和党的任务的需要,党内监督的优良传统开始恢复和发扬,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得以重建,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不断建立健全,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党的监督工作重回正轨,首先是从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恢复重建开始的。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恢复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专责党纪党风监督。不久后,地方和国家机关纪检机构也陆续重建。1979年4月25日,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迅速建立健全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意见》,要求省(市、自治区)、地(州)、县委纪委、纪检组(或筹备组)于当年5月底前普遍正式建立起来。到1980年1月,全国各省、地、县的纪检机构,除少数县一级尚未建立,绝大多数已成立或正在筹建,约占应建总数的98%;国务院各部门已成立或正在筹建的纪检组(纪委)有53个,约占应建总数的75%。(8)邵景均:《中国反腐倡廉之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第79页。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机构的重建对严肃党纪、管好党风、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议的执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从而打开了改革开放后党内监督的新局面。
其次是恢复和发扬党内监督的优良传统和好办法。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切中“文革”以来党内政治生活的时弊,从党内要有批评和自我批评,到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对待犯错误的同志,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提出恢复与发扬党内监督的优良传统。在此基础上,中央充分肯定和大力倡导长期以来党内监督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如党的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监督方法。之后,中央又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推进。1981年8月,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健全县以上领导干部生活会制度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强调“生活会要以认真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准则》的情况为主要内容”(9)《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78—1996)》,法律出版社,2009,第131页。。1988年11月,中央组织部出台《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强调民主评议党员是加强党内监督的一种有效方法,应经常性开展。
最后是注重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纪检机关恢复重建以后,党的监督工作虽然有了专责机构,但尚缺乏一套监督制度。鉴于此,十二届四中全会制发的《中共中央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明确提出“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10)《新时期党的建设文献选编》,人民出版社,1991,第324页。。根据中央精神和要求,1987年7月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了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提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包括党组织的监督、党员群众的监督、党员干部相互之间的监督和专职机关的监督,并进一步赋予了各级纪检机关有关党内监督的职责和权限。这是改革开放以来首份党内监督的专门文件,它从制度层面对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纪检机关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和党内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作出了明文规定,有助于党内监督真正做到经常和有效。
从十三届四中全会开始,特别是十四大到十六大期间,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内监督的认识,使党员、干部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正确运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先进分子。
一方面,重点抓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十三届四中全会特别是十四大后,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内监督尤其是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不足这一薄弱环节,党中央提出要重点抓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江泽民同志指出,“把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管住管好,至关重要”(11)《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第206页。,强调越是领导干部,越要有严格的党内监督。为落实这一精神和要求,1997年1月中央下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提出各级领导干部应向党组织报告本人及配偶、子女有关买卖房屋、出入境、经商等情况,这对各级党组织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意义重大。为进一步适应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需要,2000年9月中央组织部召开全国首次干部监督工作会议,宣告成立党内干部监督新机构——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随后,全国各级党委组织部门配置了专门的干部监督机构和干部监督工作督察员,以强化组织部门的干部监督职能。
另一方面,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针对党内监督中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十四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要完善已有制度,逐步建立新的制度,为有效实施党内监督提供制度保证。随后,党中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按照中央精神和要求,1996年3月中央纪委制发《关于建立巡视制度的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中央纪委对省(部)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的监督职能。此外,中央还制定了一批程序性与实体性相结合的党内监督制度,如出台《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这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的颁布实施,极大地推进了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体系化、规范化进程,对加强党内监督、弥补党内监督短板意义重大。
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进一步深化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内监督的认识,带头接受全党监督,以颁行党内监督条例为契机,创造性地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性举措,极大地推动了党内监督制度化、科学化的发展进程。
首先,首创中央领导集体接受全党监督的先河。十六大后,党中央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战略高度,带头接受全党监督。在十六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胡锦涛同志代表新一届党中央郑重表示: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一定以身作则,严格接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央委员会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对全党开展有效的党内监督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之后,中央政治局定期向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成为惯例。这一做法成为在党内针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加强监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中党的各级全委会监督作用的一项有益创举,十七大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将其写入新党章。
其次,颁行党内监督条例并制定配套保障制度。根据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制订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2003年12月党中央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条例》不仅明确了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规定了党内不同监督主体——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代会各自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地位和任务,而且规定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十项监督制度,从而构建起一个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党委内部交叉融合的党内监督体系。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党中央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保障制度,如2004年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05年制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2006年出台《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2007年发布《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问询和质询办法(试行)》、2009年发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这一系列条例、规定、办法的制定实施,标志着党内监督进入制度化、科学化的新阶段。
总体来看,改革开放新时期,党内监督在恢复重建的基础上进入了全面建设再到科学发展的新阶段,在组织机构和制度机制方面实现了增量式发展,监督有重点、运行有保障的组织框架和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并逐步开启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道路。然而,党内监督的成效最终还应落实到制度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及相关法规制度的有力执行上,这也为十八大之后党内监督的战略跃升提供了契机,开拓了优化升级的空间。
十八大是中华民族走向复兴、中国共产党执政开创新局、中国治理实现跃升的关键节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内监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工程,积极探索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提升党内监督制度执行力,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推动了党内监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实现了党内监督的战略跃升。
十八大以来,针对党内监督长期实践中存在的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于全面从严治党全局,对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作了统筹规划。2016年10月,十八届六中全会顶层设计起了由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检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六大监督体系构成的党内监督体系。从结构上看,这六大监督体系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平行的相互监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这三类监督向度交融交叉、纵横交错的立体架构,是一个上下串联、左右并联的监督网,打破了以往只有党内自上而下的监督系统的狭隘格局,打破了党内监督各类主体各自为政、软弱涣散的分散局面,促使党内监督中六大监督主体融为一体,从而实现了党内监督体系由增量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的重大转变,有助于解决党内监督宽松软的问题。
党内监督的长期实践表明,增强监督效果就必须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针对党内监督实践中纪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的问题,2014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了深化纪检监督体制改革的任务和要求。根据决策部署,中央由上而下对各级纪委进行机构调整和职能重设,创新体制机制。在机构设置上,向一线办案和监督工作倾斜,将纪检监察室从8个增加到12个,新设立执法和效能监督室、党风政风监督室。在职能方面,厘清纪委的职能职责定位,聚焦监督责任落实,更好地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在体制机制上,促进双重领导体制的功能发挥,落实“两个为主”的具体安排,避免空泛化的监督制度建设,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行使。在此基础上,党中央着手对纪委派驻监督体制进行改革。2014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强调实现全面派驻就是要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翌年11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决定中央纪委设置47家派驻机构,实现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几年来,各派驻纪检组责无旁贷地担负起了党内监督责任,不断强化对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党内监督的螺丝拧得更紧。
十八大后,党中央把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习近平同志深刻阐述了巡视监督主体、监督职责、监督对象,对巡视监督的定位、方针、途径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式发展。他要求中央巡视组紧紧围绕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党的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提高监督质量,中央巡视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从常规巡视为主到常规巡视与专项巡视相结合,突出“专”的特点,紧盯重点人、重点事,精准发现问题;探索实施“机动式”巡视,创造性提出“巡查式”“点穴式”“回访式”等方式方法,针对干部群众反映的一个人、一个具体问题去,机动灵活、高效突破,擦亮了巡视利剑,增强了巡视监督的威慑力和实效性。经过近八年的磨砺,党内巡视监督取得了显著成绩。其中,十八届中央先后开展了12轮巡视,共巡视了277个党组织,并对16个省区市开展“回头看”,对4个中央单位开展“机动式”巡视;各省区市党委共组织共巡视了8 362个党组织;中央军委组织共开展了13批次巡视,完成了对军委管理的党组织的常规巡视全覆盖和回访巡视全覆盖,并开展了3批次专项“机动式”巡视。(12)《锻造巡视监督利剑 探索自我净化路径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工作综述》,《光明日报》2017年9月29日。十九届中央有序推进巡视全覆盖,在已完成的5轮巡视中,对173个省区市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党组织及134个市、1 011个县、1 945个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开展了巡视(13)赵乐际:《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人民日报》2020年2月25日。,充分体现出党内监督的严肃性和韧劲。
随着党内监督的持续深入,党中央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这“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体系,层层递进、步步深入,通过牢牢把握在党内监督中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要求,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从而避免党员、干部小错酿成大错,从“破纪”走向“违法”,使加强纪律建设的过程成为推进党内监督的过程。为实现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绝大多数”拓展,各级纪检机关从注重查办案件转向加强日常监督执纪,对照党章党规党纪监督检查党员、干部的言行。从2015年至十九大前夕,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实践“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204.8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谈话函询95.5万人次;运用第二种形态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81.8万人次;运用第三种形态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15.6万人次;运用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11.9万人次。(14)《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第65页。为把监督执纪落到实处,十九大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贯通运用‘四种形态’,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15)赵乐际:《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 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人民日报》2019年2月21日。,充分体现了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的全新监督理念。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紧盯新形势下党内监督“宽松软”这个症结,积极构建完善的党内监督体系,着力解决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突出问题,蹄疾步稳推动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使党内监督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推动管党治党迈向标本兼治,为实现党和国家事业新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我们回顾历史,不是为了从成功中寻求慰藉,更不是为了躺在功劳簿上、为回避今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寻找借口,而是为了总结历史经验、把握历史规律,增强开拓前进的勇气和力量。”(16)《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第345页。回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百年实践历程,可以得出几点结论和启示。
党内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的根本途径,是管党治党的关键一环。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什么时候党内监督有力有效,党内个人专断、纪律松弛、作风不正、贪污腐败等现象就会受到遏制。反之,党内监督缺失缺位,必然导致党的建设缺失、管党治党不力。因此,建党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坚持把加强党内监督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内容来抓。早在大革命时期,为防止党陷于腐化而丧失战斗力,中国共产党就以严格的监督执纪与投机腐化变质分子作坚决斗争,有力地维护了党组织的纯洁性和战斗力。进城掌权后,考虑到执政党的地位极易使党员干部滋长官僚主义、骄傲自满、腐化堕落等问题,毛泽东同志提出设立党的纪检机构,以强有力的监督执纪预防党内不良风气、清除党内变质分子。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在讲到解决党内搞特权和违法乱纪问题时明确提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7)《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第332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针对党内的不正之风和一些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现象,江泽民同志指出:“新的历史条件下,能不能成功地解决党内监督问题,尤其是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18)《论党的建设》,第204页。胡锦涛同志也强调:“要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最重要的是加强对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督促检查。”(19)《胡锦涛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6,第54-55页。十八大以来,面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习近平同志坚持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发力重点,强调“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20)《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第409页。。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百年来始终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坚持把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程,党的建设才取得了一个又一个阶段性成效,党风党纪、党内政治生活才不断向上向好。
党内监督历来是围绕着不同时期党的领导与执政的战略安排展开的,并随着党的领导与执行的形势和任务变化而不断丰富和发展。时代和实践发展总是不断地给中国共产党带来新挑战,也对党内监督提出新要求。从建党百年历程来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基本遵循了“挑战—应战”这一基本规律。其中,“挑战”主要是指每个阶段党内监督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应战”则是指依据每个阶段不同的形势和任务而采取的应对措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处在艰苦的革命斗争环境中,为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就必须以严格的党内监督来确保全党服从于中央,因而党内监督的发力点在于提升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新中国成立后,为解决执政中权力可能被腐蚀的问题,就需要以强有力的党内监督来确保党的肌体强健、队伍纯洁,故而党内监督的着力点在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正确对待手中权力,从而稳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在长期执政之路上行稳渐远。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肩负着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任务,如果没有党内监督,政治上、纪律上涣散是十分危险的。因此,江泽民同志告诫全党,“越是改革开放,越要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21)《论党的建设》,第204-205页。,提出党内监督应重点抓住遵守党的纪律、维护民主集中制、防止以权谋私等突出问题。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于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作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决策,强化党内监督是其重中之重,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则是监督的主攻方向和发力重点。历史经验表明,“党内监督是坚持党的领导,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前提和保证”(22)《〈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6,第193页。。只有从实现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来看待和把握党内监督问题,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当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启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斗征程。要把这一宏伟蓝图变为美好现实,就必须在强有力的党内监督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的建设。因此,坚持和加强党内监督必须着重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一些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严格执行党章、漠视政治纪律、无视组织原则等问题。通过有效的党内监督,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督促各级党员、干部忠诚干净担当,从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效保障。
对马克思主义政党而言,党内监督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命题,又是一项长期的实践课题。在世界上第一个工人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创立之初,马克思、恩格斯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党内监督命题。随后,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掌权经验时强调指出:“不要再总是过分客气地对待党内的官吏——自己的仆人,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做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地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33页。到了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的列宁时期,强化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的监督成为俄共(布)政权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作为严肃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无论是在革命之时还是执政以后,都同样面临着党内监督的任务和要求。革命之时,面对异常强大的敌人,中国共产党需要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实施严格的监督来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得到切实地执行。执政以后,中国共产党能否一如既往地实现有效的党内监督,是一个关系到执政党是否“变质”、社会主义是否“变色”的重大实践课题,这就需要时刻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党纪党规、坚定理想信念、发扬正气和抵制歪风、忠诚干净担当等情况,做好加强党内监督的经常性工作。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探索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取得了历史性突破,但党面临的“赶考”远未结束,仍然要以强有力的党内监督解决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可以说,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坚持和加强党内监督重在日常、贵在经常,必须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这就要求党内监督主体坚持不懈探索强化监督职能,特别是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地做起来、做到位,“督促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认真落实监督责任,主动、严肃、具体地履行日常监督职责,切实做到监督常在、形成常态,切实形成监督与接受监督的浓厚氛围和良好习惯”(24)赵乐际:《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 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人民日报》2019年2月21日。。
就本质而言,党内监督是中国共产党的自我监督。自我监督又通常被称为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25)《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外文出版社,2020,第511页。。只有持续破解这一难题,党才能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而关键就在于强化党内监督。纵览建党百年历史,中国共产党正是通过有效的党内监督,一次次拿起手术刀来革除党内病症,才成功应对了“四大考验”。正如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历史经验时所说:“我们党经历过多次错误,但是我们每一次都依靠党而不是离开党纠正了自己的错误。”(26)《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0页。事实证明,解决中国共产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根本要靠强化党内监督。实际上,党内监督本身就是对着党内的问题去的,讳疾忌医是党内监督的天敌。习近平同志指出:“无论什么时候,问题总是客观存在的,怕就怕对问题熟视无睹、视而不见,结果小问题变为大问题,小管涌演变为大塌方。”(27)《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第591页。这表明,坚持和加强党内监督关键要有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防止出现忽略自身不足、忽视自身问题的现象,从而陷入“革别人命易,革自己命难”的境地。当前,中国共产党有9 100多万名党员、46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成为世界第一大党。这么大一个党,处在长期执政地位、掌控执政资源,很容易在执政业绩光环的照耀下,出现回避遮掩、讳疾忌医继而丧失自我修复能力的现象。面向未来,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只有始终如一正视自身问题,发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形成一整套严密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才能持续克服党内弊病积习,从而不断给党的肌体注入生机活力。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君子检身,常若有过”的态度来检视自身的缺点和偏差,对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拿出动真碰硬的勇气去解决,以永远在路上的恒心和韧劲推进党内监督,使积极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成为全党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