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日本农产品贸易的竞争性与互补性研究

2021-01-05 09:50孙晓海江激宇吕长勇
关键词:互补性两国优势

孙晓海,江激宇,吕长勇

(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安徽合肥,230036)

一、引言

中国、日本分别作为亚洲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双边贸易有巨大发展空间,而农业在两国经济发展中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日本是中国的重要农产品出口国,同时也是中国“一带一路”战略布局的经济合作伙伴。整理UN Comtrade数据库可知,中国对日本的农产品出口额和日本对中国的农产品出口额分别从2003年的64.20亿美元、9.62亿美元增加到2018年的109.75亿美元、28.08亿美元,年均分别增长3.64%、7.40%。两国的资源禀赋、生产要素水平以及产业结构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农产品贸易存在较大发展空间,因此深入研究两国农产品贸易联系有助于增强两地的农业贸易合作,为两国农业和谐发展奠定理论基础。本文将对两国农产品贸易的竞争性和互补性及其发展潜力的大小进行实证分析,探究其发展趋势,这对两国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目前,学者大都通过指数测算来分析中日两国农产品贸易的互补性。谢国娥、张亮、杨逢珉结合RCA、GL、TCD指数分析中日两国农产品的贸易关系,指出两国农产品贸易联系紧密。[1]肖艳、郑学党分析两国出口增长的主要因素,指出两国要依据消费需求调整出口结构,加强互补性农产品出口。[2]

现有文献缺乏对中日两国贸易的综合分析,为丰富这方面的研究,本文按照UN Comtrade数据库中的数据,引用贸易强度指数、比较优势指数、贸易互补性指数及修正的产品出口相似性指数对两国农产品贸易的情况进行较为全面地探究。

二、理论框架与数据说明

(一)理论框架

依据比较优势理论进行分析,比较优势是两国开展农产品贸易交易的基础,两国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开展农产品贸易有利于实现互惠共赢。所以,若两国各自出口比较优势的农产品类别及其大小存在较大差异,则两国的贸易以互补性为主导,反之则是竞争。此外还要考虑两国在第三市场或世界市场的贸易关系以便全面了解两国的贸易状况。当两国在向第三市场或世界市场出口农产品时,如果两国的出口市场结构差异较大,那么两国贸易以互补为主,反之则是竞争。[3]同时应考虑到具有潜在互补性的农产品贸易关系是否紧密,两国具有竞争性的农产品也可能具有互补性。[4]

按此思路,本文先采用比较优势指数、贸易互补性指数测算中日农产品贸易的互补性,再用产品出口相似指数探究中日农产品出口世界市场上的竞争性,并剖析其出口市场结构情况,最后运用贸易强度指数测算两国农产品的增长潜力。

(二)数据说明

本文利用的农产品数据来自UN Comtrade数据库中SITC Rev.3编码的农产品贸易数据,参考姚海华对农产品的分类。[5](见表 1)

三、中日农产品贸易的互补性分析

(一)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

由于中日两国在农业技术水平、产业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两国具有各自的出口比较优势,为了分析贸易国的产品比较优势,需运用Balassa于1965年提出的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考虑到是双边贸易,修正的指数用公式表示为:

RCA是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指i国第k种商品的竞争优势极强;指i国第k种商品的竞争优势较强;指i国第k种商品拥有一定竞争优势;指i国第k种商品不具有竞争优势。分别指i国对j国k商品的出口额与i国对j国所有商品出口总额。分别表示i国对世界市场第k种商品的出口额及i国对世界市场所有商品的出口总额。

由表2可知,两国农产品均有着出口的比较优势,且中国农产品出口至日本的比较优势总体上要高于日本农产品出口至中国的比较优势。进一步探究可知,中国出口至日本的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共计11章,即41章(动物油、脂)、29章(其他动、植物原料)、24章(软木及木材)、25章(纸浆及废纸)、21章(生皮及生毛皮)、09章(杂项食品)、08章(饲料,不包含未碾磨谷物)、05章(蔬菜及水果)、04章(谷物及其制品)、03章(鱼、甲壳及软体类动物及其制品)、01章(肉及肉制品),其中中国在第24章(软木及木材)、21章(生皮及生毛皮)、08章(饲料,不包含未碾磨谷物)、03章(鱼、甲壳及软体类动物及其制品)、01章(肉及肉制品)上拥有极强的出口比较优势。日本出口至中国的比较优势的农产品涵盖了29章(其他动、植物原料)、26章(纺织纤维及其废料)、25章(纸浆及废纸)、24章(软木及木材)、23章(生橡胶)这5章,其中日本在第25章(纸浆及废纸)、24章(软木及木材)上拥有极强的比较优势。对两国共同拥有出口比较优势的农产品中,中国在29章(纺织纤维及其废料)、24章(软木及木材)的出口比较优势要强于日本,而日本在25章(纸浆及废纸)上出口比较优势要强于中国。在仅有一国拥有的出口比较优势的农产品中,中国在41章(动物油、脂)、09章(杂项食品)、05章(蔬菜及水果)、04章(谷物及其制品)上拥有较强的出口比较优势;日本则在26章(纺织纤维及其废料)上拥有较强的出口比较优势,在23章(生橡胶)上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同时观察表3可知,近5年来两国农产品出口额排在较前的均是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所以总体上,中日两国这种各自在比较优势的农产品类别和比较优势的大小的不同为两国农产品开展互补性贸易奠定了基础。

表1 SITC对农产品的划分

表2 中国与日本农产品出口的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

表3 2014—2018年中日往来前十位类别农产品

(二)贸易互补性指数

为了便于计算和基于数据使用的一致性,在显性比较优势指数的基础上测度中日农产品贸易的互补性,其公式如下:

rca指j国从i国进口第k类商品的比较劣势指数,该数越大,劣势越大;指j国从i国进口第k类商品的进口额;指j国从i国的进口总额;指j国从世界进口第k类商品的进口额;指j国从世界的进口总额;指i国向j国出口第k类商品时的贸易互补系数,该数越大即互补性强。

由表4可知,中国农产品出口与日本的农产品进口的互补性关系较强。从不同类别的农产品来看,中国出口农产品与日本进口农产品有着互补性的包括:01章(肉及肉制品)、03章(鱼、甲壳及软体类动物及其制品)、05章(蔬菜及水果)、08章(饲料,不包含未碾磨谷物)、21章(生皮及生毛皮)、29章(其他动、植物原料)。而日本出口农产品与中国进口农产品的互补性联系较弱,其原因是日本的工业较为发达,农业的自然资源禀赋处于弱势,同时由于中国近年来的飞速发展,中国产业结构发生了改变,资本以及技术密集型农产品的竞争力日益提高,再加上两国同属亚洲国家,在产业结构上难免有较高的相似性,这些因素使得日本农产品出口与中国农产品进口的贸易互补性较弱。日本出口与中国进口农产品中存在贸易互补性的仅包含第25章(纸浆及废纸)和29章(其他动、植物原料)。

表4 中国与日本农产品的贸易互补性指数

四、中日农产品贸易的竞争性分析

本文采用Glick、Rose于1999年提出的修正的产品出口相似性指数来分析中国与日本农产品出口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情况,公式如下:

由表5可知,2003—2018年中日农产品的指数总体上呈现出上升—下降—上升的趋势,指数在44~53之间波动,较高,两国农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较为激烈。

进一步观察可知中国香港、美国、越南、韩国、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均是两国重要的农产品出口国家。2018年中国与日本对这7个国家的农产品出口份额分别占各自农产品出口总份额的45.98%和46.42%。

虽然就出口市场而言,两国有着较高的相似性,但其出口结构却有较大差别。特别是在美国市场上,中日两国农产品的出口结构差别明显,而在其他6个市场上,仅在少数农产品上存在竞争。在泰国市场上,中国与日本在03章(鱼、甲壳及软体类动物及其制品)、08章(饲料,不包括未碾磨谷物)、23章(生橡胶)等类别农产品上存在竞争;在中国香港市场上,中国与日本主要在01章(肉及肉制品)、02章(乳品及蛋品)、07章(咖啡、茶、可可、调味品及其制品)、09章(杂项食品)、11章(饮料)、12章(烟草及其制品)、22章(油籽及含油果实)、42章(植物油、脂)等类别农产品上存在竞争关系;在越南市场上,中国与日本在08章(饲料,不包括未碾磨谷物)、22章(油籽及含油果实)、23章(生橡胶)、26章(纺织纤维及其废料)、29章(其他动、植物原料)等类别农产品上存在竞争关系;在韩国市场上,中国与日本存在竞争的农产品涵盖第43章(已加工的动植物油、脂及动植物蜡)、25章(纸浆及废纸)、24章(软木及木材)、11章(饮料)、09章(杂项食品)、08章(饲料,不包括未碾磨谷物);在印度尼西亚市场上,中国与日本在08章(饲料,不包括未碾磨谷物)、23章(生橡胶)、26章(纺织纤维及其废料)、43章(已加工的动植物油、脂及动植物蜡)等类别农产品上存在竞争;在马来西亚市场上,中国与日本仅在23章(生橡胶)、43章(已加工的动植物油、脂及其植物蜡)农产品上存在竞争。

表5 修正的两国农产品出口相似性指数及其主要出口市场分析

五、中国与日本农产品贸易的增长潜力分析

本文采用kojima的贸易强度指数分析中国与日本农产品贸易的增长潜力,用公式表示为:

其中,指i国对j国的贸易强度指数,指数越大,两国贸易联系越紧密;和分别指世界第k类商品的进口额及i国对世界第k类商品的进口额,其他字母意义同前。

由表6可知,中国对日本农产品的出口水平和日本对中国农产品的出口水平皆高于同期日本从世界上的进口份额和中国从世界市场上的进口份额,农产品贸易的强度指数均大于1,两国贸易联系紧密。进一步分析发现,中国对日本的农产品贸易强度指数在总体上从2003年的8.292降到2018年的2.436,年均降幅达8.5个百分点,而日本对中国的农产品贸易强度指数总体上由2003年的10.779降到2018年的1.962,年均降幅达12.04个百分点,虽然农产品发展潜力较大,但农产品发展潜力的增速却处于下降趋势,农产品贸易有待加强。

从各类农产品来看,中国与日本在29章(其他动、植物原料)、26章(纺织纤维及其废料)、25章(纸浆及废纸)、24章(软木及木材)、09章(杂项食品)、08章(饲料,不包含未碾磨谷物)、07章(咖啡、茶、可可、调味品及其制品)、06章(糖、糖制品及其蜂蜜)、05章(蔬菜及水果)、04章(谷物及其制品)、03章(鱼、甲壳及软体类动物及其制品)、02章(乳品及蛋品)等章节农产品上一国对另一国的出口水平都要高于同期另一国从世界市场上的进口份额,表明两国在这12类农产品上存在紧密的双向贸易联系。除此之外,中国对日本农产品存在紧密贸易关系的还有第01章(肉及肉制品)、21章(生皮及生毛皮)、41章(动物油、脂)、42章(植物油、脂);日本对中国农产品存在紧密贸易关系的还有第00章(活动物)、11章(饮料)、12章(烟草及其制品)。联系表4可知,中日两国拥有贸易互补性的农产品其贸易强度指数也较高,贸易关系密切,同时还可看出中日两国尽管有些农产品互补性不强,但贸易强度指数较高,发展潜力较大。

表6 中国与日本农产品的贸易强度指数

六、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第一,中日双边农产品贸易均有着出口的比较优势。对比日本农产品出口至中国的比较优势而言,中国农产品出口至日本的比较优势较强,由于双方出口的比较优势的农产品类别差异较大,所以为互补性贸易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第二,中国出口与日本进口的农产品互补性较强,日本出口与中国进口的农产品互补性较弱。中国与日本农产品在主要出口市场上的出口结构差别较大,特别是在美国市场上差别明显,在其他6个市场上,只在少数农产品上有竞争关系。

第三,总体上看,中日两国农产品双边贸易的贸易强度指数均较高,两国农产品发展潜力较大,但其增速却处于下降的态势。

第四,由以上分析得知,互补性不强的农产品也可能会出现紧密的贸易联系,这就进一步告知了随着两国农业国际分工的程度不断得到加强,两国农产品的差异性会不断增强,互补性因此得到加强,两国的农业均能得到更好地发展。

(二)建议

一是调整贸易结构现状。两国的农产品交易中,中国长期处于贸易顺差状态,这容易引起争端,应多进口日本那些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同时对日本的进口种类进行拓展,如加大第23章(生橡胶)、24章(软木及木材)、29章(其他动、植物原料)、25章(纸浆及废纸)和26章(纺织纤维及其废料)农产品的进口。

二是加强两国交通网络建设,完善农产品技术交流平台,提升农业技术合作水平,为两国双边贸易的良性发展打下基础。中日两国应充分发挥各自农产品的比较优势。中国在农业资源和劳动力资源方面占有优势,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出口优势显著,日本在农产品栽培、企业管理和资本方面占有优势,资本密集型农产品出口优势显著,因而中国可以引进日本成熟的管理经验和高新技术,日本则可以以较低的价钱获得中国优质的农产品,双方取长补短,以此加强两国贸易的合理分工。

三是在保证中国口粮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农产品的质量。中国应进一步严格农产品检疫标准,并借助中日韩自贸区的建设,使中国农产品更好地流通于日本。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下降,日本进口的成本也会降低,双方获得的收益也会更高。

四是加大对农业产业园区的资金投入。园区优势资源的聚集会产生规模效应,促使农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得到相应提高。同时可以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解决就业问题,促进农民增收,这在某种程度上会减轻中国初级农产品出口对日本的冲击,有利于缓解中国长期处于贸易顺差地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两国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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